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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覺的表徵內容
The Representational Contents of Perception

導論

感官知覺 (sensory perception) 是我們認識世界的主要途徑。我之所以知道我眼前有一片西瓜,是因為我看得到、摸得到、嚐得到它。我之所以知道我現在站在臺北 101 前,是因為我此刻擁有對於臺北 101 的感官經驗。這類例子說明,當我們要討論「人類如何認知世界」這一重大哲學議題時,我們無法不談感官經驗。我們必須要問:我們的感官經驗是否真的可信?我們似乎能透過感官經驗接觸到世界上的種種事物,但這會不會只是一種假象?感官經驗與錯覺 (illusion) 和幻覺 (hallucination) 之間,究竟有些什麼樣的關係?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必須從更根本的問題著手:感官經驗究竟是什麼?它具有哪些主要特徵?

  許多哲學家認為,感官經驗最重要的特徵之一,就是它具有內容 (contents)。Susanna Siegel 以新聞報導為喻說明「內容」一詞表達的概念:就如同新聞報導的內容是報導傳遞給讀者的資訊,感官經驗的內容就是感官經驗傳遞給經驗者的資訊 (2016: sec. 2, para. 1)。在這種對於「內容」的理解之下,「內容」一詞與「表徵」一詞緊密相關——一般來說,若甲事物的內容與乙事物有關,則我們也可以說甲事物「表徵 (represent)」了乙事物。

  「表徵」一詞在中文裡基本上作為術語使用,而與其較接近的日常詞彙是「代表」。[i] 假設我不懂如何解讀羅馬數字,因此在看到「VI」時問我朋友:「這符號代表什麼」?我朋友可能會回答:「這代表數字六」。但我朋友也可以用另一種方式提供大致相同的回答:「『VI』表徵數字六」。據此,若我說「我的視覺經驗表徵小劉的捲髮」,意思就是我的視覺經驗與小劉捲髮之間的關係類似符號「VI」與數字六之間的關係。

  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清楚看到「表徵」與「內容」兩個概念間的關係。如果我的視覺經驗表徵小劉的捲髮,那我的視覺經驗就傳遞了「小劉頭髮是捲的」之資訊;換句話說,「小劉頭髮是捲的」就是我視覺經驗內容的一部份。由此可知,有內容的事物與表徵了其他事物的事物是一體的兩面。由於內容與表徵密不可分,在對於感官經驗的討論中,一般將「內容」與「表徵內容 (representational contents)」視為可互換的詞語。[ii]

  按照一種頗具影響力的觀點,要釐清我們與我們所處的世界有何關係,「內容」是一個關鍵的概念:我們之所以能夠透過感官經驗對世界有所理解,主要原因之一正是感官經驗擁有表徵世界的內容。然而,若要避免這種說法流於空泛,學者就必須要回答許多關於內容的問題。在這些問題之中,本文將著重於下述的幾個。首先,我們可以進一步探問表徵內容究竟為何。要滿足怎麼樣的條件,感官經驗才算得上是表徵了其他事物(第 節)?其次,內容的同異由什麼因素決定(第 節)?舉例來說,若兩名經驗者盯著不同的石獅子看,他們有可能經歷內容相同的經驗嗎?再者,經驗的內容可能涉及什麼樣的事物(第 節)?感官經驗似乎能表徵方形或星形等形狀、水平或垂直等方向的物體運動,但更複雜的性質呢?舉例來說,當我按下手機電源鍵而手機螢幕亮起時,我經驗的內容可能涉及「按壓電源鍵」與「螢幕亮起」之間的因果關係嗎?另外,感官經驗的內容會不會被非感官經驗的心智活動限制或影響(第 節)?我們的思維會影響我們觀看世界的方式嗎?最後,透過表徵內容來理解感官經驗,會不會碰到什麼根本的困難(第 節)?在接下來的討論中,我們會介紹學界針對上述問題提出的理論。這些理論嘗試釐清究竟在哪些意義上,感官經驗連結了我們與我們所處的世界。

  必須要說明的是,本條目雖討論知覺的內容,但不會涵蓋所有形式的感官知覺。如 Siegel 所言,現今學者多以「知覺的內容 (the contents of perception)」一詞指涉知覺經驗 (perceptual experience) 所具有的內容,而 Siegel 所謂的「知覺經驗」則僅包含經驗者有意識地經歷的知覺狀態 (2016: sec. 0, para. 1; sec. 1 para. 1)。因此,雖然學界有對於所謂「無意識知覺」的討論(例如 Phillips and Block 2017),本文將依循 Siegel 的作法、僅專注於有意識的經驗之上。[iii]

 

上線日期:2021 年 10 月 14 日

引用資訊:陳貴正 (2021)。〈知覺的表徵內容〉,《華文哲學百科》(2021版本),王一奇(編)。URL=http://mephilosophy.ccu.edu.tw/entry.php?entry_name=知覺的表徵內容。

 

 


[i] 雖然英文的「represent」一詞在某些脈絡下也可以譯為「代表」,但這兩個詞適用的語境並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文仍將以「表徵」作為「represent」的主要翻譯,而「代表」一詞僅在說明「represent」意義時使用。另外,為行文方便,有時我將承襲英文的語言使用方式,將有內容的事物本身稱為表徵 (representation)。舉例來說,若小劉的視覺經驗表徵一臺電視,則我們可以說小劉的視覺經驗是對電視的表徵。不可諱言的是,在中文裡用「表徵」一詞,遠不如在英文中使用「represent」或「representation」來得自然。

[ii] 為求簡便,我將依學界常見做法,把感官經驗的表徵內容稱為「知覺內容 (perceptual contents)」。

[iii] 有鑒於此,除非另有說明,本文將把「感官知覺」、「感官經驗」、「知覺經驗」、「知覺狀態」視為同義詞使用。

 

 

目次

1. 什麼是知覺的表徵內容?

1.1 對於知覺內容的幾種觀點
1.2 內容與對象
1.3 內容與載體

2. 知覺內容的個別化

2.1 關於性質的內容
  
2.1.1 弗雷格式理論
  ​​​​​​​2.1.2 羅素式理論

  2.1.3 小結
2.2 關於物體的內容
​​​​​​​​​​​​​​  2.2.1 普遍論與個殊論
  2.2.2 正反論證
  2.2.3 ​​​​​​​小結
2.3 基於可能世界的理論

3. 知覺內容的元素​​​​​​​

3.1 議題背景
3.2 ​​​​​​​幾種方法論選項

4. 知覺內容與非知覺的認知能力

4.1 議題背景
​​​​​​​​​​​​​​4.2 正反論證

 

5. 對知覺內容理論的批評

 

 

內文

1. 什麼是知覺的表徵內容?

本節檢視學者如何以同時以正反方式嘗試界定知覺內容。首先,以導論對於知覺內容的初步觀察為背景,我們考慮學者如何試著找出任何具有內容的經驗都必須符合的條件(1.1 節)。其次,我們考慮「內容」與其他相關概念的區別、透過這些區別釐清「內容」究竟為何(1.2 節與 1.3 節)。

 

1.1 對於知覺內容的幾種觀點

如前所述,感官經驗的內容可以被理解為我們透過經驗獲得的資訊。但這些資訊傳達了什麼?答案顯然是「外在世界的狀態」。由此出發,我們可以合理宣稱感官經驗是一種可能正確、也可能出錯的心理狀態。要判斷一段經驗正確與否,我們只需考慮其所帶的資訊:如果該資訊所傳達的狀態的確是世界的實況,該經驗就是正確的。而如果該資訊所傳達的狀態並非世界的實況,該經驗就是錯誤的。大略如上的想法廣為學者接受,Gareth Evans 下列的文字即是一例:「一般來說,我們可以將知覺經驗視為主體的資訊狀態:它有特定的內容——世界被以某種特定方式表徵──而它因此可在非衍生的分類下被歸為(Evans 1982: 226)[i]

  要表達前面的想法,我們也可以藉助「真確性條件 (veridicality conditions)」的概念。一段經驗的真確性條件,就是當該經驗無誤時,外在世界所需符合的條件。舉例來說,假設小張此刻的視覺經驗傳達了浴缸的水龍頭沒關。在這段經驗無誤的情況下,浴缸的水龍頭理當要真的沒關。如果小張是在水龍頭關閉的情況下經歷這段經驗,那他的經驗顯然有誤。因此,這段經驗的真確性條件,就是「浴缸的水龍頭沒關」。

  現在我們可以用另一種方式重新表述前面的想法:任何具有表徵內容的經驗,都必須擁有真確性條件(肯定此想法的敘述可見於諸如 Peacocke 1992: 64–65; Burge 2014: 573)[ii] 換句話說,具備真確性條件,是具備表徵內容的必要條件之一。此想法除了可循本小節開始處的思路得出外,也可以透過日常生活中的例子佐證。以導論中Siegel的例子為例並稍加修改,我們可以比較電視新聞與電視雜訊。電視新聞有正確與否之分,但電視雜訊則沒有正確與否之分。這點似乎可以透過關於內容的差異來解釋:電視新聞是有內容的,但電視雜訊似乎根本沒有內容。[iii] 就此例來看,「真確性條件為內容的必要條件」是十分自然的假設。

  雖然此假設廣為學者所接受,但從此假設出發仍有許多種發展知覺內容理論的可能方式。一種方式是在此假設之上發展知覺內容為命題 (propositions) 的理論。命題一般被視為意義一致的語句 (sentences) 所共同表達的事物。舉例來說,下面三個語句所表達的事物大致相同:

「那邊的無尾熊在吃葉子。」

“The koala over there is eating leaves.”

“Leaves are being eaten by the koala over there.”

一種捕捉這些語句共通點的方式,就是說它們表達相同的命題。由於出現在不同時間地點的句子及話語能夠表達同一個命題,命題常被視為時空之外的抽象物。因此,當學者主張知覺內容為命題時,一種可能的解讀是知覺經驗在某種意義上表達了這種抽象物。

  有什麼論證可以支持知覺經驗以命題為內容的主張?John Searle 在其論述中提供了一個連結真確性條件與命題的論證 (1983: 39–41)。在 Searle 看來,知覺經驗的真確性條件僅能由完整的句子表達。以前述小張的經驗為例,我們不能單單說該經驗的真確性條件為「浴缸的水龍頭」,因為單憑這個詞語,我們無法確定小張的經驗究竟真確與否。不管在水龍頭開著或關著的情況下,這個詞語都適用於小張所經驗到的狀況;但水龍頭不可能看起來既是關閉的、又是打開的,因此小張的經驗僅會在其中一種狀況下正確。既然「浴缸的水龍頭」同時適用於小張經驗正確與小張經驗錯誤的狀況,那麼這個詞語顯然未能充分捕捉小張經驗的真確性條件。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使用「浴缸的水龍頭沒關」這類的完整句子。但根據 Searle 的觀點,一段經驗的真確性條件為何取決於其內容。如果小張經驗的真確性條件是「浴缸的水龍頭沒關」、而不僅僅是「浴缸的水龍頭」,這是因為小張經驗的內容不僅表徵水龍頭、也表徵水龍頭所處的未關閉狀態。換句話說,經驗的內容不僅表徵物體 (objects),更表徵性質 (properties) 以及連結物體與性質的事態 (states of affairs)。由於表徵事態的正是命題,Searle 便斷言經驗的內容為命題。

  除了 Searle 之外,知覺內容為命題的想法也為其他學者所接受(例如 Byrne 2001: 201 fn. 5; Speaks 2015: 8–9)。但此想法並非毫無爭議。Michael Madary 稱此想法為「知覺命題論 (perceptual propositionalism)」,並以命題論者過度受語言分析考量影響、未能充分考慮感官知覺本身所具特性等理由反對命題論 (2016: 65–68)。Tyler Burge 亦主張「命題」這一概念對於解釋感官知覺並無幫助 (2010: 537–38)。因此,除了透過命題界定知覺內容外,我們也應考慮其他的可能作法。

  另一種可能作法是繞過命題、直接透過真確性條件來界定知覺內容。這種作法最直截了當的版本就是在內容與真確性條件之間劃上等號。Siegel 就宣稱:「就如同信念的內容是信念狀態為真的條件,經驗的內容是經驗準確的條件」(2010: 30)[iv] 類似的觀點也可見於 Robert Stalnaker 的論述之中 (1998: 343, 351–52)。因此,按照這種主張,不管一段經驗的真確性條件與內容為何,前者都是後者的充分及必要條件。[v]

  這種主張可能會引發一種疑慮:就存有學而言,究竟何謂真確性條件?常見的存有學觀點可能會宣稱有物理物、數字、可能世界等存有物,但似乎少有人認為有一種名為「真確性條件」的存有物。因此,透過真確性條件理解知覺內容好像在理論上並無幫助。要回應這種疑慮,我們可以參考語言哲學及形上學中對於真值條件 (truth conditions) 的討論。如 Mark Jago (2017) 所言,真值條件可以被視為一種函數。舉例來說,假設 是一可能世界 (possible world)、是一命題、是 的真值條件。那麼,我們似乎可以用下面的方式來理解「滿足 f」這回事:當 被輸入 時,會輸出「為真」的結果。但這樣一來,就是一個將可能世界對應到真值的函數。按此觀點,如果我們把所有的可能世界都輸入某個真值條件,我們就能找出所有對應於「為真」的世界、從而找出這些世界構成的集合。由於這些集合與真值條件一一對應,它們就可以被理解為真值條件本身 (2017: 294)。如此一來,我們就不需要將「真值條件」視為一種獨立的存有學範疇,而可以將之歸入「可能世界」的範疇之下。

  若真值條件的形上學問題可以透過這種方式處理,真確性條件的形上學問題也可以用類似方式處理。誠然,「真值條件」與「真確性條件」並非相同的概念。學者多半同意真值條件可被歸屬於命題,但少有人將真確性條件歸屬於命題。然而,如之後的 2.3 節所述,心智哲學中也不乏學者認為可能世界的概念適用於對感官知覺的討論。若是這樣,以真確性條件界定知覺內容的作法就不見得會遭遇形上學上的問題。[vi]

  即便如此,仍有學者反對將經驗的內容視為真確性條件。按照 Susanna Schellenberg 的看法「準確性條件必須同時與內容及世界所是的樣子相分別。一段經驗的準確性條件指明了世界要是什麼樣子該經驗的內容才會準確」(2011: 725–26)[vii] 對同意 Schellenberg 說法的人而言,關於知覺內容的第三種觀點或許是更理想的選擇:真確性條件雖然是知覺內容的必要條件,但卻非其充分條件。José Luis Bermúdez ([1995] 2003) 就持這樣的觀點。他提出四個表徵內容的判準,而其中與真確性條件直接相關的只有一個。

  就 Bermúdez 看來,要找出具備表徵內容的條件,我們應當考慮哪些現象僅能透過表徵來解釋 ([1995] 2003: 195)。讓我們用一個例子來說明 Bermúdez 的想法:如果有一個機器人每次偵測到貓就會左右擺動,這個機器人的行為應該如何解釋?要解釋其行為,我們只需指出貓與擺動之間具有法則式的連結 (law-like connections):只要有貓這種外在刺激,機器人就會有擺動這種行為。在此,除了外在刺激以及與刺激連結的行為之外,我們不需要提到任何其他事物,比如表徵。反之,如果行為與其所對應的外在刺激間並無法則式的連結,那麼我們就有理由透過錯誤表徵 (misrepresentation) 來說明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這一點可以透過稍加修改機器人的例子來說明。假設有一個機器人按照設計僅會在偵測到貓時左右擺動,但該機器人有時在偵測到狗時也會左右擺動。這時我們就可以說機器人之所以會這麼做,是因為它在偵測到狗時產生了錯誤表徵。由於它把狗誤判為貓,它就進行了與貓這種刺激相應的行為。基於上述觀點,Bermúdez 主張具備表徵內容的狀態必須滿足如下的兩個條件:

  • 當行為是透過具有表徵內容的狀態與外在刺激產生連結時,被連結的兩者之間不得具有法則式的連結 ([1995] 2003: 196, 200)
  • 具備表徵內容的狀態必須有可能錯誤地表徵其對象 ([1995] 2003: 197, 200)

其中,關於錯誤表徵的這項條件也是 Bermúdez 提出的四個判準之中唯一與真確性條件直接相關者。

  Bermúdez 剩下的兩個判準均與表徵能發揮作用的條件有關。如前段所提到的,在行為與其所對應的外在刺激間沒有法則式連結的情況下,這兩者之間的連結是由具有表徵內容狀態來建立的。然而,任何單一狀態都難以充分起到這樣的連結作用 ([1995] 2003: 198–99)。舉例來說,假設有種草食動物為了生存必須留心一種有毒昆蟲。當該動物發現其習慣食用的植物上出現該種昆蟲時,必須立刻停止進食。然而,即便該動物在發現該種昆蟲時就會進入表徵該種昆蟲的狀態,這種表徵本身也無法確保該動物會停止進食。要確保該動物會停止進食,該動物必須同時具有避免中毒的動機。換句話說,表徵該種昆蟲的狀態與該動物的動機之間必須有所整合,表徵該種昆蟲的狀態才能適當地將該種昆蟲的出現連結到停止進食的行為。

  此外,該動物對於該種昆蟲的表徵必須能被分割為可互相分辨的部分。為了說明這一點,假設該種昆蟲在該動物生存的環境中非常普遍。即便該動物正在食用的植物上有沒有該種昆蟲,該種昆蟲也常常出現在植物附近的土壤之上,儘管在這種情況下該動物並沒有受到毒害的風險。那麼,該動物必須要能夠區分「植物上的有毒昆蟲」與「土壤上的有毒昆蟲」這兩種表徵內容,才不會白白放棄安全的營養來源。為了做到這一點,該動物必須要能夠辨別「植物」、「土壤」、「有毒昆蟲」這幾種組成表徵內容的元素,才能根據這些元素的不同組合進行適當的行為。有鑒於此,Bermúdez 提出了表徵內容的另外兩個必要條件 ([1995] 2003: 199–200)

  • 具有表徵內容的狀態必須可能與其他心理狀態整合。
  • 一狀態所具有的表徵內容必須具有可重組的更小元素。

  Bermúdez 提出這四個判準的目的是釐清任何具有表徵內容的心智狀態都必須滿足的條件 ([1995] 2003: 192–93)。既然如此,知覺內容自然也必須受到這幾個條件的約束;單單具備真確性條件並不足以確保知覺經驗具備表徵內容。那麼,綜合以上對 Bermúdez 以及其他學者的討論可知,學界對於知覺內容並沒有普遍接受的定義。雖然我們會在接下來的討論中暫時擱置定義知覺內容的問題,但我們不應忽略這個問題在理論上的重要性。

 

1.2 內容與對象

在討論「內容」的概念時,另一個常被提及的概念是「對象 (objects) 」。[viii] 按照 Tim Crane 的說法,與特定經驗相關的外在世界事物是該經驗的對象,而外在世界事物透過該經驗呈現的方式則是該經驗的內容 (2006: 136)[ix] 假設因為我一時誤看,一頭四隻腳的犀牛在我的經驗中呈現為僅有三隻腳的犀牛。那麼,雖然在我經驗內容中的犀牛僅有三隻腳,但作為我經驗對象的犀牛卻有四隻腳。

  內容與對象在直觀上不難區分,但有沒有更嚴謹的理由支持這兩者的區分呢?根據 Burge 的主張,經驗的內容必須反映經驗者的主觀視角,但與經驗相關的外在世界事物則不受這種限制(1991: 199, 並見 2010: 43 fn. 18, 84 fn. 33)。舉例來說,若我正盯著一頭犀牛看,我的經驗中關於犀牛的內容與該犀牛本身有重大的差異:該內容是什麼樣的內容取決於我用什麼方式觀看犀牛,但該犀牛是什麼樣的犀牛則與我觀看犀牛的方式無關。換句話說,該內容有何特性與我的視角有關,該犀牛有何特性則與我的視角無關。討論內容時不應忽略經驗者視角的想法,亦可見於其他學者的論述之中 (McGinn 1997: 49–51; Schellenberg 2011: 723)

  上述想法並非區分內容與對象的唯一理由。Walter Hopp 發展 Husserl ([1913] 1970) 的想法而提出了另一個論證:我們似乎能夠擁有關於不存在事物的心理狀態,而解釋這些心理狀態間的差異需要訴諸內容 (Hopp 2011: 13, 2010: 2)。我們可以用下面的例子來大略說明 Hopp 的論證。假設甲心理狀態與乙心理狀態的對象都不存在。也許甲乙是對於兩種不同外星人的想像,而這兩種外星人都不存在於真實世界之中。但即便甲乙兩狀態的對象並不存在,兩狀態間的差異卻真實存在:若我被要求畫下心中所想的事物,我處在甲狀態時所畫出的圖像將不同於我處在乙狀態時畫出的圖像。換句話說,在相同情境下,伴隨甲乙的行為仍然可能有異,而這反映了甲乙本身的差異。從這一點出發,可以得出「對象」這一概念在提供解釋上的侷限:

前提一)不存在的事物不能解釋甲乙之間真實存在的差異。

前提二)甲乙的對象都不存在。

(結 論)甲乙的對象不能解釋甲乙之間真實存在的差異。

要解決這一問題,最自然的作法就是引入「內容」的概念。如此一來,即便甲乙的對象不存在,我們仍可以說甲乙的內容存在。伴隨甲乙的行為之所以有異,正是因為甲乙的內容之間存有差異。而只要上述想法適用於知覺經驗,我們就必須區分知覺的內容與知覺的對象。

  我們在接下來的討論將使用「對象」一詞來泛指所有被表徵的事物。因此,不只物體可能被視為經驗的對象,性質以及 1.1 節中討論 Searle 時所提及的事態等等也有可能被視為經驗的對象。因此,如果我看到一頭犀牛,我經驗的對象將可能包含灰色、有角等性質。至於作為經驗對象的事物是否在形上學上共享任何特性,本文將不對此做任何假設。

 

1.3 內容與載體

另一個與「內容」緊密相關的概念是「載體 (vehicle)」。我們可以用一個具體例子來說明內容與載體的差異。假設小張分別用電子體重計與指針體重計測了體重,測出來的結果都是六十公斤。雖然電子顯示螢幕與指針的構造大不相同,但它們傳遞了相同的訊息。我們因而可以說電子螢幕與指針是同一訊息的不同載體——它們都承載了內容為「小張重六十公斤」的訊息。由於內容與載體的區分十分直觀,這一區分在心智哲學中有廣泛的應用。舉例而言,Daniel Dennett 與 Marcel Kinsbourne 藉之討論大腦如何判讀感官刺激的時間順序 (1992: 188–90),Mohan Matthen 則藉之釐清命題與圖像在感官知覺中扮演的角色 (2014: 268)

  在區分了載體與內容之後我們必須要問這兩者之間的具體關係為何按照 Jason Winning 與 William Bechtel 的說法,「有時作者們以『表徵』一詞指涉成立於任何載體與其內容之間的關係」(2016: 348; 斜體省略。類似術語使用方式見 Welshon 2011: 79)[x] 這種說法可以透過日常情境來理解。如前所述,我們有時可以用「代表」來理解「表徵」。假設小張站上某個體脂肪計後,體脂肪計的螢幕上顯示了一個笑臉。小張問:「這個笑臉代表什麼?」體脂肪計的銷售人員回答:「這代表你的體脂肪在理想範圍內。」換句話說,體脂肪計上的笑臉表徵了「小張的體脂肪在理想範圍內」。但前者與後者之間的關係就如同體重計的例子中指針與體重之間的關係,因此前者可以被理解為後者的載體。既然如此,這個例子就說明了為何載體與內容間的關係會被形容為「表徵」。

  然而,要將此種對於載體與內容間關係的觀點應用在感官經驗上,則有些問題需要釐清。在 Winning 與 Bechtel 說明目前討論的觀點時,他們引用了 Fred Dretske 的 (2003) 一文;於該文中,Dretske 將經驗本身視為載體 (2003: 68)。而若「內容」就是「被載體表徵者」,則在討論「經驗」這種載體時,「內容」就是「被經驗表徵者」。但按照我們在 1.2 節的討論,「被經驗表徵者」同時也是「對象」。換句話說,根據目前討論中的觀點,「經驗的內容」與「經驗的對象」可能並無區別。對於如 Hopp 這類偏好內容、對象、載體之三重區分的學者而言 (Hopp 2011: 32),Winning 與 Bechtel 所描述的想法可能會造成概念上的混淆。而對持 Winning 與 Bechtel 所描述的想法者而言,一種可能的回應是宣稱「表徵」一詞有至少兩種涵義,因此以該詞形容經驗與內容間的關係時,該詞的涵義並不同於該詞在被用以形容經驗與對象間的關係時之涵義。另一種可能回應,則是直接宣稱 Hopp 式的三重區分誇大了內容與對象之間的差異。

  另一種對於載體與內容之間關係的觀點可見於 Zoe Drayson 的著作 (2018: 80–81, 87)。根據其觀點,內容決定了一心理狀態所表徵者為何,載體則決定了一心理狀態所表徵者以何種方式被表徵。[xi] 應注意的是,在界定此處所謂的「方式」時,主要的考量是腦部處理該狀態時涉及的機制。舉例來說,假設我跟小劉之間有不少恩怨,因此小劉在我心中被表徵的方式因情況而有所差異。在某些情形下,我可能會以帶有強烈情緒的方式表徵小劉。此時,我的腦部在處理對小劉的表徵時,與情緒相關的機制就可能會被引發。但在其他情形下,我可能會以不帶情緒的方式表徵小劉。那麼我的腦部在處理對小劉的表徵時,與情緒相關的機制就不會被引發。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中,我的大腦雖然都表徵小劉,但大腦藉以表徵小劉的機制卻不相同。因此,出現在這兩種情形中的兩種表徵雖然有相同的內容、但卻有著不同的載體。在一種表徵中,內容由涉及情緒機制的腦神經事件所承載;在另一種表徵中,內容則由與情緒機制無關的腦神經事件所承載。

  由以上討論可知,內容與對象、載體息息相關。不管我們如何定義內容,我們都必須盡力確保該定義與我們給對象及載體的定義相融貫。

 

 

2. 知覺內容的個別化

本節討論我們應該如何個別化 (individuate) 知覺內容。個別化也就是區分同異,因此我們關心的議題可以描述如下:要滿足哪些條件,兩段經驗才會具有相同的內容?要處理這個議題,我們至少必須回答兩個問題。首先,若兩段知覺經驗表徵不同的性質,它們是否就會具備不同的內容?舉例來說,假設小劉與小張各自盯著一個火車頭模型。這兩個模型間的唯一差異就是它們的顏色不同:小劉盯著的火車頭是黃色的,小張盯著的火車頭則是藍色的。這一差異反映在兩人的經驗上:雖然小劉與小張的視覺經驗在其他方面表徵完全相同的性質,但兩者仍表徵不同的顏色。那麼,基於兩人的經驗表徵不同顏色的事實,我們是否能夠斷言兩人的經驗在關於顏色的內容上將有所差異?

  其次,若兩段知覺經驗由不同的物體所造成,它們是否就會具備不同的內容?我們可以稍加修改上一段的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假設小趙與小孫各自盯著一個火車頭模型,而這兩個模型之間毫無任何差異。此外,假設兩人的經驗所表徵的性質完全相同。那麼,基於兩人正觀看不同物體的事實,我們是否能夠斷言兩人經驗的內容將有所差異?

  即便我們能夠肯定地回答上面兩個問題,我們也僅僅掌握了兩段知覺經驗有相同內容的一些必要條件(或者兩段知覺經驗有不同內容的一些充分條件)。我們並不能單單藉此得出個別化知覺內容的充分必要條件。但尋找完整的充分必要條件不易,因此學界常常先從上面的兩個問題著手。我們將在 2.1 節與 2.2 節中討論這兩個問題。此外,近期亦有哲學家藉助可能世界的概念來更細緻地討論感官經驗的內容。這類理論並不易被歸類到特定的立場之下,因此我們將另闢 2.3 節討論之。

 

2.1 關於性質的內容

透過感官經驗,我們能夠察覺到各式各樣的性質。舉例而言,我們可以看到各式各樣的顏色、聽到高低不同的聲音、嘗到酸甜苦辣的味道。用我們的術語來說,感官經驗具有關於性質的表徵內容。那麼,個別化這類內容的基準為何?這是本小節將討論的問題。

  如我們在導論中對 Siegel 的討論所提及,現今學者在討論知覺內容時,多半將討論限定在意識的範圍之內。而部份學者為了更清楚地界定內容與意識之間的關係,使用了「現象內容 (phenomenal content)」的概念。根據 Brad Thompson 的定義,「經驗的現象內容是一種經驗所具有、且會必然地與任何擁有相同現象特性的經驗共享的意向內容」(Thompson 2009: 101; 另見 Chalmers 2006: 50–51)[xii] 在此,現象特性 (phenomenal character) 是經驗在第一人稱視角下所具有的特性,意向內容 (intentional content) 則是表徵內容的同義詞。那麼,若兩名經驗者處於完全相同的意識狀態,兩人經驗的現象內容也將完全一致。我們接下來討論關於性質的內容時,也將按照這些學者的作法,將重點放在現象內容之上。

  關於應如何個別化關於性質的內容,當代心智哲學中有兩種主要理論:羅素式 (Russellian) 及弗雷格式 (Fregean) 理論 (Chalmers 2004: secs. 6–8, 2006: secs. 3–4; Thompson 2006: 77, 2009: 100–101)。根據羅素式理論,若兩段經驗的現象內容相同,則它們將表徵相同的性質。反之,根據弗雷格式理論,即便兩段經驗的現象內容相同,它們也可能表徵不同的性質;它們一定會共享的就只有可被不同性質滿足的「呈現模式 (modes of presentation)」。在接下來的幾個小節中,我們進一步介紹這兩種理論。

 

​​​​​​​​​​​​​​2.1.1 弗雷格式理論

就弗雷格式理論的倡議者看來,他們的理論可以解決羅素式理論無法解決的困難。為了說明這一點,讓我們再次考慮前述火車頭模型的例子。在該例描述的情況中,小劉的經驗表徵黃色、小張的經驗則表徵藍色。若我們假設造成這種差異的並非與現象特性無關的因素,則按照羅素式理論,兩人經驗的現象內容將有所差異——既然經驗表徵什麼性質取決於經驗的現象內容為何、小劉與小張的經驗又表徵兩種不同的顏色,那麼兩人經驗的現象內容也就不可能相同。然而弗雷格式理論的支持者不同意這種分析;在他們看來,即便小劉與小張的經驗表徵不同的顏色,這兩者也可能會有相同的現象內容。這點成立的可能情況之一,就是小劉的經驗是色彩頻譜逆轉 (spectrum inversion) 的結果、小張的經驗則否。

  頻譜逆轉是對於意識的哲學討論中常見的思想實驗(可參考 Byrne (2020) 的討論)。頻譜逆轉者的色彩經驗在現象特性上出現系統性的逆轉,因此他們會在看到紅色時經歷一般人對於綠色的經驗、看到藍色時經歷一般人對於黃色時的經驗,以此類推。在僅有小劉頻譜逆轉的可能情況中,儘管兩人的經驗表徵不同的顏色,這兩段經驗的現象特性仍然可能相同。由頻譜逆轉出發,Thompson 提出了對羅素式理論的反駁 (2010: 153–54)。他認為頻譜逆轉者的經驗不一定涉及錯誤表徵,因此有些經驗可能在共享現象特性之餘,還能表徵相異的顏色、而不損及彼此的真確性。這代表有些經驗可能透過共同的現象內容來表徵不同的性質,而羅素式理論無法解釋這種可能。

  為了說明經驗如何透過共同的現象內容表徵不同的性質,弗雷格式理論的倡議者們引入了呈現模式。初步來說,呈現模式是事物被認知的方式。假設小周想到「高收入」時,想到的是「年薪百萬」這一性質,但小吳想到的則是「年薪千萬」。那麼,雖然「年薪百萬」與「年薪千萬」這兩個性質並不相同,但這兩個性質是以同樣的方式出現在小周與小吳的想法中——換句話說,小周與小吳是在「高收入」這一相同的呈現模式之下思考不同的性質。按照弗雷格式理論倡議者的觀點,我們可以用類似方式解釋相同的知覺內容如何能有不同的對象。如果在小周眼中,某類型的塑膠和某類型的玻璃長得非常類似,那麼「塑膠製」與「玻璃製」這兩種性質就可能在不同情況下以相同的模式呈現在小周的經驗中。[xiii]

  為了提供具體的理論細節,Chalmers 發展了一套用於描述經驗的術語,例如「現象紅」:「現象紅是在我們的社群中通常與觀看紅色事物相聯繫的現象性質」(Chalmers 2004: 167)[xiv] 以此類推,我們也可以將經驗形容為「現象藍」、「現象黃」等等。若小劉對於黃色火車頭的經驗為現象黃,則小劉對於黃色的經驗與小劉所屬社群中大多數人的經驗一致:大多數人對於黃色的經驗有什麼現象特性,小劉的經驗就有什麼現象特性。利用這種術語,Chalmers 說明了弗雷格式理論的核心想法:現象內容可以被等同為特定種類的呈現模式。

  用 Chalmers 的例子來說,「通常會導致現象紅經驗的性質」是一呈現模式,而這一呈現模式部份構成了任何一段現象紅經驗的現象內容 (2004: 174)[xv] 只要一性質被呈現為「通常會導致現象紅經驗的性質」,該性質就可以是現象紅經驗的對象。至於這在個別情況中究竟涉及哪些性質,則取決於經驗的產生機制。舉例而言,假設某機器人具有感官經驗、且該機器人跟我都正在經歷現象紅的經驗。由於機器人與人類的經驗由不同的機制產生,因此「通常會導致現象紅經驗的性質」雖然對我而言是性質 F,但對於該機器人而言則是性質 G。在這樣的情況下,雖然我與該機器人的經驗有相同的現象內容,但我們經驗所表徵的性質並不相同——我的經驗表徵的是 F,該機器人的經驗表徵的則是 G[xvi]

  綜上所述,弗雷格式理論的基本精神是將知覺內容視為知覺經驗加諸知覺對象的條件 (Chalmers 2004: 172; Thompson 2009: 102)。即便某段經驗為現象紅,這也不代表該經驗是以任何特定的性質為對象。反之,這代表的是任何要成為該經驗對象的性質都必須滿足一個特定的條件:該性質必須能夠在大多數情況下使人經歷現象紅的經驗、而不僅僅在偶發情況下導致這種經驗。只要滿足這個條件,任何性質都可以是現象紅經驗的表徵對象。而既然同一條件可以被多重性質滿足,共享現象內容的經驗表徵不同的性質也就不足為奇。

 

​​​​​​​2.1.2 羅素式理論

羅素式理論的支持者當然不會輕易接受上面的論述。他們發展更為複雜的羅素式理論版本,藉之避免弗雷格式理論支持者的可能批評。而他們之所以致力於發展羅素式理論,原因之一是他們認為引入呈現模式是錯誤的選擇。Sydney Shoemaker 是這方面的一個代表人物,而我們可以用一個例子說明其批評。

  假設我先在日光燈下看到一盤薯條,不久之後又在微紅的光源下看到同一盤薯條。雖然薯條的顏色在不同光源下顯得有所差異,但在我看來薯條始終是黃色的。換句話說,在這兩種情況下,薯條的顏色在我眼中的樣子既有相同之處、也有相異之處。按照 Shoemaker 的術語,這些相異之處是「現象顯現方式 (phenomenal ways things appear)」之間的差異 (2006: 462) ——在紅光下與日光燈下呈現出來的黃色是薯條兩種不同的現象顯現方式。根據弗雷格式理論,現象顯現方式的差異應透過呈現模式來解釋。那麼,我的兩段經驗之所以有異,是因為第一段經驗透過「紅色光源下的黃色」這一呈現模式表徵黃色、第二段經驗則透過「日光燈下的黃色」這一呈現模式表徵黃色。這兩者的差異純粹是內容的差異。

  就 Shoemaker 看來,弗雷格式理論對現象顯現方式的分析並不恰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弗雷格式理論忽略了感官經驗所具有的透明性 (transparency)。假設當我正盯著一根黑色的筷子,我的哲學家朋友走進廚房,要求我描述我此刻的經驗。他問我:「如果你把注意力集中在你正在經歷的視覺經驗上,你會觀察到哪些性質?」按照一種常見的觀點,我僅能觀察到我經驗的對象所具有的性質,也就是黑色、長條狀、尖頭等筷子的性質。在這個意義上,我的經驗是透明的——就如同透明玻璃不會遮蓋呈現於其後的事物,經驗也不會遮蓋其所呈現的事物。觀察經驗就有如觀察透明玻璃一樣,會使得我們的注意力被自然而然地導向外在的事物。

  透明性與現象顯現方式息息相關。在前述薯條的例子中,我可以問我自己:當我把注意力集中在對於薯條的視覺經驗上時,我會觀察到什麼?若經驗具有透明性,我的注意力應會被導向薯條在日光燈下呈現為黃色的事實。換句話說,我應會觀察到「在日光燈下看起來呈現黃色」這一特性。根據 Shoemaker 的看法,這代表「在日光燈下看起來呈現黃色」也將是薯條本身的特性。但弗雷格式理論的支持者偏偏不接受這一點:他們認為「在日光燈下看起來呈現黃色」並非薯條本身的特性、而是視覺經驗呈現薯條顏色的模式。Shoemaker 因而斷言弗雷格式理論會導致一種錯誤論 (error theory) (2006: 475)。從弗雷格式理論出發,我們就必須把「在日光燈下看起來呈現黃色」這類的現象顯現方式視為主觀的投射、否定它們是事物具有的客觀特性。就 Shoemaker 看來,這是不可接受的理論後果。

  由於 Shoemaker 對於弗雷格式理論不滿,他在討論色彩經驗時採用了羅素式的進路。他於 (2003, 2006) 中考慮了不只一種理論方案,而我們在此僅考慮其中一種。這種方案有一個重要的出發點:不同觀察者間知覺系統的差異可能會造成顏色經驗的差異。有鑒於此,我們必須區分顏色及實現 (realize) 顏色的物理性質。對不同的觀察者而言,實現特定顏色的物理性質可能不同。這個區分也提供了一種個別化顏色的標準:每一個顏色都對應到一組實現者,而實現者集合的同異就決定了顏色的同異 (Shoemaker 2003: 262)

  然而,顏色經驗不只涉及顏色本身,還涉及顏色之間的相似 (similarity) 關係。舉例來說,假設對甲乙兩個觀察者而言,粉紅色是由同一組物理屬性實現;我們把這組屬性稱為 α。此外,對甲而言,橘紅色是由另一組物理屬性實現;我們把這組屬性稱為 β。那麼,對乙而言,橘紅色是否一定也會由 β 實現?按照 Shoemaker 的觀點,我們無法得出這個結論。即便對乙來說,β 也實現了某一個特定的顏色,這個顏色也不一定是橘紅色。[xvii]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甲乙的知覺系統所界定的顏色相似關係可能有異。基於甲的知覺系統的運作方式,α 與 β 之間的某些關係會被界定為粉紅色與橘紅色之間的關係。但由於乙的知覺系統依不同的方式運作,α 與 β 之間的關係可能被會被界定為粉紅色與非橘紅色的某顏色之間的關係(例如粉紅色與藍色之間的關係)。[xviii] 因此,跟據 Shoemaker 的觀點,即便對兩個觀察者而言某兩個顏色的實現者相同,在他們眼中這兩個顏色之間的相似關係仍然可能有異 (2003: 262–64, 2006: 473)

  基於這些考量,Shoemaker 主張每一種顏色都有多種的「質性特色 (qualitative characters)」。Shoemaker 考慮了不只一種定義質性特色的方式,而其中一種是將質性特色視為顏色實現者的因果性質 (2003: 269, 2006: 473, 476 fn. 8)。假設就我的視覺系統而言,實現黃色的物理性質之集合為 θ。此外,θ 的元素在日光燈下與紅色光源下會在我的視網膜上產生不同的效果;我們把這兩種效果稱為效果一與效果二。那麼,就我的視覺系統而言,θ 所具有的「產生效果一」與「產生效果二」這兩種因果性質就可以被視為黃色的質性特色。按照 Shoemaker 的說法,「當某人的經驗表徵……某種顏色被例示時,它所表徵的是有一個物體具有一種對該人呈現特定質性特色的顏色」(2006: 474)[xix] 因此,儘管在日光燈下與紅色光源下,我眼前的薯條看起來都是黃色的,但這兩段經驗仍然能夠擁有不同的內容。這是因為雖然這兩段經驗都表徵黃色,但它們表徵的是黃色的不同質性特色。那麼,這兩段經驗的內容差異就不是呈現模式的差異、而是被表徵者的差異。在這個意義上,Shoemaker 的羅素式理論相符於經驗具有透明性的想法。

 

​​​​​​​​​​​​​​2.1.3 小結

持弗雷格式理論者與持羅素式理論者對於色彩經驗的爭論十分複雜。除了上面提到的著作之外,讀者也可參考 Thompson (2007) 與 Boyd Millar (2013)。而我們在評估爭論雙方意見的利弊之時,至少有下面兩點值得注意。

  首先,雖然本小結的討論著重在色彩經驗之上,但色彩經驗並非爭論雙方唯一的關注。Thompson 在 (2010) 一文中嘗試發展弗雷格式的空間經驗理論,而 David Bennett 於其 (2011) 中討論該文並提出羅素式的空間經驗理論。此外,Tim Bayne 與 Tom McClelland (2016) 則同時參考羅素式理論與考弗雷格式理論的視角來討論知覺經驗與思維是否具有相同類型的內容。因此,儘管色彩經驗在兩派學者的爭論中非常重要,但雙方所持理論的應用範圍絕不侷限於單一種類的經驗。

  其次,雖然羅素式理論與弗雷格式理論之間孰優孰劣是一重要的議題,但這並不代表我們一定只能從兩者中擇一。也許在適當的框架之下,這兩種理論能夠被整合;Chalmers 就曾考慮過這種理論選項 (2006: 59)。此外,Chalmers 也提出一種不同於羅素式理論與弗雷格式理論所設想的內容;他把這種內容稱為「伊甸內容 (Edenic content)」。伊甸內容理論可以與弗雷格式理論相結合,從而回應弗雷格式理論可能招致的批評 (2006: secs. 5, 7–8)。按照 Chalmers 所討論的可能批評意見之一,弗雷格式理論所描述的經驗內容頗為複雜,但當我們透過第一人稱視角觀察經驗時,似乎沒有辦法觀察到如此複雜的內容。既然如此,弗雷格式理論就未必合理。Chalmers 提出了一種可能回應:除了弗雷格式理論所描述的內容之外,感官經驗還有一種大致對應於第一人稱視角的內容。這種內容就是伊甸內容,而弗雷格式理論所描述的內容則衍生自伊甸內容。如此一來,弗雷格式理論的倡議者就可以宣稱他們所設想的內容並不需要非常直接地反映第一人稱視角。綜上所述,要處理本小節提及的議題,可能的做法並不限於在羅素式理論與弗雷格式理論間擇一。​​​​​​

 

2.2 關於物體的內容

我們透過感官經驗接觸到的並不僅僅是事物的各種性質。如果我在五光十色的酒吧中睜開雙眼,我不僅會看到各式各樣的色彩,也會看到散發七彩光線的燈具、穿著各色衣著的人們。這些燈具、人們不是性質而是物體,因此我們必須討論如下的議題:作為某經驗對象的物體在該經驗內容的個別化中,能夠起到什麼樣的作用?

  學界對於這個議題一樣有兩派主要的說法。根據普遍論者 (generalists) 的說法,「兩段經驗能有完全相同的知覺內容但卻有不同的對象」(Montague 2011: 123)[xx] 以第 節導論處所提及的小趙與小孫為例,若兩人各自盯著的火車頭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質、兩人的經驗所表徵的火車頭性質也完全相同,那麼兩人經驗的內容就有可能完全相同。反之,根據個殊論者 (particularists) 的說法,知覺經驗的內容為何部分取決於知覺經驗的對象為何 (Montague 2011: 122)。因此,只要小趙與小孫盯著兩個不同的火車頭,他們經驗的內容就不可能相同。在接下來的小節中,我們更仔細地檢視這兩種理論。

 

​​​​​​​​​​​​​​2.2.1 普遍論與個殊論

普遍論者與個殊論者以截然不同的方式理解知覺內容和作為知覺對象的物體之間的關係。當然,單是提出觀點並不夠,他們必須提供關於知覺經驗的詳細理論。Christopher Hill 為普遍論提供了一些理論細節。根據其主張,普遍論者的目標是找出「一主體 S 透過知覺經驗察覺到一物體 O」的條件 (2019: sec. 1, para. 3)[xxi] 而 Hill 主張這點成立的條件有三:「S 的經驗 E 表徵了特定位置有一具備特定可知覺性質的(單一)物體」、「O 與 E 之間具有因果關係」、「O 比起任何其他導致 E 的原因更能滿足 E 的表徵內容」(2019: sec. 1, para. 3)[xxii] 舉例來說,假設我家有 AB、C、D 四根黑筷子,而我現在正盯著桌上的 A。若我們採用 Hill 的理論,這代表我經驗的內容可以被描述為「桌上有一根長條狀的黑色尖頭物」。此外,我的經驗是由 導致,且「桌上的長條狀黑色尖頭物」這一描述符合 的程度高於任何其他在我視野之內的物品。因此,雖然我看到的是 A,但在描述我經驗的內容時我們不該提及 A。如果今天在桌上的是 B、C、D 而不是 A,我經驗的內容也不會有任何改變。

  Schellenberg 則嘗試發展個殊論式的知覺內容理論。根據其觀點,知覺經驗的內容必須要透過知覺能力 (perceptual capacities) 來理解。知覺能力是「用以分辨獨立於心智的特定種類個殊物並將之獨立出來、有時更加以分類的低階心智能力」(Schellenberg 2018: 31)[xxiii] 而當我們使用知覺能力時,我們就會經歷知覺經驗。舉例來說,假設我有辨別尖頭物的知覺能力。那麼,我就有能力在包含尖頭物的環境中,指出屬於「尖頭物」這一類別的個別物體。當我使用這樣的能力,我就會經歷內容關於尖頭物的知覺經驗。根據 Schellenberg 的看法,由於知覺能力的核心功能就是使我們察覺個殊物,因此知覺內容具有對應於個殊物的部分 (Schellenberg 2018: 88–89)。在筷子的例子中,如果我是透過辨別尖頭物的知覺能力察覺到 A,那我經驗的內容就會表徵 A。反之,如果我運用知覺能力之後察覺到的是 B,那麼即便我運用的仍是辨別尖頭物的知覺能力,我經驗的內容仍然會與察覺到 時的經驗內容有異——在後面這個情況下,我經驗的內容會表徵 而不會表徵 A

  不可否認的是,上述的說法並不十分直觀。如果兩段經驗所憑藉的是相同的知覺能力,則這兩段經驗之間似乎最多只有數的差異 (numerical difference),而無質的差異 (qualitative difference)。但 Schellenberg 的主張若要成立,經驗間必須要有質的差異。

  為了解決這樣的困難,Schellenberg 強調知覺能力本身並不等同於憑藉知覺能力進行的活動,而經驗的個別化取決於後者 (2018: 29)。即便經驗者所運用的都是辨別尖頭物的能力,只要作為對象的尖頭物不同,經驗所涉及的活動也會不同。我們可以嘗試用以下的例子說明 Schellenberg 的觀點。某快遞業者擁有將物品從甲地運到乙地的能力,而某日 X 與 Y 兩位客戶將各自的傳家寶交由該業者,要求其將之從甲地運到乙地。巧的是,X 與 Y 的傳家寶恰好是一模一樣的物品。但即便如此,快遞業者仍不應將 X 的傳家寶與 Y 的傳家寶混淆;正確地將 X 的傳家寶送到 X 手上與錯誤地將 Y 的傳家寶送到 X 手上似乎仍然是相當不同的兩回事。那麼,雖然快遞業者在運送 X 與 Y 的傳家寶時使用的是相同的能力,但運送 X 的傳家寶與運送 Y 的傳家寶仍是不同的活動。同理,雖然在不同場合表徵兩個外觀相同的尖頭物時,經驗者可能使用的是相同的知覺能力,但既然所涉及的尖頭物並非同一物,經驗者在這兩個場合憑藉知覺能力所進行的活動便不相同。

  綜上所述,個殊論者與普遍論者對於相同經驗會有相當不同的分析。若要決定何種分析較為合理,我們必須考慮雙方各自提出的論證。

 

​​​​​​​2.2.2 正反論證

我們一樣先從普遍論開始討論。普遍論者一般都強調主觀經驗與知覺內容之間的關係。根據他們的主張,一段視覺經驗有什麼內容取決於該經驗的對象看起來是什麼樣子,一段聽覺經驗有什麼內容則取決於該經驗的對象聽起來是什麼樣子。其他感官的經驗亦可以此類推。若是如此,則對於不同對象的經驗似乎可以有相同的內容 (Davies 1992: 25–26; McGinn 1997: 49–52)。兩朵同款式的塑膠花看起來可能一模一樣,甚至一朵真花跟一朵塑膠花看起來也可能一模一樣。那麼,即便小劉正盯著甲塑膠花而小張正盯著乙塑膠花,小劉跟小張的視覺經驗也可能有相同的內容。換句話說,普遍論為真。一種理解這一論證的方式是使用 2.1 節中提到的「現象內容」術語。如果感官經驗沒有外於現象內容的表徵內容、對於不同物體的經驗又可能有相同的現象內容,那麼對於不同物體的經驗就可能有相同的表徵內容。

  另一種支持普遍論的論證可見於 Hill 的論述中 (2019: sec. 4, para. 9-10)。Hill 認為,我們在嘗試理解幻覺時,會碰到一個可能的矛盾。一方面,幻覺是一種感官經驗,而感官經驗可以被理解為一種獲取周遭環境資訊的過程。另一方面,我們在幻覺中經驗到的事物並不真的存在於我們周遭,所以我們無法透過幻覺獲得關於周遭環境的資訊。我們該如何兼顧這兩者?根據 Hill 的觀點,最好的方式就是把幻覺視為一種衍生自真確經驗的心智狀態。舉例來說,假設我正經歷一段身處滑水道之上的幻覺。那麼 Hill 會說我的幻覺之所以有關於滑水道的內容,是因為我過去玩滑水道時,曾經歷過內容至少部分相同的真確經驗。而在那個情況裡,我經驗的內容傳達了關於周遭環境的資訊。換句話說,我現在的幻覺提供的不是我當下情況的資訊,而是另一種情況的資訊——我的幻覺與該情況中的真確經驗有相同的內容。如果是這樣,我們就有理由接受普遍論。畢竟,幻覺似乎與任何特定的個殊物都無關;若真確經驗與幻覺有相同的內容,真確經驗的內容也就與個殊物無關。

  個殊論者則指出普遍論的潛在問題並提出個殊論式的解決方式。舉例來說,Michael Tye 認為普遍論無法回應異常因果鏈 (deviant causal chain) 的問題,但採取個殊論則可以避免這樣的困難。在其 (2007) 一文中,Tye 以一個思想實驗來說明普遍論會遇到的異常因果鏈問題。假設我看到眼前有一個黃色的方塊,但我並不知道我所看到的方塊其實是鏡中的映象。事實上,我前方有一面斜擺的鏡子,在巧妙的設置之下映照出了我右側的白色方塊;加上室內的光源又有顏色,我便把鏡中的白色方塊看成了黃色方塊。但無巧不巧的是,鏡子後方真的有一顆黃色方塊。若普遍論僅要求我前方有一顆黃色方塊,則按照普遍論的說法,此例中我的知覺經驗便擁有正確的內容 (2007: 592–93)。但這種說法並不合理。我明明把白色的方塊看成了黃色、把位於右側的方塊看成了位於前方。因此,比較合理的說法,其實應該是我的知覺經驗有錯誤的內容。

  Tye 的批評可能會受到普遍論者的質疑;他們可能會認為 Tye 把普遍論描繪得過為粗糙。若普遍論者採用類似前述 Hill 版本的理論、將因果關係納入考量,Tye 的例子似乎就不構成反例。但 Tye 預先設想到了此種批評,並主張將因果關係納入考量無濟於事 (2007: 603–4, 607)。Tye 強調若我要將某方塊 看成黃色,前提是我要有看到 x。但「我看到 x」似乎就代表「我經驗的內容包含 x」。若是如此,普遍論者一旦否定了「我經驗的內容包含 x」,也就否定了我能夠將 看成黃色。既然我顯然能做到這點,普遍論者的立場就大有問題。

  綜上所述,Tye 主張普遍論無法恰當處理包含異常因果鏈的例子。當知覺系統明明是透過異常的因果鏈連結到外在世界時,普遍論的分析卻完全無法反映這種異常連結對知覺內容的影響。Tye 因而主張我們應該採取個殊論 (2007: 593)。在前例中,若我們把我右側的白色方塊視為我知覺內容的一部分,我知覺內容的正確與否就取決於該方塊本身具有什麼性質。那麼,既然該方塊並非黃色,我的知覺內容就不正確。就 Tye 的觀點來看,這才是合理的說法。

 

2.2.3 ​​​​​​​小結

除了上述的學者之外,其他學者亦對普遍論者與個殊論者的爭論提出了許多想法;相對近期的討論可參考 Millar (2016)。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我們之前討論羅素式理論與弗雷格式理論時,所側重者是關於性質的內容,但類似的考量也可能影響我們如何分析關於物體的內容。那麼,若要發展個殊論,羅素式與弗雷格式的觀點都是可以考慮的選項。這一點可見 Schellenberg (2018: chap. 4) 的討論。

  最後,在結束 2.1 與 2.2 節之前,讓我們大略整理這兩節各議題之間的關聯。於討論這兩節所述的諸議題時,學者多半認定知覺經驗至少有部份內容表徵性質。在此一眾人大致接受的假設之外,則有許多的意見分歧。首先,除了對應於性質的內容之外,知覺經驗是否也有對應於個別物體的內容?個殊論者對此持肯定的立場,普遍論者則持否定的立場。其次,不管知覺經驗僅有對應於性質的內容、或者同時有對應於性質與個別物體的內容,我們都必須問:這些內容與其對象的關係為何?根據羅素式理論的觀點,相同的內容就有相同的對象。但根據弗雷格式理論的觀點,經驗內容相同僅代表經驗具備相同的呈現模式,而相同的呈現模式仍有可能表徵不同的對象。由此可知,在我們從普遍論與個殊論中擇一後,仍然必須在羅素式理論與弗雷格式理論間做出選擇。若我們採取普遍論的立場,則我們在兩者間取捨時,僅需考慮何者能為關於性質的內容提供恰當的分析。但若我們採取個殊論的立場,我們還必須額外考量關於個別物體的內容。既然普遍論者不相信有這種內容,他們就不需要考慮要以何種方式理解這種內容。)由此可知,2.1 與 2.2 節所談及的各議題之間有十分密切的關係。​​​​​​​

 

 

2.3 基於可能世界的理論

如同我們在第 節導論處所提到的,部分哲學家使用可能世界的概念來建構知覺內容的理論。相較於前述的羅素式理論、普遍論等,基於可能世界的理論較不易被視為統一的理論;我們很難找到所有其支持者都接受的核心主張。統合這些支持者的是一種方法論上的態度:他們都認為可能世界的概念有助於解決關於知覺內容的部分哲學問題。

  Berit Brogaard (2010) 所討論、關於現象內容的「粒度問題 (granularity problem)」是這類問題之一。[xxiv] Brogaard 以一張白紙的例子來說明這個問題,而其說法可以大略重構如下 (2010: 383–85)。假設某張白紙有些粗糙,但遠看則十分平滑。此時,某人在遠處盯著該張白紙。那麼,我們應該如何描述此人視覺經驗的表徵內容?一種作法是宣稱該經驗有表徵「平滑」這一性質的內容。但此人移至白紙近處時,將注意到白紙其實並不十分平滑;因此若採用目前的作法,我們就必須宣稱此人在白紙遠處的經驗有誤。Brogaard 認為這一結果並不理想。雖然白紙在近處看得比較清楚,但不一定只有在對象最清楚的情況下經驗才是真確的。相較於我們日常觀看事物的方式,使用顯微鏡可以把事物看得更為清楚;但即便如此,我們未使用顯微鏡時經歷的感官經驗似乎也不見得有誤。因此,我們在分析前述經驗者的視覺經驗時,最好能夠避免宣稱此人於白紙遠處的經驗有誤。為了避免這種宣稱,我們可以主張此人的經驗所表徵的是相對於特定尺度的性質。此人的兩段經驗分別表徵「在遠距離尺度下平滑」與「在近距離尺度下粗糙」這兩種性質,因此兩段經驗都無誤。但 Brogaard 指出這種替代作法仍會碰到問題。一段經驗的現象內容取決於經驗者的第一人稱視角;然而就第一人稱視角而言,尺度相對性似乎很難算得上是經驗的內容。當我們觀察一張紙的表面是否平滑時,我們很有可能完全沒有意識到任何相關的尺度。因此,不管上述哪一種作法似乎都會導致困難。粒度問題所討論的就是我們應該如何界定與尺度有關的知覺內容、卻不致陷於這些困境之中。

  按照 Brogaard 的想法,解決粒度問題的最好方式是引入「具中心性質 (centered properties)」,亦即「物體僅相對於具中心世界例示的性質」(2010: 385)[xxv] 具中心世界 (centered world) 由一可能世界以及該世界的中心個別化;因此,當我們要挑出一個具中心世界時,我們不只必須選定一個可能世界,更必須選定該世界的中心、並且說明該中心所具有的哪些性質與個別化具中心世界有關。那麼,若 為一具中心性質,則在判斷 是否為物體 的性質時,我們必須同時將 所在的可能世界以及 相對於該世界中心的關係納入考量(Brogaard 2010: 385;並見 386 fn. 16 與 377 fn. 5)

  在 Brogaard 所採取的理論框架中,作為世界中心的是身在特定時間地點的觀察者,而事物與觀察者的相對位置是具中心性質的主要類型之一 (2010: 385–86)。那麼,若某段經驗的內容為「有一串香蕉在左手邊」,我們可以大略描述該經驗的真確性條件如下:若在以 為中心的具中心世界 中,該經驗真確,則在 於 中所在的時間、就 於 中所擁有的視野而言,的確有一串香蕉在左手邊——且此條件句的逆句 (converse) 亦成立。[xxvi]

  在此我們必須考慮一個重要的問題:前段提到的經驗究竟表徵了香蕉的什麼性質?按照 Brogaard 的理論,該經驗表徵的性質會是「在左手邊」,而非「在 於 中所在的時間、就 於 中所擁有的視野而言,在左手邊」。前者是一個具中心性質,後者則是任何在 中擁有該具中心性質的物體必須滿足的條件。Brogaard 引入具中心性質的動機之一就是確保經驗的現象內容僅表徵前者 (2010: 387–88)。因此,儘管在考慮前段提到的經驗真確與否時,我們必須考慮 的身分及 所處的時間地點,但該經驗本身的內容則不表徵 的身分及 所處的時間地點。

  Brogaard 主張其理論可以解決粒度問題 (2010: 389–90)。根據其理論,「平滑」應被視為一種具中心性質。若某人在遠處盯著一張其實有點粗糙、但遠看十分平滑的白紙,則我們可以分開討論該經驗的真確性條件及內容。首先,在以此人為中心的具中心世界中,該經驗真確的條件如下:在此人與該張白紙之間的距離決定的尺度之下,該張白紙十分平滑。但這不代表該經驗的內容表徵這種尺度。僅有在考慮於該具中心世界中擁有「平滑」這一具中心性質的物體需要滿足何種條件時,我們才需考慮這種尺度。因此,該經驗的內容十分單純:該經驗純粹表徵白紙具有「平滑」這一性質。由於該內容並不涉及任何尺度相對性,把該內容視為現象內容也不會造成問題。若是如此,引入具中心性質便解決了粒度問題。

  另一個可用具中心世界處理的議題,是 Andy Egan (2010) 討論的投射論 (projectivism) 議題。就 Egan 看來,許多物體的性質都可能是我們主觀投射的結果,而他最主要的例子是獨特色相 (unique hue)。Egan 以獨特藍 (unique blue) 說明這個現象:若一物在特定觀察者眼中看起來為獨特藍,則該物的顏色看起來不摻雜任何非藍色的顏色 (2010: 71)。因此,該物看起來不會是紫藍色、靛藍色等等。同一個物體可能會在某些觀察者眼中看起來是獨特藍、在其他觀察者眼中則否。有鑒於此,Egan 認為獨特藍或可被視為我們投射到物體上的性質。他希望發展一套理論,藉以說明經驗的內容在滿足哪些條件時算得上是與被投射性質有關。

  為了找出這些條件,Egan 設想兩個人在觀察同一個物體,而該物體在其中一人眼中看起來是獨特藍、在另一人眼中看起來則是偏綠的藍色。此外,這兩人身處的情境十分尋常,因此並無異常因素影響兩人的經驗。在這些假設下,Egan 主張這兩人的經驗必須滿足三點,才能算得上是將獨特藍與偏綠的藍色投射到物體上 (2010: 74–75, 78, 90)

  • 給定任一段經驗,只要該經驗真確,該經驗就不可能同時擁有兩人經驗的內容。
  • 給定任一段經驗,該經驗是否表徵獨特藍或偏綠的藍色與該經驗主體的知覺系統如何運作有關。
  • 兩人的經驗都是真確的。[xxvii]

  根據 Egan 的想法,要確保兩人的經驗滿足這三點,我們可以把獨特藍與偏綠的藍色視為具中心性質。[xxviii] 那麼,在關於獨特藍的經驗真確時,被視為獨特藍的物體需滿足大略如下的條件:該物體傾向於 (disposed) 在作為世界中心的經驗者身上導致具有特定現象特性的經驗。我們也可以用相同的方式給出關於偏綠藍色的經驗所具有的真確性條件;兩段經驗在真確性條件上的差異,僅僅在於條件中涉及的特定現象特性為何。在對於獨特藍的經驗中,這取決於經驗者在表徵獨特藍的事物時,一般而言會經歷具有何種現象特性的經驗;在對於偏綠藍色的經驗中,這則取決於經驗者在表徵偏綠藍色的事物時一般會經歷何種經驗 (Egan 2010: 88–90)

  根據 Egan 的觀點,若我們將獨特藍與偏綠的藍色視為具中心性質,則表徵這兩種性質的經驗將滿足前述的三個條件。因此,若我們要以投射論式的理論分析關於特定性質的知覺內容,引入具中心世界將會是一個可行的選項。

  由以上討論可知,可能世界的概念在知覺內容理論中的潛在應用十分多元。這點也可從其他哲學家的論述中得到印證。Chalmers (2006) 主張知覺經驗可能具有不只一種內容,並使用具中心世界的概念說明這些內容。Tye (2014) 討論幻覺經驗,並考慮可能世界與這類經驗的內容之間有何關係。除此之外,涉及可能世界的內容理論亦可見於 Stalnaker (1998) 與 Brogaard (2011)。由於可能世界的概念在哲學的其他領域有十分廣泛的應用,我們不難想像未來將能看到更多透過可能世界討論知覺內容的研究。​​​​​

 

 

3. 知覺內容的元素

3.1 議題背景

世界上的物體有各式各樣的性質,而其中有感官經驗能表徵的性質、也有感官經驗不能表徵的性質。舉例來說,一顆高麗菜除了具備「長在土裡」、「有多層菜葉」等性質外,也具備「能夠產生葉綠素」、「由次原子粒子構成」等性質。雖然我們可以透過感官經驗觀察到高麗菜有多層菜葉,但我們不太可能以同樣的方式觀察到高麗菜由次原子粒子構成。既然如此,我們可以問:感官經驗能表徵的性質有哪些種類?這是近期頗受關注的知覺哲學議題。一種理解這個問題的方式,是考慮 Burge (2010) 的觀點。Burge 主張我們可以區分知覺內容的個殊元素 (particular elements) 及普遍元素 (general elements):前者指涉外在世界的物體,後者則將特定的性質歸給前者指涉的物體 (2010: 380–81)。據此,當我觀察一顆高麗菜的菜葉時,我經驗的內容透過其個殊元素指涉該高麗菜、並透過其普遍元素將「有多層菜葉」這一性質歸給該高麗菜。如果我們用Burge的框架來理解前述的問題,那我們就可以將該問題重述如下:知覺內容的普遍元素有哪些種類?在此我們可以清楚見到這個問題不只是關於表徵對象的問題、更是關於表徵內容的問題。

  在學界對於此一問題的爭論中,爭論各方對小部分性質的看法十分一致。舉例來說,幾乎沒有學者否認知覺經驗能夠表徵物體的形狀。但除了少數這樣的性質之外,學界對於知覺內容有何普遍元素少有共識。不同的學者主張經驗能夠表徵不同的性質,而曾被學者考慮的性質至少包含下面幾種:情緒 (Newen 2017)、意圖 (Helton 2018)、音素 (phoneme) (Begby 2017)、語意 (Brogaard 2018)、事物的種類 (Bayne 2011)。這些例子非常多元,而對此議題的多元觀點也引發學界對一個問題的關注:有什麼方法可以協助我們判斷感官經驗能夠表徵的性質有哪些?由於這個方法論問題比個別性質能否為經驗表徵的問題更加根本,我們接下來會將重點放在此方法論問題的一些可能回答。

 

3.2 ​​​​​​​幾種方法論選項

在此方法論問題的討論中,Siegel 是有代表性的人物之一。她所提倡的方法是「現象對照法 (the method of phenomenal contrast)」(2010: 79)。假設我們在嘗試判斷感官經驗能不能表徵性質 P。那麼,當使用現象對照法來回答這個問題時,我們必須考慮兩段不同的經驗:我們必須找出一段內容可能與 有關的經驗,並將之對比於另一段現象特性類似、但內容顯然與 無關的經驗。在找出這樣的兩段經驗後,我們提出希望證明的假設:這兩段經驗之所以在現象特性上有異,是因為第一段經驗表徵 P、第二段經驗則否。最後,我們檢視其他的可能假設,並論證我們希望證明的假設優於其他假設。那麼,我們就可以運用最佳解釋推論 (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宣稱的確有經驗能夠表徵 (Siegel 2010: 87–88)

  Siegel 實際運用了現象對照法來論證感官經驗能夠表徵因果關係。她提出了不只一組相對照的經驗,而其中一組如下 (2010: 123–24)。假設某人在兩個不同的情境中拉開窗簾。在第一個情境中,窗簾具有遮光效果,因此窗簾拉開時陽光才照進室內。在第二個情境中,室內安裝的是半透明的窗簾,因此窗簾並不具遮光效果。但在半透明窗簾被拉開之前,太陽恰好被烏雲遮住;而在半透明窗簾被拉開時,遮住太陽的烏雲恰好散去,陽光因而照進室內。在這兩種情境中,拉開窗簾的人會經歷兩段現象特性不同但仍相似的經驗。在第一段經驗中,光照的變化被看作與窗簾狀態的變化相關,因此這兩個事件在經驗中呈現為被統合 (unified) 的事件。這點在第二段經驗中則不成立。因此,這兩段經驗的關鍵差異是事件之間看起來有無統合關係,而我們必須解釋這種差異。

  根據 Siegel 的主張,要解釋這兩段經驗間的差異,最合理的說法就是第一段經驗表徵因果關係、第二段經驗則否 (2010: 124, 139)。根據第一段經驗的內容,陽光照進室內的原因是窗簾被人拉開。相較之下,第二段經驗雖然也表徵光照的變化與窗簾狀態的變化,但後者並未被視為前者的原因。為了論證這一點,Siegel 考慮了幾個其他可能假設,並逐一反駁。

  在此我們僅摘要 Siegel 反駁其中一種假設的論證 (2010: 126–27)。按照該假設,兩段經驗的現象特性之所以有異,原因是兩段經驗關於窗簾的表徵內容有異。在第一段經驗中,窗簾看起來足以遮光,但在第二段經驗中則否。因此,雖然這兩段經驗的內容不同,但兩者的內容都不涉及因果關係。就 Siegel 看來,該假設無法解釋兩段經驗之間的前述關鍵差異——關於統合關係的差異。要解釋該差異,我們必須找出會影響經驗如何表徵事件之間關係的因素。但對窗簾的表徵並非這樣的因素——對窗簾的表徵並非對事件之間關係的表徵。因此,這種假設並不能恰當地解釋兩段經驗間的差異。如前所述,除了反駁這種假設之外,Siegel 也檢視其他假設並提出反對論證。在此基礎之上,Siegel 主張我們可以合理宣稱第一段經驗有表徵因果關係的內容。

  Siegel 在評估關於知覺經驗的假設時,主要依賴對經驗的第一人稱觀察。但部分學者認為這種作法的可信度有限,因而主張我們在評估假設時必須引入經驗研究的成果。Ned Block (2014) 就採取這種作法來嘗試找出一套標準,藉以協助我們判斷在哪些條件下心理狀態可以被視為知覺經驗、而非某種非知覺的認知狀態。他提出的標準是適應 (adaptation)。當研究者「以神經系統偏好的刺激物刺激它、使它的活動先增強再減弱」時,神經系統就進入了一種適應該刺激物的狀態 (Block 2014: 563)[xxix] 按照 Block 的主張,適應會在知覺經驗中發生、但不會在非知覺的認知狀態中發生 (Block 2014: 567)。他提出幾點理由來支持這個主張,而其中一點是經驗研究中歸納出的適應現象的特性並未見於非知覺的認知狀態之中。同時,他也主張適應的用途是排除既有資訊、使得知覺系統可以有效吸收新資訊,但非知覺的認知系統並沒有這種需要。基於這些以及其他的理由,Block 主張當我們找出能表徵特定性質的心理狀態、而需判斷該狀態是否為知覺狀態時,我們可以考慮適應的現象是否可能出現於該狀態之中。

  亦有學者主張經驗研究的成果雖值得參考、但我們無法單憑這些成果判斷知覺經驗是否可能有關於特定性質的內容。Tim Bayne 與 Tom McClelland (2019) 就持這種觀點。他們透過討論以「整體性質 (ensemble properties)」為對象的經驗,提出了不同於 Block 和 Siegel 的作法。整體性質是「屬於作為整體的可知覺物體集合、而非屬於構成該集合的個體之特質」(2019: 734)[xxx] 舉例來說,給定一包含多個圖形的集合,我們可以計算該集合中圖形的平均面積;此平均面積就是屬於該圖形集合的整體性質 (2019: 734)

  Bayne 與 McClelland 宣稱部份視覺經驗的確擁有關於整體性質的內容。為論證此一宣稱,他們發展 Mark Johnston (2006) 的看法並提出透過知識論考量決定知覺內容的主張:「知覺經驗的內容為特定種類的判斷提供根據,而……我們可以藉由辨識一段經驗能為哪些判斷提供根據來推論出其所表徵的性質」(Bayne and McClelland 2019: 738)[xxxi] 由此主張出發,Bayne 與 McClelland 討論我們對於整體性質的判斷是否能為視覺經驗所證成,最終並得出肯定的結論。在此基礎之上,他們宣稱我們有能夠表徵此類性質的視覺經驗。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 Bayne 與 McClelland 的論證以知識論考量為核心,但他們也未忽略經驗研究的成果。在推導他們的知識論結論時,他們考量了我們對整體性質的判斷是否可靠、這類判斷與盲視 (blindsight) 者所做判斷的同異等議題,而他們對這些議題的回應參考了許多經驗證據。因此,Bayne 與 McClelland 的作法結合了知識論與經驗研究,從而提供了另一種研究知覺內容的可能途徑。

 

 

4. 知覺內容與非知覺的認知能力

4.1 議題背景

哲學家在討論知覺內容的同時,也關心其他心智活動對知覺內容的可能影響。舉例來說,學界對感官知覺與概念間的關係有不少爭論。如同 Edouard Machery 所述,心理學家普遍接受高階 (higher) 與低階 (lower) 認知能力的劃分;感官知覺的大部分階段被視為低階的認知能力,而概念一般被視為通用於各種高階認知能力之間的資訊 (2009: 8–10)。如果我們透過這種角度理解前述的爭論,我們就可以把該爭論所關注的議題視為感官知覺與非知覺的認知能力之間的關係。

  一種討論此議題的方式是討論感官經驗是否可能擁有非概念內容 (nonconceptual contents),而對此持肯定意見與否定意見的學者都不在少數。按照持肯定意見者的觀點,「你能夠擁有內容超出你概念能力的經驗」(Roskies 2008: 634)[xxxii] 反之,按照持否定意見者的觀點,「你經驗的內容受限於你自己所擁有的概念」(Roskies 2008: 634)[xxxiii] 舉例而言,我們可以問:如果某人沒有「衣架」這一概念,此人的感官經驗是否有可能表徵衣架?肯定非概念內容的學者們認為有可能,否定非概念內容的學者則認為毫無可能。

  學界對於此一議題頗為關注,爭論雙方發表的文獻量因而非常龐大。在此,我們僅檢視 Bermúdez 與 Jerry Fodor 在相對近期內提出、基於相異立場的論證,藉以初步考慮回應此議題的可能方式。但在此之前,有兩點必須說明。

  首先,「非概念內容」的定義顯然取決於「概念內容」與「概念」的定義,但學界對於如何定義「概念」並無普遍共識。有鑒於此,一種可能的作法是暫時採用上述 Machery 對概念的刻劃,而將「非概念」理解為「不涉及高階認知能力」。

  其次,並非所有類型的概念都與非概念內容的議題相關。就 Bermúdez 看來,與此議題相關者僅包含觀察式概念 (observational concepts),即「在知覺的基礎之上被應用於知覺中顯現的物體之概念」(2007: 61;附註省略)[xxxiv] 舉例來說,若我們在一段知覺經驗中看到梯形的事物,我們一般都能夠憑藉這段經驗將「梯形」的概念套用在所見到的事物上;既然如此,「梯形」就是一個觀察式概念。若我們接受 Bermúdez 的說法,則非觀察式的抽象概念就與目前的脈絡不直接相關。數學家可能擁有植基於嚴格數學定義的「梯形」概念,但與目前脈絡相關的「梯形」概念僅涉及梯形肉眼可見的性質、不涉及其數學上所具有的形式。

 

​​​​​​​​​​​​​​4.2 正反論證

在前述兩點背景假設之上,我們可以接著檢視對於非概念內容的正反論證。按照 Bermúdez 的主張,我們經驗的內容的確有可能是非概念的。他提出的核心理由如下:「一個知覺者並不需要擁有所有對應於其能在知覺中辨別的事物之概念」(2007: 60)[xxxv] 假設某人能夠憑藉其視覺經驗在充滿各種形狀的環境中辨別出梯形。根據 Bermúdez 的想法,若此人並不擁有「梯形」這一概念,那麼此人的經驗關於梯形的內容就是非概念的。但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擁有梯形的概念?我們可以考慮經驗者有能力進行什麼樣的推論。舉例來說,如果某人無法從「桌上的紙板是梯形的」推論出「桌上的紙板至少有兩個邊不等長」,那麼我們似乎無法合理宣稱此人擁有梯形的概念。Bermúdez 因而主張擁有特定概念的人必須要能夠以該概念進行推論 (2007: 59)。那麼在前述的例子中,我們可以假設該經驗者雖然可以在複雜的環境中找出梯形的事物,但當被問及梯形的事物是否一定會有兩邊不等長時卻無法回答。如果這種情況有可能發生,我們就可以主張該經驗者是憑藉著具有非概念內容的視覺經驗來找出梯形事物。Bermúdez 認為這類情況的確有可能發生,而理由之一就是這種可能性可被用以解釋學習新概念的過程 (2007: 61)。若是如此,則雖然感官經驗與概念所代表的認知能力緊密相關,但後者並非前者的必要條件。

  對於非概念內容持否定意見者當然不會接受這樣的結論。Jerry Fodor 是持否定意見的學者,而他近期提出的論證之一如下:「知覺(如同思考)需要一個被知覺者的『呈現模式』。兩者都需要知覺者(或思考者)用以將被知覺(或被思考)的對象歸諸其下的概念」(2015: 209)[xxxvi] 我們在前面已經談過呈現模式這一概念;Fodor 此處的主張與前面的討論最大的不同點,就是他強調呈現模式應該被視為概念。因此,如果兩段經驗分別以「冰塊」和「塑膠塊」這兩種模式來呈現其對象,這兩段經驗就運用了「冰塊」和「塑膠塊」這兩種不同的概念。而既然沒有不以任何模式呈現對象的知覺經驗,也就沒有不運用任何概念的知覺經驗。[xxxvii]

  Fodor 也考慮了一個他重構自 Burge (2010)、支持有非概念內容的論證,並且提出對該論證的反駁。按照 Fodor 的詮釋,該論證的前提是任何擁有特定概念的生物都必須有能力思考涉及該概念的命題。而既然幼兒沒有思考任何命題的能力,那麼幼兒在觀看事物時就不可能運用與其所見事物相關的概念。如此一來,幼兒的感官經驗就可以被視為非概念知覺經驗的例證 (Fodor 2015: 218)。Fodor 並不同意此論證;他主張此論證的思路與語言學中的重要理論相衝突。按照語言學的觀點,在處理語言訊號時,聽者會將句子拆解、並將拆解後的各部份分別歸於名詞片語、動詞片語等類別。進行這種分類需要使用「名詞片語」、「動詞片語」等概念,因此兒童擁有關於這些片語類別的概念。那麼,若兒童沒有能力思考關於這些片語類別的命題,我們應該下的結論是 Burge 論證的前提錯誤——擁有特定概念是一回事,有能力思考涉及該概念的命題則是另一回事。Burge 的論證建立在對於這兩者的混淆之上 (Fodor 2015: 219)[xxxviii]

  如前所述,學界對於非概念內容的議題十分關注,因此文獻中可見到的正反考量十分多元。囿於本文篇幅及取向,我們對這一議題的討論僅止於此,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 Gunther (2003) 中收錄的著作。另外,如同本節一開始處提到的,在詮釋對於非概念內容的爭論時,我們可以將其視為討論感官知覺與其他認知能力之間關係的一種方式。但若要討論感官知覺與其他認知能力之間的關係,討論非概念內容並非唯一的方式。亦有哲學家採取其他途徑,從理智 (rationality) 以及認知可貫穿性 (cognitive penetrability) 的角度來討論感官知覺的內容(前者可見 Siegel 2017; 後者可見 Zeimbekis and Raftopoulos 2015)。這些都可能協助我們避免受限於傳統上概念內容與非概念內容的二分法,從而更全面地檢視感官知覺在人類整體認知活動中的地位。

 

 

5. 對知覺內容理論的批評

在結束本詞條之前,我們必須強調:並非所有學者都認為表徵內容是感官知覺的重要特徵。近期有一派學者對以表徵內容為核心的知覺理論提出了眾多批評,而 Matthew Soteriou (2010) 將爭論的雙方稱為「表徵論者 (representationalist)」與「關係論者 (relationalist)」。按照 Soteriou 的說法,表徵論者的核心主張是「感官經驗為特定的心理狀態或事件:其具備帶有真確性條件的意向內容」(2010: 224;附註省略)[xxxix] 關係論者最重要的主張則是「一種對於成功知覺之意識特性的觀點,而該觀點否認該種經驗的意識特性會單純隨一心理狀態的成立而確立;在此,相關的心理狀態是具備帶有真確性條件的意向內容者」(2010: 224–25)[xl] 那麼,粗略地說,表徵論者與關係論者所爭執的就是「內容」這一概念在對知覺經驗的解釋中能起多大的作用。關係論者認為部份重要的知覺現象無法透過此概念來解釋,我們因而需要引入其他的概念。M. G. F. Martin 所提到的一種可能作法,是引入構成物與被構成物的關係:「知覺的某些對象——具體的個體、它們的性質、這些事物所參與的事件——是經驗的構成物」(2004: 39)[xli] 表徵論者們則自然不同意這類作法。

  關係論者提出了許多表徵論者可能面對的問題。舉例來說,John Campbell (2002) 指出表徵論者常將經驗的內容理解為命題,但這就代表感官經驗與思維所擁有的內容並無根本差異。表徵論者因而像是在說感官經驗僅僅是另一種思維。但感官經驗不僅僅是另一種思維——在許多情況下,要擁有以外在事物為對象的思維,前提是我們要能透過感官經驗接觸到相關的外在事物。既然如此,表徵論者就未能正確地描繪感官經驗的根本特性 (2002: 121–22)。由於討論關係論與表徵論的文獻量十分龐大,本詞條無法詳述兩者的爭論。要進一步了解對表徵論的批評以及可能支持關係論的考量,可參考 Brewer (2011)、Campbell 與 Cassam (2014)、Soteriou (2013)、Travis (2004)。至於調和表徵論與關係論的可能作法,可參考 McDowell (2013) 與 Schellenberg (2014)

  本詞條採取了表徵論的框架,考慮了一些與知覺內容相關的重要議題,藉以呈現表徵論所能提供的多樣化理論工具。然而如本節的討論所示,表徵論並非解釋感官經驗的唯一可能進路。要為感官經驗涉及的豐富哲學議題找到最佳的回應方式,我們仍須持續發想與衡量各式各樣的進路。

 

 


[i] 原文如下:“In general, we may regard a perceptual experience as an informational state of the subject: it has a certain content – the world is represented a certain way – and hence it permits of a non-derivative classification as true or false。在此另有兩點說明。首先,若要嚴謹地界定Evans理論中內容與資訊的關係,我們需要考慮許多細節;部分細節可參考Evans (1982: 127–29)。在此我們僅意在參考Evans想法的大略精神,而無法仔細檢視這些細節。其次,即便跳脫Evans理論的脈絡,「資訊」這一概念在哲學中也有豐富的討論。本詞條將不預設任何特定的資訊理論,而僅僅在日常意義下使用「資訊」一詞。

[ii] 與「真確性條件」近似的概念包含「正確性 (correctness) 條件」、「準確性 (accuracy) 條件」、「滿足條件 (conditions of satisfaction)」等。學者在討論感官經驗時,不見得總是會嚴格區分這些概念;在這邊引用的文本中,Burge就混用「準確性條件」與「真確性條件」,而Peacocke則以「正確性條件」表達相同的概念。為行文方便,本文也將不會強調這些概念間的差異。然而在其他脈絡中進行討論時,可能會有嚴格區分或者明確定義這些概念的必要。舉例來說,學者一般認為欲望 (desire) 有滿足條件,但少有人宣稱欲望有正確性條件。

[iii] 如本條目一位審查人指出,電視雜訊仍可能承載某些資訊。此外,我們也不難想像相關領域的工程師有辦法解讀這類資訊。就此而言,也許電視雜訊仍是有內容的。這個例子的用意因而只是強調電視新聞與電視雜訊之間的差異;就算兩者都有內容,我們似乎仍可主張兩者內容的類型不同,而我們所著重者較接近電視新聞的內容。

[iv] 原文如下:“just as the contents of beliefs ar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 belief state is true, so the contents of experiences ar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 experience is accurate”

[v] 嚴格來說,SiegelStalnaker雖發展以真確性條件界定內容的作法,但他們並不認為這種作法可以取代以命題界定內容的作法。對他們而言,這兩種作法間並無根本差異──SiegelStalnaker在宣稱內容為真確性條件之餘,也都宣稱內容為命題 (Siegel 2010: 77; Stalnaker 1998: 343)。但本文仍將這兩種界定內容的作法區分開來,因為學界對於命題有多種不同的觀點。Josefa ToribioDavid Chalmers都指出在對感官經驗的討論中,內容、命題、真確性條件之間的可能關係十分複雜 (Chalmers 2006: 118; Toribio 2007: 449)。因此,在以命題為內容的作法與以真確性條件為內容的作法之間,有著不只一種的可能邏輯關係。既然如此,我們就不應輕易將兩者混為一談。

[vi] 在此可能會有人提出反對:若我們透過可能世界來理解真值條件,我們就等於重新採取了透過命題理解內容的立場。畢竟在形上學與語言哲學中,也不乏學者主張可能世界的集合與命題之間並無根本差異。本詞條對此批評意見的觀點近似於在註8中提及的觀點:我們應避免忽視可能的理論選項。就如同Jago所指出,命題未必能被化約為可能世界的集合 (2017: 294–95)。既然如此,我們就應將兩者視為分立的選項。

[vii] 原文為:“Accuracy conditions need to be distinguished both from the content and from the way the world is. The accuracy conditions of an experience specify the way the world would have to be for the content of the experience to be accurate”

[viii] 英文的「object」一詞同時對應到中文裡的「對象」及「物體」兩個概念,但這兩個概念的內涵並不相同。以我正盯著的西瓜為例:當我閉上眼睛之後,這顆西瓜就不再是我經驗的對象,但它仍然是一個物體。因此,雖然1.2節所談的「對象」以及2.2節所談的「物體」對應的英文詞語相同,但兩者仍有所區別。

[ix] Crane所使用的術語為「命題內容 (propositional content)」與「意向對象 (intentional object)」。

[x] 原文如下:“Sometimes authors use the term ‘representation’ to refer to the relation that holds between any vehicle and its content”WinningBechtel雖亦提及「表徵」一詞的其他用法,但那些用法基本上僅是在限縮上文所引的用法,並未提出理解載體與內容間關係的替代方式。

[xi] Drayson進一步區分載體與載體的實現者 (realizers) (2018: 80–81)。由於此一區分與本文的關係較為間接,本文將忽略此一區分。

[xii] 原文如下:“The phenomenal content of an experience is a kind of intentional content had by an experience that it would share, necessarily, with any experience with the same phenomenal character”

[xiii] 此一例子僅意在幫助理解,並不十分嚴謹。學者對於感官經驗能夠表徵何種性質看法不一,而部分學者應會主張我們無法僅憑感官知覺獲得對於「塑膠製」與「玻璃製」等性質的經驗。進一步的討論可見第3節。

[xiv] 原文如下:phenomenal redness is the phenomenal property typically associated in our community with seeing red things”

[xv] 原文如下:“the property that normally causes phenomenally red experiences” (斜體省略)

[xvi] 值得注意的是,Chalmers並不要求我有能力判斷F是「通常會導致現象紅經驗的性質」。其理由是F可能會以非概念的方式在此模式下呈現,我因而不具有做出前述判斷所需的概念 (2004: 176–77)。關於非概念內容的進一步討論,見本條目第4節。

[xvii] 嚴格來說,此處的說法並不精準。這是因為按照前述的顏色個別化標準,實現者的同異是唯一的考量;那麼,β對甲而言實現的顏色與β對乙而言實現的顏色必然在某種意義上相同。見Shoemaker (2003: 264) 的相關討論。

[xviii] 此處的說法是簡化的說法。見附註20的討論。

[xix] 原文如下:“when someone’s experience represents… the instantiation of a certain color, it represents there being an object having a color that is presenting a certain qualitative character to that person”

[xx] 原文如下“two experiences can have exactly the same perceptual content but different objects”

[xxi] 原文為:“A subject S is perceptually aware of an object O”

[xxii] 三段原文分別如下:“S’s experience E represents that there is a (single) object with such and such perceptible qualities in such and such a location”; “O is causally responsible for E”; “O comes closer than any of the other causes of E to satisfying its representational content”

[xxiii] 原文為:“a low-level mental capacity that functions to differentiate, single out, and in some cases classify mind-independent particulars of a specific type”

[xxiv] Brogaard主要利用「強表徵論 (strong representationalism)」的概念來描述她嘗試處理的議題。雖然她也使用「現象內容」一詞,但她並未明確定義該詞。儘管如此,在目前的脈絡下,我們可以暫且不管強表徵論的定義,而以我們在2.1節中討論的現象內容概念來理解Brogaard的論證。

[xxv] 原文為:“properties which objects instantiate only relative to centered worlds”

[xxvi] 此處對於逆句的理解遵循常見的定義:若句子α具有p q的形式,則α的逆句為q p

[xxvii] 事實上Egan還強調第四項條件,即兩人的經驗或者同為真確、或者同為不真確,而無第三種可能 (2010: 74)。然而Egan亦指出滿足前述第三項條件者亦將滿足此第四項條件 (2010: 90);有鑑於此,我們在這裡將省略第四項條件。

[xxviii] Egan所使用的術語為「centering features」,不同於Brogaard所使用的「centered properties」。在本文中,這兩個詞語都譯為「具中心性質」。採取這種作法的原因是這兩個詞語意義大致相同;見Egan (2010: 82–87) 的相關討論。

[xxix] 原文為:“first raise, then reduce a neural system’s activity by stimulating it with its preferred stimulus”

[xxx] 原文為:“features that belong to a set of perceptible objects as a whole as opposed to the individuals that constitute that set”

[xxxi] 原文如下:“the contents of perceptual experience warrant certain kinds of judgements, and… by identifying what judgements are warranted by an experience we can draw inferences about the properties it represents”

[xxxii] 原文如下:“you can have experiences with content that outstrips your conceptual repertoire”

[xxxiii] 原文如下:“the content of your experience is limited by the concepts you yourself possess”

[xxxiv] 原文為:“concepts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perception to objects manifest in perception”Bermúdez強調此敘述僅初步界定非觀察式概念,非其嚴格定義 (2007: 61 fn. 10)

[xxxv] 原文如下:“a perceiver need not possess concepts corresponding to everything that they are capable of perceptually discriminating”

[xxxvi] 原文如下:“perceiving (like thinking about) requires a ‘mode of presentation’ of whatever it is that is perceived. Both require concepts under which the object perceived (/thought about) is subsumed by the perceiver (/thinker)”

[xxxvii] 乍看之下,Fodor此處的論證似乎可能與他於 (2007) 一文中提出的觀點有所扞格。Fodor於該文中主張部份類型的感官知覺與概念無涉,並以下述論證支持其觀點:「一方面,(就經驗考量而言) 某些知覺表徵可以被合理認為是圖像式的;另一方面,就其特性而言,圖像式表徵就是非概念的」(2007: 106–7)(引文之原文如下:“On one hand, it is (empirically) plausible that some perceptual representation is iconic and,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in the nature of iconic representation to be non-conceptual”) 非概念內容的支持者或許會據此指出Fodor的前後說法並不一致。但Fodor似乎認為經驗者並不一定能有意識地察覺到圖像式表徵 (2007: 114–15)。既然如此,Fodor就可以主張其 (2007) 著重於知覺系統中沒有被意識到的表徵,而其 (2015) 則著重於有意識的知覺經驗。至於這是否為理解Fodor整體立場的最佳方式,本文在此無法進一步討論。

[xxxviii] Fodor提出這一論證時使用的文字十分簡練,因此並不非常易讀,但此處的重構應能反映其基本思路。另外,如本詞條的一位審查人所言,BurgeFodor論證的可能回應方式是一值得思考的問題。審查人指出Burge可以將討論的焦點限縮在尚未學會使用語言的幼兒身上,從而提出大略如下的說法回應:若一個幼兒尚未學會使用語言,我們就沒有理由相信該幼兒有分類片語的能力。既然如此,該幼兒也就不具有片語類別的概念,因此Fodor所提出的反例並不成立。若我們以審查人所提出的說法回應Fodor,則Fodor或許可以採取如下方式進一步回應:我們不僅應考慮使用語言的能力、也應考慮學習語言的能力。許多尚未學會使用語言的幼兒無疑有學習語言的能力,而這類能力或許仍仰賴某種近似於分類片語的機制。那麼,就算這些幼兒不具有片語類別的概念,他們仍可能具有與之相近的概念。在此,若我們要替Fodor式或Burge式的觀點辯護,可能就必須參考語言學習理論來提出更複雜的論證。由這些考量可知,這兩種觀點的可能論爭涉及多種議題,因而值得探索。

[xxxix] 原文如下:“sensory experiences are mental states/events that have intentional contents with veridicality conditions”

[xl] 原文為:“a view of the conscious character of successful perception that denies that the conscious character of that sort of experience is simply determined by the obtaining of a mental state which has an intentional content with veridicality conditions”

[xli]原文如下:“Some of the objects of perception – the concrete individuals, their properties, the events these partake in – are constituents of the experience”

 

 

作者資訊

陳貴正
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博士後研究人員
ckueichen@gmail.com

 

上線日期:2021 年 10 月 14 日

引用資訊:陳貴正 (2021)。〈知覺的表徵內容〉,《華文哲學百科》(2021版本),王一奇(編)。URL=http://mephilosophy.ccu.edu.tw/entry.php?entry_name=知覺的表徵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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