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意圖》(Intention) 一書的開端,安斯孔 (Anscombe 1963: 1) 觀察到,行為的有意性與意圖似乎展現在三大面向上。第一個面向是有意行為 (intentional action)。例如,在前述的案例一到三中,阿黑撞藏獒的行為似乎是有意的,但在案例四則否。第二個面向是作一行為之中的意圖 (intention in action, the intention with which one acts),這是行為者在作一個有意行為當下,藉由該行為所要達成的目的。例如,在案例二中,阿黑是有意地踩下油門以便教訓藏獒;在案例三中,他則是有意地踩下油門以便拯救小孩。而這些目的似乎也構成了阿黑踩油門當時的意圖。第三個面向是行為前意圖 (prospective intention, intention for the future),這是行為者針對其未來將作、但尚未作的行為所形成的心理狀態,而這類心理狀態經常是由關於未來行為的斷言 (assertion) 所傳達。例如,在案例一中,在還沒實際踩下油門前,阿黑就先計畫要傷害藏獒,而這個心理狀態似乎也構成了阿黑的意圖,而阿黑可以用「我將會傷害藏獒」的語句來傳達這個心理狀態。
雖然安斯孔的說明並非全然清楚,但她對於行為有意性與意圖這三大面向的劃分,啟發了後續行動哲學家對於有意行為與意圖的理論建構。他們主要採取兩條不同的進路:第一條進路是以有意行為、以及作該行為之中的意圖作為理論探問的重心:採取這條進路的哲學家先探討,當行為者實際作出一個有意行為並藉此達成某些目的時,該行為者所必備的心理狀態為何,然後他們再用這些心理狀態來解釋何謂意圖。另一條進路則是以行為前意圖作為理論探問的重心:採取這條進路的哲學家則先探討,當行為者對針對一個未來將作的行為為作出決定與計畫時,所必備的心理狀態為何,然後他們再以這些心理狀態來解釋何謂意圖。前者的進路是被安斯孔 (Anscombe 1963)、早期的戴維森 (Davidson 1963) 與高德曼 (Goldman 1970) 所採用,後者則是被布拉德曼 (Bratman 1987)、梅利 (Mele 1992)、麥坎 (McCann 1991) 所採用。其中安斯孔與早期的戴維森、以及布拉德曼與梅莉的理論分別是兩條進路中最具影響力的版本。因此,我們將在第 1 與第 2 節以他們的理論來介紹這兩條進路。
安斯孔在《意圖》一書中指出,作出有意行為的行為者可以對「你為什麼作了這個行為?」的問題給出獨特的回答 (1963: 9)。針對這個問題,作出有意行為的行為者似乎通常會指出該行為的理由 (reason)(如我踩下油門是為了傷害藏獒),但作出無意行為的行為者則會指出該行為的原因 (cause)(如我踩下油門是因為腿部肌肉抽搐)[1]。雖然安斯孔後續指出,這邊所謂的「理由」仍然是過於模糊而難以釐清 (1963: 10),且並非所有有意行為都是基於理由所作出的行為(如打哈欠)(1963: 25-8),但是她對於有意行為與理由間的關聯、以及理由與原因的區別仍然影響了戴維森。
首先,戴維森接受安斯孔對於有意行為與理由的觀察。戴維森主張,有意行為是行為者基於理由所作出的行為 (action done for a reason),而他所謂的理由是由行為者的兩個心理狀態所構成:(1) 行為者對某一類行為的慾望(例如對帶來快樂的行為的慾望)、以及 (2) 行為者對某一具體行為是這類行為的信念(例如對吃冰淇淋是帶來快樂的行為的信念)(Davidson 1963: 685-88)。這個由信念-慾望組 (belief-desire) 所構成的理由,揭露了行為者藉由某一具體行為所要達成的目的。例如,行為者之所以吃冰,是因為他想要帶來快樂、並相信吃冰是帶來快樂的行為。但是,戴維森反對將理由與原因二分。他認為,一個有意行為背後的理由也同時必須是該行為的原因 (Davidson 1963: 690-3)。這是因為,一個有意行為可能會被不同的理由所支持,但究竟哪個才是行為者作該行為真正的理由,是取決於哪個理由實際導致 (cause) 了他的行為。例如,阿紅想要給外公帶來快樂、並相信探望生病的外公可以給他帶來快樂;但阿紅也同時想要被寫進外公的繼承遺囑、並相信探望生病的外公可以讓她被寫進遺囑。而阿紅探望生病的外公的理由究竟為何,是取決於哪個信念-慾望組實際導致了她的行為(在這邊也不排除這兩個信念-慾望組可能共同導致了阿紅的行為)。
根據戴維森,若是行為者的某個信念-慾望組同時是他作某行為的理由與原因,那麼該信念-慾望組就能對該行為提出合理化解釋 (rationalizing explanation) (Davidson 1963: 685-6):它之所以能合理化 (rationalize) 該行為,是因為它將該行為揭露成為滿足行為者所慾求的目的之手段;而它之所以能解釋 (explain)該行為,是因為它是導致該行為的原因。而只要行為者的行為可以被某一信念-慾望組以如此的方式來合理化解釋,那麼該行為即是他基於某理由而作出的行為,而這類基於理由所作出的行為即是有意行為。
在提出對有意行為的分析後,戴維森進一步以有意行為以及其中的目的來分析意圖。根據他的看法,一個有意行為是行為者基於某個理由(亦即某個信念-慾望組)而作出的行為,該信念-慾望組揭露了行為者藉該行為以便達成的目的,而此一目的即構成了行為者在作該行為之中的意圖 (Davidson 1963: 689-90)。假設小美之所以去探望生病的外公,是因為她想要給外公帶來快樂、並相信探望外公可以給他帶來快樂。基於她的慾望和信念,我們可以知道,她藉由探望外公所要達成的目的是給外公帶來快樂。而這個目的就構成了小美在探望外公行為之中的意圖:她探望外公的意圖是為了要給他帶來快樂。
戴維森繼而主張,當我們說行為者有某意圖時,我們並不是指涉一個獨立的心理狀態;相反地,我們只是意指,行為者的行為是有意的、行為者是基於某個信念-慾望組而作出此行為、行為者在作該行為之中是要達成他所慾求的某個目的 (Davidson 1963: 689-90)[2]。戴維森這一套有關於意圖的分析蘊含著,意圖可以被化約為作有意行為之中的目的,而有意行為與其中的目的則可以進一步被提供合理化解釋的信念-慾望組來解釋。因此,戴維森的早期理論也被稱為有關於意圖的化約論、或是有關於有關意圖的信念-慾望理論 (the belief-desire theory about intention)。
與早期的戴維森相反,布拉德曼是以行為前意圖作為理論建構的起點。布拉德曼指出,安斯孔與戴維森從有意行為與作有意行為之中的目的來分析意圖的進路,無法解釋行為前意圖的獨特性 (Bratman 1987: 5-11)。行為前意圖是行為者針對其未來將作、但尚未作的行為所形成的心理狀態[3]。當這類意圖成功地引導行為者作出一個有意行為時,它也會成為行為者作一行為中的意圖。例如,當阿黑依照他傷害藏獒的計畫而開車撞藏獒時,他作該行為之中的意圖也是傷害藏獒。
但是,行為前意圖與作行為之中的意圖仍有區別。首先,某些行為前意圖可能沒有在未來引領行為者的行動、並成為行為者作行為之中的意圖。例如,阿黑可能事前形成傷害藏獒的計畫,但卻最後沒有依此行動;或是阿黑正要上車時突然看到小孩被藏獒威脅,情急之下的他遺忘了報復計畫,而為了拯救小孩而奮不顧身踩下油門。在這些例子中,阿黑的行為前意圖是傷害藏獒,但傷害藏獒在最後沒有成為他作行為之中的意圖。再者,行為者作行為之中的意圖有時並非是來自於他的行為前意圖。例如,對向的車忽然打開刺眼的大燈,並讓在車上的阿黑立刻自然地抬起手來擋住刺眼的燈光——但他事前卻全然沒有想到、甚至是計畫要抬手。在這個例子中,擋住刺眼的燈光是阿黑作抬手行為之中的意圖,但並非是他行為前的意圖。
除了這些區別外,布拉德曼更進一步指出,行為前意圖有某些獨特的功能,使其無法被作有意行為之中的目的(以及目的背後的信念-慾望組)來分析,而行為前意圖才應該被當作理論的探問起點。但究竟何謂行為前意圖?行為前意圖又具有哪些獨特的功能?
布拉德曼主張,行為前意圖涉及了行為者對某個計劃的決心 (commitment to a plan),此一對於計畫的決心是行為者事先形成以便引領他未來的行為 (Bratman 1987: 15)。此一決心進一步展現在兩個層面上:在思考的層面上,該決心使行為前意圖具有解決力 (settling force)、穩定力 (stabilizing force)、以及推論架構力 (framing force on future-deliberation)。在行為的層面上,該決心使行為前意圖具有行為控制力 (conduct-controlling force)。讓我們逐一考慮這些意圖的功能。
(1) 解決力:行為者可以在實踐思辨 (practical deliberation) 中思考要如何解決(settle)他的實踐問題 (practical question)——亦即他在未來要作甚麼行為的問題。根據布拉德曼,一般的慾望僅在行為者的實踐思辨中支持 (support) 不同的行為,但它尚未解決行為者將來要作甚麼的實踐問題。例如,阿白想要今晚去圖書館,但他同時也想要今晚去阿黑的派對,阿白的這些慾望只是對這兩個行為給予支持性的考量,但它們尚未解決阿白今晚要作甚麼的實踐問題。但行為前意圖意圖則不同,這類意圖解決了行動者的實踐問題,並藉此對行動者的實踐思辨畫下結論。例如,若是阿白已經意圖今晚去阿黑的派對,那麼這意謂著阿白已經對其實踐思辨下了結論、他已經解決了他今晚要作甚麼的實踐問題——他將要去阿黑的派對。因此,行為前意圖不同於慾望而具有解決力 (Bratman 1987: 16)。
(2) 穩定力:由於行為前意圖解決了行為者在未來要作甚麼行為的實踐問題,這類意圖通常會讓行為者不再度進行實踐思辨——除非行動者獲得新的資訊、或是相信有客觀的情事變更。例如,若是阿白僅是想要今晚去阿黑的派對,那他還是有可能再三思考他今晚到底要作甚麼。但若是阿白已經意圖今晚去阿黑的派對,那麼他通常就不會再度考量他今晚到底要作甚麼,除非他後來得知他的仇人也會出現在派對。因此,行為前意圖不同於慾望而具有穩定力 (Bratman 1987: 16)。
(3) 推論架構力:由於行為前意圖解決了行動者在未來要作甚麼行為的實踐問題,這類意圖也簡化並形塑了行為者後續的實踐思辨架構:在後續的實踐思辨中,行為者可以僅考慮到實現行為前意圖的手段,並排除那些和既存行為前意圖不一致的行為。例如,若是阿白僅僅是想要今晚去阿黑的派對,那麼該慾望仍無法簡化他的實踐思辨——畢竟阿白仍可能有其它相衝突的慾望,而他仍可以一一考慮是否要從事這些相衝突的行為、以及達成這些行為的手段有哪些。但若是阿白意圖今晚去阿黑的派對,那麼他就可以僅基於該意圖來考慮今晚去派對的手段,並將其它不一致的行動(如今晚去圖書館)從他的實踐思辨中排除。因此,行為前意圖不同於慾望而具有推論架構力 (Bratman 1987: 17)。
(4) 行為控制力:最後,基於行為前意圖的上述三個特性,這類意圖對行為者未來的行為具有控制力 (conduct-controlling),而慾望對行為者未來的行為僅具有影響力 (conduct-influencing)。例如,若是阿白僅僅想要去阿黑的派對,那阿白仍然有可能不會依此慾望來行動——或許仍有其它的慾望會影響並決定阿白未來的行為。但要是阿白意圖要去阿黑的派對,那麼在一般狀態下,阿白即會依照此意圖來規劃並引領他將來的行動 (Bratman 1987: 16)。
重要的是,布拉德曼主張,基於行為前意圖上述的功能,行為前意圖對於思考資源有限並需要協調 (coordinate) 行為的行為者來說,是不可或缺的 (Bratman 1987: 2-3, 29-30)。首先,我們的思考資源有限。我們無法不斷地進行實踐思辨並衡量要作哪個行為、我們也無法在實踐思辨中一次考量到所有可能作的行為。因此,我們可以藉由形成行為前意圖來事前計畫我們在未來要作的行為。一旦形成這類意圖之後,我們就不用不斷地重新衡量未來要作甚麼(這是基於行為前意圖的穩定力)。我們也可以在實踐思辨中,僅考慮到實現這類意圖的手段,並將和這些意圖不一致的行為給排除(這是基於行為前意圖的推論架構力)。基於這些特性,行為前意圖使我們得以最佳化地運用我們有限的思考資源。
再者,我們需要和他人以及未來的自己協調彼此的行為。同樣地,我們可以藉由形成行為前意圖來事前計畫我們在未來要作的行為。一旦形成這類意圖後,我們即會對該計畫有決心(這是基於行為前意圖的解決力),該計畫也會使我們不再重新考量要作甚麼(這是基於行為前意圖的穩定力)、並引領我們將來的行動(這是基於行為前意圖的行為控制力)。基於這些特性,行為前意圖使我們得以和他人、以及未來的自己協調彼此的行為。例如,若是阿白已經意圖(而非僅僅是想要)要去阿黑的派對,那麼其他人即可以基於阿白的這個意圖來調整他們的行為(如今晚也帶阿白喜歡喝的酒到派對中),下午的阿白也可以基於此意圖來調整自己的行為(如下午告知老闆今天會提早下班)。
布拉德曼對行為前意圖的分析在這四十年來成為了最具影響力的主流理論,並促使大部分當代的行動哲學家以行為前意圖的特性來理解何謂意圖(本文在之後也將以「意圖」一詞來指涉行為前意圖)。事實上,大部分當代的行動哲學家也是以布拉德曼所提出的上述特性來解釋何謂意圖——縱使這些哲學家對於意圖與有意行為間的關聯仍然和布拉德曼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根據梅利 (Mele 1992),意圖作為一個意向性態度是由某個表徵內容與對該內容的態度所構成:其表徵內容是一個未來的計劃,而其態度則是決定執行該計畫 (being settled on carrying it out)(Mele 1992: 144-5)。而意圖的典型功能為:對行為者的實踐思辨畫下結論、開啟行為者目的-手段之推論 (means-end reasoning)、激發行為者的有意行為、並以其表徵內容來控制引導其行為 (Mele 1992: 130-40)。而梅利在這邊對意圖之功能的描述實與布拉德曼的描述有許多相符之處。此外,麥坎 (McCann 1991: 26) 主張,行為者的意圖體現了行為者決定好的目標 (settled objective) ;哈爾曼 (Harman1976: 438) 認為,行為者的意圖解決了他將來要做甚麼的問題;魏勒曼 (Velleman 1989: 111) 則宣稱,行為者的意圖包含了行動的決心。這些哲學家同樣是以對某個未來行為、計畫、或是目標的決心來分析意圖,而這類分析也與布拉德曼對意圖的描述相符。
重要的是,基於布拉德曼的影響,許多當代的行動哲學家認為意圖的獨特功能讓意圖無法被化約為信念-慾望組。首先,意圖無法被化約為 (1) 行為者對於作某類行為的慾望、以及 (2) 行為者對其將作或正在作的具體行為是這類行為的信念:縱使阿白想要作帶來愉悅感的行為,並相信周末追劇一整天會帶來愉悅感,這也不蘊含著阿白已經決定好並意圖要在周末追劇一整天 (Bratman 1987: 18-19)。此外,意圖也無法被化約為 (1) 行為者當下最強的慾望、以及 (2) 行為者有關於他未來將依此慾望行動的信念:縱使阿白在當下最強烈的慾望是要在周末追劇一整天、縱使他也相信他在周末將會向誘惑屈服而追劇一整天,這也不蘊含著阿白已經意圖要在周末追劇一整天——他仍有可能尚未決定周末將要做甚麼,他甚至有可能會在實踐思辨中排拒追劇一整天的行為,並採取手段來讓他無法在周末追劇一整天 (Bratman 1987:19-20, Mele 1992: 141-2)。
更根本地說,慾望沒有解決行為者未來要作甚麼行為的實踐問題。縱使一行為者想要作 φ、縱使他作 φ 的慾望是最強烈的,這也不代表他已經對實踐思辨畫下了結論而決定要作 φ;而這也不代表行為者在將來的實踐思辨中,會專注思考達成 φ-ing 的手段,並去排除其他與 φ-ing 不一致的行動。但這個決定力與推論架構力的特性,恰好是意圖所必須具備的。因此,大部分的當代行動哲學家認為,意圖無法被化約為慾望:縱使行為者作 φ 的慾望是最強的,這也不代表他意圖作 φ。但是,意圖和慾望仍有緊密的關係:在行為者的實踐思辨中,作 φ 的慾望可以構成支持 φ-ing 的考量,而進一步影響行為者最終形成的意圖。
如我們所見,有關於意圖的信念-慾望理論或是化約論在近幾十年來成為少數意見。但在近期,有些化約論的支持者則開始對慾望作出更詳細的刻畫,並以此來解釋慾望如何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擁有和意圖相同的功能。例如,辛哈巴布 (Sinhababu 2013) 主張,慾望可以引導行為者的注意力至他所慾求的目的、以及滿足該目的之手段。若是行為者想要達成目的 E,並相信 φ-ing 會使 E 更有可能達成,那麼該信念-慾望組即可以提供行為者作 φ 的動力 (motivational force)——而此動力的強度是由行為者對目的 E 所慾求的程度,以及他相信 φ-ing 使 E 更有可能達成的程度而定。例如,小明有多少動力要去參加律師國考補習班,是取決於他對成為律師此一目標的慾求強度、以及他相信參加補習班使他更有可能成為律師的程度而定。當然,φ-ing 可能會同時促進或是阻撓行為者所欲求的其他目的,但若是經過和不同信念-慾望組的折衝後,某一個信念-慾望組在最終仍能夠提供行為者作 φ 的足夠動力的話,那麼該信念-慾望組就足以構成作 φ 的意圖 (Sinhababu 2013: 680-2)。假設小明也慾求要多省錢,並相信不參加國考補習班會幫助他省錢,但若是在經過不同慾望間的折衝後,小明仍有足夠動力要去參加補習班,那麼他想要成為律師的慾求以及他對於參加補習班如何幫助他成為律師的信念,就可以構成他參加補習班的意圖。
重要的是,根據辛哈巴布,由於此一信念-慾望組具有足夠的動力來激發小明去參加補習班,這解釋了為何意圖具有行為控制力 (689)。而由於此一信念-慾望組可以進一步引導小明的注意力到參加補習班的後續手段,這解釋了為何意圖具有推論架構力。此外,瑞吉 (Ridge 1998) 主張,大部分的行為者會偏好,在對實踐思辨下了結論後就不再度去思考實踐問題;辛哈巴布則主張,行為者在一般狀況下,不會去重新思考他們是否應繼續相信某命題或是慾求作某行為-除非這些行為者相信有情勢變更 (Sinhababu 2013: 690-91)。這則解釋了為何意圖具有穩定力。
意圖的化約論所面臨最大的問題在於慾望是否可以解釋意圖的決定力、以及此決定力是否是意圖必然具備的特性。反化約論者如布拉德曼與梅利強調,意圖在實踐思辨中解決了行動者的實踐問題,但這個特性是欲望所不具備的。與此相對,辛哈巴布則主張,有時一信念-慾望組可以不經實踐思考而直接提供行為者作某一行為的動力,只要該動力足以激發行為者作出此行為,行為者即有作該行為的意圖。由此可見,若是意圖最主要的功能是解決行動者的實踐問題,那麼意圖會涉及了行動者對一個行為的決心 (commitment to act),而此決定力的特徵是較難以被單純的信念-慾望組來解釋。但若是意圖最主要的功能是引領並控制行為者的有意行為,那麼此行為控制力的特徵是可以較容易地被信念-慾望組來解釋。
我們在前兩節考慮了意圖與慾望之間的關連與區別。在以下兩節,我們將進一步考慮,意圖與其他態度之間的關連與區別。從表面上看來,意圖似乎和兩類態度間有緊密的關係。第一類是有關於哪個行為是最好的、︁或是最有理由作的最佳性判斷 (better judgment),這類判斷似乎可以引導行為者形成或修改其意圖:若是行為者判斷 φ-ing 在各個面向上是最好的,或是 φ-ing 是他最有理由作的,那麼他通常也會意圖作 φ。例如,若是阿紅判斷,探望生病的外公是她週末最有理由作的行為,那麼她通常也會意圖在周末探望生病的外公。第二類態度則是有關於行為者未來將會作出哪些行為的信念,這類信念似乎會伴隨著行為者的意圖:若是行為者意圖作 φ,那麼他通常也會相信他在未來將會 φ。例如,若是阿紅已經意圖在周末探望外公,那麼她通常也會相信她將會在周末探望外公。
意圖與這兩類態度的關聯可以進一步被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概念上的關聯,亦即行為者的意圖在概念上蘊含最佳性判斷或是未來行為信念。例如,若是阿紅判斷探望生病的外公是她週末最有理由作的行為,那麼她也必然會意圖在周末探望生病的外公;而若是阿紅已經意圖在周末探望外公,那麼她也必然會相信她會在周末探望外公。第二類則是理性上的關聯,亦即行為者的意圖在理性上至少應和其最佳性判斷或是未來行為信念維持融貫。例如,若是阿紅判斷探望生病的外公是她週末最有理由作的行為、︁且她也是理性的話,那麼她也會意圖在周末探望生病的外公;而若是阿紅已經意圖在周末探望外公、︁且她也是理性的話,那麼她也會相信她會在周末探望外公。我們在這一節將先考慮意圖與最佳性判斷的理性與概念上關聯。
大部分當代哲學家認為,意圖和最佳性判斷有理性上的關聯,他們認為實踐理性的一個最基本要求為:
堅志要求 (The Enkratic Requirement):理性要求,若是行為者判斷 φ-ing 在各個面向考量上是最佳的行為,那麼他也應同時意圖作 φ。
在這邊應注意的是,堅志要求所涉及到的最佳性判斷並非是道德判斷,而是行為者在衡量所有評價面向的考量(如道德、私利)後所作出的全面最佳性判斷 (all-things-considered better judgment)(見 Davidson 1969; Mele 1987: ch.1)。
絕大部分的哲學家認為堅志要求是實踐理性的根本要求。這是因為違反堅志要求會構成意志不堅 (weakness of will, akrasia),而意志不堅是實踐不理性的典型樣態之一:行為者一方面判斷 φ-ing 是最好的,但另一方面他卻欠缺作 φ 的意圖,所以他的意志無法與他的價值判斷相融貫 (cohere)。但是,奧迪 (Audi 1990) 與阿琶莉 (Arpaly 2002: ch.2) 則指出,遵守堅志要求並非總是理性的。這是因為,有時候行為者的最佳性判斷可能有所偏誤,而他的直覺性反應 (gut reaction) 反而可以更好地反映哪個行為真正是最佳、最有理由作的。在這種狀況之下,違背堅志要求而依循直覺反應反而會是理性的。例如,《頑童歷險記》中的哈克在一開始真誠地相信,舉報逃跑的黑奴吉姆是最佳的行為;但是,他也同時有拒絕舉報吉姆的強烈直覺反應。在這種狀況下,依據他的直覺性反應來形成意圖反而會是比較理性的。
當然,奧迪與阿琶莉在這邊的主張預設了,實踐理性的功能在於正確地認知行動的規範性理由、並依照這些理由來形成意圖。但大部分當代的分析哲學家認為,實踐理性的功能僅在於維持實踐態度之間、以及實踐態度與信念之間的融貫性 (coherence)。事實上,那些把實踐理性當作正確認知並依循規範性理由而意圖的哲學家們也承認,狹義下的實踐理性僅涉及了態度間的融貫性(見 Parfit 2011: ch.5)。而在這個狹義的實踐理性觀下,堅志要求仍然是一個最根本的實踐理性要求-它要求行為者維持他的意圖與最佳性判斷之間的融貫。但是,當代分析哲學家仍然對堅志要求作為一種融貫性要求有所爭議。其中一個主要爭議,涉及到了堅志要求的範圍 (scope)。
根據布倫恩 (Broome 1999, 2007, 2013) 的分析,我們可以將一個理性要求的範圍給出不同的劃界。以堅志要求為例,我們可以有兩種不同的範圍劃界:
廣域堅志要求 (Wide-scope Enkratic Requirement):理性要求:[若是行為者判斷 φ-ing 在各個面向考量上是最佳的行為,那麼他也同時意圖作 φ。]
狹域堅志要求 (Narrow-scope Enkratic Requirement):若是行為者判斷 φ-ing 在各個面向考量上是最佳的行為,那麼理性要求:[他也同時意圖作 φ。]
上述兩個要求中的括號劃清了理性要求的範圍:僅有括號內的態度是該要求所規範的對象。就廣域堅志要求來說,其規範對象同時包含了行為者的最佳性判斷與行為者的意圖。因此,當行為者的最佳性判斷與意圖不融貫時,他可以藉由修正他的最佳性判斷、或是修正他的意圖來滿足廣域堅志要求。舉例來說,當行為者判斷絕食是最佳的行為,但卻欠缺絕食的意圖時,他可以藉由拋棄他的最佳性判斷(例如不再判斷絕食是最佳的)、或是修改他的意圖(例如形成絕食的意圖),來滿足廣域堅志要求。
與此相對,狹域堅志要求的規範對象僅包含了行為者的意圖,而行為者的最佳性判斷僅是觸發此要求的「先決條件」(condition) 而已。因此,當行為者的最佳性判斷與意圖不融貫時,他僅能藉由修正他的意圖來滿足狹域堅志要求。舉例來說,美國的某些州禁止在公共空間飲酒,一旦行為者身處這些地域,那麼公開飲酒禁令就會適用於他。因此,身處這些地域是觸發公開飲酒禁令的先決條件。同樣地,一旦行為者判斷絕食是最佳的行為,那麼狹域堅志要求就會適用於他、並要求他形成絕食的意圖。因此,作出該最佳性判斷也是觸發狹域堅志要求的先決條件。重要的是,排除觸發這些要求的先決條件並非是滿足這些要求的方式。例如,一個堅決不踏入禁止公然飲酒州的「飲君子」,嚴格來說並沒有滿足公開飲酒禁令的要求,他僅僅是排除觸發此要求的先決條件而已。同樣地,一個放棄絕食是最佳的判斷的行為者,嚴格來說並沒有滿足狹域堅志要求,他僅僅是排除觸發此要求的先決條件而已。因此,這個行為者僅能藉由修正他的意圖,但無法藉由拋棄他的最佳性判斷來滿足狹域堅志要求。
布倫恩認為堅志要求是態度間融貫性的要求,因此堅志要求是一種廣域要求 (Broome 2013)。但是,克洛德尼 (Kolodny 2005)、史坎倫 (Scanlon 2007)、與施洛德 (Schroeder 2004, 2009) 則認為,堅志要求是一種狹域要求。這是因為,若是行為者僅僅是基於他欠缺作 φ 的意圖,而去修正他對 φ-ing 是最佳行為的判斷時,行為者似乎是僅僅是在合理化 (rationalize) 其意圖。例如,當行為者判斷絕食是最佳的行為,但卻欠缺絕食的意圖,那麼他在理性上就應該形成絕食的意圖,而不應該去修正他的最佳性判斷來迎合其意圖。而由於行為者無法藉由拋棄其最佳性判斷來滿足狹域堅志要求,狹域要求似乎能比較好地解釋,為何修正最佳性判斷以迎合意圖並非是滿足堅志要求的方式之一。
當然,廣域堅志要求的支持者也認為,修正最佳性判斷以迎合意圖是不理性的,只是其不理性之處並非在於其違反了堅志要求。首先,布倫恩指出 (Broome 2013a: 139-40),若是行為者的最佳性判斷是被其他信念所支持時,那麼修正其最佳性判斷很可能會導致他違反有關於判斷與信念間融貫性的理性要求。假設行為者之所以判斷絕食是最佳的行為,是因為他相信抗議碳排放政策是最佳的行為,並相信絕食是抗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今天若是行為者基於欠缺絕食的意圖而拋棄該最佳性判斷,那麼他的判斷與信念間也會處於不融貫的關係,並導致他違反理論理性 (theoretical rationality) 的要求(他相信抗議碳排放政策是最佳的行為、相信絕食是抗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卻沒有判斷絕食是最佳的行為)。當然,當行為者的最佳性判斷沒有被其他信念或證據所支持時,基於其意圖來修正該最佳性判斷就不會導致上述信念與判斷間的不融貫。但是,布魯恩進一步指出,理性除了針對態度間的融貫性要求外,也有所謂的「態度立論禁令」(basing prohibitions)(見 Broome 2013a: 140-1, 187-88; Way 2011: 324-5),這些禁令是禁止行為者基於某一類態度來形成或修正另一類態度(例如,基於意圖來修正其最佳性判斷)。因此,修正最佳性判斷以迎合意圖的行為者仍然會違反這類理性的要求。換句話說,對於廣域堅志要求的支持者來說,堅志要求僅是態度間融貫性的要求,而這類融貫性的要求是一種廣域要求,它可以藉由修改處於不融貫關係中的任一態度來滿足。而基於意圖來修正其最佳性判斷的不理性之處,並不在於其違反了堅志要求,而是在於其違反了理論理性的要求或是態度立論禁令[4]。
接著讓我們考慮意圖與最佳性判斷在概念上的關聯。大部分當代的行動哲學家承認,行為者的意圖與最佳性判斷間有事實上的緊密關聯:若是行為者判斷 φ-ing 在各個面向考量上是最佳的,那麼他在正常狀況下也會意圖作 φ。但他們對應該要如何解釋此一關聯則有所爭論。根據最佳性判斷的內在論,意圖和最佳性判斷有概念上的關聯,而此一概念上的關聯解釋了這兩者在事實上的關聯。與此相對,根據最佳性判斷的外在論,意圖和最佳性判斷沒有概念上的關聯,而是有其它的心理狀態或成因解釋了這兩者在事實上的關聯。
內在論的支持者主要是基於兩類理論來論證意圖和最佳性判斷的概念上關聯。第一類是關於最佳性判斷的非認知論 (non-cognitivism about evaluative judgment)。舉例來說,黑爾 (Hare 1952) 認為,最佳性判斷是一種對於行為者對於自己行為的命令 (command):若是行為者判斷絕食抗議是最佳的行為,那麼他即是在命令自己絕食抗議 (192)。而黑爾進一步主張,行為者對於此類行為命令的認可,是由其有意行為所揭露:若是行為者在非強迫的狀態下有意地絕食抗議,他即是真誠地認可有關於絕食抗議的行為命令 (20)。因此,對於黑爾來說,行為者在非強迫狀態下的有意行為 φ-ing,揭露了他對於作 φ 的行為命令的認可——而該命令即構成了 φ-ing 是最佳行為的價值判斷。黑爾因而認為,意志不堅在非強迫的狀態下是不可能發生的:若是行為者在非強迫狀況下有意地絕食抗議,那麼他就必然是認可絕食抗議是最佳的行為。更概括地說,若是我們認為,行為者是否真誠地判斷一個行為是最佳的,是由他在非強迫狀態下形成的意圖或作出的有意行為所揭露,那麼行為者的意圖或是有意行為即會和他的最佳性判斷有概念上的關聯(見 Hare 1952: 169; Gibbard 2003: 152-8)。
另一類支持內在論的理論是規範性的意圖觀。 舉例來說,夏 (Shah 2008) 主張,行為者是否要意圖作 φ 的問題,在實踐思辨中是由行為者是否應該作 φ 的問題來解決。因此,行為者作 φ 的意圖蘊含行為者對於 φ-ing 是他應該作的行為的價值判斷。此外,戴維森 (Davidson 1969) 與特南鲍姆 (Tennenbaum 2007: ch.2) 主張,作 φ 的意圖蘊含了「全出最佳性判斷」(all-out judgment):這類判斷是無條件式的,它的內容是「φ-ing 就是最佳的」(tout court the best)。雖然戴維森與特南鲍姆認為意圖蘊含了全出最佳性判斷,他們仍反對黑爾,而主張意志不堅在概念上是有可能的。根據他們,這是因為行為者的意圖仍有可能和他事前所作的「全面最佳性判斷」(all-things-considered judgment) 相衝突。與全出最佳性判斷相對,全面最佳性判斷僅是條件式的,它的內容是「若是根據所有面向上的考量,φ-ing 是最佳的」(the best, when all things considered)。根據戴維森,由於全面最佳性判斷僅是條件式的,它仍然無法完全引領行為者作出決定並形成意圖。因此,行為者仍有可能在一方面作出 φ-ing 是最佳的全面最佳性判斷,但在另一方面卻有相反的意圖(與其所蘊含的全出最佳性判斷)。雖然戴維森試圖藉由這兩類最佳性判斷的區別來解釋意志不堅的可能性,許多哲學家指出他的理論仍然預設了一種規範性的意圖觀。這是因為,他的理論仍蘊含,行為者的意圖與他的全出最佳性判斷有概念上的關聯,以致這兩者不可能互相衝突。更概括地說,若是我們認為意圖有規範性的面向——或者是解決是否要意圖作某行為的問題即是解決是否應該作該行為的問題、又或者是意圖蘊含了某一類的最佳性判斷——那麼行為者的意圖也會和其最佳性判斷有概念上的關聯。
與此相對,最佳性判斷的外在論的支持者則主張,意圖與最佳性判斷沒有概念上的關聯。而這兩類心理狀態在事實上的緊密關聯,是被其它的心理狀態或成因解釋。外在論的支持者主要是訴諸於兩大類的心理成因。第一類是作為行為者的構成性慾望 (constitutive desire)。例如,魏勒曼 (Velleman 1992a) 主張,一個存有之所以是行為者,是因為他有基於規範性理由 (normative reason) 而行動的欲望-是此一慾望使一個存有成為行為者。而此一欲望解釋了,為什麼行為者在一般狀態下,會依照他對哪一個行為是他最有理由作的判斷來形成意圖。另一類心理成因則是行為者的理性傾向 (rational disposition)。例如,克洛德尼 (Kolodny 2005, 2008) 與史坎倫 (Scanlon 1998: ch.1; 2007) 主張,一個理性的行為者,會依據他對於規範性理由的判斷來形成或是修改他的態度。換句話說,理性的傾向即是依據對規範性理由的判斷來形成或修改態度的傾向。而此一傾向解釋了,為什麼行為者在一般狀態下會依照他對於規範性理由的判斷而形成意圖。
有關於內在論與外在論的爭議,牽涉到要如何解釋意圖與最佳性判斷之間看似緊密的事實上關聯。內在論能夠訴諸於意圖與最佳性判斷的概念上關係來對此一關聯給出有趣的解釋。但內在論的問題在於,它排除了、或至少大大地限縮了意志不堅的可能性。此外,內在論也似乎對擁有意圖或是作出有意行為的能力設下了較高的門檻:一個存有必須要有能力作出最佳性判斷,才能夠形成意圖或作出有意行為(見 Velleman 1992b)。
與此相對,外在論則能夠對意志不堅給出好的解釋。但外在論的問題在於,它對於意圖與最佳性判斷的緊密關聯的解釋比較欠缺實質內容:它僅僅告訴我們,大部分的行為者有某個心理成因來橋接此兩類心理狀態,而擁有此一心理成因是成為一個行為者或是理性人的條件。此外,外在論也蘊含著,那些欠缺此一心理成因的行為者,其意圖與最佳性判斷可以是完全欠缺任何關聯的。但是此一個蘊含似乎與內在論排除意志不堅的可能性看來同樣地極端(見 Stroud 2003)。而要如何在這兩個理論極端中找到一個平衡點,仍然是當代意圖與道德心理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議題。
接著讓我們考量意圖與信念的關聯。我們在第1節提到,安斯孔指出行為前意圖經常是被關於未來行為的斷言 (assertion) 所傳達 (1963:1-2)。例如,若是阿白意圖今晚要去阿黑的派對,那麼他通常會藉由「我今晚會去你的派對」這類的陳述句來傳達他的意圖。由於斷言通常是被用來傳達陳述者的信念,安斯孔在這邊的觀察似乎暗示著,行為者的意圖與未來行為信念間有著事實上的緊密關聯:若是行為者意圖作 φ,那麼他在正常狀況下也會相信他將會 φ。事實上,由於大部分當代的行動哲學家認為意圖對行為者將來的行為具有控制力,所以他們也大多同意,行為者作 φ 的意圖通常會伴隨著他將會 φ 的信念——哈曼 (Harman 1976) 甚至主張,這個特性是意圖和慾望的主要區別。 但是,當代的行動哲學家對於意圖與未來行為信念是否有理性上或概念上的關聯,則有所爭論。
先讓我們考慮意圖與未來行為信念在理性上的關聯。布拉德曼指出,意圖和未來行為信念有理性上的關聯,這是因為有下列的理性要求規範這兩類態度間的融貫
意圖信念一致性要求 (Intention-Belief Consistency Requirement):理性要求:[若是行為者意圖作 φ,那麼他應欠缺他將不會 φ 的信念]。
為何意圖信念一致性會是個理性的要求?根據布拉德曼,這是因為意圖信念的不一致性將會削弱行為者對其未來行為的融貫規劃 (Bratman 1987: 38-39):若是行為者意圖作 φ,但又同時相信他將不會 φ,那麼他會一方面依據他作 φ 的意圖來規劃安排未來的行為,但另一方面又依據他對自己將不會 φ 的信念來規劃安排其他相反的行為。
有趣的是,布拉德曼認為,理性僅禁止行為者[意圖作 φ,並同時擁有自己將不會 φ 的信念]——他稱此為意圖信念不一致性 (intention-belief inconsistency);但理性並沒有禁止行為者[意圖作 φ,並同時欠缺自己將會 φ 的信念]——布拉德曼稱此為意圖信念不完整性 (intention-belief incompleteness) (Bratman 1987: 38)。這是因為,意圖信念不完整性削弱融貫規劃的程度較小:當行為者意圖作 φ、並同時欠缺自己將會 φ 的信念時,他仍可以基於他不可知的態度而形成條件式的行為規劃。例如,行為者可以意圖搭上高鐵接駁車,但同時欠缺他將會搭上接駁車的信念。而基於他不可知的態度,他可以進一步意圖[當他搭上高鐵接駁車時,用手機訂高鐵票],並同時意圖[當他沒搭上高鐵接駁車時,用手機訂客運票]。相反地,當行為者意圖作 φ、並同時擁有自己將不會 φ 的信念時,他可以基於他將不會 φ 的信念而形成非條件式的行為規劃,而這些規劃會和他基於作 φ 的意圖而產生的行為規劃相衝突。例如,行為者可以意圖搭上高鐵接駁車,但同時相信他將不會搭上接駁車。基於他對他不會搭上高鐵接駁車的信念,他可以進一步意圖用手機訂客運票;而基於他搭上高鐵接駁車的意圖,他則可以進一步意圖用手機訂高鐵票。但這兩個進一步的規劃是相衝突的,因為行為者不會既用到客運票、又用到高鐵票。因此,布拉德曼認為,意圖信念不一致性是不理性的,而意圖信念不完整性的不理性程度則較低 (Bratman 1987: 38-40)。
布拉德曼對於意圖信念不一致性的看法受到了兩類的攻擊。首先,馬魯席茲 (Marušić 2015) 指出,意圖信念不完整性也同樣是不理性的。若是行為者一方面相信 P,但另一方面卻又對 P 抱持著不可知的態度,那麼他的認知狀態仍然是部分地不一致 (partially inconsistent)。同樣地,若是行為者一方面意圖作 φ,但在另一方面卻又對他是否將會 φ 抱持著不可知的態度,那麼他的意圖與信念也是部分地不一致。而部分不一致的意圖與信念也同樣地會削弱未來行為的融貫規劃 (Marušić 2015: 55-58)。此外,麥坎主張,意圖信念不一致並非總是不理性的 (McCann 1991:31-2)。這是因為,在某些例外狀態下,一個理性的行為者可以意圖作 φ、並同時相信他將不會 φ。舉例來說,若是行為者知道嘗試射中靶心的成本很低、且成功的效益很大(如獲得高額的獎賞),那麼縱使他相信他將不會射中靶心,他在理性上仍應該意圖去射中靶心。因此,在這個例子中的行為者應該[意圖射中靶心,並同時相信他將不會射中靶心]——但在此狀況下的意圖信念不一致性並非是不理性的。
接著讓我們考慮意圖與未來行為信念在概念上的關聯。有些當代的行動哲學家受到安斯孔的影響,而提出並擁護了意圖的認知論 (cognitivism about intention)。根據弱的意圖認知論,行為者作 φ 的意圖蘊含著他將會 φ 的信念;根據強的意圖認知論,行為者作 φ 的意圖可以被化約為他將會 φ 的信念。[5]
支持認知論的理論考量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來自於行為者對自己有意行為的自我知識 (self-knowledge)。我們在第 1 節看到,安斯孔指出,雖然有意行為和理由有緊密的關係,並非所有有意行為都是基於理由而作的行為。例如,行為者可以有意地舞動雙手,但針對「你為什麼作了這個行為?」的問題,他仍然可以回答:「不為了甚麼理由」(Anscombe 1963: 25-8)。但是,安斯孔注意到,這個行為者似乎還是可以不藉由任何觀察或推論,而直接地知道他正在舞動雙手。因此,對安斯孔來說,有意行為與其他行為的區別,似乎不在於行為者是否可以對前者提出理由,而是在於行為者對於前者可以擁有直接的自我知識 (Anscombe 1963: 13-5, 28-9)。安斯孔關於有意行為的這個主張,在後續則被賽蒂亞 (Setiya 2008) 所進一步發展、辯護: 首先,行為者對於自己正在作的有意行為的知識,並非是行為者考量到有關於自己身體動作的體感 (proprioception) 而推論得出——這是因為行為者對自己正在作的身體動作並非總是有完全正確的體感 (Setiya 2008: 392-4)。再來,這一類知識也並非是行為者考量到自己有甚麼意圖而推論得出的——這是因為,若是行為者對其有意行為的知識是如此推論得出的話,那麼唯有在進行此類推論後,行為者才能夠知道自己的有意行為為何。但是,行為者對於其正在作的有意行為的自我知識似乎並非是如此偶然的 (contingent) (Setiya 2008: 394-5)。賽蒂亞結論,是基於行為者的有意行為 φ-ing 蘊含著作 φ 的行為中意圖,且此作行為之中的意圖進一步蘊含行為者正在 φ 的信念,行為者才能有對他正在作的有意行為有著直接、非推論性的自我知識;重要的是,這一套理論,也同樣適用於行為前意圖、以及行為者所意圖作的未來行為的自我知識 (Setiya 2008: 396)。魏勒曼也同樣地指出,由於信念是知識的必要條件,因此,若是行為者的意圖不蘊含著信念,那麼行為者也根本無法對其所意圖的行為擁有非偶然性的自我知識 (Velleman 2007: 204-5)。因此,意圖認知論的第一個主要支持,是來自於行為者對於其有意行為的自我知識。
第二類支持意圖認知論的理論考量則是來自於我們表達意圖的言語行為 (speech act)。我們方才看到,安斯孔觀察到行為者經常是以「我將會 φ」的斷言來傳達他作 φ 的意圖。由於斷言通常是用來傳達信念,因此賽蒂亞 (Setiya 2008: 396)、魏勒曼 (Velleman 2007: 207)、以及馬魯席茲與史溫克勒 (Marušić and Schwenkler 2018: 318-20) 主張,我們傳達意圖的言語行為似乎也支持著意圖的認知論。 當然,行為者有時也會以「我意圖作 φ」的語句來傳達他的意圖。但是,瑪魯席克與史溫克則回應,這類語句所傳達的是一種較弱的意圖 (Marušić and Schwenkler 2018: 320)。就如同對一命題 P 的信念可以依相信者對該命題為真的信心程度,而有強弱之別;對一行為 φ 的意圖也可以依行為者對該行為成真的決心程度,而有強弱之別。而一個陳述者可以用「今晚會下雨」的斷言來傳達他對今晚會下雨的強烈確信 (certainty),而用「我相信今晚會下雨」的語句來傳達較低程度的確信。同樣地,一個行為者也可以用「我會去今晚的派對」的斷言來傳達他對於去派對的強烈決心,而用「我意圖去今晚的派對」來傳達傳達較低程度的決心。因此,後者的語句主要是用來傳達一種較弱的意圖。
最後一類支持意圖認知論的理論考量來自意圖協調行為的功能。我們先前看到,行為者的意圖提供了協調未來行為的基礎——這邊的未來行為同時包含著他人、以及行為者自己在未來會作的其他行為。而魏勒曼 (Velleman 2007205-6)、以及馬魯席茲與史溫克勒 (Marušić and Schwenkler 2018: 320-21) 則指出,這個意圖的功能似乎也支持意圖的認知論。這是因為,若是行為者作 φ 的意圖沒有蘊含著他將會 φ 的信念、若是行為者都不相信自己將會 φ,那他又如何能基於此意圖來規劃協調未來的其他行為?
意圖的認知論主要遭遇兩大類困難。第一類是強的意圖認知論會遭遇到的難題,這個難題首先在於容納意圖和信念看似不同的符應方向 (direction of fit):意圖的功能在於引領行為者行動改變世界,以讓世界與其內容相符;信念的功能則在於修正其內容呈現世界,並讓其內容與世界相符 (Smith 1987)。例如,若是阿黑相信世界是個沒有戰亂的地方,但事實並非如此,那麼他應該要改變他的信念,而相信世界上其實充滿了戰亂。但若是阿黑意圖世界是個沒有戰亂的地方,而事實並非如此,那麼他反而應該是要改變世界,而讓世界變成一個沒有戰亂的地方。但是,如果意圖與信念有如此相反的符應方向,那麼意圖又如何可以被化約為信念?
這個相反的符應方向進一步對強的意圖認知論造成另一大難題:假設一個癮君子有很強的證據顯示,他將會煙癮復發而不會成功戒菸。直覺上看來,這個癮君子可以不顧成功的困難,而理性地形成戒煙的意圖。但是,強的意圖認知論似乎蘊含著癮君子無法理性地形成戒煙的意圖。這是因為,根據這一個理論,形成戒菸的意圖即是形成「我將會戒菸」的信念;但是這個信念卻無法被煙癮復發的證據所支持,而根據證據主義 (evidentialism),行為者在理性上反而應該依據證據來修正並放棄「我將會戒菸」的這一信念(見 Marušić 2015: ch.1)。更概括地說,強的意圖認知論似乎會蘊含著,理性不允許行為者不顧有關 φ-ing 困難的證據而意圖作 φ——因為基於證據主義,理性不允許行為者不顧這些證據而去相信他將會 φ。但這個理論蘊含似乎和我們的直覺不大相符[6]。
為了解決這一類難題,許多認知論者試圖說明,意圖作為一種信念是如何與一般的信念不同。例如,馬魯席茲與史溫克勒 (Marušić and Schwenkler 2018: 310-4) 指出,意圖是一種實踐性的信念 (practical belief),它是行為者藉由行為可慾求性的考量 (desirability consideration) 而推導出,而理論性的信念則是行為者藉由證據的考量所推導出。這兩種不同的推論模式,說明了為什麼行為者可以在理性上不顧有關 φ-ing 困難的證據而意圖作 φ。此外,魏勒曼 (Velleman 2007: 204-5)、以及馬魯席茲與史溫克勒 (Marušić and Schwenkler 2018: 315-6) 均主張,意圖作為一種信念與其他信念都包含了所謂的「truth-commitment」,因為相信某事或是意圖某事均是 committed to its being true,只是此一 commitment 也可以有兩種指向性:反映真實或是創造真實。一般的信念涉及了前一類、作為實踐性信念的意圖則牽涉了後一類的 commitment[7]。認知論者在這邊遭遇的一大問題是,若是他們越要建立實踐性信念與理論性信念的不同處,那麼實踐性信念就似乎越會和一般的信念相異、並越會和其他非認知論者所刻劃的行為前意圖趨同,但這麼一來,他們的認知論在實質上也越會和非認知論沒有實質區別(見 Marušić and Schwenkler 2018: 334-5)。
第二類意圖認知論的問題牽涉到針對弱的意圖認知論的反例(當然,這些反例也同樣地對強認知論造成挑戰),這些反例主要有兩類。第一類是遺忘的意圖 (Bratman 1987: 37):行為者可以意圖作 φ,但他也同時知道他時常遺忘他意圖要作的事,並因此欠缺他將會 φ 的信念。例如,健忘的阿白可以意圖明天打電話給秘書,並同時相信他明天將不會打電話給秘書。第二類是難以達成的意圖 (Bratman 1987: 38; Davidson 1980: 50; Mele 1992: 147-8):行為者可以意圖作 φ,但他也同時知道 φ-ing 是一個難以達成的目標,並因此欠缺他將會 φ 的信念。例如,非射擊好手的阿黑可以意圖射中靶心,並同時相信他將不會射中靶心。這兩類反例都似乎指出,行為者作 φ 的意圖並不蘊含著他將會 φ 的信念。
針對這些反例,意圖認知論者是訴諸於具或然性內容 (probabilistic content) 的完全信念、或是具有強弱程度之別的信心 (credence) 來修正意圖認知論。例如,奧迪 (Audi 1991: 371-2) 與皮爾斯 (Pears 1985: 77-9) 主張,行為者作 φ 的意圖僅蘊含著他對於 φ-ing 是可能的完全信念;賽蒂亞 (Setiya 2009)、以及馬魯席茲與史溫克勒 (Marušić and Schwenkler 2018: 322-8) 則主張,行為者作 φ 的意圖僅蘊含著他對於他將會 φ-ing 有相當程度的信心。
與此相對,非認知論者認為上述的反例揭露了意圖認知論的問題。但是,有某些非認知論者認為,雖然行為者作 φ 的意圖不蘊含著他將會 φ 的信念,該意圖仍然蘊含著行為者欠缺他將不會 φ 的信念。換句話說,這些非認知論者仍然接受意圖的信念限制條件 (belief constraint on intention)(見 Mele 1992: ch.8)。根據此一限制條件,行為者作 φ 的意圖與他將不會 φ 的信念在事實上是不共容的:若是他相信他將會 φ、或者對此不置可否,則他可以仍形成作 φ 的意圖;但若是他相信他將不會 φ,那麼他則無法形成作 φ 的意圖——他至多只能「嘗試」作 φ 而已。根據梅利 (Mele 1992: 146-51),信念限制條件捕捉到了我們一般日常語境下所使用的意圖概念:假設膽小的阿黃把致仇人於死當作目標。但是,膽小的他會採取的唯一手段僅僅是用符咒來詛咒仇人而已,因此阿黃相信他根本無法、而且將不會致仇人於死。針對這種例子,在一般語境下,我們似乎會說,阿黃僅僅是「嘗試」致仇人於死,而非是「意圖」致仇人於死——這是因為他在一開始就根本不相信他將會致仇人於死。我們將在下一節看到,此一信念限制條件會在意圖與有意行為間關係的討論中扮演重要的理論角色[8]。
我們在第 1 節看到,在當代行動哲學中有兩條理解意圖的主要進路。第一條進路是以有意行為、以及作該行為之中的意圖來解釋何謂意圖,另一條進路則是以行為前意圖以及其獨特的功能來解釋何謂意圖。但究竟意圖與有意行為之間的關聯為何?一個直覺性的想法是,若是行為者有意地作出行為 φ-ing,那麼他也必然有一個作 φ 的意圖。例如,若是阿黑是有意地傷害鄰居的藏獒,那麼他也必然有傷害藏獒的意圖。換句話說,一個行為者的有意行為 φ-ing 蘊含著行為者作 φ 的意圖。這個有關於有意行為與意圖關聯的主張被稱為簡單理論 (the simple view)(見 Bratman 1987: 111-2; Mele 1992 128-9; McCann 1991: 25)。若是簡單理論為真,那麼我們對於意圖與有意行為的理論建構將也會變得容易:由於有意行為 φ-ing 蘊含著作 φ 的意圖,那麼,只要我們釐清行為者作出有意行為的條件有哪些,我們就可以用其中的某些條件來分析何謂意圖;又或者只要我們釐清意圖的功能有哪些,我們就可以用意圖加上其他的條件來分析何謂有意行為。但有趣的是,許多行動哲學家反而沒有完全接受簡單理論。這是因為他們認為,除了意圖之外也有其他的心理狀態可以使得一個行為成為有意。他們主要提出了三類論證來質疑簡單理論。在這一節中我們將先處理前兩類論證,在下一節中我們將考慮第三類論證。
第一類論證牽涉到困難的目標,其中一個版本是由梅利 (Mele 1992: ch.8) 所提出。假設行為者相信他不會射中三百公尺外的靶心,但他仍然以此為目標而瞄準靶心、扣下板機,並最終射中了靶心。根據梅利,行為者射中靶心的行為是有意的——這是因為行為者把射中靶心作為目標,並藉由控制他的身體動作與運用他的技巧來達成這個目標。但是,梅利主張,行為者在這個例子中卻沒有射中靶心的意圖。這是因為,我們在上一節看到,意圖是受到了信念條件的限制:若是行為者相信他將不會射中靶心,那麼他也無法意圖射中靶心——他至多只能「嘗試」(intend to try) 射中靶心 (Mele 1992: 146-48)。更概括地說,若是行為者以一個他相信不會實現的結果 X(如射中靶心)為目標,而最終也藉由控制他的身體動作與技巧使 X 實現,那麼行為者實現 X 的行為仍是有意的。但由於行為者相信他根本不會實現 X,因此根據意圖的信念限制條件,他無法意圖將 X 實現,他至多只能嘗試將 X 實現。因此,在這類例子中,行為者實現 X 的行為是有意的,但他卻欠缺實現 X 的意圖。而這構成了反駁簡單理論的第一類反例。
第二類論證牽涉到互斥的目標,這一類論證是由布拉德曼極具影響力的電玩遊戲例子 (video game case) 為代表 (Bratman 1987: 113-9)。在這個例子中,有兩台射擊遊戲機,這兩台機器的裝置是相連的,使玩家無法同時擊中兩台遊戲機中的標靶。但是,例子中的行為者(讓我們姑且他為「周伯通」)可以熟練地同時使用左手與右手操控兩台遊戲機。因此周伯通把擊中一號遊戲機的標靶作為目標,並同時也把擊中二號遊戲機的標靶作為目標。他打算同時用左右手操控兩台遊戲機來達成這兩個目標,以藉此最大化他的成功機率——縱使他知道這兩個目標無法同時被達成。假設周伯通最終成功地擊中了一號遊戲機中的目標。根據布拉德曼,周伯通射中一號遊戲機中標靶的行為是有意的,這是因為他控制他的身體動作並運用他的技巧射中了該標靶。但是,布拉德曼主張,周伯通並沒有射中一號遊戲機標靶的意圖。這是因為,若是他擁有射中一號遊戲機標靶的意圖,那麼根據例子的對稱性,他也必然會擁有射中二號遊戲機標靶的意圖;但由於周伯通已經知道這兩個意圖根本無法同時被實現,他將會違反一個規範意圖的根本理性原則,亦即
意圖一致性要求 (Intention Consistency Requirement):理性禁止:[行為者意圖作 φ1,意圖作 φ2,但也相信他無法同時 φ1 與 φ2]。
由於周伯通相信,他無法同時射中一號與二號遊戲機中的標靶,因此,若是他真的同時意圖射中這兩個標靶,那麼他將會違反意圖一致性原則而成為不理性的。然而,在直覺上看來,例子中的周伯通似乎是非常理性的。
布拉德曼因而主張,在電玩遊戲機例子中的周伯通並不是意圖射中一號與二號遊戲機中的目標——他僅僅是「力圖」(endeavor) 去射中一號與二號遊戲機中的目標。不同於意圖,力圖並沒有受到上述的一致性要求規範 (Bratman 1987: ch.9):一個行為者可以理性地同時力圖去達成兩個他相信是互斥的目標。更概括地說,若是行為者以他所相信是互斥的兩個結果 X 與 Y 各別為目標,而最終也依他的身體控制與技巧而實現其中一個目標 X,那麼他實現 X 的行為仍然是有意的。但是由於實現此類互斥目標的行為者在某些例子中仍然是理性的,因此在這些例子中的行為者所擁有的,並非是不一致的意圖,而是不一致的力圖——後者在理性上是不可被批判的。重要的是,在這類例子中,行為者實現 X 的行為是有意的,但行為者卻欠缺作 X 的意圖。這構成了反駁簡單理論的第二類反例。
基於這兩類論證,梅利與布拉德曼主張,一個行為 φ-ing 之所以是有意的,並非總是基於行為者作 φ 的意圖。有時候某些弱化性的意志狀態 (volitional state) 也能夠使行為 φ-ing 成為有意的,例如嘗試作 φ、或是力圖作 φ。與意圖一樣,這些弱化性的意志狀態都是以行為者未來要達成的某一個目標為對象——布拉德曼甚至主張這類意志狀態都是一種引領行為者達成目標的「引導性慾望」(guiding desire)(Bratman 1987: 137-8)。但與意圖不同,這些弱化性的意志狀態沒有受到信念條件的限制,且它們也是被不同的理性原則所規範:根據梅利,縱使一個行為者相信他將不會 φ,那麼他在事實上仍然能夠嘗試作 φ (Mele 1992: 146-51)。而根據布拉德曼,若是一個行為者相信他將不會 φ,那麼他在理性上仍然可以力圖作 φ;而縱使一個行為者相信他無法同時作 φ1 與 φ2,他在理性上仍然可以同時力圖作 φ1 與 φ2 (Bratman 1987: 134-7)。
與布拉德曼和梅利相對,麥坎 (McCann 1991) 則支持簡單理論。麥坎認為,與其主張一個行為 φ-ing 是基於針對 φ-ing 的意圖或是弱化性的意志狀態而成為有意,我們不如主張一個行為 φ-ing 僅僅是基於作φ的意圖而成為有意。這是基於兩點理由。首先,弱化性的意志狀態在理論上似乎是多餘的。這是因為它們與意圖有著相同的功能:它們都是決定了行為者要做甚麼的實踐問題,並以行為者決心要實現的某個目標作為對象。事實上,就行為者的行動與思考傾向而言,意圖作 φ 與嘗試作 φ、或是力圖作 φ 的心理狀態,並沒有任何不同:有這些心理狀態的行動者都會傾向去作 φ、去思考達成 φ 的手段、並不再重新考慮將來要作甚麼 (McCann 1991: 34)。麥坎進一步指出,布拉德曼與梅利訴諸於弱化性的意志狀態不僅多餘,更重新帶入了他們兩人所反對的意圖化約論。這是因為,布拉德曼承認弱化性的意志狀態是一種引導性慾望,但若是弱化性的意志狀態可以被化約為慾望,那麼我們似乎也沒有好的理由來否定,與其相似的意圖在最終也可能同樣地被化約為慾望 (McCann 1991: 32)。
再者,麥坎認為,上述的兩類反例也沒有真正支持弱化性意志狀態的理論必要性。首先,麥坎反對梅利提出的困難目標反例。麥坎主張,意圖本身就沒有受到信念條件的限制——縱使行為者相信他將不會射中靶心,他仍然可以意圖射中靶心。這是因為,信念條件的限制蘊含著,行為者能否意圖作一個行為,會取決於他是否有先考量行為的成功率、並進而形成他將不會作此行為的信念。但是一個行為者能否意圖作 φ,似乎不是取決於他是否有先考量 φ-ing 的成功率 (McCann 1991: 33)。再者,麥坎也反對布拉德曼的互斥目標反例。麥坎主張,在某些例外狀態下,行為者其實可以理性地意圖他所相信是互斥的目標。例如,在布拉德曼的電玩遊戲例子中,周伯通可以違反意圖一致性要求,而理性地同時意圖射中一號遊戲機與二號遊戲機中的標靶——這是因為如此意圖可以最大化他達成其中一個目標的機會 (McCann 1991: 31)[9]。
對弱化性的意志狀態的討論在近幾年轉為對有意行為以及意圖程度的討論。例如,大衛陳 (Chan 1999) 主張,當一個行為者意圖作 φ 時,他對於他是否將會 φ 的信念可以有強弱程度之別,而該信念的強弱程度則可以進一步決定他 φ-ing 的有意性之強弱。例如,若是阿黃僅是很弱地相信 (weakly believes) 他將會用符咒致仇人於死,但最終符咒竟超出預期而真的致仇人於死,那麼他致仇人於死的有意性也會是很弱的。因此,有意行為的有意性是可以有強弱程度區分的。
就意圖程度的討論,荷頓 (Holton 2008) 主張,在布拉德曼的電玩遊戲例子中,行為者所擁有的心理狀態,並非是力圖或是嘗試,而是一種部分意圖 (partial intention)。就如同行為者可以完全地或是僅有部分程度地相信一個命題,他也可以完全或是僅有部分程度地意圖作一個行為。更確切地說,根據荷頓,當行為者意圖作互斥的多個行為以達成一個更根本的目標時(例如,意圖自己移除車庫前傾倒的樹木、並同時意圖去電請消防隊移除倒樹),那麼行為者所形成的意圖僅是部分意圖。重要的是,規範完全意圖的意圖一致性要求並不適用於部分意圖:縱使行為者相信他無法同時 φ1 與 φ2,他仍然可以理性地同時擁有作 φ1 與作 φ2 的部分意圖。因此,在上述移除樹木例子中的行為者是理性的, 因為該行為者對於自己移除倒樹與去電請消防隊移除倒樹都僅有部分意圖而已。馬魯席茲則對部分意圖有些微不同的刻畫 (Marušić 2015: 59-61)。根據馬魯席茲,若是行為者意圖作 φ、但對他將會 φ 的信心程度不足時,那麼他所形成的意圖僅是部分意圖。同樣地,規範完全意圖的意圖信念一致要求原則並不適用於部分意圖:行為者可以擁有作 φ 的部分意圖,並同時僅對他將會 φ 有很低的信心程度。這些針對部分意圖與意圖程度的理論建構,在近幾年與知識論上對部分信念 (partial belief) 與信念程度 (degree of belief) 的文獻相接軌,行動哲學家也開始探討意圖是否也像信念一樣可以有強弱程度區別、以及規範程度較弱的部分意圖的理性原則又有哪些。
讓我們回到有關於有意行為與意圖關聯的簡單理論。最後一類對簡單理論的反駁牽涉到未被當作目標的預見後果。假設轟炸機的駕駛以摧毀敵人的軍火庫作為他的目標,但他也預見了摧毀軍火庫會導致附近平民的死傷。但是,駕駛並未將平民的死傷作為他的目標——事實上,他會想盡辦法最小化平民的死傷。假設駕駛控制他的身體動作並運用他的技巧而摧毀了軍火庫,而這進一步導致了平民的死傷。在此狀況下,駕駛是有意地導致平民的死傷——這是因為他已預見該後果,並控制他的身體動作與技巧而導致其發生。但是,在直覺上看來,駕駛在這個例子中並沒有意圖導致平民的死傷——這是因為平民的死傷並非是他藉由行為所要達成的目標。更概括地說,若是行為者預見到,目標 X 的實現會導致後果 Y,而他也藉由控制他的身體動作而達成目標 X 並導致後果 Y,那麼行為者對於後果 Y 的導致仍然是有意的。但是由於行為者並不是將後果 Y 作為目標,因此行為者也欠缺導致 Y 的意圖。因此,在這類例子中,行為者導致後果 Y 的行為是有意的,但行為者卻欠缺導致 Y 的意圖。而這構成了反駁簡單理論的另一類反例。
布拉德曼 (Bratman 1987: 122-4, 135-6) 根據這一類論證主張,一個行為 φ1-ing 之所以是有意的,並非總是基於行為者針對 φ1 的意圖或是弱化性的意志狀態。有時一個行為 φ1-ing 之所以是有意的,是基於行為者認識到 φ1-ing 是他另一個有意行為 φ2-ing 的構成部分或是附隨結果:例如,若是行為者是有意地慢跑,並認識到他的擦汗構成了他慢跑行為的部分動作,那麼他也會是有意地擦汗;而若是駕駛是有意地轟炸軍火庫,並認識到導致平民死傷是他轟炸軍火庫行為的一個附隨結果,那麼他也是有意地導致平民死傷。更廣泛地說,若是行為者是基於其意圖或弱化性的意志狀態而有意地作出某個行為 φ2-ing,且他也同時認識到 φ1-ing 是構成 φ2-ing 的部分動作、或是 φ1-ing 是 φ2-ing 的附隨結果,那麼他的 φ1-ing(如擦汗和導致平民死傷)也會是有意的。換句話說,有意行為的有意性是可以藉由行為者對其所牽涉到的構成部分與附隨結果的認識而延伸。與此相對,縱使行為者意圖作 φ2,並同時認識到 φ1-ing 是 φ2-ing 的構成部分或是附隨結果,這也不蘊含著他也同時將 φ1 作為他的目標,並對其有行為前意圖。例如,上述的行為者沒有在事前意圖擦汗,也沒有意圖導致平民死傷。換句話說,意圖的對象無法藉由行為者的認識而延伸。
布拉德曼 (Bratman 1987: 136-8) 進而主張,一個行為者的行為是否是有意的,與我們對於其行為褒貶與責任歸屬有高度關聯。因此,行為的有意性可以藉由行為者對其構成部分或附隨結果的認識而延伸。但是,一個行為者是否有意圖作某行為,則是與我們對於其行為以及思考傾向的解釋有高度關聯。而縱使行為者認識到 φ1-ing 是其有意行為 φ2-ing 的構成部分或是附隨結果,這也不代表行為者有作 φ1 的行為傾向,或是有考慮達成 φ1 的手段的思考傾向。例如,上述的行為者不會獨立地去作擦汗或是導致平民死傷的行為,他們也不會去思考作這些行為的手段有哪些。 因此,意圖無法藉由行為者對行為構成部分或附隨結果的認識而延伸。有意行為和意圖在理論角色上的差異提供了反對簡單理論的一個根本理由。
布拉德曼在這邊的區別進一步涉及到行為的有意性、意圖與責任的關聯。我們方才看到,布拉德曼主張,我們對有意行為的歸屬 (attribution) 是取決於責任的考量,但是對意圖的歸屬則是取決於行為者本身的行為與思考傾向。但早期的效益主義者如邊沁 (Bentham 1789) 與奧斯丁 (Austin 1863) 則主張,我們對有意行為與意圖的歸屬均是取決於責任的考量:若是行為者預見某一行為的構成部分或是附隨結果,並有意地作出該行為,那麼我們仍可以說他對於該行為的構成部分或是附隨結果有間接意圖 (oblique intention)——這是因為行為者仍應為此負起責任。與此相對,梅利與斯佛利克 (Mele and Sverdlik 1996) 則主張,我們對有意行為與意圖的歸屬均不是取決於責任的考量:假設一個疏於注意的駕駛在夜間撞死了行人。在直覺上看來,駕駛應該對撞死行人的行為負起責任,但這不蘊含著他在夜間撞死行人的行為是有意的、或是他有在夜間撞死行人的意圖。因此,縱使行為者應該對 φ-ing 負起責任,這也不蘊含著他的 φ-ing 是有意的、或是他有作 φ 的意圖。反過來說,假設一名處刑者將死刑犯處死。在直覺上看來,處刑者對死刑犯的死亡不需負起責任,但這不蘊含著他殺死犯人的行為是無意的、或是他沒有將犯人處死的意圖。因此,縱使行為者的 φ-ing 是有意的、且有作 φ 的意圖,這也不蘊含著他應該對 φ-ing 負起責任。根據梅利與斯佛利克,這兩類例子顯示了我們對於有意行為與意圖的歸屬與責任沒有概念上的關聯 (Mele and Sverdlik 1996: 267-9)。
巴德勒 (Butler 1978: 113) 則提出一個有趣的例子來揭露,我們對有意行為的歸屬似乎仍然會取決於責任的考量:假設行為者希望骰子擲到六點以贏得獎品。他擲出了骰子,而骰子也剛好擲到了六點讓他贏得了獎品。在這個例子中,我們不會說行為者是有意地贏得了獎品。但現在假設行為者手中有一把手槍,手槍的六個彈膛中只有一個上了子彈,而行為者也希望可以輪到上了子彈的彈膛以殺害他的仇人。他按下了板機,而手槍中的唯一的子彈也恰好擊發讓他殺害了仇人。在這個例子中,我們似乎會傾向說行為者是有意地殺害仇人。在上述兩個例子中,行為者達成目標的機率是相同的,但是我們對於他達成目標的有意性的認定則有所差異,而這似乎是被這兩個例子在道德責任上的差異所解釋的——我們不會對行為者擲出六點而獲得獎品的行為作出道德褒貶,但我們會對他擊發子彈而致人於死的行為作出道德褒貶並要求其負責。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會將後者的行為視為有意。
但梅利與斯佛利克 (Mele and Sverdlik 1996: 278-82) 認為,這兩個例子的比較基準並不相同。在第二個例子中,除了要輪到上了子彈的彈膛外,行為者也需控制其身體動作並運用其技巧,才能夠最終殺害他的仇人。而是基於行為者的身體動作與技巧也部分地促成結果的發生,他擊發子彈致仇人於死的行為才會被我們視為有意的。但是,這一類關於行為控制與技巧的考量,仍然是與道德責任的考量不同。事實上,若是我們將兩個例子都設定成有相同的比較基礎,我們就會發現,我們對於行為有意性與道德責任歸屬仍然是分離的:假設有一個辨讀骰子點數的裝置。在例子一中,裝置與給獎機相連,若是裝置辨讀到六點,機器就會給行為者獎品;在例子二中,裝置則是和殺人機相連,若是裝置辨讀到六點,機器就會致行為者的仇人於死。假設行為者在兩個例子中均擲出了六點,並得到了獎品與致其仇人於死。在我們的直覺上看來,行為者在兩個例子中擲出六點並實現其目標的有意程度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我們僅會對行為者在例子二致其仇人於死的行為有所褒貶並要求他負責。這顯示了我們對於行為有意性與責任的歸屬還是可以分離的。
有趣的是,科諾布 (Knobe 2003) 以實驗哲學的方式來揭露,一般常民對於有意行為的歸屬仍會受到責任的考量所影響。在科諾布的實驗中,受試者需考慮兩個案例,並決定其中的行為者是否是有意地導致某結果。在案例一中,副總向董事會主席報告,新的提案會增加收益、但也會同時傷害環境。主席對此回應道,他不在乎傷害環境而只在乎收益。而最終提案的執行也傷害了環境。在案例二中,副總向董事會主席報告,新的提案會增加收益、但也會同時改善環境——主席對此回應道,他不在乎改善環境而只在乎收益。而最終提案的執行也改善了環境。在實驗中,有百分之八十二的受試者回應,在案例一的主席是有意地傷害環境;而有百分之七十七的受試者則回應,在案例二中的主席並非是有意地改善環境。在實驗中,受試者也必須以一到六之間的分數級距來評價,在案例一中的主席有多值得被譴責、以及在案例二中的主席有多值得被讚揚。而受試者對案例一中主席的可譴責性所給出的平均分數是顯著較高的。科諾布根據這些實驗結果而主張,受試者對於這兩個案例的道德可褒貶性的不同反應,解釋了他們為什麼對這兩個案例的有意程度會有不同的判斷。
然而,梅利 (Mele 2009: 70-2) 認為,這類實驗結果僅揭露了常民如何理解並歸屬有意行為,但是它們仍然無法告訴哲學家或心理學家應該要如何針對有意行為作理論建構。在這邊更大的議題是,我們對於意圖與有意行為的理論建構是否僅應針對常民所使用的概念作分析,或者我們也必須顧及到其他理論上的考量(例如在某一理論建構下的意圖或有意行為,是否可以對人類的行為作出有效或簡約的解釋)。
我們考慮了意圖的獨特功能、意圖與其他態度(特別是慾望、價值判斷與信念)的區別與關聯、以及意圖和有意行為與責任歸屬的關聯。基於近年來有關於意圖的理論建構,許多當代哲學家已逐漸把意圖當作意志性態度的代表,並藉由意圖來討論其他類的意志性態度,如意志、決定、與決心。
事實上,意圖也逐漸成為當代理性文獻中所主要關注的實踐態度。相較於其他的實踐態度,意圖似乎是被較嚴格的理性原則所規範。例如,阿白可以想要前往派對、並同時想要不前往派對——或許派對上同時有他心儀的對象與仇人,並各別支持前往與不前往派對的行為——這似乎在理性上是沒有問題的。但若是阿白同時意圖前往派對、但也同時意圖不前往派對,那他似乎會違反一致性的要求並因此成為不理性的。同樣地,阿白可以僅僅是希望、或是偏好成為律師、但也同時欠缺參加資格考的意圖——這似乎在理性上也是沒有問題的。但若是阿白意圖成為律師、但也同時意圖不參加資格考,那他似乎會違反工具理性的要求並因此成為不理性的。除了意圖一致性與工具理性的要求,我們在前幾節也考慮到了堅志要求與意圖信念一致性要求,這些要求在近期研究理性的文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大部分的哲學家都是將它們作為針對意圖或是意志性態度的理性要求。
為什麼意圖或是意志性態度會是實踐理性要求的主要對象?有些哲學家認為,是因為意圖涉及了行為者對某個未來行為的決心、且意圖又具有行為控制性,意圖才受到較嚴格的理性要求所規範 (Bratman 1987: ch.3; Broome 2013: ch.9; Goldman 2009: ch.2)。例如,若是阿白意圖(而不僅是希望或偏好)成為律師,那麼這就代表了他對成為律師具有決心、且這個決心會控制他未來的行為。而是基於這樣的決心和行為傾向,理性才會要求阿白去意圖採取手段成為律師,並去排除其它和成為律師不一致的意圖。
有些哲學家則認為,是因為意圖通常是被行為者的價值判斷支持,意圖才受到較嚴格的理性要求所規範。例如,若是阿白意圖成為律師,那麼在正常狀況下,他也會判斷成為律師是在各個面向上最佳、或是最有理由的。而是基於這類價值判斷,理性才會要求阿白要去意圖採取手段成為律師 (Kolodny 2005, 2008; Scanlon 1998: ch.1; 2007)。
有另外一些哲學家認為,是因為意圖蘊含了行為者關於其未來行為的信念,意圖才受到較嚴格的理性要求所規範 (Harman 1976; Wallace 2001; Velleman 2007; Setiya 2007, 2008, 2009)——換句話說,規範意圖的實踐理性要求是源自於規範未來信念的理論理性要求。例如,若是阿白意圖前往派對、但也同時意圖不前往派對,那他會對他的未來行為有不一致的信念:他會相信他將會前往派對、但也同時相信他將不會前往派對,並因此違反信念一致性 (belief consistency) 的要求。同樣地,若是阿白意圖成為律師、並相信參加資格考是成為律師的必要手段,但也同時意圖不參加資格考,那麼他也會對他的未來有不一致的信念:他會相信他會在未來成為律師、相信[若他會在未來成為律師,則他必定會先參加資格考],但也同時相信他不會參加資格考。因此,規範意圖的理性要求——如意圖一致性與工具理性的要求——似乎都可以被規範未來信念的理性要求來解釋。
當然,這些有關於實踐理性要求基礎的不同解釋,很大一部分要取決於有關於我們對於意圖的理解,例如,意圖是否通常被價值判斷所支持、或是意圖是否蘊含著關於未來行為的信念。這顯示了針對意圖的理論建構在行動哲學、倫理學、與理性的研究上都具有重要性。
[1] 安斯孔在後續的作品中有進一步論證,為何作一行為的理由不能也是作該行為的原因,見(Anscombe 2006)。
[2] 事實上,根據戴維森,該目的也對行為者的身體動作與後續結果提供了某個行為描述(action description),使行為者的身體動作與後續結果可以在該描述下被稱為是有意的(Davidson 1963: 689-90):假設阿紅被窗外的太陽照到眼睛,並走到窗邊用手關上窗簾以便遮擋陽光-但她不知道的是,她關上窗廉的行為也警醒了窗外的貓。在這個例子中,阿紅關上窗廉的動作可以被描述為遮擋陽光的行為、或是警醒窗外的貓的行為。前者的行為描述是由阿紅作行為之中的目的所提供,而阿紅的身體動作與後續結果也是在這個描述之下可被稱為有意的。因此,戴維森主張,若是行為者的身體動作與後續結果可以被描述為φ-ing、且在此描述之下其是有意的話(如阿紅遮擋陽光的行為),那麼我們也可以從φ-ing的有意性來推導出行為者有一個作φ(遮擋陽光)的目的與行為中意圖。
[3] 若是一個行為前意圖是以行為者未來會作的行為為對象(如意圖下個月去聽音樂會),那麼我們可以稱它為未來導向意圖(future-directed-intention)或是遠程意圖(distal intention);若是一個行為前意圖是以行為者現在將作的行為為對象(例如意圖現在拿起眼前的酒杯),那麼我們可以稱它為現在導向意圖(present-directed intention)或是近程意圖(proximal intention)(見Mele 1992: 144-5)。
[4] 事實上,布倫恩(2007)仍然不排除可能會有狹域的理性要求可以捕捉到理性的其他面向,只是他認為維持融貫是理性最核心的面向,因此我們的理性要求主要都會是廣域的要求。
[5] 此外,意圖認知論可以是針對未來導向意圖或是現在導向意圖:若是φ-ing是未來的行為,那麼根據認知論,行為者作φ的未來導向意圖蘊含著、或等同於他將會φ的信念;若是φ-ing是行為者正在作的行為,那麼根據認知論,行為者作φ的現在導向意圖蘊含著、或等同於他正在φ的信念(見Levy 2017: 1-2)。
[6] 當然,這類案例對於意圖的非認知論也會造成困難。這是因為,基於意圖信念一致性要求,理性似乎本來就不允許行為者[相信他將不會φ,並同時意圖作φ]。但是,我們在先前看到,意圖信念一致性要求是個有爭議的理性原則,而相較於此,證據主義的要求是個更被廣泛接受的理性原則。因此,意圖的認知論者必須要付出較高的理論代價才能說明,為何理性可以允許行為者不顧有關φ-ing困難的證據而意圖作φ。
[7] 由於此一主張的說服力很大一部分是建立在commitment to truth此一英文概念的兩個歧義之上,而沒有中文概念可以同時包含這兩個歧義,因此在這邊不對commitment作出翻譯。
[8] 在這邊須注意,意圖的信念限制條件與意圖信念一致性要求有所不同。前者是個描述性的主張:若是行為者相信他將不會φ,那麼他在事實上即無法意圖作φ;後者則是個規範性的主張:若是行為者相信他將不會φ,那麼他在理性上則不應該意圖作φ。
[9] 同樣地,麥坎認為,在某些狀況下,行為者也可以違反意圖信念一致性要求,而理性地意圖去作一個他相信他將不會作的行為(McCann 1991: 31):縱使行為者相信他不會或根本不可能達成φ(如射中靶心),若是他相信嘗試的成本很低且效益很大,那麼他仍然可以理性地意圖去作φ-這是因為如此意圖可以最大化行為者的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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