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組構性 (compositionality) 的問題
3.2 語言習得 (language acquisition) 的問題
3.3 意義不穩定 (instability) 的問題
3.3.1 雙因素理論 (two-factor theory)
3.3.2 多重意義 (multiple meanings)
3.3.3 意義的相似性 (similarity)
3.3.4 可共享的 (sharable) 意義
意義整體論(meaning holism,以下簡稱「整體論」)是語言哲學中一個極具爭議的主張,它通常被視為是拒絕一個意義理論的理由,例如,Michael Devitt (1996: vii) 認為整體論「顯然是錯誤的」,Michael Dummett (1975: 21) 認為整體論會使「任何有系統的意義理論……都變得不可能」,Jerry Fodor (1987: 60) 則認為整體論「真的是一個瘋狂的教條」;彷彿一個意義理論若蘊涵了整體論,這件事情本身對這個意義理論而言,就是一個致命的缺陷。然而,哲學家們對於何謂「整體論」並無定論,因此關於整體論的討論,不僅僅涉及這個理論是真還是假的問題,還包括我們究竟該如何理解這個理論。
我們不能混淆「一個詞是否有意義」與「如何決定一個詞的意義」這兩個問題,[i]整體論與其競爭理論都是關於後者而不是關於前者的理論 (Pagin 2006: 216)。[ii]我們可以將一個詞的意義視為是這個詞的一個性質,無論一個詞的意義是什麼,正是因為這個詞有這個意義,它才能在其所在的語言中扮演它的角色 ── 對它所在的種種複合詞之意義做出貢獻。[iii]
本文採用的「整體論」定義如下:
(H) 一個詞 E 的意義 M(E) 由 E 與同一語言中的每個其他的詞之間的某種內在關係 (IR) [iv]所決定。
(H) 與 Christopher Peacocke (1997: 227)、Devitt (1996: 10)、Eli Dresner (2002: 419; 2012: 611)、和 Fodor & Lepore (1999: 12)[v] 對整體論的理解相似,是一個回應「如何決定詞的意義」的理論。
Fodor 和 Ernest Lepore (1999) 認為支持整體論的動機來自意義的原子論(meaning atomism,以下簡稱「原子論」)與意義的非原子論(meaning anatomism,以下簡稱「非原子論」)之間的競爭;一旦放棄了原子論,就很難找到令人信服的理由不走向整體論 。
原子論認為語言 L 中的詞 E,其意義 M(E) 是由 E 與存在於 L 外的某個東西之間的某種關係 (OR) 所決定的,[vi]非原子論則認為 M(E) 至少有部分是由 E 與 L 中的其他詞之間的 IR 所決定。非原子論源自於對原子論的不滿;倘若原子論是正確的,當兩個詞有同樣的 OR 時,它們必定也會有相同的意義,然而事實似乎並非如此。例如,「啟明星」與「長庚星」這兩個詞與金星之間有著相同的 OR ,[vii]但這兩個詞的意義並不相同;這表示,M(E) 並不單單由 OR 決定,除了 OR 之外,還有其他因素至少部分地參與了「決定 M(E)」這件事。非原子論者認為這裡的「其他因素」就是 E 與 L 中其他詞之間的 IR,「啟明星」與「長庚星」這兩個詞之所以有不同意義是因為這兩個詞有不同的 IR (Fodor & Lepore 1999: 12) 。[viii]
此外,在自然語言中,詞與詞之間的語法互動有著複雜的模式,這些涉及語言內部結構的現象是單憑 OR 解釋不來的。下列兩組語句中的 (a) 句與 (b) 句看似相似,但實則有相當大的不同,這兩組語句透過語法和語意在組構時的交互作用,決定了「Jack」和「Jill」在 (1a) 和 (2a) 中的論旨角色 (thematic role) 是主事者 (agent),在 (1b) 和 (2b) 中則不是,進而決定了這些語句的意義;若要解釋這樣的差異,我們需要的將不只是語句的語法結構與詞語所指涉的內容 (denotational content) (Borg 2010: 61; Pietroski 2005: 263-264)。[ix]
(1a) Jack is too clever to catch Jim.
(1b) Jack is too clever to catch.
(2a) Jill is eager to please.
(2b) Jill is easy to please.
正如 Dummett (1976: 43) 所言,「任何意義理論都必須正視語言內部的相互關聯性 (the interconnectedness of language) 」[x],當考慮 E 的意義時,我們不能不一併考慮 E 所在的語言環境。[xi]
Fodor 和 Lepore 認為整體論是放棄原子論後不可避免的結果。整體論認為 M(E) 是由 E 與 L 中每個其他的詞之間的 IR 所決定,它是非原子論的極端版本(以下我將整體論之外的非原子論稱為「分子論」(molecularism))。 Fodor 和 Lepore 認為,我們應該像 W.V. Quine 一樣否認分析/綜合語句的區分,然而,一旦我們否認分析/綜合語句的區分,若又允許 E 的 IR 決定 M(E)(亦即接受非原子論),我們就會無法區分 E 的哪一些 IR 決定了 M(E) 、哪一些 IR 沒有。 Fodor 和 Lepore 斷言,非原子論一旦缺少一個原則性的依據來區分 E 的 IR 中的哪一些是 M(E) 的決定因素、哪一些不是,結果就會是「M(E) 由 E 的所有 IR 所決定」,亦即整體論。[xii]
對此,分子論者可能會說,就算缺少一個原則性的依據來區分 E 的哪些 IR 是 M(E) 的決定因素、哪些不是,這並不表示在 E 的眾多 IR 之間就不存在「可決定 M(E) 的 IR 」 與「不可決定 M(E) 的 IR 」的區別 (Boghossian 1996: 384; Perry 1994; Devitt 1996: 87-94; Block 1998),因此我們並不需要一個原則性的依據來區分 E 的 IR 。[xiii]這個想法背後的直覺是,很明顯並不是每一個 E 的 IR 都能決定 M(E),在這些 IR 中,只有少數一些關鍵的 IR 可以決定 M(E)。舉例來說,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改變「單身漢」與「挫折的」這兩個詞之間的 IR 並不像改變「單身漢」與「未婚的」這兩個詞之間的 IR 那樣會改變「單身漢」這個詞的意義,[xiv]那麼我們似乎就沒有理由說「單身漢」與「挫折的」之間的 IR 是決定「單身漢」的意義的因素之一。抱持這類想法的人可能會進一步說,根據 IR(單身漢,挫折的)與 IR(單身漢,未婚的)之間的這一點差異,我們似乎也有理由認為在「單身漢」眾多的 IR 之間,存在著某種原則性的區別,使得 IR(單身漢,未婚的)而非 IR(單身漢,挫折的)成為決定「單身漢」這個詞的意義的因素之一。上述這種說法的問題在於它預設了「當決定項發生變化,被決定項必定也隨之改變」,然而,並非在所有的情況下,當決定項發生變化時,被決定項都必須隨之改變。這一點在只有一個決定項的例子中可能並不那麼明顯,但當有多個決定項共同決定被決定項時,決定項與被決定項之間的關係就不是一對一的對應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下,假設我們改變所有決定項的值,被決定項是否也會隨之改變呢?不一定。因為這些決定項可以有不同的組合,一個決定項的變化有可能會被其他決定項的變化所抵消,進而導致被決定項不變的結果。在上述「單身漢」的例子中,分子論者需要理由來排除 IR(單身漢,挫折的)作為「單身漢」的意義決定因素,而這個理由不能是因為這個 IR 的變化不會影響「單身漢」的意義。分子論者並沒有提供這樣的理由,他們仍然需要一個原則性的依據來區分 IR 。[xv]
3.1 組構性 (compositionality) 的問題
整體論常見的第一個問題是組構性的問題。Fodor 和 Lepore 用這個問題批評非原子論(包括了分子論與整體論),他們 (2002: 4) 認為組構性規範了概念與字詞的意義,因此組構性可以作為一個判準來拒絕某些意義概念,在他們看來,非原子論的意義 (anatomistic meaning) 都違反了組構性原則,因為非原子論有這個「組構性的問題」,所以我們應該拒絕非原子論。
組構性原則主張複合詞的意義由其組成部分的意義以及組成的語法方式所決定 (Zoltán G. Szabó 2022)。根據這個原則,複合詞的意義以及其組成部分和組成的語法方式之間有著系統性的關聯。然而, 當 Fodor 和 Lepore 提到組構性原則時,至少有下列三種不同的意思:
函數原則 (F):複合詞的意義是其組成部分的意義以及組成的語法方式的函數 (function) (Fodor & Lepore 1992: 175)。
決定原則 (D):複合詞的意義由其組成部分的意義以及組成的語法方式所決定。
構建原則 (B):複合詞的意義由其組成部分的意義所構建。
這三個原則分別從函數、決定、與構建的角度理解組構性,其中從弱到強依序是 (F) 、 (D) 、(B) 。(F) 似乎不足以掌握組構性的意涵。函數在數學上的意思是對於給定的每一個 x 值,都恰有一個 y 值與它對應,稱「y 是 x 的函數」,但組構性說的不僅僅是像這樣兩個值相對應的函數關係。這裡 (D) 比 (F) 的要求更強,因為不是所有的函數關係都是決定關係。[xvi]根據 (F) 或 (D),一旦我們確定了一個複合詞的組成成分的意義與其語法結構,我們就得出了這個複合詞的意義,(F) 和 (D) 在這個意義上限制了複合詞的意義;它們並未提及非複合詞的意義如何決定,(F) 與 (D) 這兩個版本的組構性原則與非原子論是相容的 。
(B) 蘊涵 (D),但反之不然。根據 (B),複合詞(包括語句)的意義本身必須也是複合的,也就是說,複合詞的意義必須要有與其組成的語法結構相對應的內部組構結構,一個複合詞的組成部分其意義有著獨立於該複合詞的固定內容,這些固定的內容像積木一樣組合構建出該複合詞的意義;從這個角度來看,(B) 確實偏好原子論。以英文的「rattling snake」為例, Fodor 和 Lepore 認為,雖然 M(rattling) 是 M(rattling snake) 的一部分,但 M(dangerous) 不是,因為 M(dangerous) 不是 M(rattling) 或 M(snake) 的(部分)意義;如果允許 M(dangerous) 也成為 M(rattling snake) 的一部分,便與 (B) 不相容了。[xvii]綜上所述,(F) 與 (D) 這兩個版本的組構性原則與非原子論是相容的,而版本 (B) 則支持原子論,與非原子論不相容。但問題是,有什麼獨立的理由證成將組構性原則理解成 (B) 呢?
Szabó (2000: 59) 指出了一個他認為大多數人都會認為具說服力的理由:
儘管我們的認知能力與實際遇到的語言資訊都是有限的,但我們似乎能夠生成與理解無限數量的新的複合詞,這是為什麼呢?(B) 為這個現象提供了最好的解釋 ── 我們透過理解複合詞的組成部分與複合詞的結構理解複合詞,所以,複合詞的意義必定由其組成部分的意義以及這些意義的語法方式所決定。
然而,這個支持組構性原則理解成 (B) 的論證需要預設一個有問題的假說:理解一個詞就是把握 (grasp) 它的意義。因為預設了這一點,所以,理解一個複合詞的組成部分就是把握這些組成部分的意義,而理解一個複合詞就是把握這個複合詞的意義;複合詞的組成部分各自有著獨立的固定意義,這些意義像積木一樣組合構建出該複合詞的意義。 Szabó 質疑這個預設 (2012: 74),指出,說「理解一個詞就是把握它的意義」是很奇怪的說法,我們不會說當我們理解了一個問題、一個觀點、一個證明時,是把握了那個問題、那個觀點、或那個證明的意義,為什麼當說到理解一個詞時,要這麼說?而就算我們將理解詞當成是「理解」的特例,我們也很難將這一種特別的理解方式應用到不同的意義概念上。舉例來說,根據可能世界語意學,陳述句的意義是使得該語句為真的那些可能世界的集合,那麼要理解一個陳述句就需要把握這個可能世界的集合,我們要如何把握可能世界的集合?或者,考慮「專有名詞的意義是其指稱的對象」這個觀點, 支持這種觀點的人是否就要說「理解一個專有名詞就是把握這個專有名詞指稱對象」?但這是什麼意思?什麼是「把握一個專有名詞指稱的對象」?(Szabó 2012: 74)
我們在理解詞語的時候,似乎確實把握了某些東西,倘若這些被我們所把握的東西不是這些詞的意義,它們會是什麼呢?Szabó (2000: 62-63) 提出「理解的弱原則」(the weak principle of understanding) 回答這個問題,他認為,理解 E 就是把握 E 的某些相關特徵,並且把握了「這些特徵是屬於 E 的特徵」這件事;當理解複合詞時,我們把握到的是複合詞中某些我們熟知的特徵以及符合這些特徵的某種我們熟知的模式 (Szabó 2000: 84)。「理解的弱原則」可以解釋我們為什麼能夠生成與理解新的複合詞,這個解釋不要求複合詞的意義必須要有與其組成的語法結構相對應的內部組構結構,因此可與非原子論相容。
3.2 語言習得 (language acquisition) 的問題
下一個整體論常見的問題是語言習得的問題,這個問題也與「理解」相關。批評者的論證如下:
我們學習一個語言是先學該語言的某個片段,接著再學下個片段,透過這樣循序漸進的學習方式,最終學會這個語言。如果 (H) 成立,那麼似乎為了知道 M(E),我們必須要知道 E 的所有 IR,也就是需要知道這個語言裡頭所有的 IR,這麼一來,如果 (H) 為真,人們要學習一個語言的片段,唯一方法就是學習整個語言。(H) 使得語言習得成為不可能的任務。
這個論證至少有兩個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將整體論理解為 (H),並不會得出「無法透過逐步學習的方式習得一個語言」的結果。(H) 蘊涵的是,「若我們知道一個被決定項的每一個決定項,則我們也會知道這個被決定項」,但這並不表示倒反過來的情況也會成立;就算接受 (H),我們也沒有理由認為,當知道一個被決定項,我們便知道這個被決定項的每一個決定項。
其次,整體論者和批評者對於語言學習的歷程有著不同的想法。對於批評者來說,學習一個語言的某個部分,就是要完全掌握那個部分;整體論者則不這麼認為,他們接受「部分理解」(partial understanding) 的概念,在他們看來,「理解」並不是一個全有或全無的情況,儘管我們學習一個語言是先學某個片段,接著再學下個片段,但是我們並不是在完全掌握了前面的片段之後才開始學習後面的片段,而是在還沒有完全掌握前一個片段的情況下,繼續學習這個語言的其他部分,在學習了其他的部分之後才對前一個階段學習的內容有全面的理解,甚至修正原本理解錯誤的地方 (Bilgrami 1986: 117; Dresner 2002: 423)。
「部分理解」不只發生在剛開始學習語言的初期階段,它也可能發生在任何一個我們使用語言的時刻。假設某人先學會了「It is raining」這個英文語句,後來透過觀察別人交替使用「Rain is falling」和「It is raining」這兩個英文語句,他學到,在那些可以使用「It is raining」的情境中,也可以用「Rain is falling」替換「It is raining」。[xviii]在這個例子中,我們可能會認為這個人對「Rain is falling」這個英文語句已經有了相當程度的理解,因為他已經理解了「It is raining」這個語句,並且知道我們可以交替使用這兩個語句;[xix]我們也可能認為,他對「Rain is falling」和「It is raining」這兩個語句的理解不完全相同。這個人肯定知道一些對於「Rain is falling」這個語句來說相當重要的東西,但我們是否可以說他「完全」或「真正」理解了這個語句呢?即使是那些不贊成「部分理解」這個概念的人,也得動用類似「部分理解」的概念才能夠解釋像這樣的例子,他們也會承認例子中的這個人對「Rain is falling」這個語句不是完全無知,而是有著一些重要的理解,他們可能會說「只是光是如此還未達到完全理解」。當我們試圖解釋「理解」這件事時,我們很難完全忽略這類「部分理解」的情況。回到語言習得的問題上來看,如果我們用「部分理解」的概念來解釋語言學習的過程,就不會出現批評者說的那種「要先學會整個語言才可能學會這個語言當中某個部分」的情況。
在整體論面臨的批評當中,「整體論會使得意義不穩定」的問題大概是最嚴重的一個。[xx]我們可以將各種與意義不穩定有關的問題視為是由 (H→) 推導出來的結果。鑒於 IR 是意義唯一的決定因素,(H→) 是 (H) 直接的結果。
(H→):沒有跨語言或同一個語言跨時間區段可共享的不變意義 (invariant meaning) 。
整體論因為 (H→) 而被指責違反了意義穩定性的要求,因而無法解釋一些常見的重要語言現象,例如翻譯 (translation)、溝通 (communication)、意見分歧 (disagreements)、意見改變 (change of opinions)、心理解釋 (psychological explanation) 等等。
- 翻譯:翻譯是將某個語言的詞語轉換成另一個語言的同義詞, (H→) 似乎蘊涵了這樣的工作不可能。
- 溝通: (H→) 似乎蘊涵我們無法完全把握 (grasp) 他人文句的意義,溝通就變得不可能了。
- 意見分歧:同樣地,若無法確保兩個人使用相同的詞表達同樣的意義,就不存在意見分歧的情況了。
- 意見改變:如果無法確保不同時間區段的同一人使用相同的詞表達的是同樣的意義,我們就無法說明他對一件事情在不同的時間有著不同的想法。
- 心理解釋:一般認為,我們可以透過將意向狀態歸因給他人的方式來解釋他人的行為,例如某人做 A 行為是因為他想要 W 並且相信做 A 可以得到 W 。若無法確保兩個人的信念能有相同內容,似乎類似的心理解釋將變得不可能。
3.3.1 雙因素理論 (two-factor theory)
面對不穩定性的問題,第一種常見的反應是拒絕 (H→) ,一方面希望保留整體論的優點,另方面又想透過拒絕(H→)來維持意義的穩定性。持這種觀點的人主張,整體論能夠、也應該滿足意義穩定性的要求。雙因素理論是這類回應的代表。雙因素理論主張除了 IR 之外,還有其他因素參與 M(E) 的決定,通常會建議將一個詞的意義分為窄的 (narrow) 或內部的 (internal) 意義與寬的 (wide) 或外部的 (external) 意義這兩個獨立的因素,將整體論的影響侷限在前者,[xxi]而後者寬的意義可以是指涉 (reference),寬的或外部的意義不僅將詞與世界關聯起來,還提供了跨語言識別同義詞的途徑。[xxii]
將不同因素獨立區分開來,對雙因素理論來說至關重要,因為如此才能將整體論的影響隔離在窄意義的範圍內,這類理論面臨的挑戰是,如何將意義的兩個獨立因素結合在一起,使得它們同屬一個詞。Fodor 和 Lepore (1992: 170) 便曾指出,只要雙因素理論無法好好回應這個挑戰,這個理論就無法禁止一個窄意義是「四是質數」 、寬意義是「水是濕的」的詞,而一個無法禁止這種不合理例子的理論是無法站得住腳的。
3.3.2 多重意義 (multiple meanings)
同樣也是拒絕 (H→) 的還有 Eric Lormand (1996) 提出的「多重意義」方案,此方案主張一個詞具有多重意義,整體論的影響只侷限在這些多重意義中單獨的某個意義上,不會影響到整體的意義,就算 E 的其中一個意義由 E 與同一語言中的每個其他的詞之間的 IR 所決定,E 的其他意義仍可能會與其他詞的多重意義中的某些意義重疊,如此便可以保有一定程度的穩定性。
這個方案如果不像雙因素理論強調不同因素各自獨立那樣獨立區分一個詞的每一個不同意義,則我們將很難理解它要如何將整體論的影響侷限在某個意義上。[xxiii]根據 Lormand 的說法,若在某人的語言中「鳥」這個詞的任一個意義,與我的語言中「鳥」這個詞的任一個意義重疊的話,在我們兩人的語言中,「鳥」這個詞就有了共享的意義。然而我們要如何判斷這裡說的意義重疊呢?我們會需要一個共享的標準,假設在這個例子中,共享的是「有羽毛 、會飛的動物」 這個意義,我們需要一個標準來評估我們兩人語言中的「有羽毛」、「會飛的」、「動物」等詞是否有共享的意義,因為它們得有共享的意義,我們才能說我們兩人的「鳥」這個詞有相互重疊的「有羽毛 、會飛的動物」 這個意義。Lormand 沒有提供這樣一個共享的標準,因此無法兌現他維持意義穩定性的承諾 (Becker 1988; Margolis & Laurence 1998) 。
對於不穩定性的問題,常見的另一種回應是接受 (H→) ,並提出「意義相似性」(meaning similarity) 的概念來取代「意義同一性」(meaning identity),儘管 (H) 不能提供後者,(H) 仍能保有前者 (Block 1986; Harman 1973, ch. 6; 1993; 1996; Jackman 1999; Senor 1992; Silverberg 1994; Warfield 1993)。這類回應的想法是,L 中每個詞的變化會影響到 L 中許多其他的詞,因此這個影響的範圍是全面的;儘管如此,這個影響的強度並不會嚴重到讓詞的意義就因此而變得不穩定,因為每個詞的意義在改變前與改變後只會有些微的差異,這樣些微的差異會使得改變前後的意義高度相似,不至有太大的變化,這樣的意義相似性便足以滿足意義穩定性的要求。
說兩個物體相似指的是這兩個物體有相同之處。舉例來說,「鳥」這個詞的意義對你和我來說可能不會完完全全相同,但這不妨礙 M(鳥)你 與 M(鳥)我 的相似,M(鳥)你 與 M(鳥)我 可能有「有羽毛 、會飛的動物」、「脊椎動物的一種」等相同之處,我可以透過這些相同之處理解你說的「鳥」。然而,說「有羽毛 、會飛的動物」是 M(鳥)你 和 M(鳥)我 的相同之處,是假設了「有羽毛」、「會飛的」、「動物」等詞對你和我來說有著相同的意義,但這一點就如 (H→) 所說的,是整體論無法確保的,因此訴諸意義相似性看起來也很難成功消解「不穩定性的問題」(Fodor & Lepor 1992: 17-22; Brandom 2007)。
從上述的討論,我們可以得知對於「整體論會使得意義不穩定」的擔憂背後的想法是:
若 (H) 為真,詞的意義變化影響將變得非常全面,以至於在一個人的語言中,一個詞 E 在不同的時間點不可能會有相同的意義,同時 E 在不同人的語言中也不可能有相同的意義。
然而,如果這是「意義不穩定」的意思,(H) 乃至 (H→) 都不會造成這個結果。儘管 (H→) 顯示 (H) 缺乏資源提供不受語言系統影響的不變意義,以確保我們能跨語言與跨時間區段共享一個詞的意義,但這並不等同於「我們不可能跨語言與跨時間區段共享一個詞的意義」。(H) 只蘊涵「當 E 的一個或數個 IR 發生變化時,M(E) 可能隨之改變」,(H) 並未蘊涵「當 E 的一個或數個 IR 發生變化時,M(E) 必然隨之改變」,這是一個重要的區別;若 (H) 為真,當 E 的一個或數個 IR 發生變化時,M(E) 仍有可能維持不變。給定 (H),E 在跨時間區段或跨個體間仍可能維持相同的意義 ── 整體論的意義是可共享的,在這個意義上,(H) 滿足了維持意義穩定性所需的條件。
倘若意義的穩定性不是如非整體論者所聲稱的是由於某種不受語言系統影響的固定意義對應著不同語言的詞,意義的穩定性還可能從何而來呢?根據整體論,L 中每個詞的變化將影響到 L 中許多其他的詞, 但這並不代表這些詞在意義上的改變就不受任何限制; 事實上,詞的意義受到語言內部因素與外部因素的約束,內部因素例如語言的結構,外部因素例如我們與他人以及與周遭環境的互動等,不論詞的意義是整體論的或是非整體論的,都受到這些因素的限制,詞的意義的改變也如是。即使相同的詞對不同人來說不必然會有相同的意義,但我們從開始學習語言之際便一直與他人互動,我們學習語言的歷程,包括我們與他人的互動溝通,對於我們所用的詞的意義有著必然的影響,這似乎是使得共享意義成為可能的合理基礎。
詞的意義之所以是公開的 (public)、可共享的,不是因為存在某些不受語言系統影響的固定意義對應著不同語言的詞,而是因為我們從一開始就是透過與他人互動學習語言,並持續地使用語言與他人互動。 意義穩定性的要求並不偏好非整體論,批評者之所以指責整體論違反了意義穩定性的要求,是因為他們先入為主地預設了「我們需要某種不會隨著語言的不同或場合的不同而改變的不變意義,才能確保意義的穩定性」。這個預設在整體論的討論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卻鮮少受到檢視;如果整體論的意義是可共享的,那我們就更需要理由證成非整體論者這個預設的必要性,畢竟整體論與非整體論的最大差別就在於 (H→),我們不該單單憑藉這個差別去偏好任何一邊。
[i] 這裡「詞」指的是語言中最小的語文單位,「詞」一定由「字」所構成,但單一的「字」不一定是詞,例如「葡萄」是詞,但「萄」不是詞。
[ii] Fodor 和 Lepore (1992: 1-2) 的論述可以作為一個討論「一個詞是否有意義」的例子。他們認為,說「意義是原子論的 (atomistic)」的意思是,一個詞要具有「意義」這個性質,並不需要其他的詞也有「意義」這個性質做為條件;說「意義是非原子論的 (anatomistic)」的意思是,若一個詞要有「意義」這個性質,則除了這個詞之外至少還要有另外一個詞也具有「意義」這個性質;說「意義是整體論的 (holistic)」的意思是,若一個詞有「意義」這個性質,表示有許多的詞都具有「意義」這個性質。
[iii] 例如,「白雪」這個複合詞的意義組構中就包含了「雪」這個詞的意義;「葡萄或芭樂」這個複合詞由「葡萄」、「或」、與「芭樂」三個詞組構而成,這三個詞都對「葡萄或芭樂」這個複合詞的意義做出貢獻。
[iv] 這種關係是一種存在於語言內部的關係 (inward relation,以下簡稱「IR」) ,例如推論關係 (inferential relation)、概念連結 (conceptual connection)、相互依存 (interdependence) 等。不同的意義理論會主張不同的 IR 作為詞意義的決定因素。
[v] Henry Jackman (2020) 將整體論理解為主張「一個語言中所有的詞其意義都是相互依存的 (interdependent)」。我認為這樣理解整體論有兩個問題,首先,整體論與其競爭理論要回應的是「如何決定一個詞的意義」的問題,訴諸「詞的意義之間相互依存的關係」來理解一個詞的意義與這個問題之間還是有相當的距離;其次,一個語言中不同的詞之間的關係相較於這些詞的意義之間的關係來說是比較清楚的,若可以用前者來理解整體論,應該會比後者來得更有幫助,既然整體論討論的議題可獨立於「一個詞的意義是什麼」這個問題,我們沒有必要訴諸詞的意義之間的關係來理解整體論。例如,我們可以說,在「狗」和「哺乳動物」這兩個詞之間有某種關係,亦即從「x 是狗。」這個語句,我們可以推導出「x 是哺乳動物。」這個語句;但若是要說「狗」和「哺乳動物」這兩個詞的意義存在什麼樣的關係,相對來說就不是那麼清楚。
[vi] 這種關係涉及 L 這個語言外的存在物,因此是一種朝向語言外的關係 (outward relation,以下簡稱「OR」) ,不涉及該語言中的其他詞。不同的意義理論會主張不同的 OR ,例如關聯 (association)、因果關係 (causation)、指涉 (reference)、符應 (correspondence) 等都是常見的 OR (Fodor & Lepore 1999: 11)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意義理論主張 E 的意義 M(E) 是 E 所指涉的對象,根據這個理論,E 的意義之所以是這個 M(E) 是因為 E 與其所指涉的對象之間有這樣一個指涉的關係 OR, M(E) 即由此 OR 所決定。
[vii] 「啟明星」 指的是出現在清晨天空中的最後一顆星星,「長庚星」指的是出現在夜晚天空中的第一顆星星,但出現在清晨天空中的最後一顆星星與出現在夜晚天空中的第一顆星星都是金星,因此「啟明星」與「長庚星」這兩個詞與金星之間有著相同的 OR。
[viii] 「啟明星」與「長庚星」有不同的 IR,例如,我們可以想像一個理論接受「啟明星」和「早晨」之間的下列這種推論關係作為「啟明星」這個詞的 IR:從「x 是啟明星。」可推論出「x 在早晨出現。」這個 IR 就不會是「長庚星」有的 IR。
[ix] 這裡是幾個中文的例子:在「我開門」與「我關門」中,「開門」與「關門」是相反的意思,但在「我開心」與「我關心」中,「開心」與「關心」卻不是相反的意思;「花開了沒?」的「開」是「展開」,「水開了沒?」的「開」是「沸騰」;「中華隊大敗美國隊」是中華隊贏了,「中華隊大敗」卻是中華隊輸了。
[x] 語言內部相互關連性常見的例子還有同義性 (synonymy)、多義性 (polysemy) 、分析性 (analyticity) 等,參見 Borg (2012: 171-172) 。
[xi] Borg (2012: 196-198) 認為詞在組構時因語法而衍生的資訊,超越了這些詞所指涉的內容,但這些額外衍生的資訊並不必然就要扮演決定詞的意義的角色,他提出「組織辭彙的語意學」 (organizational lexical semantics) 說明這個想法。John Collins (2013) 批判性地評估了 Borg 的提案。
[xii] 根據整體論,OR 並不是 M(E) 的決定因素。
[xiii] Paul Horwich (1998: 59-60) 是一個例子,他主張只有 E 的某些 (但不是所有) IR 可決定 M(E),卻不認為有必要提供一個原則性的判準區別可決定 M(E) 的 IR 與其他那些沒有參與決定 M(E) 的 IR。
[xiv] 這個例子出自 Devitt (1996: 30) 。
[xv] Devitt 是少數認真看待這個要求的分子論者之一,他說,我們之需要一個原則性的基礎來判斷一個 IR 是否是決定詞的意義的因素,是因為我們需要這樣的判準來辨識那些決定詞的意義的因素,這個要求不僅僅適用於分子論,每一個意義理論都需要一個原則性的判準辨識決定意義的因素 (Devitt 1997: 378)。 Devitt (2001: 461) 主張一個詞 E 的意義 M(E) 是 E 的指涉模式 (mode of reference),亦即「E 以某種方式指涉某個東西」的性質 (property of referring to something in a certain way)。據此,他提出了一個原則性的判準區分 E 的 IR ── 在 E 的 IR 中只有那些決定指涉的 IR 才能決定 M(E)。關於 Devitt 的分子論的討論,可參見 Yen (2017: 212-218) 。
[xvi] (F) 和 (D) 的差異可用 Szabó (2012: 67-68) 舉的這個例子來說明。想像語言 L 和 L' 有著相同的詞、相同的語法,這些詞以及其所組成的複合詞及語句在兩個語言中都有相同的意義,除了一個語句 S,儘管構成 S 的詞其意義與這些詞組合的語法方式在 L 和 L' 中都是相同的,但 S 在這兩個語言中有著不同的意義。這個例子會被 (D) 排除。給定相同意義、相同的詞、相同的語法, L 與 L' 中的任一個語句 S,只要其組成部分以及組成的語法方式是相同的,就會有相同的意義。但對 (F) 來說就不同了,(F) 只要求複合詞的意義必須是其組成部分的意義以及組成的語法方式的函數,因此有可能 L 和 L' 有著不同的函數,使得上述例子出現。
[xvii] 以下這個 Szabó (2000: 10-11) 提出的可能世界語意學的例子可以幫助我們更清楚看出 (D) 和 (B) 的差別。假設「彼得」的意義是一個函數 f,這個函數在每個彼得存在的可能世界中都將「彼得」指派給他,再假設「正在睡覺」的意義是另一個函數 g,這個函數指派給每個可能世界 w 在 w 中正在睡覺的東西的集合,「彼得正在睡覺」的意義是這個語句為真的可能世界的集合。在這個例子中,這個語句的結構在語意上對應到關係 R,在世界 w 中 fRg 為真,若且唯若 f(w) 是 g(w) 的成員,我們可以說,「彼得」與「正在睡覺」的意義,加上「彼得正在睡覺」這個語句的語法結構,決定了這個語句的意義。這個解釋滿足 (D) 的要求,但未滿足 (B) 的要求,因為在彼得正在睡覺的那些可能世界的集合中,並沒有什麼東西可以直接對應到「彼得正在睡覺」這個語句的組成成分的意義。
[xviii] 這個例子改寫自 Szabó (2000: 71)。
[xix] 我們可以用3.1節提到的「理解的弱原則」來解釋這位某人對「Rain is falling」這個句子的理解:他把握到這個句子中某些我們熟知的特徵,以及符合這些特徵的某種我們熟知的模式,像是以用「Rain is falling」替換「It is raining」。
[xx] 但是,Bilgrami (1992) 和 Dresner (2006) 持相反的觀點,認為整體論並不會使得意義變得不穩定,Kelly M. Becker (1988) 也建議整體論者無須擔心意義不穩定的問題。
[xxi] 雙因素理論的例子可參見 Block (1986)、Hartry Field (1977)、Thomas D. Senor (1992)。對雙因素理論的批評可參見 Fodor & Lepore (1992: 170-171)。
[xxii] 例如「啟明星」與「長庚星」兩個詞,儘管有著不同的窄的或內部的意義,前者是「出現在清晨天空中的最後一顆星星」,後者是「出現在夜晚天空中的第一顆星星」,但它們有著相同的寬的或外部的意義,都是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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