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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能與因果結構論

導論

儲能是指某項物件,相對於各個不同的狀況,所擁有的能夠持續且穩定的影響著其他相關物件的那份因果力;然而,至於該因果力是否能夠在某一狀況之中完全展現,則端賴該狀況的因果結構是否可以完全配合。在當代科學哲學的發展之中,重新提出這項看似古典的亞里斯多德式因果觀之儲能概念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要用來說明科學家究竟是如何理解目標現象的生成。由於儲能觀點較有可能來合理解釋為何普遍存在著科學家「不願意放棄遭經驗否證的假說」之現象,故部份當代科學哲學家遂轉向於認為:儲能這項概念是引導科學家進行科學發現的主要概念。儲能概念之所以具有這項引導功能的關鍵在於:科學家能藉由該概念所推導出的另一項概念—亦即,起因結構或定律機器之概念—偵測出結構內的各構成因素之間的力量交互作用之變化過程,而得出穩定的規律關係;而在這項規律關係與起因結構的基礎上,科學家能為目標現象之所由發生提出詳細的具體說明。再者,若接受儲能論者的規律定律觀點,則以科學定律來解釋個別事物之間關係的涵蓋率解釋模型就必須被拋棄,代之而起的就是:以個別因素的儲能為基礎,建構出特定的因果結構,以解釋個別因素之間的規律關聯的因果結構論解釋模型。另外,相對於主流的「孤立的證據概念」,著重「因果結構式思考」的儲能概念指向了新的所謂的「脈絡化的證據之概念」。此外,儲能概念與定律機器的概念在能夠為「何謂-如何-所謂證據」提供更為完善的後設說明之基礎上,能為因果論者與機制論者長久以來有關起因性或機制究竟孰較為基礎的爭論,提供一項中間立場的解決方案。

 

目次

1. 簡介

2. 儲能觀念簡史

3. 儲能觀念與亞里斯多德式因果觀

4. 儲能觀念與解釋模型

5. 儲能觀念、表徵、與因果結構論

5.1 諾渥克(Leszek Nowak)的理論構作觀點(未完成)
5.2 抽象化與具體化(未完成)

6. 儲能觀念與脈絡化的證據概念

7. 儲能觀念作為一項調和因果論與機制論的中介概念

內文

1. 簡介

儲能(capacity)是什麼?以日常的語言來說,儲能指的就是,在自然界之中,某項物件影響其他相關物件的因果力(causal power);並且,相對於各個不同的狀況,該項物件總是擁有著這項持續且穩定的儲能;然而,至於該儲能是否能夠在某一狀況之中完全展現,則端賴該狀況的因果結構是否可以完全配合。

  在科學哲學的研究之中,儲能這項觀念的提出,主要是要用來說明科學家究竟是如何理解目標現象的生成。與這說明有關的核心爭論是:科學家是藉由與目標現象相關的規律定律之助來成就這項理解,抑或是藉由常識觀點之因果力亦即,儲能來理解?二十世紀七O年代中葉之前,經驗論的科學哲學家普遍傾向於認為答案是前者。然而,由於藉由與常識觀點之因果力具有相同思想淵源的儲能較有可能來合理解釋為何普遍存在著科學家「不願意放棄遭經驗否證的假說」之現象,故部份當代科學哲學家遂轉向於認為:儲能這項概念是引導科學家進行科學發現的主要概念。

  儲能概念之所以具有這項引導功能的關鍵在於:科學家能藉由該概念所推導出的另一項概念亦即,起因結構或定律機器(causal structure or nomological machine)之概念偵測出結構內的各構成因素之間的力量交互作用之變化過程,而得出穩定的規律關係;而在這項規律關係與起因結構的基礎上,科學家能為目標現象之所由發生提出詳細的具體說明。根據擁護儲能概念的科學哲學家如卡特萊特與潘伯頓的看法,就是藉由具古典的亞里斯多德式(Aristotelian)因果觀之儲能概念與上述能夠指示出變化過程的定律機器之助,才使得「何謂-如何-所謂證據」(what-how-that evidence)具有了意義,並進而得以幫助科學家完成科學發現的工作。

  科學哲學界有一項爭論:究竟是規律定律決定了具有起因力的因素之間的關係,還是具有起因力的因素決定了因素之間會有什麼樣的規律關係?抱持著「事物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是事物之間的規律關聯」信念的當代休姆論者多數認為是前者,他們的觀點被認為是「由上而下」(top-down)的進路,因為這項觀點認為:存在著一項位階高於各相關個別因素的自然定律(亦即,規律定律),這項定律掌管著這些因素之間的相互關係。但是,持儲能觀點的科學哲學家則認為,相關因素之間之所以會有規律的關係,實乃肇因於這些為數眾多各自擁有特定因果力或儲能的因素,在它們組成下的因果結構之中,穩定運作下的結果。換言之,是具有儲能的個別因素,造就了個別因素之間的規律關聯(或規律定律),也就是採用所謂的「由下而上」(bottom-up)的分析進路(該進路由探討底層的個別因素之儲能著手,分析上層的規律定律,如何藉由這些個別因素組成的因果結構之運作,而被產生)。若接受儲能論者的規律定律觀點,則以科學定律來解釋個別事物之間關係的涵蓋率解釋模型(covering law explanatory model)就必須被拋棄,代之而起的就是:以個別因素的儲能為基礎,建構出特定的因果結構,以解釋個別因素之間的規律關聯的因果結構論解釋模型(causal structuralist explanatory model)

 

(有一段落待完成)

 

  相對於主流的「孤立的證據概念」(concept of stand-alone evidence),著重「因果結構式思考」(causal structuralist thinking)的儲能概念所引發的另一項概念變革就是有關證據概念的改變儲能概念指向了所謂的「脈絡化的證據之概念」(concept of contextualized evidence)。孤立的證據概念主張:證據與假說(hypothesis)之間的「證據關係」(evidential relation)就是:如果有愈多的案例展現了與假說之內所假定的規律關係相同之關係的話,則就愈有可能這項假定的規律關係為真;反之,則這項假定的規律關係就愈不可能為真。而當不一致的案例之數目達到某一個門檻時,該項假定的規律關係就會被棄絕。這項證據概念主張,相對於假說,證據似乎就僅僅是這麼地存在於世界之中,不需要任何的條件,等著被發現。脈絡化的證據概念所揭櫫的一項關鍵知識論要點就是:有別於主流的孤立的證據概念之觀點,推論者可以藉由脈絡(或藉由必要因果要素所組成的因果結構)之間的比較考量之助,將負面的證據視為是為推論者提供一項契機會去重新思考:假說所處的脈絡(或因果結構)與證據所處的脈絡(或因果結構)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差異,以便讓推論者得以有機會去重構或修改其假說所處的脈絡,以讓該脈絡得以「更趨同」(more converge to)於證據所處的脈絡,使得兩項脈絡具有相同的必要因果要素與因果結構,讓推論者的假說得以進化至具有可以容納先前異例的解釋能力。據此,我們似乎可以宣稱:有別於主流的孤立的證據概念之觀點,負面的證據與原假說之間,仍具有證據的相關性;也因此,仍具有解釋的相關性;儘管這些相關性的建立,需要「脈絡化的思考」(contextualized thinking)或「因果結構式的思考」在其中運作。

  儲能概念與定律機器的概念之另一項功能,就是能為因果論者(causalist)與機制論者(mechanist)長久以來有關起因性(causality)或機制(mechanism)究竟孰較為基礎的爭論,提供一項中間立場的解決方案。根據泰伯利的觀點,有關機制討論的當務之急,就在於提出一項可以結合葛蘭能的交互作用理論與莫海默、達頓、與克雷佛的活動理論之優點的機制之新概念。在能夠為「何謂-如何-所謂證據」提供更為完善的後設說明之基礎上,儲能概念與定律機器的概念的確是能成就一項折衷的後設論述之立場,而為因果論者與機制論者的爭論,提供一項中間立場的解決方案。

 

2. 儲能觀念簡史

科學家在進行科學探究(scientific inquiry)時,在不經意之間總是會流露出對起因探究(causal inquiry)的關懷。然而,受限於實證科學方法論教條的約束,科學家通常對起因探究或甚至於諸如因果性、起因力、或起因結構等用以描繪這項探究的一些概念與語詞三緘其口,而代之以諸如相關性、作用力、或系統結構等的概念與用詞,以來針對科學探究進行描繪與說明,其主要原因就在於:他們企圖避免使用被實證科學哲學家認為早就應該被丟棄的中古世紀以前的有關起因力的諸多概念與用語。

  科學家對與起因力有關的諸多概念抱持的謹慎態度,其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代經驗論哲學家針對相同概念所抱持的態度。自大衛 休謨(David Hume)以降直至二十世紀七O年代中葉之前,經驗論哲學家針對起因力這項議題所進行的探究之成果所顯示的是:經驗論哲學家企圖以規律性或規律聯結(regularity or regular association)的概念取代以往的起因力概念。休謨有關起因力的本質之看法簡述如下:若一個現象之中涉及了事件c與事件e之間的交互關係,在以往,哲學家會利用因果力來說明這項交互關係;然而,若以經驗論的觀點來看,所謂的起因力之具體內容不外乎就是我們經驗或觀察到的下列三項事實1)事件c與事件e之間的「緊鄰性」(contiguity);(2)事件c在時間上的「優先性」(priority);以及(3)對諸多類似的事例而言,每當事件c發生時,事件e就會接著發生亦即,在同類事例之中的每一個事例之中,事件e總是規律地或恆常地跟隨著事件c而發生;換言之,在同類的所有事例之中,事件c的出現與事件e的出現之間具有一項「規律關聯」或「恆常連結」 regular association or constant conjunction再加上如下這項事實:因為這項事件間的恆常連結之制約,我們所形成的個人心理上的習慣或傾向。

  當休謨以(1)兩項事件之間的時間上之優先性、時空上的鄰近性、與在不同事例之內所展現的規律聯結之三項特徵,與(2)我們心理上對兩項事件間的恆常連結之習慣或傾向來表彰必然連結(necessary connection)或因果力的內涵時[1],他也就同時終結了自希臘時代以迄近代科學革命之前的以起因力本質(the nature of causal power)為核心議題的因果形上學面向(metaphysical aspect)的研究傳統[2]。自休謨之後,有關因果性的研究焦點就轉向因果的知識論面向(epistemological aspect)之討論。在因果性就是有關事件或因素間的規律定律之認識基礎上,因果性的特徵被以條件分析(conditional analysis)的方式來刻劃亦即,經驗論哲學家以必要條件或充分條件(或兩者)為工具來分析何謂我們所認識的因果性[3]。換言之,整個有關因果性的實證性研究就被化約成知識論式的事件或因素間的條件分析之研究。[4]

  然而,吊詭的是,自二十世紀七O年代中葉左右起,有關起因力本質的探討却有復甦的趨勢。例如,重要的當代科學哲學家如隆姆 赫瑞(Rom Harré)談起因力、衛斯里 薩爾蒙(Wesley C. Salmon)談起因過程(causal process)、與南施 卡特萊特(Nancy Cartwright)談儲能等,均在在彰顯了這項議題在當代佔有相當重要的位置[5]。為何會有這項復興運動呢?當代對於起因力本質的研究,在相當大程度上源自於上述的那些科學哲學家,在一方面,對於從邏輯實證論以迄否證學派的經驗論傳統過份強調客觀的科學方法論形式規則的不滿;而在另一方面,則導源自於他們對當時湯瑪斯 孔恩(Thomas Kuhn)所倡導的過份注重歷史發展面向的科學理論發展的主觀的後設理論之疑慮。這些科學哲學家對當時盛行的這些科學的後設理論之所以有不滿與疑慮,則主要源自於上述的兩項極端後設理論並未能針對為何科學家總是不願意放棄已遭經驗證據否證的假說之普遍現象提出合理的解釋。針對這個「不願意放棄遭經驗否證的假說」之現象,經驗論傳統的主流觀點將其逕斥為科學家的理論構作仍達不到科學所要求的嚴格之客觀標準;歷史學派則從並未能完全令人信服的科學社群與常態科學的規範性觀點來解釋這個現象。為了在兩項極端的客觀的與主觀的後設理論之間取得一項折衷立場,上述的那些科學哲學家遂將研究焦點轉向有關科學家的實作(practices of scientists)之上。

  以科學哲學家卡特萊特為例,她認為從對科學家的實作之研究中可發現:科學家經常藉由實驗操作或田野調查的方式,企圖從數量龐大的經驗資料之中,找尋出目標變數之間的相關變動形式。這些科學哲學家認為,與其說這項實作反映了科學家尋找造就了目標變數之間得以形成規律關係的自然定律或社會定律(natural law or social law) 之企圖,倒不如說這項實作彰顯了科學家對目標變數所表徵(或涉及)的具有起因力的因素之間如何造就出自然定律或社會定律之興趣。簡言之,從科學家的實作中可發現,與其說科學家認為是自然定律或社會定律決定了目標變數所表徵的因素之間的關係,倒不如說是目標變數所表徵的因素所具有的起因力決定了這些因素之間會有什麼樣的規律關係亦即,是這些因素的起因力決定了這些因素之間會有什麼樣的自然定律或社會定律,而不是定律決定了因素之間規律關係。

  藉由這項規律定律(regularity law)與具有起因力的因素(factors possessing causal power)之間的從屬關係之翻轉[6],卡特萊特遂可以合理地解釋「為何當理論的主要假說之中所宣稱的規律定律遭到經驗證據否證時,科學家並不會馬上丟棄這項假說(或規律定律)」的普遍現象。根據卡特萊特的看法,當假說與證據不相符的情況發生時,科學家傾向於相信:之所以會有不相符的情況發生,其主要原因是決定這項規律定律得以產生的因素並未發揮其所具有的起因力所致;而其之所以未發揮其所應具有的起因力,究其源是該因素所處的原本穩定之「起因結構」(causal structure)遭受到了干擾因素(disturbing factor or confounder)的入侵而致使結構產生不穩定所致。因此,應該為這項假說與實情不相符的情況擔負起說明責任的並不在於假說之中的規律定律或更精確地說,並不在於規律定律之中所涉及的因素之起因力之假定不正確所致,而在於先前對這項規律定律所賴以形成的起因結構之具體內容的認定之不正確所致。

  除了卡特萊特之外,還有其他新世代的科學哲學家也都試著從科學家的實作面向來為理論的發展與變遷之現象提出新的後設說明,這些科學哲學家遂為當代的科學哲學之發展,進行了一次所謂的「實作的轉向或方法論的轉向」(practical turn or methodological turn)[7]。接下來所要探討的主題就在於:在實作轉向的科學哲學之中佔有重要地位的卡特萊特之儲能觀點的影響下,當代有關起因力本質之探討會呈現一個什麼樣貌?或卡特萊特的儲能觀點能為起因力這項古典的概念提供一項什麼樣的新闡釋,並進而使得這項古典概念得以在描繪當代科學發現之實作的後設理論之中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

 

3. 儲能觀念與亞里斯多德式(Aristotelian)因果觀

  卡特萊特在討論經濟學理論構作之中經濟學家所持有的有關經濟因素所具有的儲能之概念時,曾指出:「在方法論之中,『儲能』一詞是用來標示出有關經濟因素的抽象事實:若沒有被阻礙的話,某項經濟因素將產生何種效果。」[8]如前所述,經濟因素所具有的這項抽象事實,會在隔離完善的(well-shielded)環境之中充分展現出某種效果。什麼樣的環境可被稱作完善的隔離環境呢?對任何一項因素而言,完善的隔離環境需滿足下列兩項條件:(1)不能被其他干擾因素入侵;(2)環境之內的各項因素之間所構成的任何一項關係都必須是可被獨立介入,而仍不會影響或破壞環境內的其他既有關係。條件(1)若不能被滿足,則其後果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入侵的因素就會干擾我們所關注的目標因素之儲能原本應該有的表現。條件(2)若不能被滿足,則其意味著環境之內的某些因素之間以某種我們未知的方式聯結著;或環境之內的某些因素以某種我們未知的方式與環境之外的因素聯結著。根據這兩項環境得以被完善隔離的條件,我們可以推得出如下的結論:隔離完善的環境可以是只包含了兩項具有穩定儲能之因素的極簡環境,或也可以是一個具有超過兩項具有穩定儲能之因素的複雜環境。

  在極簡的環境之下所重覆地(repeatedly)產生出來的兩項因素之間的穩定關係(stable relation),就是所謂的規律關係或規律定律,而促使這項重覆穩定的關係得以成立的主要功臣就是作為起因的因素之儲能,以及了無干擾因素的純淨環境。根據卡特萊特的觀點,這項藉由極簡的環境而推論出來的有關目標起因的儲能之知識,就是科學家得以建構起科學知識大廈的最重要基石。藉由將其他同樣具有穩定儲能的因素逐次的加進原本極簡的環境或模型之中,科學家遂得以經由相對應的逐次觀察而得出原本的目標因素之儲能在漸次複雜的環境之中與其他因素共同作用下的淨效果(net effect)。如果在每個漸次複雜的階段,相對應的複雜環境都仍能重覆地產生出因素之間的穩定關係,則在每一個階段由不同因素組合所構成的複雜環境,就是卡特萊特所謂的定律機器(nomological machine)或起因結構:起因結構就是「由具有(足夠)穩定的儲能之零件所組成的一項(夠)穩定之結構,這項結構使得我們在科學定律之中所描述的那種規律行為得以發生」。[9]卡特萊特認為,若我們能在有關儲能的基礎之上,進一步藉由逐次的分析方法掌握有關定律機器或起因結構的知識,則我們就能為涉及目標因素的目標現象之所由發生,提供完善的解釋。

  當代英國學者約翰 潘伯頓(John Pemberton)曾在一系列的討論文章之中指出,在當代科學發現的實作之中,有關儲能潘伯頓與卡特萊特在一篇合著的文章中則稱之為「亞里斯多德式的力量」(Aristotelian powers)—的知識,其實具有著扮演提供「何謂-如何-所謂證據」(what-how-that evidence)的重要角色之功能。針對一項我們想要提出解釋的目標現象,「何謂證據」(what evidence)指的是產生出這項目標現象的定律機器之具體構成內容為何:例如,這項定律機器的組成份子包含了那些因素、這些因素具備了什麼樣的儲能、以及這些因素以何種結構排列等的資訊。「如何證據」(how evidence)指的則是有關定律機器之內的「因素之初始排列」(start-arrangement of factors)如何藉由「變化過程」(change-process)之中相關因素的儲能貢獻之交互運作以得出「因素之終端排列」(end-arrangement of factors)的最終產出之資訊。「所謂證據」(that evidence)指的則是藉由上述有關    儲能與定律機器的一般架構,根據每個實際案例之具體內容(如具有那些具體因素、具體因素的儲能為何、這些具體因素以何種結構排列等),以得出專屬該個案的特殊定律機器所重覆產出的穩定之「因果規律性的發生與特色」(the occurrence and features of causal regularities)之資訊。根據潘伯頓與卡特萊特的看法,就是「具有變化過程的定律機器使得何謂-如何-所謂證據具有了意義」(nomological machines with change-processes make sense of what-how-that evidence)[10]然而,這裡需要指出的是,不論是定律機器或變化過程的概念,均是要以相關的每個因素之儲能(或亞里斯多德式的力量)的知識作為基礎,才得以藉由分析的方法,逐步地構建出有關目標現象的完整知識與解釋。

 

4. 儲能觀念與解釋模型

  休姆有關因果關係的討論對當代的英美分析哲學尤其是英美的科學哲學之發展,其影響至為深遠。當代的休姆論者(the Humeans)—多數是自稱具有實證精神或科學精神的經驗論哲學家就在休姆對因果關係這項概念所進行的分析與批判之成果上,提出了他們認為最能夠彰顯實證或經驗主義精神的解釋模型亦即,所謂的「涵蓋律的解釋模型」(covering law explanatory model)[11]

  承襲了休姆有關因果關係實乃我們因為兩項事件之間的規律關聯所產生的心理投射之觀點,該模型認為解釋項與被解釋項之間的解釋關係應被視為是一項「被期待的推導關係」;而這項關係之所以可被視是一項「推導關係」,主要是奠基在第一節之中提到的休姆觀點下的因果關係之具體內容的第三項經驗事實之上:類型C的所有事件都會「規律地」被類型E的所有事件所「跟隨著」。事件類型(event types)之間的規律關聯(或恆常連結)(regular association (or constant conjunction))關係就是休姆論者所謂的「規律定律」(regularity law),規律定律「掌管」(govern)或「涵蓋」(cover)單稱事件(singular events)之間的連結;換言之,從語意面向觀之,規律定律是有關「單稱事件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項命題為真的保證亦即,規律定律是單稱事件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真理保證」或「真理製造者」(truth-maker)。

  自二十世紀初開始,英美科學哲學界有關「理論取捨」之討論,主要就是奠基在「規律定律是單稱事件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真理保證」的這項觀點之上。根據這項觀點,有關「理論取捨」的問題,事實上,就等同於「理論A是否能用以解釋現象B」的問題,而對於後項問題之評斷就在於去檢視現象B所涉及的單稱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能被理論A之中所載明的規律定律亦即,所載明的事件類型之間的規律關聯所涵蓋。有關這項檢視的具體作法就在於:科學家觀察與現象B相關的事件間之關聯,再根據這項觀察,提出一項載明了相關事件間的規律關聯之定律,之後,再根據這項定律來建構理論A;接著,科學家再以理論A為基礎,來針對目標單稱事件之間的關係進行預測;最後,再檢證這項預測的結果是否與未來真正發生的現象B所涉及的單稱事件之間的關係相符如果相符的話,就接受該理論;反之,則不接受該理論。直至八O年代初期,英美科學哲學界都一直是以「理論的預測準確與否」作為理論取捨的判準,從而也就確立了「符應的真理論」(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在英美科學哲學中的主流地位。

  然而,自二十世紀八O年代初期開始,英美科學哲學界之中有一批學者對於將因果關係「化約成」(reduce to)規律關聯的看法提出質疑[12]。這些學者認為,以往將「事件類型之間的關聯」看作是解釋「單稱事件間的因果關聯」之依據的看法,根本是將解釋的順序整個上下顛倒過來看(looks the entire explanatory order upside down)。對這些學者而言,不只是事件類型之關聯不能被用來解釋為什麼會有如此的單稱事件之因果關聯,甚至連單稱事件之間的因果關聯都還不算是建構科學解釋的最基礎要素;這些學者認為,科學解釋的基礎在於單稱事件所指涉的事物所具有的因果力或儲能之上。就如同我們在第二節裡談論以亞里斯多德式的因果觀來論述我們如何可以在儲能的基礎之上,為涉及目標因素的目標現象之所由發生,提供完善的解釋,這裡提出這項「事物所具有的因果力或儲能是科學解釋的基礎」宣稱的主要理由也是類似如下:我們平常所見的某些事件類型之間的關聯,事實上,乃是一項與這些事件類型相關的衆多事物間互動下的淨結果。造成這項淨結果的機制如下:這些為數衆多的事物各自擁有特定的因果力或儲能,且這些衆多的事物之間的相互關係組成了一個複雜的「因果結構」(causal structure);透過這個結構之中的「因果路徑」(causal paths),各項事物能對結構中的其他事物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影響」(causal influence),這些相互的因果影響之總和就是所謂的淨結果。

  根據這項因果結構的看法,我們可以說:某些事件類型之間的關聯,事實上,就是與這些事件類型相關的事物藉由它們自身所擁有的特定因果力或儲能,在某個穩定的因果結構下,進行互動後的淨效果。在這項看法的基礎上,也無怪乎這批新一代的學者會認為:應該是「穩定的單稱事件間的因果關係」保證了「事件類型之間的關聯」,而非如以往所認為的相反保證關係;再者,單稱事件之間要能夠具有穩定的因果關係,除了需滿足「單稱事件所指涉的事物需具有穩定的因果力或儲能」這項條件之外,也必須滿足由這些事物所構成的因果結構必須能夠自外於結構外的干擾因素之影響這項條件。

  基於以上的描述,我們可以發現,八O年代之後的這批新一代科學哲學家似乎又將對因果關係的討論焦點轉回到存在於外在世界之中的衆多事物之因果力或「本性」(nature)上;換言之,當代的科學哲學家似乎又賦予了因果關係的討論以形上學的面紗。但是,若以此認定當代有關因果關係的探究就完全忽略了其知識論面向的討論,則又未免失之過當。

  當代有關因果關係的哲學討論之特色在於:首先,哲學家們暫時擱置了有關因果關係本質不論其為一項因果力或儲能,或只是人類認知的投射的探討;再者,哲學家們藉由檢視「科學家們的實作」(scientists’ practices)後體認到,相對於某一待解釋的複雜因果現象而言,單憑我們對該現象的表面觀察,我們很難以完全正確地掌握使得該現象發生的底層因果結構之真正樣貌,我們充其量只能補捉到與該現象相關的事件間之規律關聯。然而,這些哲學家認為,值得慶幸的是,科學家得藉由建造「最單純的環境」例如,被實驗或理論所操控的最單純環境來觀察兩單稱事件所涉及的兩項事物之間,是如何透過其自身的因果力或儲能,彼此產生相互關聯。科學家在累積了足夠多的有關外在事物之因果力或儲能的知識之後,就可以在這項知識的基礎上,逐步地嚐試去拼湊出使得上述的複雜因果現象之所由發生的底層因果結構之圖像。根據這項特色,我們似乎可以將有關因果關係的知識尤指有關個別事物之因果力的知識視為是人類認識外在世界的工具,因為藉由這項方法論之工具,人類得以逐步地撬開有關外在世界的繁複因果現象之表層,進而發現隱藏在其下的因果結構。

 

5. 儲能觀念、表徵、與因果結構論

 

 5.1 諾渥克(Leszek Nowak)的理論構作觀點

 

5.2 抽象化與具體化

 

6. 儲能觀念與脈絡化的證據概念

  上述有關儲能與因果結構的概念,促成了新的證據概念的形成亦即,「脈絡化的證據」(contextualized evidence)概念。傳統有關證據的論述似乎都指向了一種所謂「獨立的」、「孤立的」(stand-alone)或「不需要依靠[條件]支撐的」(free-standing)證據概念。獨立的證據概念指的是證據與假說(hypothesis)之間的「證據關係」(evidential relation)就是:如果有愈多的案例展現了與假說之內所假定的規律關係相同之關係的話,則就愈有可能這項假定的規律關係為真;反之,則這項假定的規律關係就愈不可能為真。而當不一致的案例之數目達到某一個門檻時,該項假定的規律關係就會被棄絕。就是這項主流的證據關係之概念,指向了孤立的或不需要依靠[條件]支撐的證據之概念;這項證據概念主張,相對於假說,證據似乎就僅僅是這麼地存在於世界之中,不需要任何的條件,等著被發現。

  然而,我們觀察真正的科學實作可以發現,科學家對理論取捨的實作所反映出的,卻是另一種證據之概念亦即,「脈絡化的證據」之概念。脈絡化的證據概念之提出,肇始於先前所提及的「科學家針對被證據所否證的理論所進行的修改過程」之觀察。舉一簡單案例作說明。我們通常都相信阿斯匹靈對於治療頭疼具有療效。但是,假使從某一群體之中,我們持續地得知阿斯匹靈對於治療頭疼並不具有療效的案例時,我們該如何因應呢?卡特萊特 (1989) 認為,負面案例提供理論構作者一項機會去重新思考:為什麼具有治癒頭疼效能的阿斯匹靈,在這些案例之中不再有效了呢?或許再進一步的檢視這個群體的成員服用阿斯匹靈時的真實之背景情況後,理論構作者會發現這些成員通常配以咖啡,而非白開水,來服用阿斯匹靈,因此,這服用模式會使得咖啡之中的咖啡因成份與阿斯匹靈產生交互作用,從而阻礙了阿斯匹靈的療效。或者,理論構作者可進一步調查這些成員的身體構造與運作功能之後發現,這些成員的身體之內都帶有一項得以阻礙阿斯匹靈療效的特殊元素。無論最終是上述何項案例為真,與傳統的看法迴異,卡特萊特認為,負面案例提供了理論構作者一項契機,而得以進一步探尋眼前的不一致案例為何,以及如何,得以發生的「脈絡」(或「因果結構」)。所以,從相信阿斯匹靈具有治癒頭疼的效能開始,藉由逐次的探究使得阿斯匹靈產生與其效能所預測的相反之結果的各式脈絡,一步一步地,理論構作者建構出了有關阿斯匹靈的知識之大廈。

  綜而言之,我們在進行因果推論時,通常用來確定兩變數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的判斷依據,往往是與這兩變數之間的相對數值變化直接相關的證據。以上例為例,判定服用阿斯匹靈是否可以治癒頭疼,就端看某人服用阿斯匹靈是否真的能帶來治癒頭疼的效果亦即,「阿斯匹靈」變數的「服用」這項數值變化,對於「頭疼」變數而言,是否會帶來「治癒」這項相對的數值變化。這項直接的相對數值變化之資訊就是Illari and Russo所言的「差異製造的證據」(evidence of difference-making)。然而,阿斯匹靈與頭疼之間得以具有因果關係,則需依賴該關係必須得處於一個其他各相關因素得以配合的穩定機制(或因果結構)之內。在進行因果推論時,前述這項「穩定機制」往往被視為是「隱含的預設」(tacit presumption),不會被認為是一項需被判定真偽的假說。但是,Illari and Russo認為,進行因果推論若沒有去確定「機制的證據」(evidence of mechanism),則因果推論有可能會因為所預設的機制之不穩定性而導致錯誤之結論。換言之,一項因果推論除了需要有差異製造的證據的保證之外,還需藉由機制的證據之助,以確定該項推論是否可靠[13]

  換言之,主流的證據概念會傾向於認為,對於要被檢驗的假說(作為結論)而言,負面的檢驗結果(作為證據)往往會呈現令理論構作者感到氣餒的結果亦即,呈現「假說與檢驗結果之間(或結論與證據之間)缺乏證據的相關性」之令人感到氣餒的結果;緊接著,我們根據一般在進行假說檢證時的預設:「證據的相關性=解釋的相關性」,我們也可以得出假說與檢驗結果之間(或結論與證據之間)缺乏解釋的相關性;並且因前述的檢驗與推論結果,而棄絕該假說。

  然而,不同於主流的「孤立的」或「不需要依靠[條件]支撐的」證據概念,藉由「脈絡化的」證據概念之助,我們了解到:不論是假說或證據的獲得,它們都必須來自於其各自所處的脈絡;在其各自的脈絡之中,假說之中待檢驗的資訊與證據之中要用來檢驗假說的資訊,這兩項資訊是否會一致,則端賴推導出這兩項資訊的各自背景脈絡所具有的,「必要的 [但非充分的]因果要素」(necessary or requisite [but not sufficient] causal factors)是否相同。以脈絡化的證據之觀點來看,當其各自背景脈絡所具有的相似的必要的因果要素之數量愈多時,這兩項資訊能夠一致的機率就愈高,假說能夠通過證據檢驗的可能性也就愈高。反之,若其各自背景脈絡所具有的相似的必要的因果要素之數量愈少時,這兩項資訊能夠一致的機率就愈低,假說能夠通過證據檢驗的可能性也就愈低。換言之,若把產生假說與證據之資訊的脈絡分別視作為:是由其各自的必要因果要素所構成的充分條件組的話,則我們可將這兩個充分條件組分別標識為[產生假說資訊的充分條件組][產生證據資訊的充分條件組];當這兩組充分條件組之內的必要因果要素相似度愈高時,假說資訊與證據資訊一致的可能性就愈高;連帶地,假說能夠通過證據檢驗的機率也就愈高。反之,則愈低。

  脈絡化的證據概念所揭櫫的一項關鍵知識論要點就是:有別於主流的孤立的證據概念之觀點,推論者可以藉由脈絡(或藉由必要因果要素所組成的因果結構)之間的比較考量之助,將負面的證據視為是為推論者提供一項契機會去重新思考:假說所處的脈絡(或因果結構)與證據所處的脈絡(或因果結構)之間存在著什麼樣的差異,以便讓推論者得以有機會去重構或修改其假說所處的脈絡,以讓該脈絡得以「更趨同」(more converge to)於證據所處的脈絡,使得兩項脈絡具有相同的必要因果要素與因果結構,讓推論者的假說得以進化至具有可以容納先前異例的解釋能力。據此,我們似乎可以宣稱:有別於主流的孤立的證據概念之觀點,負面的證據與原假說之間,仍具有證據的相關性;也因此,仍具有解釋的相關性;儘管這些相關性的建立,需要「脈絡化的思考」(contextualized thinking)或「因果結構式的思考」(causal structuralist thinking)在其中運作。

  我們可以舉一個生物科學實作的案例,來更具體說明;藉由「脈絡化的證據」之助所進行的「脈絡化的思考」,可以如何幫助因果推論之進行。醫學或生物科學界確立幽門螺旋桿菌(bacterium helicobacter pylori)是引起胃潰瘍(gastric ulcer)的主因是非常晚近的事。之所以一直拖延至20世紀80年代初期這項結論才被確認,其主要理由是,根據當時可獲得的主流生物學知識,細菌是不可能存活於如胃之中的酸性環境之中。這項背景知識使得當時的科學家們不傾向於去探討細菌致使胃潰瘍發生的可能性。在本例之中,目標假說是;細菌是不可能存活於如胃之中的酸性環境之中,故不可能是細菌引起胃潰瘍。然而,一直要等到1983年澳洲的MarshallWarren成功地自人類胃中分離出幽門螺旋桿菌之後,上述的看法才被打破(因為,此項事實顯示細菌也能夠存活於如胃的酸性環境之中)。後續有關幽門螺旋桿菌與胃潰瘍之間的因果關係之研究,就聚焦在探討幽門螺旋桿菌為何,以及如何,能在酸性環境中存活與運作。在此,相對於目標假說,負面的證據:細菌能夠存活於如胃的酸性環境之中,就提供了一項契機讓科學家得以藉由比較原目標假說與負面的證據所處的脈絡之異同,來逐步修改原目標假說所處的脈絡之因果結構,使得其更臻完美亦即,使得修改過後的目標假說所處的脈絡更趨同於負面的證據所處的脈絡,以逐步建構起幽門螺旋桿菌與胃潰瘍病轉之間的因果結構知識[14]

  以上,是就脈絡化的證據之概念所可能引發的因果結構式的思考所進行的說明。此外,幽門螺旋桿菌與胃潰瘍之關聯的假說建立的歷史發展個例顯示,生物科學家在進行因果推論時,似乎處處可見脈絡化的思考在其中運作的軌跡。

 

7. 儲能觀念作為一項調和因果論與機制論的中介概念

  潘伯頓與卡特萊特有關儲能與定律機器的概念之另一項功能,就是能為因果論者(causalist)與機制論者(mechanist)長久以來有關起因性(causality)或機制(mechanism)究竟孰是較為基礎的爭論,提供一項中間立場的解決方案。潘伯頓在其他一系列的討論文章之中也指出,前述這項爭論可望藉由「具有變化過程的定律機器」之概念提出解決的方案。[15]

  詹姆斯 泰伯利(James G. Tabery)曾指出當代的機制論發展,主要分成兩大流派:分別是由斯圖亞特 葛蘭能(Stuart S. Glennan)所發展的從古典的機械起因論之觀點來論述機制本質的進路,與由彼德 莫海默、琳德莉 達頓、與卡爾 克雷佛(Peter Machamer, Lindley Darden, and Carl Craver,以下將以MDC來指稱他們的進路)所共同發展的完全不藉助任何與起因有關的概念來論述機制本質的進路。[16]

  葛蘭能從古典哲學的考量觀點出發來特徵化描述何謂機制。譬如,葛蘭能就試圖去找尋出一些關鍵的力學因素,以便能夠使用這些因素來建立成功的力學解釋。若從這個面向來考量機制,也無怪乎葛蘭能會認為,若要對機制提出說明,應聚焦於研究是「那些構成要件」(what constitutive parts)涉及了「交互作用」(interactions),而藉由這些交互活動得據以「致使產生」(causing)目標現象;而這些構成要件之間的交互作用,能夠由「直接且不變的與變化有關的通則」(direct and invariant change-relating generalizations)予以進一步解釋。很明顯地,由於受到傳統起因探究的影響,葛蘭能的進路試圖「在機制的行為之中為起因性找尋一席之地」(to find where causality lies in the behavior of a mechanism)[17]

  而在另一方面,受到有關科學實作與研究之具體細節的研究興趣之啟發,MDC的進路主要聚焦在探究「涉及機制產生的各項實存物與活動是如何地組織與運作」(how the entities and activities involved in mechanisms are organized and operated),以便能夠生產出「從初始以至終端狀態的規律變化」(regular changes from start or set-up to finish or termination conditions)。由MDC進路有關機制的描述我們可以看得出,MDC企圖完全地捨棄因果的概念與用語,因為他們認為因果語言太過模糊且不精確,故不能用以來特徵化描述機制之內的複雜運作活動。因此,我們可以說,MDC所進行的是企圖放棄「任何與起因性與交互作用之概念相關的語詞」(all terms that are relevant to the ideas of causality and interaction),而代之以「與實存物與活動的概念相關的語詞」(terms that are pertinent to the ideas of entities and activities)的一項學術計畫。[18]

  然而,這兩項有關機制的說明真是如此地互不相容嗎?泰伯利認為並非如此,而且他進一步認為:有關機制討論的當務之急,就在於提出一項可以結合葛蘭能的交互作用理論與MDC的活動理論之優點的機制之新概念;泰伯利甚至創造了「交互活動」(interactivity)這個新詞來表述這項新的混種概念。泰伯利認為這個新詞,在一方面,可以表達出葛蘭能所強調的相關的構成要件之間的性質變化的狀態;而在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來描繪MDC所關心的相關的構成要件之間的性質變化,會以什麼樣的「動態過程」(dynamic process)來進行。

  事實上,與泰伯利的觀點一致,卡特萊特與潘伯頓有關儲能與定律機器的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呼應了這項起因性概念與機制概念合流的趨勢;所不同的只是:卡特萊特與潘伯頓的觀點似乎更注重:「變化過程類」(change-process type),在每一個具體案例之中,是以什麼樣的「具體細節」(concrete details)來「例示」(instantiate)這個變化過程類。對泰伯利而言,在解釋某個目標現象之時援引「交互活動」這個新的混種概念,在一方面,主要是為了彰顯葛蘭能在討論「交互作用」時,所特別注重的「那些構成要件之面向」(the aspect of what constitutive parts);而在另一方面,也同時要突顯MDC在討論構成要件之間的儲能之規律變化時,所特別強調的「涉及機制產生的各項實存物與活動是如何地組織與運作之面向」(the aspect of how the entities and activities involved in mechanisms are organized and operated)。換言之,誠如潘伯頓所言,在當代科學實作之中,當科學家欲解釋某個目標現象是由某項機制或某項定律機器(或起因結構)所生成的時,其需要針對這項機制或定律機器提出「何謂-如何-所謂」證據(what-how-that evidence),以來判定這項機制或定律機器是否可為目標現象的發生負責。若以這項證成的要求來看,泰伯利的綜合觀點(synthesized viewpoint)已注意到了在證成的實作上,科學家需特別注意去滿足「何謂-如何」證據(what-how evidence)要求之面向。然而,也就是在補足「所謂證據」(that evidence)的說明這個面向上,潘伯頓的論述可被視為「是互補於」(is complementary to)泰伯利的論述的;而這個藉由互補的後設論述所拼湊起來的更為完整的後設論述,可為因果論者與機制論者之間長久以來的爭論,提供一項更為可信的中間立場之解決方案。

 
 

 


[1] 休姆有關因果關係的論述,請參見:Hume, David, 1978 (1739), “Of the Idea of Necessary Connexion,” in Lewis A. Selby-Bigge and Peter H. Nidditch (eds.),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Oxford, UK: Clarendon Press, pp. 155-172.

[2] 因果形上學面向的研究傳統可以亞里斯多德針對事物的「生成變化現象」之本質所提出的潛能實現說為例,亞里斯多德認為:任何事物的存有均同時兼具「潛能狀態」(potentiality)與「實現狀態」(actualization)這兩種模態,這兩者之間存在著此消彼長的抵換關係。之所以會有這項抵換關係,實乃肇因於,相對於該事物所欲變化形成之其他事物,潛能狀態比之於實現狀態仍屬「匱乏」(privation),故會對該所欲形成之事物產生「渴求」(exigency),因而會有逐步邁向該所欲形成之事物的實現之舉,此舉會使得兩者之間呈現彼消我長的結果。就是這項有關事物內部兩種模態之間的彼消我長之過程,造就了與該事物有關的變動現象。換言之,變動現象所彰顯的其實就是事物從潛能狀態,藉由目的因的推動,過度到實現狀態的發展過程。有關亞里斯多德的潛能實現說,請參見:Aristotle, Metaphysics, Book V (Book D), 12; Book IX (Book Q)。亞里斯多德有關「生成與變動」(becoming and change)的論述,請參見:Aristotle, On Generation and Corruption, Book I & II

[3] 有關因果關係的條件分析說之最完整的理論,首推J. L. Mackie的艾納斯條件說 (theory of INUS condition)。此理論認為,如果事件c是事件e的原因的話,則事件c是事件e發生的一項「非必要但充分條件內的一個非充分但必要的部分」(Insufficient but Necessary part of an Unnecessary but Sufficient condition,取前述四個主要英文單字的首字母,遂構成了INUS這個首字母縮略字(acronym),因此稱之為艾納斯條件—INUS condition)。以Mackie自己舉的例子來做說明:當我們日常用語之中所說的某對象(或事件)是另一對象(或事件)的原因(cause)時,若我們以條件(condition)的概念來定義原因時,原因究竟是結果的充分條件、必要條件、或是充要條引起了房子失火。當鑑識人員這麼敘述時,他意味的究竟是插座的電線短路(作為原因)是房子失火(作件呢?Mackie舉了電線短路與房子失火的因果案例作說明。當火場鑑識人員調查到失火現場的火路可直接追溯到該房子某房間內的插座時,根據這項調查證據,鑑識人員通常會斷言該插座的電線短路為結果)的充分條件、必要條件、或是充要條件呢?仔細分析後,我們會發現,電線短路並非房子失火的充分條件,因為單單只靠電線短路並「不足以」(not sufficient to)使得房子失火;房子要能夠失火,除了電線短路之外,還需要其他「必要的輔助因果要素」之助,譬如週遭環境必須要具備足夠的氧氣,週遭環境必須要具備必要的可燃物,週遭環境必須要不具備消防灑水系統等等的必要輔助因果要素。這些必要的輔助因果要素,連同插座的電線短路這項因素,一起共構了一項充分條件()[插座的電線短路 & 足夠的氧氣 & 具備必要的可燃物 & 必須不具備消防灑水系統 & … … ],這項充分條件()就「足以」(sufficient to)使得房子失火;而相對於這項充分條件(),插座的電線短路則是一項不可或缺的必要條件。因此,我們可以初步地說,電線短路(作為原因)是一個充分條件()之中的非充分但必要的部份(insufficient but necessary part of a sufficient condition)Mackie還認為,雖然相對於房子失火,上述的條件()是充分的,但是它卻是非必要的。其理由是,房子失火並「不必然」(not necessary)要靠電線短路來引發;房子失火還可以靠其他充分條件(),搭配其各自的非充分但必要的部份,來使得房子失火。例如,雷擊這項非充分但必要的因素,可搭配其必要的輔助因果要素,諸如當天雷擊後伴隨而來的風雨之濕度要不能阻止火災的發生等,以成就房子失火的發生;同樣地,人為縱火這項非充分但必要的因素,也可搭配其必要的輔助因果要素,諸如縱火的現場不能有其他目擊者通報消防單位救火等,以使得房子發生火災。以此觀之,與電線短路有關的這組條件,只能夠是房子失火的一項充分但非必要的條件組;因為,縱或電線短路的條件組沒有發生,也還有其他非充分但必要的因素的充分條件組足以使用房子失火發生。所以,綜合上述,當我們說電線短路是房子失火的原因時,我們所說的,以條件分析的進路來看,不外乎就是說電線短路是房子失火的INUS條件亦即,電線短路是房子失火的一個非必要但充分的條件()(中的)非充分但必要的部份。Mackie的因果關係的條件分析說,請參見:Mackie, J. L., 1965, “Causes and Conditions,”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2: 245-264; Mackie, J. L., 1980, The Cement of the Universe: A Study of Causatio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4] 關於此項議題的歷史發展與轉折,請參照:陳思廷,2011,〈因果關係的哲學探究之不同面貌:一個簡要概覽〉,《科技、醫療與社會》,第12期,頁217—232 (Taiwanese Journal for Studies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Medicine, No. 12, April, pp. 217-232 )

[5] 這些科學哲學家的相關著作如下:Rom Harré and Edward H. Madden, 1975, Causal Powers, Oxford: Blackwell, Harré, Rom, Jerrold L. Aronson, and Eileen Cornell Way, 1986, Varieties of Realism, Oxford: Blackwell, Harré, Rom and Charles R. Varela, 1994, Realism Rescued: How Scientific Progress is Possible, London, Duckworth, Harré, Rom, 1996, “Conflicting Varieties of Realism: Causal Powers and the Problems of Social Structure,” Journal for the Theory of Social Behavior 26 (3) (September 1996): 313-325; Wesley C. Salmon 1984, Scientific Explanation and the Causal Structure of the World, Princeton, N.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Cartwright, Nancy, 1983, How the Laws of Physics Li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Nancy Cartwright, 1989, Nature’s Capacities and Their Measure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artwright, Nancy, 1999, The Dappled World: A Study of the Boundaries of Scie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rtwright, Nancy, 2007, Hunting Causes and Using Them: Approaches in Philosophy and Econom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6] 從邏輯實證論以迄否證學派的經驗論傳統之主流觀點是認為:規律定律決定了具有起因力的因素之間的關係;換言之,具有起因力的因素從屬於(或受制於)規律定律之決定。然而,這些新一代科學哲學家則認為:具有起因力的因素決定了因素之間會有什麼樣的規律關係(或規律定律);換言之,根據他們的觀點,反倒是規律定律從屬於(或受制於)因素的起因力,故曰規律定律與具有起因力的因素之間有所謂的從屬關係之翻轉。

[7] 其他可稱之為實作轉向的科學哲學家則包括了如:與卡特萊特同被稱之為史丹佛學派(The Stanford School)的學者如依恩 哈金(Ian Hacking)、彼德 蓋利森(Peter Galison)、約翰 杜普瑞(John Dupré)等;以及其他如隆納德 基里(Ronald N. Giere)與貝斯 范佛勞生(Bas C. van Fraassen)等所謂的科學模型論者。然而,除了卡特萊特本人明確宣稱其為實在論者(實存物實在論者)之外,其他實作轉向的學者則未必為實在論背書,或甚至根本就持著鮮明的反實在論之立場,如范佛勞生。

[8] Cartwright, N., 1998, “Capacities,” in The Handbook of Economic Methodology, John B. Davis, D. Wade Hands, and Uskali Mäki (eds.), Cheltenham, UK, and Northampton, MA, USA: Edward Elgar, p. 45.

[9] Cartwright, N., 1997, “What is a Causal Structure?,” in Vayghn R. McKim and Stephen P. Turner (eds.), Causality in Crisis? Statistical Methods and the Search for Causal Knowledge in the Social Sciences, Notre Dame, IN, US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p. 343.

[10] Cartwright, N., and John Pemberton, 2011, “Aristotelian Powers: Without Them, What Would Modern Science Do?” unpublished working paper for Center for Philosophy of Natural and Social Science,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pp. 9-13, at: http://personal.lse.ac.uk/pemberto.

[11] 涵蓋律的解釋模型指的主要是科學哲學家Carl G. Hempel所發展的演繹-定律的解釋模型(deductive-nomological explanatory model),有關該模型詳細論述,請參見:Hempel, Carl G., and Paul Oppenheim, 1948, “Studies in the Logic of Explanation,” Philosophy of Science 15: 135-175; 但是,由於Hempel還注意到解釋項(explanan)與被解釋項(explanandum)之間的解釋關係(explanatory relation)並不總是演繹推導的性質,在有些解釋案例之中,解釋關係是帶有歸納或機率的(inductive or probablistic)性質,所以Hempel又分別發展的另外兩種科學解釋模型:歸納-統計解釋模型(inductive-statistical explanatory model)與演繹-統計解釋模型(deductive-statistical explanatory model)。有關後列的兩項解釋模型,請參見:Hempel, Carl G., 1965, 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and Other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New York: Free Press. 有關涵蓋律的解釋模型之興衰史,請參見:Salmon, Wesley C., 1989, Four Decade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2]除了在第二節提及的赫瑞、薩爾蒙、與卡特萊特之外,這批學者及其代表著作還包括了諸如: Roy A. Bhaskar: 1975, A Realist Theory of Science, London: Verso. James Woodward: 2003, Making Things Happen: A Theory of Causal Explana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Kevin D. Hoover: 2001, Causality in Macroeconom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aniel P. Steel: 2008, Across the Boundaries: Extrapolation in Biology and Social Scie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3] 此處有關IllariRussoIllari的論述,請參見:Phyllis Illari and Federica Russo, 2014, “Chapter 6: Causality and Evidence,” in Causality: Philosophical Theory Meets Scientific Practice, Oxford, U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46-59.

[14] 有關幽門螺旋桿菌研究發展的醫學以及哲學研究,請參考:Gebel J, Vacata V, Sigler K, et al, 2001, “Disinfectant Activity against Different Morphological of Helicobacter Pylori: First Result,” Journal of Hospital Infection 48: 558-563; Gillies, Donald, 2005, “Hempelian and Kuhnian Approaches in the Philosophy of Medicine: the Semmelweis Case,” 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Sciences 36: 159-181; Thagard, Paul, 1998, “Explaining Disease: Correlations, Causes, and Mechanisms,” Minds and Machines 8: 61-78; 翁麗秋、陳啟清、郭佑啟、陳佩伶、黃媛芝、林明瀅,2005,〈幽門螺旋桿菌簡介〉,《感染控制雜誌》第15/3期,pp. 167-171, at: https://www.nics.org.tw/old_nics/magazine/15/03/15-3-5.htm.

[15] 潘伯頓的論述,請參見:Pemberton, J., 2011, “Integrating Mechanist and Nomological Machine Ontologies to Make Sense of What-How-That Causal Evidence,” unpublished working paper for Center for Philosophy of Natural and Social Science,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at: http://personal.lse.ac.uk/pemberto, Pemberton, J., 2011, “Causal Explanation is Mechanist,” unpublished working paper for Center for Philosophy of Natural and Social Science, the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at: http://personal.lse.ac.uk/pemberto.

[16] Tabery, James G., 2004, “Synthesizing Activities and Interactions in the Concept of a Mechanism,” Philosophy of Science 71, pp. 1-15.

[17] Glennan, Stuart S., 1996, “Mechanisms and the Nature of Causation,” Erkenntnis 44, pp. 49-71; Glennan, Stuart S., 2002, “Rethinking Mechanistic Explanation,” Philosophy of Science 69, S342-S353.

[18] Darden, Lindley, 2002, “Strategies for Discovering Mechanisms,” Philosophy of Science 69, S354-S365; Machamer, Peter, Lindley Darden, and Carl Craver, 2000, “Thinking about Mechanisms,” Philosophy of Science 67, pp. 1-25.

 

 

作者資訊

陳思廷
清華大學哲學研究所

 

參考書目與網路資源

中文部份

陳思廷,2011,〈因果關係的哲學探究之不同面貌:一個簡要概覽〉,《科技、醫療與社會,第12期,217—232 (Taiwanese Journal for Studies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Medicine, No. 12, April, pp. 217-232 )

翁麗秋、陳啟清、郭佑啟、陳佩伶、黃媛芝、林明瀅,2005,〈幽門螺旋桿菌簡介〉,《感染控制雜誌》第15/3期,pp. 167-171, at: https://www.nics.org.tw/old_nics/magazine/15/03/15-3-5.htm.

 

外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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