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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例式思想實驗
Counterexample Thought Experiments

導論

哲學思想實驗 (philosophical thought experiment) 是近百餘年分析哲學的重要研究工具,相關知識論議題近二十年來引起眾多討論。本文專注於反例式 (counterexample) 思想實驗(以下簡稱思想實驗),其一般的論證形式如下:

The Argument Form

(i) □(φ ψ)
(ii) ψ
(iii) φ

其中 φ 代表一個哲學論題,ψ 是它的形上學蘊含,也就是說 □ 代表形上學必然性。(ii) 是一個反例思想實驗的直覺判斷,內容是 ψ 是形上學可能。由 (i) 與 (ii) 可以得出 (iii)。比如說:

(i') 如果知識是證立真信念 (Knowledge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則必然地任何人擁有一個命題的證立真信念就知道該命題;[1]

(ii') 有人擁有一個命題的證立真信念但卻不知道該命題,此為形上學上可能;

(iii') 證立真信念有可能不是知識。

反例鎖定的對象是 (i') 的前件,也就是知識必然是證立真信念。(ii') 與 (i') 的後件相衝突,由此否定 (i') 前件而得出 (iii')。

  思想實驗是得出 (ii') 的直覺判斷的方法,也就是我們毋須找出現實世界的反例,僅憑想像就足以推翻原先的目標。問題是既然不是實際上的反例,為何僅憑想像某個人(不存在於這個世界的張三)對於某個命題((在張三所在處的)李四擁有一臺XX車)擁有證立真信念但缺乏知識,就足以推翻一個被視為具備形上學必然性的哲學論題?這牽涉到思想實驗的二大課題: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與知態基礎,意即用來反對目標論題的思想實驗,它的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為何,以至於我們可以據以反對原先的必然性論題,以及我們接受該判斷的知態理由為何。

  前述二大課題面對的困難,正在於思想實驗基於想像這個面向。任何思想實驗一定是以有限的敘述呈現一個反例,但是基於此敘述,我們的想像遠遠超出此敘述得以限制的範圍。根據同一個思想實驗的敘述,如果我們以想像增添某些細節,可能得出完全相左的直覺判斷,也就是得到的不是 (ii),而是 (ii*):

(ii*) Øψ

或不是 (ii'),而是 (ii*'):

(ii*') 有人擁有一個命題的證立真信念且知道該命題,此為形上學上可能。

但這與 (i) 或 (i') 的前件相容,事實上,(ii*) 與 (ii*') 分別為此二者邏輯上所蘊含。這個難題被稱為異常體現 (abnormal/deviant realisations),而所有的思想實驗理論都必須處理這個問題,也就是在語意上說明如何排除異常體現的干擾,在知態上如何說明直覺判斷的基礎。本詞條介紹思想實驗理論的爭鳴,以及它們彼此間的評析與針砭。

 

 


[1] 此處的「必然」是一般的文法位置而非邏輯位置,後者應置於最前,涵蓋整個條件句。

 

 

上線日期:2022 年 01 月 14 日

引用資訊:侯維之 (2022)。〈反例式思想實驗〉,《華文哲學百科》(2022 版本),王一奇(編)。URL=http://mephilosophy.ccu.edu.tw/entry.php?entry_name=反例式思想實驗。

 

 

目次

1. 本事

2. 直覺判斷語意內容的初步考慮

3. 可能性方案

4. 必然性方案

4.1 Ichikawa 與 Jarvis 的概念性方案
4.2 Grundmann 與 Horvath 的必然性修正方案
4.3 Gardiner 的常態性方案

5. 反事實方案

5.1 Williamson 的反事實方案
5.2 Geddes 的常態性方案
  5.2.1 常態性

  5.2.2 常態性的語意議題
  5.2.3 思想實驗常態性方案的偶然特性

6. 結語

 

 

內文

1. 本事[1]

哲學思想實驗 (philosophical thought experiment) 是近百餘年分析哲學的重要研究工具,相關知識論議題近二十年來引起眾多討論,是項討論脈絡中,絕大部分認為哲學思想實驗就是用來反駁哲學理論之用,經由產生一個形上學可能命題,反駁對象論題或原則的形上學必然性。哲學思想實驗的分類並非僅有前述的反例式 (counterexample),至少還有闡明式 (illustration) 與謎題式 (puzzle),前者可以 Rawls 的無知之幕 (the veil of ignorance) 與原初位置 (the original position) 為例,後者則是著名的電車難題 (the trolley problem)。[2]不過作為重要哲學方法學的大量應用,主要還是反例式。這種類型的思想實驗至少可再分為二類,第一類是藉由指出某種特定模式,使得給定論題或原則失於作為形上學充分或必要條件,譬如 Gettier 案例。第二類是鋪陳一種難以置信的形上學可能性,藉此反駁對象的必然性,譬如殭屍 (zombie) 案例。此二類最大的不同處,在於前者並不用刻意強調該案例為形上學可能,而後者的反駁力量幾乎完全倚賴於該可能性。

  或許還有第四類,譬如外在世界知識懷疑論的哲學思想實驗,它們通常訴諸某種特殊的原則以形成思想實驗案例,但卻不是反駁任何特定的論題或原則。以 Descartes 的夢的論證為例,將其視為第一類,會將該思想實驗的結論用來反駁必然命題,而該命題會是我們必然知道我們並非處於作夢的情況,這毫無道理可言。當作第二類亦不恰當,因為懷疑論思想實驗不僅依靠一個可能性,還必須訴諸某種關於知識的強大原則。最後,此類思想實驗之不同於闡明式與謎題式,明矣。[3]

  許多人認為思想實驗判斷的知識論基礎是直覺,亦有許多人反對這種看法。由於反例式哲學思想實驗(下稱思想實驗)的判斷都關乎模態,前者的主張建立在我人對模態命題具備先驗直覺之上,後者則反對此點。我們可以利用 Gerken (2015) 的術語,稱呼前者為純粹模態理性主義 (pure modal rationalism),而後者可再區分為二,一是溫和模態主義 (modest modal rationalism),主張某些模態判斷是先驗 (a priori),某些是後驗 (a posteriori)。二則是模態經驗主義 (modal empiricism),認為所有模態判斷都是後驗,而且許多支持者主張思想實驗不具備任何決定性的力量。[4]或者可依照 Goldman (2012) 第一級與第二級證據的區別,第一級關係到我們依據什麼證據接受一個思想實驗,第二級則是此項依據本身是否具備良好的知態性質,前者的主要議題跟直覺判斷有關,後者則攸關直覺是否具備良好的知態性質。依照上述,對直覺抱持懷疑態度的實驗哲學,可被歸類為模態經驗主義或哲學自然主義 (philosophical naturalism)。

  實驗哲學 (experimental philosophy) 亦有不同分類,譬如某些理論係建立於一般人的相關看法之上,實驗哲學家可以測試這種設定是否真的與一般人的看法相符。比如一般人對於是否在週五擁擠時段存款的高低風險案例,就被脈絡主義 (contextualism) 用來支持知識歸屬 (knowledge attribution) 標準隨著脈絡而變動的主張,實驗哲學家就可以設計實驗測試一般人是否真的在高低風險的不同案例,會更動他們知識歸屬的標準。[5]反例式思想實驗的威脅並非來自此類實驗哲學,而是懷疑思想實驗是否可以作為(分析)哲學根本方法學。這種哲學自然主義或懷疑主義的大纛,主要是 Weinberg 等人 (2001) 所樹立。他們的對象是前述的純粹模態理性主義,像是 Bealer (1998: 207-208) 主張我們的理性直覺與知覺類似,知覺可以將事物如實的樣貌呈現給我們 (perceptual seemings),理性直覺亦是如此 (intellectual seemings)。既然是理性直覺,自然是所有人都具備的認知官能,此所以 Weinberg 等人以 Gettier 案例測試大學生,得出分歧的結果,也由此得出理性直覺不可靠的結論,並進而攻擊以思想實驗作為基本方法學的分析哲學研究,認為過往百餘年的大部分理論發展要放棄或以更可靠的方式重構。

  實驗哲學對於純粹模態理性主義的批評是為公允,然而對於思想實驗作為方法學的攻擊則不然。除了 Williamson (2009, 2011) 以哲學家專業 (philosopher's expertise) 批評 Weinberg 等以大學生為測試對象之不當,其餘鑽研思想實驗語意學和知識論議題的哲學家,對實驗哲學大都不曾多所著墨。[6]主因是轉向思想實驗作為方法學的應用,根本的議題是關於思想實驗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一旦釐清,思想實驗的知識論基礎,就不會是純粹模態理性主義的理性直觀。[7]思想實驗的知識論議題,至此一變而以語意內容議題優先。

  思想實驗知識論議題的討論,以一組 Gettier 案例 (cases) 作為對象,為了討論便利,案例皆以英文表示。

FORD1

Smith believes that Jones owns a FORD, on the basis of seeing Jones drive a FORD to work and remembering that Jones always drove a FORD in the past. From this, Smith infers that someone in his office owns a FORD. In fact, someone in Smith’s office does own a FORD—but it is not Jones, it is Brown. (Jones sold his car and now drives a rented FORD.)[8]

Smith 基於看到 Jones 駕駛一輛 FORD 上班,而且記得他過去總是駕駛一輛 FORD,而相信 Jones 擁有一輛 FORD。由此,Smith 推論他的辦公室有人擁有一輛 FORD。事實上,Smith 辦公室的確有人擁有一輛 FORD,不過是 Brown 而不是 Jones。(Jones 賣了他的車,現在駕駛一輛租賃的 FORD。)

首先是一些術語的說明。所謂的案例皆以相應短文 (vignette) 表達,每一個案例在語意上可以對短文增添不同的細節而有無限個例示 (instance)。[9](FORD1) 的對象可稱為對知識的傳統分析 (the Traditional Analysis of Knowledge):

(TAK)

Necessarily, for any subject x and proposition p, x knows p if and only if x has a justified true belief in p.

(必然的對於任一主體 x 與一命題 p,x 知道 p,當且僅當 x 對 p 有證立真信念。)

形式化如下:

(TAKF)"x"p(K(x, p) « JTB(x, p)),

「□」代表形上學必然性,「K」為知識運算子,「JTB」為證立真信念,其他邏輯符號則一如它們通常的意義。對於 (FORD1),我們的直覺判斷為:

(FORD1)直覺判斷

Smith has a justified true belief, but does not know, that someone in his office owns a FORD.

對於有人擁有一輛 FORD,Smith 擁有證立真信念,但他不知道這件事。)[10]

我們可稱此為 (FORD1) 的正確 (correct) 判斷,這個直覺判斷顯然與 (TAK) 有所扞格。問題是它如何與 (TAK) 衝突,又為何與如何可以因為是項衝突而推翻了 (TAK)。前者與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有關,後者則是相應的知識或知態 (epistemic) 支持。然而探討思想實驗知識論議題的主流理論,都以不同的語意內容為核心,提出思想實驗不同的知識理論。以下各節將以語意理論的類型為經,彼此相互的批評為緯,並交織以相關的知識論探討。

 

 

2. 直覺判斷語意內容的初步考慮

作為反駁形上學必然論題或原則的方法,思想實驗必須透過正確的語意理論以達到目的,也就是利用作為直覺判斷語意內容的形上學可能命題,反駁相應形上學必然命題。所有思想實驗的知識論或方法學學者都意識到問題何在,以 Malmgren 的說法,這是所謂的內容問題 (the content problem)。說明我們如何思考一個思想實驗的困難點之一,在於思想實驗語意內容的直覺判斷,似乎使我們根據想像案例而承認某些事物或事態是實際上存在的(譬如現實中某人對某個命題具備證立真信念但缺乏知識),被當作實際存在的東西,其實源自於我們不相信是現實的東西,畢竟它們只是想像的產物。(FORD1) 直覺判斷缺乏真正的語意/命題內容,因為短文與主人翁 Smith 等都是虛構。就算以某種眾人滿意的虛構真 (fictional truths) 的理論,(FORD1) 直覺判斷虛構內容也無法反駁任何形上學必然命題。[11]因此,思想實驗知識論的最優先議題,就是提出一套關於思想實驗短文的直覺判斷的語意理論。

  另一個攸關直覺判斷的議題是它的現象特徵 (phenomenology),它通常是意識上 (conscious) 自發 (spontaneous) 的判斷,如果是模態理性主義者,或許還會加上非關理論 (non-theoretical),意即直覺判斷非由推論而來,而基於前述討論,此點當然不會被當作公認的現象特徵。McGahhey 與 Van Leeuwen (2018) 認為許多思想實驗的直覺沒有語意內容,根據他們的理論 (interpretationalism),直覺判斷顯然被切成直覺判斷二部分,對於思想實驗的直覺只是具備正面或負面的某種感受,而後根據其他背景信念或知識所形成的判斷,才具備語意內容。本文的討論集中於思考思想實驗時所形成的判斷與掌握的語意內容,至於語意內容與判斷的產生是直接源自直覺或是第二層的詮釋的結果,並不需要特定立場。[12]Gerken (2015) 則指出,稱此為思想實驗的直覺判斷或稱其為 Gettier 直覺實為不當,顯然 (FORD1) 直覺判斷代表了三個判斷——即沒有知識、有證立真信念與二者的結合。此處為了簡便,選擇從眾。

  語意內容問題最直截了當的解決方案,似乎是一個嚴格條件句 (a strict conditional),可稱之為必然性方案

(Nec) 任何知態行動者 x 與命題 p 只要滿足了 Gettier 關係/性質,該行動者就必然對該命題具備證立真信念,但缺乏知識。[13]

「GC」代表一個知態行動者與一個命題所具有的 Gettier 關係或性質(或 Gettier 條件)。[14]形式化如下:

(NecF)"x"p(GC(x, p) É (JTB(x, p) Ù ØK(x, p))),

假若這個條件句為真,[15]再加上下述為真:

(GCP) 至少有一個知態行動者 x 與一個命題 p 有可能滿足 Gettier 關係/性質

其形式化為:

(GCPF) $x$pGC(x, p)[16]

就可以推出

(C) 至少可能有一個知態行動者 x 對一個命題 p 有證立真信念,但沒有知識

形式化如下:

(CF) $x$p(JTB(x, p) Ù ØK(x, p)).

(CF與 (TAKF不一致,也就達到了反駁傳統知識分析的目的。[17]這個方案以 (Nec) 作為 (FORD1) 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而不是形式上更相似的 (C),其中一個重要的理由是一般性 (generality)。目前所討論的反例式思想實驗之作為方法學,並不僅僅是將 (FORD1) 當作一個單純的個例式 (token) 反例,而是提供一種 (TAK) 失敗的普遍模式,此所以 (Nec) 納入了 Gettier 關係或性質,並明確顯示 (TAK) 在這種情況下將失敗

  以 (Nec) 作為 (FORD1) 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有其優點:它成功說明 Gettier 案例如何反駁 (TAK),它同時符合直覺判斷的現象特徵。以 (Nec) 的簡潔,如果為真,的確可以說明 (FORD1直覺判斷的自發性。當然,問題正是 (Nec) 為假。作為 (FORD1) 的一個可能例示,如果其中包含 Smith 的另一個同事告訴他 Brown 擁有一輛 FORD,那麼儘管 Gettier 關係或性質依然被滿足,(Nec) 的後件卻不成立,因為是既有證立真信念又有知識。意即底下為真:

(PosK) 至少可能有一個知態行動者 x 與一個命題 p 滿足了 Gettier 關係或性質,而且該行動者對此命題既有證立真信念又有知識。

形式化為:

(PosKF) $x$p(GC(x, p) Ù (JTB(x, p) Ù K(x, p))).

(PosKF與 (NecF) 不一致。

  Williamson 認為儘管 (GCP) 表示 Gettier 反例有可能出現,我們仍舊必須仰賴許多背景知識,但是這些思想實驗的案例,僅僅是以一組表達 Gettier 條件的短文來個體化成為一個 Gettier 案例,通常並未被完整表述 (2007: 185)。換言之,我們沒有任何方法可以確定一個 Gettier 案例,或者是任一案例藉由增補敘述所形成的各種例示,都足以顯示相關認知主體在此案例中僅有證立真信念而無知識。這就是思想實驗所謂的異常體現 (abnormal/deviant realisations),(PosK) 就是代表其中一種。[18]

  為了解決語意內容問題,有三個理論方向,但不論是哪一種語意內容理論,主要目的都是規避 (PosK) 的語意威脅。第一種是改弦易轍,以形上學可能性弱化語意內容,此可稱之為可能性方案

(Pos) 至少可能有一個知態行動者x與一個命題p滿足了Gettier關係或性質,而且該行動者對此命題有證立真信念,但沒有知識

形式化為:

(PosF) $x$p(GC(x, p) Ù (JTB(x, p) Ù ØK(x, p))).

這正是 Malmgren (2011) 的主張(PosF與 (TAKF) 不一致,但與 (PosKF) 相容,所以不會受到異常體現的威脅。

  第二種方向是直接面對並排除 (PosK),[19]捍衛嚴格條件句作為語意內容的主張,經由強化 Gettier 案例以強化 (Nec),排除 (PosK) 出現的可能。譬如 Ichikawa 與 Jarvis (2009, 2012) 將 (FORD1) 的短文擴張為一個故事,以一個最大一致命題集合 (a maximum consistent set of propositions) 表達。以簡化的方式表現:

(NecC) 如果 (Gettier) 故事 S 為真,則必然的至少有一個知態行動者 x 與一個命題 p,該行動者對此命題有證立真信念,但沒有知識。[20]

其形式化如下:

(NecCF)$x$p(S É (JTB(x, p) Ù ØK(x, p))),

「S」代表這個故事/集合的名字,藉由 S 可以指涉到此故事/集合。根據這樣的故事/集合,必然隱含了 (C)。Ichikawa 與 Jarvis 認為應該以一個包羅一切的故事 (story),來說明前提的相應概念模態 (conceptual modality) 的理據 (justification),無論一個一致且融貫故事本身的形上學模態地位為何,它所表達的命題皆為概念上可能。只要可以找到合理的方式,說明概念模態命題如何蘊含其相應的形上模態命題,對於代表思想實驗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的 (NecC),就可以提供先驗證立性 (justifiedness),此可稱之為概念性方案。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 (NecC) 將 (Nec) 的全稱改為存在量號,而這引起了 Malmgren 與 Williamson 的批評,進一步的討論詳見第四節。

  第三種試圖排除 (PosK) 的方向則是訴諸反事實條件句 (counterfactual conditionals),可稱之為反事實方案

(Cou) 假若至少有一個知態行動者 x 與一個命題 p 滿足了 Gettier 關係或性質,則對於所有的 x 與所有的命題 p,只要它們滿足了 GC 關係或性質,該行動者對此命題就會有證立真信念,卻沒有知識。[21]

Williamson 的形式化如下:

(CouF) $x$pGC(x, p) □→ "x"p(GC(x, p) É (JTB(x, p) Ù ØK(x, p))),

其中「□→」表示反事實條件句。(Cou) 搭配 (GCP) 亦可導出 (C)。進一步的討論請見第五節。

        以下諸節將探討思想實驗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理論,依次為可能性方案、修正嚴格條件句的必然性方案、與反事實方案,基於語意議題的說明,討論各理論的知識論特性。

 

 

3. 可能性方案

Malmgren 是溫和模態理性主義者,她堅決反對以條件句作為 (FORD1) 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Malmgren (2011: 269) 認為,說明思想實驗直覺判斷的最佳方式,是直接談論案例 (reference to examples),思想實驗的直覺判斷就如同任何訴諸典範 (paradigm) 或案例的判斷。Malmgren 認為 Gettier 思想實驗的目標並非找出一條反駁 (TAK) 的可能方式,而是由實際的直覺判斷而來的理性途徑 (283)。對 Malmgren 而言,類似於 Gettier 案例的思想實驗,正是呈現足夠明確的情境,描述的完全就是 (exactly like that) 有人有可能具有證立真信念卻沒有知識 (284)。如果 (Pos) 的語意理論成功,它亦可以說明直覺判斷的現象特徵,而且它不但可以解釋直覺判斷的自發性,還符合非關理論的特性。

  Gardiner (2015) 舉出了幾個對於 (Pos) 的批評,第一個是它難以解釋思想實驗作為哲學方法上的普遍性 (711-2)。以 (FORD1) 為例,無論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為何,正確判斷都應該和某些瑣細的枝微末節無關,比方主人翁頭髮的顏色,這是思想實驗作為方法學的普遍特性。[22]假如某人對於 (FORD1) 的直覺判斷是,如果 Smith 是紅髮則他具有證立真信念但沒有知識,如果他是金髮則有知識,這顯然是對這套方法的誤解。面對這樣的問題,Malmgren 的看法是,如果有人如此判斷,那他的判斷是自相矛盾 (2011: 285)。Gardiner 指出二個判斷並未矛盾,前述髮色差異與判斷差異的連動,使得關於紅髮 Smith 的判斷是 (Pos),而金髮 Smith 的判斷是 (PosK),二者顯然沒有矛盾,否則 Malmgren 的語意理論就不會成立。Malmgren (2011: 290-4) 的解釋則是區分判斷內容與判斷背景,強調得出 (Pos) 的直覺判斷時,判斷者在理性上會要求自身忽視不相干的枝微末節,比如頭髮的顏色,而前述判斷的差異反映了判斷者理性上的失誤,而不是內容上的衝突。Gardiner 並未再追究此點,只是就形成矛盾與理性要求二者作出區分,指出前者會造成 Malmgren 理論的問題,但後者不會。這個反對意見其實有更深的意涵,Geddes (2018) 的批評正與此有關,暫容後敘。

  Gardiner 另三個批評都與 (Pos) 的模態語意太過薄弱有關,第一個是馮京馬涼[23]某甲在讀到 (FORD1) 之前就反對 (TAK),認定某些證立真信念並非知識,某乙則是讀過之後形成了前述的 (Pos) 的直覺判斷,某甲同意某乙的判斷:「至少可能有一個知態行動者 x 與一個命題 p 滿足了 Gettier 關係或性質,而且該行動者對此命題有證立真信念,但沒有知識」,差別是某乙相信第一個連言項與第二個連言項之間的連結,某甲只是分別接受二者但並未意識到其間的連結。Malmgren 的可能性語意理論過弱,無法區分某甲與某乙的差異。

  第二個是無中生有 (anemic vignettes),Gardiner 舉的短文例子是:某甲看到庭中有奇樹,形成了一個信念 (2015: 713-4)。判斷者可以任意的加油添醋進這個短文案例,可謂無中生有,而由此形成 (Pos) 的直覺判斷。可能性語意理論亦無法排除這種短文所造成的問題。第三個是弄拙成巧 (botched vignettes):某人心中有一個極具說服力的 Gettier 案例的短文,但因為弄拙成巧把重要的部分都弄錯,通常我們不會視此為成功的案例,但因為我們總是可以增添細節到短文之中,而使得 (Pos) 為真 (713-4)。但是 Malmgren 的可能性理論無法排除這種短文案例的變化。

  Gardiner 的三個案例似乎有商榷的餘地,三者都與知態行動者對思想實驗案例的判斷有關。Gardiner (2015: 714) 認為此三類案例,顯現的是 Malmgren 的可能性方案不足以呈現出思想實驗案例的證據強度,當我們閱讀或聽到一個 Gettier 案例的短文時,我們直接遭遇了擁有證立真信念但缺乏知識的例子,而不是讓我們僅僅理解到這種例子的可能性。由前一節到此的分析看來,為了規避 (PosK) 的語意威脅,Malmgren 所選擇的語意內容過於薄弱,以至於連前述三種看似無理的反對意見,它都無法解決。

  Geddes (2018) 對 Malmgren 的 (Pos) 理論有極好的批評,指出它無法說明 (FORD1) 的正確/不正確判斷。相較於直覺判斷,還有下述:

(FORD1直覺判斷×

Smith has a justified true belief and does know that someone in his office owns a FORD.[24]

(對於有人擁有一輛 FORD,Smith 既擁有證立真信念又有知識。)

此可稱之為 (FORD1不正確 (incorrect) 判斷。不論如何說明一個案例的正確/不正確判斷的細節,至少可以確定一點,如果前述二判斷皆被視為案例的正確判斷,那只顯示了 (FORD1) 是一個未入流的 Gettier 思想實驗短文,因為它既未呈現一個成功的 Gettier 案例,亦未呈現一個失敗的案例。

  假如 (FORD1) 直覺判斷之為正確,與 (Pos) 為真、且是其語意內容有關,那麼 (Pos) 就可以說明為何 (FORD1) 直覺判斷×是不正確。但事實是 (PosK) 亦為真,否則 (Nec) 就足以提供語意說明。既然 (PosK) 亦為真,那麼基於類似的理路 (FORD1) 直覺判斷×並非不正確。[25]Geddes 的論證顯然是建立在下述要求:一個語意理論說明了思想實驗直覺判斷的語意,其必要條件是它能說明直覺判斷的正確性。正因為 Malmgren 採取過於弱化的立場,導致 (Pos) 無法排除 (PosK),也就不足以說明 (FORD1) 直覺判斷的正確性與 (FORD1) 直覺判斷×的不正確性。[26]

  綜上所述,Malmgren 為了避免異常體現的語意威脅,同時說明思想實驗直覺判斷的現象特徵,選擇了弱化的可能性方案。但是這個語意理論過於弱化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使得它欠缺說明思想實驗作為方法的基本要求,也無法排除某些反常的短文案例。接下來探討可能性方案的對立面,修正 (Nec) 的語意理論。

 

 

4. 必然性方案

以嚴格條件句的修正版本作為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有三個主要的方向。第一個是 Ichikawa 與 Jarvis 的理論,第二個則是 Grundmann 與 Horvath,最後是 Gardiner 的常態性 (Normalcy) 理論,以下依序討論。

 

4.1 Ichikawa 與 Jarvis 的概念性方案

Ichikawa 與 Jarvis 基本上認同 (Nec) 的特點,認為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必須是嚴格條件句,他們的 (NecC) 亦與 (PosK) 不一致,可以排除異常體現的語意威脅。他們關心的是在理想情況下,如何說明思想實驗的理據與證立性的先驗特性。第二節提到短文所擴充成的故事,是最大一致命題集合,包含了思考一個給定思想實驗短文時所有的細節,儘管這些細節實際上並不會完全被考慮,也無法被完全予以考慮,但作為理據的提供,它們卻對思想實驗的概念可能性不可或缺。[27]既然一個故事包含無限數量的命題,我們當然不可能真的去思考這個故事的所有細節,即便如此,我們依然可以思考並指涉到代表這個故事的集合,並且接受「這個故事的所有命題皆為真」這樣的命題。[28]他們的想法是讀者精通思想實驗所使用的語言,可以掌握到關於概念在語句中所扮演概念角色 (conceptual role) 的規則,他們稱此為常規 (conventions) 。譬如一個給定 Gettier 式的思想實驗短文,讀者會基於 Gettier 思想實驗的特性與短文所使用概念的特性,來擴張成為一個故事。[29], [30]

  就 Ichikawa 與 Jarvis (2009, 2012) 的知識論而言,將給定思想實驗的短文延伸為包含無限命題的一致且融貫的故事,通常故事內容並不受到它所反對的主題的影響,他們甚至認為故事的內容要配合我們對思想實驗短文的直覺判斷。以 Gettier 思想實驗為例,他們特別強調相應故事的形成,必須受到我們類似於 (FORD1) 直覺判斷的限制,不能將破壞此判斷的命題加入故事之內,以此保證該故事的概念可能性。

  首先稍稍解釋 Ichikawa 與 Jarvis 的理論,如何說明思想實驗相關模態命題的先驗證立性。作為形上學模態的 (GSP) 與 (NecC) 的證立性,他們認為來自於相應的概念模態命題,不過前者必須修改為他們的版本:

(GSPC) 一個 Gettier 故事 S 是概念上可能。

形式化為:

(GSPCF) cS

其中下標的「C」代表概念模態,而未標記下標「C」的則是形上模態。(NecC) 自然有其概念模態的對應。 Ichikawa 與 Jarvis 是溫和模態理性主義者,自然是訴諸理性直覺說明概念模態命題的證立性,所以此二者的證立性自然為先驗,而它們所蘊含的概念版的 (CC) 亦如是。

  Ichikawa 與 Jarvis 要回答的下一個問題,自然就是如何由概念模態命題推論出相應的形上模態命題。他們對這個推論關係的說明,建立在他們所謂的溫和的模態理性主義 (moderate modal rationalism,MMR):

MMR

<p> ≡ (C<p> Ù ¬$q(¬A<q> ÙC(p É A<q>)))

其中「A」代表現實性運算子 (the actuality operator) ,角括號則代表表達一個命題 (Ichikawa and Jarvis 2012: 147) 。 (MMR) 提出一個命題為形上可能的二個充分必要條件,其一是它為概念上可能,作為第二個條件的是第二個連言項。要從概念模態命題推論出相應的形上模態命題, Ichikawa 與 Jarvis 很清楚問題出在後驗形上必然命題,像是<水是 H2O>,因為其否定<水不是 H2O>是概念上可能的,但卻是形上學上不可能。[31]加入第二個連言項,正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它提供的限制是,如果一個語句 (p) 在概念上蘊含 (conceptually entail) 一個命題 (<q>) 是現實上如此 (being actually the case)(譬如「水不是 H2O」概念上蘊含<水不是 H2O>),但該命題的否定才是現實上為真,則此語句所表達的命題 (<p>) 並非形上學上可能。[32], [33]反之,如果一個命題是概念上可能,而且表達它的語句並不在概念上蘊含一個現實為假的命題,那這個語句所表達的命題就是形上學上可能。藉由如此的設計,Ichikawa 與 Jarvis 替三個形上模態命題——(GSP)、(NecC) 與 (C)——提供先驗證立性。[34]

  Williamson 對 Ichikawa 與 Jarvis 的理論有幾方面的批評,首先是是否可以利用 (NecC) 避免失敗的案例。[35]就此點而言,Williamson 認為 (NecC) 邏輯上蘊含 (Cou),除非它可以成功地排除失敗案例,否則這樣的立場更難以成立。真正可能使他們的理論成功的地方,是藉由 (NecC) 之為真排除失敗案例。但是訴諸一個 Gettier 故事的問題,是虛構真的獲取本身可能需要倚賴反事實思考,在某些極度異常的世界,即使 (FORD1) 故事成立,故事中的 Smith 還是可能會既沒有知識又沒有證立真信念、或雖然有證立真信念但同樣有知識, (NecC) 因而為假。 Williamson 認為 Ichikawa 與 Jarvis 的理論並不會如他們所宣稱,可以規避他本身的理論的風險。

  其次,為了反駁他的理論,Williamson 認為 Ichikawa 與 Jarvis 的理性主義所訴諸的思考思想實驗的心理過程,並不是直接攸關該思想實驗的語意內容本身,而是我們作為閱聽者與該語意內容的關係,即我們如何憑藉一個故事的形成來捕捉語意內容。對 Williamson 來說,所謂思考故事的心理過程並不意謂是一連串實質發生的具體產物;譬如相對於 (FORD1) ,作為短文的讀者不會接受「Smith 有嚴重的記憶問題」,但這是對於特定問題的思考傾向 (dispositions),而不是實質上發生的心理過程,因為我們很可能根本沒有依照這個方向去思考 (FORD1),但是我們一旦考慮到這個關於記憶的命題,我們就不會將它加入故事。對此,Williamson 有兩個批評,茲簡述如下。[36]第一,如此形成的故事並非不可能是不一致的命題集合,原因並不是閱聽者會以不一致的方式去思考 (FORD1),而是在面對不同方向的思考,讀者可能會以不同的傾向做出選擇,雖然在個別部分是一致,卻無法保證不同部分集結起來是一致的,甚至很可能不一致。第二,令人費解的是,依照此種心理化的過程的解釋,不同讀者似乎非常可能對 (FORD1) 形成不同的語意內容,因此我們對同不同意 (FORD1) 成功地反駁了 (TAK) 的爭論,很可能完全沒有意義,因為我們沒有可供分享的語意內容。

  Malmgren 的批評主要是針對訴諸虛構敘事(譬如小說)的問題,以幾個觀點簡單說明如下。第一,虛構人物根本上 (essentially) 都是虛構的,但是思想實驗的主角不必然是如此 (Malmgren 2011: 298-299)。第二,如何考慮一個思想實驗並非漫無邊際,是相對於思想實驗的主題,譬如就 (FORD1) 而言,Smith 是否有其他管道知道 Brown 擁有一輛 FORD,這點會予以排除,至於 Smith 是否比較喜歡 Jones,則保持開放的態度。換言之,某些特定命題會在該案例中明確被當作為假,但許多命題卻完全是未定的 (indeterminate)。這與一般的虛構敘事完全不同,因為它們缺乏這些明確的限制,也因為如此,以虛構敘事的方式來理解像是 (FORD1) 這樣的 Gettier 思想實驗案例,很可能會把失敗的案例包含在內 (299-304)。最後以 (FORD1) 為例,我們在判斷這個 Gettier 案例時,是要把具備證立真信念但缺乏知識這樣的特性以一種特殊的方式歸諸給主角 Smith,但 Malmgren 不認為 (NecC) 做到了此點。這個嚴格條件句說的是在任何可能世界 (possible worlds),當 (FORD1) 所敘述的 Gettier 特性被滿足時,就有某個某些人對某個某些命題有證立真信念但沒有知識,這個人扮演的角色不一定是 (FORD1) 故事中的主角 Smith,那個命題也不一定是「that someone in his (Smith) office owns a FORD」。[37]根據上述,即便是在這樣一組可能世界之中,(NecC) 依然為真,這不足以說明我們為何會根據直覺判斷去判定 Smith 擁有上述關於證立真信念與知識的特性 (Malmgren 2011: 306)。

4.2 Grundmann 與 Horvath 的必然性修正方案

Grundmann 與 Horvath 為了避免 (FORD1) 的失敗案例——即 Smith 不是既沒有知識又沒有證立真信念、就是雖然有證立真信念但同樣有知識——他們建議直接修改 (FORD1),內建 (TAK) 的相關知態性質於其中。

FORD2

Smith justifiedly believes that Jones owns a FORD, on the basis of seeing Jones drive a FORD to work and remembering that Jones always drove a FORD in the past. From this belief alone, Smith logically infers, at time t, to the justified belief that someone in his office owns a FORD, which provides his only justification for that belief at t. In fact, someone in Smith’s office does own a FORD, so that Smith’s latter belief is true—but it is not Jones, it is Brown, and so Smith’s initial belief was false. (Jones sold his car and now drives a rented FORD.) Also, if Smith knows at t that someone in his office owns a FORD, then he knows this at t only in virtue of the facts described. (Grundmann & Horvath 2014: 530; the emphases are all mine)

Smith 基於看到 Jones 駕駛一輛 FORD 上班,而且記得他過去總是駕駛一輛 FORD,而證立地相信 Jones 擁有一輛 FORD。僅僅由此信念,Smith 在時間點 t 邏輯上推論出他的辦公室有人擁有一輛 FORD 的證立信念,這個推論是他相信此點的唯一理據。事實上,Smith 辦公室的確有人擁有一輛 FORD,不過是 Brown 而不是 Jones。(Jones 賣了他的車,現在駕駛一輛租賃的 FORD。)此外,如果 Smith 在時間點t知道他的辦公室有人擁有一輛 FORD,他在此時間點僅僅因為所描述的事實而知道此點。

藉由添加了斜體部分,可以確保主角 Smith 對「that someone in his (Smith) office owns a FORD」一定有證立的真信念;藉由添加底線部分,可以避免 Smith 擁有知道前述命題的額外管道。爰此,他們主張 (FORD2) 的語意內容的形式結構是:

(NecRF) M $x$p (GCR(x, p) É (JTB(x, p) Ù ØK(x, p)))[38]

「GCR」與 (NecR) 中上標的「R」不僅代表這是 (NEC) 的修正版,它還代表是將 (TAK) 的相關知態性質寫入短文。雖然 Grundmann 與 Horvath 論證這樣的修改是合理的,對於這個策略是否適用於所有思想實驗,他們承認尚言之過早 (531)。[39] 

  對這個方案的評估大致可分二個方向,[40]第一,它是否真的與思想實驗作為一種哲學方法有關,第二,假設前一個的答案為肯定,我們有何理由接受或不接受它。Gardiner (2015: 724) 對於第一個討論方向的看法,是 Grundmann 與 Horvath 的方案似乎只是對思想實驗作為方法的執行上的修正,而不是對於方法本身。其次,Gardiner (2015: 724-5) 認為他們的方案,關切的似乎並非作為哲學方法的思想實驗是如何作用,而是如何改進這個方法的操作,譬如他們認為經由前述改寫,可避免外行人對於思想實驗產生誤解 (Grundmann & Horvath 2014: 532);然而除了前述近似規約式 (prescriptive) 的說明之外,他們又表示改寫後的 (FORD2) 短文是哲學家實際上對 (FORD1) 的理解,這又一變而為描述性。Gardiner (2015: 725) 進一步指出,面對前述思想實驗時,哲學家並非以 (FORD2) 如此明確的方式來思考,而是以含蓄而隱約的方式思考 (FORD1),就此而言,Grundmann 與 Horvath 的理論其實對思想實驗作為一種哲學方法未置一辭。

  對於第二個方向,Gardiner (2015: 725) 與 Geddes (2018: 54-5) 表示了類似的看法,認為不論是哲學家或外行人,讀到 (FORD1) 時都不會翻譯成 (FORD2) ,這意謂 Grundmann 與 Horvath 根本不曾捕捉到思想實驗如何作為一種哲學方法。Gardiner 認為他們誤解了思想實驗的方法,他們以為哲學家反正已經認定主人翁所相信的命題為真-譬如 (FORD1) 之中的 someone in his (smith’s) office owns a FORD,認定此命題為證立亦無傷大雅 (Grundmann & Horvath 2014: 528-9),但其實思想實驗的方法之所以如此成功,正因為任何人讀到一個思想實驗短文中相關的知態特性,就會判斷主人翁具有證立真信念但缺乏知識,Grundmann 與 Horvath 的改寫完全抹滅了這項方法學特性 (Gardiner 2015: 726)。最後,Gardiner 與 Geddes 都強調,正如 Grundmann 與 Horvath 所認知,他們的改寫方案不足以適用所有的思想實驗,這正意謂了他們的理論並不足以成為思想實驗的知識暨語意理論。

  最後討論的是 Gardiner 的常態性理論,雖然 Geddes 亦提出一個常態性理論,由於前者是 (Nec) 的修正,後者則是 (Cou) 的修正,所以在表述上並無誤會之虞。最後一節將簡短的比較評論二者。

4.3 Gardiner 的常態性方案

Gardiner 認為我們思考思想實驗短文的方式,通常是依據典型 (typicality) 或常態 (normalcy),而不是依據必然性或可能性,所以她的提議是當我們閱讀或聽到一個短文時,我們經由對它的常態理解 (normal understanding) 進行考慮 (2015: 726)。Gardiner (2015: 726) 主張 (FORD1) 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為:

(NecN)  通常任何知態行動者 x 與命題 p 只要滿足了 Gettier 關係/性質,該行動者就對該命題具備證立真信念,但沒有知識。

上標的「N」代表常態,表式中以通常表述常態。形式化如下 (2015: 727):

(NecNF) NORM"x"p(GC(x, p) É (JTB(x, p) Ù ØK(x, p))),[41]

其中「NORM」是常態性運算子 (the normalcy operator)。不論是 (NecN或 (NecNF) 都與 Gardiner 的方式有所不同,她係以 V(x, p) 作為前件,其含意為短文(即 V)中所有語句皆對一個人 (x) 與一個命題 (p) 為真。Gardiner 此種表述方式的目的,是企圖將其應用於所有種類的思想實驗,而不僅僅是本文所討論的反例式,基於篇幅考慮,對於 (FORD1) 直覺判斷的這種表記方式,不再討論其恰當與否。無論如何,為了與前述諸形式化方式相一致,所以改寫,但大致意思不變。

  常態性方案的語意優點,是它完全不受到異常體現的威脅,因為 (NecN) 與 (PosK) 相容。(NecN) 說的並不是所有 Gettier 條件成立的可能世界,知態行動者對相應命題都必然具備證立真信念但缺乏知識,而是說她/他通常具備證立真信念但沒有知識,所以它並未排除 (PosK) 的成立。然而這種技術性的優點本身不足以支持 Gardiner 的理論,畢竟思想實驗的語意暨知識議題並不是單純的語意系統議題。Gardiner 的確試圖提出某些理由,但這些說法是否真的足夠清楚或具備足夠的說服力呢?

  Gardiner 認為思想實驗直覺判斷的形成,有二個主要面向。第一,我們對什麼才是 (FORD1的常態例示 (a normal instance) 的判斷,受到科學、法律、政治等等所構成的背景信念的影響 (Gardiner 2015: 727)。其次,這亦受到如何說故事的規範的影響(同上)。比方說,說故事的人應該要主動提到任何異常的情況(譬如有人告訴 Smith,Brown 有一輛 FORD),而不是由思想實驗的閱聽者自由想像,如此,閱聽者就可以推論出所面對的是較正常與合乎預期的版本。[42]

  Gardiner 認為 Williamson 提出的異常體現的例示,不應該威脅思想實驗的方法學操作。就算出現在現實世界的異例,也都不是尋常的情況。這些異例的發生並非倚賴現實世界的系統性建制,也不是像人們實際上擁有汽車這種一般的偶然性,而是某些一次性的不尋常事物 (Gardiner 2015: 719-20)。Gardiner 以課堂教學為例,教師敘述了 (FORD1) 作為一個 Gettier 思想實驗的展現,某個學生舉手表示,他曾經有過類似的經驗,但是當他推論的同時,有人提到他同辦公室的同事今天駕駛新買的 FORD 來上班。Gardiner 指出這個異例不應該干擾思想實驗的方法學應用,正如教師會提醒大家對 (FORD1) 短文的正常理解,並解釋為何該同學的異例不會是對短文的正常認識(同上: 720)。

  由 Gardiner 對它的優點的說明中,可以略窺常態性方案的全貌。一個思想實驗短文的正常例示,並不受到現實世界偶然異例 (contingent anomalies) 的干擾,現實世界或接近的可能世界之中異常體現的例示,可以被當作短文的不正常版本 (Gardiner 2015: 729)。這是因為所謂的常態我們對什麼是正常的判斷都是穩定的,它們雖然可能隨著時間的變遷而改變,卻不是現實世界或其他接近的可能世界一次性的特徵而已(同上)。然而異例之所以為異例,通常是訴諸一次性的特質,譬如 (FORD1) 之中 Smith 另有管道知道 Brown 有一輛 FORD,如果不是一次而是多次性,就意謂短文本身有問題,或者思想實驗所訴諸的特性不成立。瞭解短文敘述的常態方式,不但在邏輯上避免異常體現的威脅,而且能夠合理地解釋此點。

  常態性方案亦可避免無中生有弄拙成巧的問題,因為它不像可能性方案那麼薄弱,而是以常態理解連結了條件句前件的 Gettier 條件,與後件的證立真信念但缺乏知識,經由這樣的連結,它也不像可能性方案僅僅指出 (TAK) 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為假,而是呈現了 (TAK) 如何在正常理解思想實驗短文之下為假 (Gardiner 2015: 730)。 Gardiner 同時主張她的方案至少可以部分說明思想實驗的現象特徵,像是自發性或強大的說服力(同上)。

  Gardiner 承認 Ichikawa 與 Jarvis 的概念性方案與常態性方案有共通之處,不過她對他們訴諸虛構真的作法表示疑慮 (Gardiner 2015: 727-8)。她舉出了類似於 Malmgren 與 Williamson 的批評,像是不同的閱聽者的直覺判斷可能有不同的語意內容,或者對於如何可能得出他們所謂的故事,表示難以理解。Gardiner 也指出某些短文被公認是關於軼事或歷史事件,所以利用虛構敘事的方式太過狹隘。但 Ichikawa 與 Jarvis 的方案同時又太過寬泛,因為某些虛構敘事包含內部的不一致,但是他們將理論的應用侷限於一致的虛構敘事,但如此一來,作為運算子的「truth-in-fiction」(虛構真)開始類似於如何理解短文,而不再是對短文的虛構解釋。

  就修定必然性方案的缺失而言,常態性方案的確有其優點,而且較為符合我們思考思想實驗的方式。更進一步的反省,將在討論 Geddes 的反事實常態方案之後再進行。

 

 

5. 反事實方案

5.1 Williamson 的反事實方案

Williamson 主張 (FORD1) 直覺判斷語意內容的形式化是:

(CouF) $x$pGC(x, p) □→ "x"p(GC(x, p) É (JTB(x, p) Ù ØK(x, p)))

假若有一個人與一個命題滿足了 GC 性質,由所有滿足 GC 性質的人與命題,就會推論出此人對此命題具備證立真信念但缺乏知識。)

他認為我們考慮思想實驗的方式是一種反事實思考,而且與我們日常生活對反事實條件句的考慮並無二致。Williamson 主張所有的形上學模態都可以被翻譯成相應的反事實條件句(Williamson 2007 第五章),細節茲不贅述。基於此點,(GCP) 與 (C) 都可以翻譯成反事實條件句,所以他試圖提出一套完整的模態語意暨知識理論。

  反事實方案避開異常體現的方式,是限制 (FORD1) 直覺判斷的範圍,因為不是必然性方案的 (Nec),所以異常體現的 (PosK) 的可能性不會威脅 (Cou)/(CouF)。它又比可能性方案來得強,因為它要求 (Cou) 後件的成立,必須倚賴於前件 Gettier 關係/性質的滿足。不同於 Ichikawa 與 Jarvis 訴諸最大無限一致的故事集合,Williamson 認為 (FORD1) 未曾言明的細節,要由現實世界補足。比方說,如果大多數人駕駛私家車而非租賃車,那麼 Smith 關於 Jones 擁有一輛 FORD 的信念就為證立,反之則不然。此種經由現實世界的事實以決定相關的反事實 (counterfactual facts or counterfacts) 的作法,似乎是反事實方案的優點。由於現實世界中,大多數人駕駛私家車與否是一個純屬偶然的事實,Williamson 的方案亦捕捉到直覺判斷倚賴於偶然事實的特點。

  Williamson 主張反事實條件句的知識論,是所謂的扶手椅知識 (armchair knowledge)(或許默想知識亦為傳神)。他認為傳統上先驗與經驗知識的區分不夠細緻,此項區別是根據經驗所扮演的角色,如果經驗扮演證據角色 (the evidential role),就是經驗知識,如果經驗扮演的是佈局角色 (the enabling role),僅僅提供我們以瞭解知識載體 (knowledge bearer) 的工具,那就是先驗知識。基於經驗所扮演角色的分別,他主張還有第三種既非先驗亦非經驗的扶手椅知識,亦即經驗的角色不僅僅是佈局但卻又非證據性。關於反事實條件句的知識屬於第三種,它既非先驗亦非經驗。[43]

  Williamson 的作法是將形上學模態化約到反事實條件句,而前者的知識論自然就以後者的知識論為準。如此一來,思想實驗的知識論自然是利用反事實條件句的知識論來說明。因此,反事實條件句知識論的特性,就是思想實驗的知識論的特性。Williamson 主張我們判斷反事實條件句的認知能力,正是在正常狀況下用以思慮日常事務的那些一般能力 (general capacities),或許僅僅在某些方式上較為特別 (Williamson 2007: 136)。他認為在思考反事實條件句時,我們只是將平常使用的認知能力 (online),作離線模擬 (offline simulation) 使用而已。這種判斷反事實條件句的方式,正是一般形成預期 (expectation-forming) 的能力的離線使用,我們將歷史回溯到反事實前件恰恰發生之前的時間,將前件設定為真來修正進程,讓歷史往下繼續,並且讓發展的方式盡可能與正常狀況下相似,以此來測試反事實後件是否為真(同上:150)。在這個意謂下,用來評估思想實驗的認知能力,與用以操作數學或自然科學的能力,只有使用程度上的不同而已。

  根據這樣的看法,Williamson 反對理性主義式的思想實驗理論。思想實驗的直覺判斷是某種對反事實條件句的判斷,而我們有日常思慮的一般能力來(離線)處理它們,因此不需要任何像是理性直覺 (rational intuition) 的特殊能力或機制,來解釋直覺判斷的形成及知態特性。

  Ichikawa 與 Jarvis (2009: 223) 反對 Williamson 對 Gettier 思想實驗的分析。[44]第一個理由是,他們認為傳統上思想實驗的語意內容被視為必然真,而相應於 Williamson 的 (Cou) 的內容則是偶然的,尤有甚者,由於 (FORD1) 並未陳述所有的細節,它不但可能是失敗的案例——即 (GCP) 是形上學可能但 Smith 不但有證立真信念,亦有知識(或者不僅沒有知識,Smith 亦沒有證立真信念)——甚至可以找到符合 (Cou) 結構的前件的真實案例 (actual cases),但後件卻實際上為假 (actually false),這自然是 Williamson 以現實世界的事實來決定相關反事實的後果。第二,一般咸認思想實驗的知識是先驗知識,但 Ichikawa 與 Jarvis 指出我們最多對 (Cou) 有經驗知識。

  就第二點而言,如同前述,Williamson 一向反對先驗後驗的區分的哲學重要性 (Williamson 2007, 2013),他也堅決反對思想實驗的理性主義立場,所以他不會接受思想實驗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必須是先驗。就第一點而言,對於所有符合 (Cou) 形式結構的思想實驗例示,Williamson 同意無法保證它們都是成功的例示,但是他認為事先去確認所有細節以保證該例示不會是異常體現的犧牲品,這是完全不必要的,一旦發現這是失敗的例示或甚至是實際上不成立的例示,我們都可以更換一個新的案例,因為 Gettier 案例是形上學可能的-即 (GCP) 為真-所以至少有一個成功的案例。[45]Williamson 否定確認所有細節在先的作法應該是合理的,但是他對於背反例示的解決,並不令人滿意,此點在 Geddes 的常態性反事實方案中會獲得更好的處理。

  Malmgren 對 Williamson 語意內容理論的批評,與 Ichikawa 和 Jarvis 類似,認為 Williamson 的反事實條件句的致命傷,是現實的反例。就此點而言,Malmgren 認為 Williamson 的回應並不成功。當 (Cou) 有實際或者是幾近於實際的反例時,它為假,而我們對這樣的反例的判斷自然缺乏證立性,但 Williamson 企圖論證只要在更遠離現實的案例中有證立性即可,Malmgren 不認為這是令人滿意的作法 (2011: 276-281)。

  Gardiner 基本上同意 Malmgren 與 Ichikawa/Jarvis 的上述批評,但她有二部分不同的看法。第一是她認為 Williamson 的思想實驗知識論,並未將恰當的因素視作知態上相關 (Gardiner 2015: 722)。(FORD1作為思想實驗短文的成功與否,應該有賴於它是否是對科學、法律等等的缺乏瞭解,或者是否觸犯了概念上的錯誤等等,而不是倚賴於現實世界個別獨立的偶然事實(譬如現實世界有人的經歷完全雷同於 (FORD1) 的情節,只不過剛好有人告知他辦公室另一位同事擁有一輛 FORD),或甚至是不尋常的怪癖(譬如前述主人翁只要看到某人駕駛 FORD,就會不相信這個人擁有一輛 FORD)。反之,只要 (FORD1) 的設計不曾違背我們關於世界的背景信念或知識,亦不曾觸犯任何概念錯誤,我們就有理由相信 (TAK) 為假,不論現實世界或最接近的可能世界是否存在異例。

  第二,Gardiner 認為她用以批評 Malmgren 的無中生有弄拙成巧,亦適用於反事實方案 (Gardiner 2015: 722-3)。當然,它們僅僅適用於 Gardiner 本身的表述,意即前述以 (x, p)代替 GC (x, p),也就是改寫 (Cou)/(CouF) 為:

(CouV)  假若 (FORD1) 短文至少對一個知態行動者 x 與一個命題 p 為真,則她對 p 就會有證立真信念,卻沒有知識。[46]

形式化亦相應更改為:

(CouVF) $x$pV(x, p) □→ $x$p(JTB(x, p) Ù ØK(x, p))

Gardiner 無中生有的短文例子是:某甲看到庭中有奇樹,形成了一個信念。她認為根據這個短文,可以輕易找到一個人與一個命題滿足它,而且這個行動者擁有證立真信念卻缺乏知識,這代表反事實方案會將不能夠反駁 (TAK) 的思想實驗短文,誤以為可以。弄拙成巧是將一個 Gettier 思想實驗短文說壞了,使得它無法反駁 (TAK),但它有可能剛好描述了一組在非常接近的可能世界中實現的事態,而這組事態實際上是一個 Gettier 案例,反事實方案就會將其視作對 (TAK) 的挑戰,但實際上這個弄拙成巧的短文無法構成反例。雖然這二個例子是否威脅了 Williamson 的反事實方案,尚在未定之天,此處之所以提及 Gardiner 的這個批評,是為了評估並比較她與 Geddes 的常態性方案的優劣,此點當留待後議。

  不論 Williamson 的方案是否令人滿意,Geddes 的常態性方案一方面承接了 Williamson 理論的優點,一方面又以常態性的解釋,避免了它被詬病的缺點。至於 Geddes 與 Gardiner 二個常態性方案的比較,將在最後一節略為討論。

 

5.2 Geddes 的常態性方案

對 Geddes 的理論的討論可以區分為幾個面向,第一個是常態性的介紹,第二個是關於語意的說明,最後是常態性方案如何運用於思想實驗。不過在此之前,簡單介紹對於他來說,我們如何操作思想實驗短文以形成正確判斷。

 

5.2.1 常態性

借用 Geddes 的貧瘠 FORD 的例子 (2018: 43):

FORD3

Smith* believes that Jones owns a FORD. From this, Smith* infers that someone in his office owns a FORD.

(Smith*相信 Jones 擁有一輛 FORD。由此,Smith*推論他的辦公室有人擁有一輛 FORD。)

Geddes 問的問題,是我們可以由 (FORD3) 判斷或同意他人判斷 Smith 具備了下述哪些性質:

(1) Smith* has a justified [unjustified] belief that someone in his office owns a Ford.

(2) Smith* has a true [false] belief that someone in his office owns a Ford.

(3) Smith* knows [does not know] that someone in his office owns a Ford.

(4) Smith* works [does not work] in a large office.

(5) Smith* is [is not] over six feet tall.

(1)-(5) 表述了歸屬 Smith*五種性質與否的命題。他認為不論肯定或否定,沒有一個判斷是正確的,因為 (FORD3) 的敘述不足以支持任一個或其否定為正確。Geddes 據此主張,作為思想實驗的閱聽者,我們感興趣的是就短文本身而論,足以 (suffice for) 讓我們接受什麼。

  Geddes 認為 Williamson 的洞見,在於對一個思想實驗短文的判斷是(讓我們)足以在形上學上接受什麼之外,提出是項判斷可以是足以(讓我們)反事實的接受什麼 (Geddes 2018: 44)。有鑑於前一小節討論過 Williamson 理論的諸般問題,Geddes 進一步將其修改為足以(讓我們)在通常意謂下反事實的接受什麼 (normally counterfactually suffice for)。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顯然認為 (FORD1) 的某些例示是為異常 (abnormal),而且這可以說是因為我們有某種對常態性的把握能力 (our sense of normalcy) (45)。這就是為何 (FORD1) 直覺判斷是為正確的理由,也是 (FORD1) 直覺判斷×為不正確的理由,因為常態性的把握能力則以讓我們斷定後者為異常,而前者不是。Geddes 特別指出這種基於常態性的思考,在某種程度上是相對於脈絡或場合,這是常態性的特色,此點將稍後再細述。

  Geddes 討論了三個關於常態性的議題。第一個是針對現實世界是否具有相應的實際例示,切割它們與思想實驗(或假想情節 (hypothetical scenarios))的正常情況,這意謂我們對於一個思想實驗的常態判斷,並不會受到它是否有實際例示的侵擾。此外,基於可理解的想像 (conceivability),即便一個思想實驗的異常例示多於常態例示,亦不會干擾我們對此思想實驗的常態看法 (Geddes 2018: 45)。

  第二個牽涉到對常態性的解釋,我們對常態性的把握能力並非不可錯 (infallible)。一個給定的情境 (scenario) 的常態,並非由我們認定的這個情境的正常狀態連結到這個情境的常態的函數,而是類似於我們的世界中事物的一般走向 (how things generally go),前述情境的例示不是被包括在這些世界之中,就是非常容易出現於其中。我們又如何思考事物的一般走向呢? Geddes 指出我們一向依據的是實際作用的律則 (laws)、規範 (norms) 與趨向 (tendencies)。爰此,對一個情境而言,只要其(出現在前述世界之中的)例示的任何特質不存在,就會形成實際作用的相關律則、規範或趨向的例外 (an exception) 的話,這些特質的總合就構成一個情境的常態 (Geddes 2018: 46)。以 (FORD1) 直覺判斷×為例,它之所以不正確的理由到底是什麼呢? Geddes 所討論的第三個議題正與其相關。

  當我們思考思想實驗時,一個例示是否正常並不取決於我們基於哲學興味所關切的性質是否出現。舉例來說,如果證立性缺乏的因素是 Smith 容易產生幻覺,那麼 (FORD1) 直覺判斷× 之不確,並不是源於其中證立性的缺乏,而是因為易於產生幻覺本身並非常態。易言之,(FORD1) 直覺判斷×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必須消滅某些 (FORD1) 之中的常態特性。

 

5.2.2 常態性的語意議題

根據前述的討論,一個思想實驗通常足以讓我們反事實接受了什麼,Geddes 認為常態性反事實條件句構成了 (FORD1) 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47]

(CouN) If someone were to stand to a proposition p as in the Gettier Case, then, normally, he would have a justified true belief that p but not know that p. (Geddes 2018: 48)

如果有人與一個命題 p 處於 Gettier 案例的關係,那麼他通常會對它擁有證立真信念但缺乏知識。)

Geddes 本身並未提供 (CouN) 的形式化,以下是代庖之作:

(CouNF) $x$pGC(x, p) ■→ N$x$p(JTB(x, p) Ù ØK(x, p)),

「■→」是 Geddes 用以區辨 (CouN)/(CouNF) 與 (Cou)/(CouF) 的符號差異,「N」則是我用以標示 (CouN) 之中的常態性 (normally)。 Geddes 並沒有討論常態反事實條件句的語意學的細節,所以此處不會再討論常態性或 N 的語意角色。

  (CouN顯然與 (TAK) 不相一致,如果在正常情況下會出現證立真信念但缺乏知識,就代表 (TAK) 的必然性不成立,所以作為 (FORD1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同樣能夠說明它如何反駁 (TAK)。其次,它與 (PosK) 所代表的異常體現並無衝突,因為對 (FORD1) 的常態性理解,就足以說明為何 (CouN) 的後件成立,也足以說明以 (PosK) 作為語意內容的 (FORD1) 直覺判斷×並不正確,所以不會遭遇 Malmgren 可能性方案的問題。最後,常態性方案對 Williamson 的 (Cou) 的修改,豁免了 Malmgren 以及 Ichikawa 與 Jarvis 的批評。(以上參考自 Geddes 2018: 49)

 

5.2.3 思想實驗常態性方案的偶然特性

承襲了 Williamson 反事實方案的特性,Geddes 的常態性方案與可能性方案和必然性方案的根本不同,在於思想實驗的知識不為先驗。Malmgren 和 Ichikawa/Jarvis 咸信反事實方案的偶然性造成思想實驗的知識的風險,他們認為這是他們的知識理論的優勢。對此,Geddes 提出二點說明。

  就第一點,Geddes 以 (FORD1) 為例 (2018: 50),我們之所以接受 (FORD1) 直覺判斷是正確的判斷,跟我們所處實際世界的常態有關,我們之所以接受 Smith 有很好的理由相信 Jones 擁有一輛 FORD,是因為短文中敘述 Smith 長期看到他駕駛一輛 FORD,而這之所以足以提供證立性,顯然跟現實世界的某些規範有關。現實世界是一個擁車世界,我們判斷車輛所有權的規範之一,與對象是否長期駕駛同一車輛有關,所以據此規範,我們接受 Smith 的經驗足以提供 Jones 擁有 FORD 的證據與證立性。但是現實世界車輛擁有權的規範純屬偶然,顯然長期駕駛同一輛 FORD 並不必然意謂駕駛者擁有一輛 FORD。假若現實世界是一個租車世界,也就是絕大部分人不買車、只租車,那麼 Smith 的觀察經驗不會在此世界被視為 Jones 擁有一輛 FORD 的證據,遑論證立性。此點正如先前所提到,常態性並非絕對,而是隨著脈絡或場合而變化,這連結到第二點。

  假如 (FORD1) 是一個租車世界的思想實驗,是 (FORD1) 直覺判斷或 (FORD1) 直覺判斷×才是正確的判斷呢?顯然後者才是,前者不是。這提供了額外的理由支持常態性反事實方案,律則、規範或趨向的偶然性是我們形成思想實驗直覺判斷的基礎,但是它們是偶然的。此點不僅發生在擁車世界與租車世界的對比,它亦可能發生在現實世界不同的文化或社會。常態性所顯示的是,當我們閱讀或聽取思想實驗短文時,我們的目標並不是排除所有異常體現的例示,而是藉由種種關於常態性的掌握,去判斷該思想實驗是否成功反駁了目標。Williamson 的 (Cou) 的問題,正在於無法解釋為何實際的反例對於思想實驗的語意與知識理論根本不重要。就算現實世界出現了一個 (PosK) 的例示,並不會損及 (CouN) 的合理性與真值。

 

 

6. 結語

本文以 Gettier 思想實驗 (FORD1為例,探討了思想實驗的語意內容與知識論議題。(FORD1) 直覺判斷的語意內容無從由其字面獲得,因為 Smith 與 Jones 等等皆為虛構,所以必須另闢蹊徑。要反駁 (TAK) 的必然性,最直接的方式是將直覺判斷的語意視作 (Nec),但是它不可能避免異常體現的例示,例如符合 (PosK) 的命題。爭論自此開展,主流理論計有可能性、必然性與反事實性三種方案。

  就我們對思想實驗的運用而言,異常體現的例示不應該困擾了語意暨知識論的探究,但說明此點的困難超乎想像。此三種方案的語意理論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排除異常體現的威脅。另一個主要任務自然就是基於語意內容理論,說明思想實驗為何得以反駁作為其對象的必然性論題/原則的相關知識論議題。第三至五節分別討論了三種方案,以及各方案支持者彼此間的攻訐。Malmgren 的可能性方案、Ichikawa 與 Jarvis 的概念必然性方案、Grundmann 與 Horvath 的必然性修正方案都以排除異常體現為其語意理論的核心,而其知識理論亦隨之起舞。雖然異常體現是 Williamson 用以批評 (Nec) 的手段,他的反事實方案以弱於 (Nec) 的方式避免了威脅,但其同樣視異常體現為思想實驗直覺判斷的大敵,明也。常態性方案的出現足以破惑,明白指出為何異常體現的例示無涉於思想實驗的操作,就算出現在現實世界的異例亦如是。

  然而如何評估必然性方案的常態性理論與反事實方案的常態性理論?這當然不是本文結語的目標,但是可以初步討論哪些是必須處理的課題。細較二者的說法,Geddes 對常態性提供了更詳細、更合理的刻劃,但這並不意謂他的反事實方案就更為合理,因為我們可以探究他的刻劃是否亦適用於 Gardiner 的必然性方案,這是第一個課題。二者不同的常態性語意理論自然是一個課題,不過這比不上常態性語意理論本身的合理性的重要性。此外,對於思想實驗的知識論而言,常態性方案尚有許多議題有待進一步研究。

  僅於此處指出一點,如果無中生有弄拙成巧代表 Gardiner 認為思想實驗可能失敗之處,那麼 Geddes 的立場與她有天壤之別。[48]試考慮前述無中生有的例子:某甲看到庭中有奇樹,形成了一個信念。由 Geddes 的反事實常態性來看,這個短文反事實上到底足以讓我們接受什麼?Gardiner 認為 Malmgren 的可能性方案會容許無中生有的案例,因為它的 (V(x, p) Ù (JTB(x, p) Ù ØK(x, p))((FORD1短文可能對一個知態行動者 x 與一個命題 p 為真,而且她對 p 擁有證立真信念、卻沒有知識。會通過可能性方案的語意要求。類似於此,Gardiner 同時認為 Williamson 的反事實方案亦會容許前述案例滿足其語意要求。但是 Geddes 不會同意這種看法,連 Gardiner 對 Malmgren 的批評在內,理由是無中生有不足以反事實的讓我們得出任何 Gettier 案例的直覺判斷,也不足以形上學上讓我們得出這樣的判斷。基於此點,Geddes 的理論或許更具潛力。

  最後要說明的是,Gardiner 與 Geddes 都強調他們的理論的一個重要長處,是可以延伸到其他種類的思想實驗。對此,我抱持懷疑的態度。以第一節提到的第二類反例式思想實驗為例,像是僵屍這樣的思想實驗,究竟要以何種常態性來思考?此種類型的反例式思想實驗的特性,豈非正是完全逸出了常態思慮的範圍?再以懷疑論思想實驗為例,這種思想實驗的重點是訴諸某種非常嚴苛的知識準則,像是只要 S 懷疑 p,S 就不知道 p,反之亦然。但即便在最同情的理解之下,這種嚴苛的知識準則顯然會因不同的時空條件而有不同的接受度,那麼身處現代的我們,要基於何種常態考慮去接受這樣的準則呢?以此看來,要以常態性提出思想實驗的大一統理論,尚有許多研究工作必須完成。

 

 


[1] 關於本事」請參考教育部國語詞典。﹙http://dict.revised.moe.edu.tw/cgi-bin/cbdic/gsweb.cgi?ccd=nwoL7S&o=e0&sec=sec1&op=v&view=0-1

[2]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關於思想實驗的詞條敘述了幾種思想實驗的分類方式﹙https://plato.stanford.edu/entries/thought-experiment/#TaxoThouExpe﹚,請讀者參考。此處的區分並非完全互斥,譬如電車難題可在某些脈絡中反駁特定的道德理論。不過此項區分建立在思想實驗的主要功用之上,譬如功用是闡明或提出反例。

[3] 關於此類思想實驗如何不同於前述反例式思想實驗,請參考Hou 2016

[4] Gerken事實上從純粹模態理性主義再區分出雄心模態理性主義(ambitious modal rationalism),而模態經驗主義可以再行區分,由於與本文無關,此處從簡。

[5] 例如低風險是指無跳票風險,高風險自然是相反。

[6] 譬如Sosa2009﹚質疑實驗哲學如何確認真的得到他們所宣稱得到的結果又或者Cappelen2012, 2014﹚主張哲學家從未利用直覺作為哲學思想實驗的理據

[7] 溫和模態理性主義(modest modal rationalism)亦訴諸理性直覺,此處以理性直觀表示intellectual seeming,為與理性直覺做出分野。

[8] 這個案例採自Grundmann & Horvath2014: 525),而他們是採用但稍微改寫了Malmgren2011: 272Lehrer1965: 169–170)。之所以採用這個敘述,是因為稍後會談到他們對Gettier思想實驗的語意內容的看法,這將使討論更易進行。

[9] 對於任一給定思想實驗文本譬如(FORD1)﹚,如何確定在增添細節之後還是同一個思想實驗?易言之,對於一個透過特定文本而給定的思想實驗,如何確定它的等同條件?本詞條並未特別處理此議題,不過一般性的說法大致是必須保持原思想實驗的主要特性不變,以FORD1)為例不能變更的是相應的Gettier性質。關於這個問題的進一步說明,可參考侯2021

[10] 本文如以黑體呈現FORD1)直覺判斷代表它指涉到判斷

[11] 參考自侯2020

[12] 此點本文不再深究,不過他們的論證並不具有很好的說服力。此外如果任何類似的理論具備良好的論據支持受威脅的將是溫和模態理性主義

[13] 此處「必然」的位置是文法上,並非邏輯上,下述模態詞出現的位置亦同。

[14] 本文混用Gettier關係或性質與Gettier條件。

[15] 「假若」表示該條件句為反事實條件句。

[16] 二類反例式思想實驗的案例存在更明確的區分第一類的思辨重點在於類似(Nec)的命題而第二類則在於類似於(GCP)的命題第二類反例式思想實驗的條件句會是目標論題/原則必然蘊含前述可能性命題的否定。以僵屍為例條件句大略為如果X理論為真則僵屍的存在不可能。所以此二類反例式思想實驗有極大的差異,至於此中細節,將不再進一步討論。

[17] 對於命題彼此之間的邏輯關係,本文為了表達明確的考慮,借助其形式化說明之,而非其自然語言的敘述。

[18] 譬如也可以是既無證立真信念又無知識

[19] 第二種與第三種皆包括一個特殊的立場,即以常態性(normalcy)理解直覺判斷的語意暨知識論基礎。Gardiner2015)以此重新詮釋(Nec),Geddes2018)則是改變了Williamson的反事實條件句理論。由於此二者皆落入堅守(Nec)或改變之的陣營,所以不再另啟一種理論方向。

[20] 上標的「C」代表概念模態,詳細討論請見第四節。

[21]Cou的後件為何必須是全稱量號?Williamson2007第六章第四節)的考慮是,如果(Cou)的前後件都是存在量號,無法保證前後件所談論的是同一個對象,意即滿足GC條件的人不一定是擁有證立真信念但沒有知識的那個人,這是所謂前指代歸屬問題(the (donkey) anaphora problem)。

[22] 此處再度提醒並強調,本文專注於非關特異可能性的反例式思想實驗,所有關於思想實驗的討論並不一定適用於其他類型。

[23] 這是錯把一個叫馮京」的人的名字看成馬涼」Gardiner這個例子並非如同張冠李戴似的犯錯而已,而是一種特定的錯誤模式所以以此取其名

[24] FORD1)的不正確判斷可以有好幾種,為了簡化的理由,此處專注於其中之一。類似於註10本文以黑體所呈現的FORD1)直覺判斷×,指的就是判斷。

[25] Geddes詳細討論了Malmgren的可能回應方式,請參考Geddes 201839-41﹚。

[26] Geddes的論證對整個可能性語意理論皆有效譬如我們可以採取某種條件句式的可能性方案$x$p(GC(x, p) É (JTB(x, p) Ù ØK(x, p)))雖然這個條件句不會與(PosK)不一致但它同樣欠缺對FORD1)直覺判斷FORD1)直覺判斷×的正確性的解釋力

[27] 為了說明的簡便起見,我省略了他們對虛構真(truth-in-fiction)的討論並起提供了一個簡化的版本。

[28] IchikawaJarvis顯然利用了真述詞(the truth predicate)表達無限連言的邏輯性質,理論上可以利用T語架(the T-schema)或縮簡主義語架(the deflationary schema)與這個故事的所有命題皆為真,將該故事每個命題都推導出來。

[29] Gettier思想實驗的特性是關於知識與證立性等概念,而比方一個短文利用主角「看到」來作為全部或部分的理據來源,精通語言的讀者就會在其故事中排除關於該主角「失去視力」的命題。

[30] 本段關於IchikawaJarvis理論的介紹參考自侯2020

[31] IchikawaJarvis接受Kripke對後驗形上必然性的看法所以此處預設Kripke的看法成立

[32] 至於IchikawaJarvis如何定義「概念蘊含」(conceptual entailment),請參考他們的2012第四節。

[33] IchikawaJarvis的策略是將所有的專有名詞(proper names)和指示詞(demonstratives),翻譯成存在引介(existential introductions),因為現行所有已知的後驗形上學必然命題都與此二者有根本的關聯(Ichikawa & Jarvis 2009: 229-232, especially footnote 13)。

[34] IchikawaJarvis連結虛構故事到到非虛構真的方式,是利用「things are like that」(事情就像如此)的方式來說明其中的that」就是虛構故事。他們為此提出一套理論說明思想實驗的思考過程至於這是否符合心理事實則需要經驗調查2009: section 6由於此處主要關注知識論議題,故此從略。 

[35] 以下的討論參考自Williamson 2009部分亦來自2020

[36] 我省略了第三個。

[37] 正如Malmgren 2011的註73所提到,此點類似於Williamson對(Cou)的後件為何必須是全稱量號的考慮(Williamson 2007第六章第四節)。如果(Cou)的前後件都是存在量號,無法保證前後件所談論的是同一個對象,意即滿足GC條件的人不一定是擁有證立真信念但缺乏知識的人,這是所謂第三人稱歸屬問題(the (donkey) anaphora problem)。

[38] GrundmannHovrath並未表示(NecRF)是Gettier思想實驗語意內容的形式結構,這是根據他們的(NGJ)(([FORD2] ® (Something is JTB but not K)))所改寫(2014: 527)。他們主要的工作是恰當地捕捉「FORD2」,使得(NGJ)可以不受失敗案例的威脅。

[39] 本段落改寫自侯2020

[40] 本小節以下的討論曾於反例式哲學實驗的理解進路〉中簡短討論。

[41] Gardiner在一個註釋(58)表示常態性亦可理解為一種關係述詞代表對短文的常態理解其形式化為:M $x$p (NORM(x, p) É (JTB(x, p) Ù ØK(x, p)))由於她未曾多所著墨此處從略

[42] 基於中文敘述的順暢本文在一般敘述中混用通常正常等以表達常態性

[43] 對於先驗後驗的區分有任何實質的哲學重要性Williamson2013)後來明白表示反對的立場茲不贅述

[44] 關於IchikawaJarvis以及MalmgrenWilliamson反事實方案的批評參考自侯2020

[45] 請參考Williamson 2007第六章第五節,特別是二百至二百零四頁,以及Williamson 2009465)。

[46] Gardiner的表述顯然預設了可以化解前指代歸屬問題(the (donkey) anaphora problem此處茲不贅述。此外她並沒有為CouV提供完全形式化的表述CouVF)是根據(CouV)所寫就

[47] 這是Geddes討論的第二種方案由於他不採取第一種故從略請參考Geddes 2018: 47-8

[48] 有鑑於Gardiner認為她的常態性方案的優點之一,是不受到無中生有弄拙成巧的威脅,她顯然視此為思想實驗理論必須克服的難題。

 

 

作者資訊

侯維之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hou190506@ccu.edu.tw

 

上線日期:2022 年 01 月 14 日

引用資訊:侯維之 (2022)。〈反例式思想實驗〉,《華文哲學百科》(2022 版本),王一奇(編)。URL=http://mephilosophy.ccu.edu.tw/entry.php?entry_name=反例式思想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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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維之 (2021)〈反例式哲學實驗的理解進路〉,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