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任何一個關係 R,我們可以用「自反」、「對稱」與「傳遞」這三個形式性質來刻劃 R 這個關係[1],對於一個論域 (domain / universe of discourse) 來說:
R 是自反的 (reflexive),若且唯若,所有的 x 都跟 x 本身滿足關係 R。
R 是非自反的 (non-reflexive),若且唯若,並非所有的 x 都跟 x 本身滿足關係 R。
R 是反自反的 (irreflexive),若且唯若,所有的 x 都沒有跟 x 本身滿足關係 R。R 是對稱的 (symmetric),若且唯若,對於任何的 x 與 y,如果 x 跟 y 滿足關係 R,則 y 跟 x 也滿足關係 R。
R 是非對稱的 (non-symmetric)[2],若且唯若,並非對於任何的 x 與 y,如果 x 跟 y 滿足關係 R,則 y 跟 x 也滿足關係 R。
R 是反對稱的 (asymmetric),若且唯若,對於任何的 x 與 y,如果 x 跟 y 滿足關係 R,則 y 跟 x 不會滿足關係 R。R 是傳遞的 (transitive),若且唯若,對於任何的 x、y 與 z,如果 x 跟 y 滿足關係 R 且 y 跟 z 滿足關係 R,則 x 跟 z 也滿足關係 R。
R 是非傳遞的 (non-transitive),若且唯若,並非對於任何的 x、y 與 z,如果 x 跟 y 滿足關係 R 且 y 跟 z 滿足關係 R,則 x 跟 z 也滿足關係 R。
R 是反傳遞的 (intransitive),若且唯若,對於任何的 x、y 與 z,如果 x 跟 y 滿足關係 R 且 y 跟 z 滿足關係 R,則 x 跟 z 不會滿足關係 R。
假設我們要談的對象是所有的正整數。那麼,「…被…整除」這個關係是自反的。為什麼「…被…整除」這個關係是自反的呢?因為任何正整數都可以整除自己,換句話說,在論域為正整數的時候,任何一個東西都跟自己有整除這個關係。而非自反的關係像是「…大於…」這個關係,因為沒有任何一個正整數可以大於自己。對稱與傳遞的例子不難想像,因此以下我們將舉幾個關係的例子用來展示上述的這些性質是彼此獨立的[3]。舉例來說,「…被…整除」並不是一個對稱關係,因為 4 可以被 2 整除,但 2 無法被 4 整除。接著考慮「x 比 y 更高」這個關係,沒有一個東西會比自己更高,因此它是反自反的[4];而如果 x 比 y 還要高,y 不會比 x 還要高,因此它是反對稱的;而如果 x 比 y 還要高,y 比 z 還要高,則 x 會比 z 還要高,因此這個關係是傳遞的。而「x 在 y 隔壁」這個關係雖然也是反自反的(因為沒有東西可以在自己隔壁),卻是對稱的,如果 x 在 y 的隔壁,y 就會在 x 的隔壁。但它是非傳遞的,因為如果 x 在 y 的隔壁,而且 y 在 z 的隔壁,x 不一定會在 z 的隔壁。從上述兩個例子中,我們可以發現反自反並不會蘊含對稱或傳遞與否,這顯示出這些性質可以是彼此獨立的[5]。
以上的敘述是關於「關係」的形式性質[6],但除了形式性質之外,還有別的方式可以用來區分關係的性質。舉例來說,兩個不同的對稱關係可以同時擁有一樣的形式性質,但其中一個是內在關係,而另一個是外在關係。除此之外,一個非對稱關係與它的逆關係也會擁有一樣的形式性質。舉例來說,像「x 比 y 還高」與「y 比 x 還矮」兩者都會有一樣的形式性質。但我們似乎有很好的理由去說這兩個關係不同。因此,除了形式性質之外,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去討論關係的其他性質。
舉例來說,我們可以發現在所有的關係裡面,有些關係的成立方式與其他不同。像是「x 比 y 還高」這個關係會自動成立在任何兩個不一樣高度的關係項之間,不論是 Socrates 與艾菲爾鐵塔或者 Socrates 與火星上的某塊石頭都會有這個關係。大致來說,這類關係的成立條件取決於關係項所擁有的性質。如果關係改變了,關係項擁有的性質一定會有改變。舉例來說,艾菲爾鐵塔比 Socrates 還高,但如果艾菲爾鐵塔不再比 Socrates 還高的話,那麼一定是艾菲爾鐵塔的高度或 Socrates 的身高改變了。但是另外一些關係的成立方式不太一樣,像是「x 和 y 距離一公尺」這個關係。這個關係的成立並不取決於關係項的性質,Socrates 與艾菲爾鐵塔可以失去這個關係,卻沒有改變任何性質。一般而言,我們把前者那樣的關係叫做內在關係 (internal relations),而把後者叫做外在關係 (external relations)[7]。與前者有關的改變叫做內在改變 (intrinsic change),後者有關的改變叫劍橋改變 (Cambridge change)。換句話說,兩個物體可以在沒有改變任何性質的狀況下具有劍橋改變,但不能在沒有改變任何性質的情形下有內在改變[8]。既然內在關係的成立是「立基」(ground) 或「依賴」(depend) 於關係項的內在性質,我們似乎有一些理由去說內在關係的存在並非是最基礎的。但這裡並不是說內在關係像是飛馬或福爾摩斯一樣的不存在,而是說內在關係的存在是「存有學上的免費午餐」;意思是說當我們把所有最基礎的存在列出來之後,內在關係就會必然存在了。那麼,外在關係的存在是否沒有值得懷疑的地方呢?首先,外在關係的成立與否和關係項的內在性質沒有什麼關聯,那麼一個外在關係 R 是怎麼成立的呢?因為關係項的存在與外在關係的存在不足以使得該外在關係成立,我們似乎需要另一個關係才能連繫 R 和其關係項。但如果是這樣的話,無可避免地會有無限後退。假設把 R 跟其關係項連起來的那個關係叫做 R*,那麼我們又會需要另一個 R** 把 R* 與該關係項連起來,因此,這邊的無限後退似乎是無法避免的。雖然無限後退本身並不會與外在關係的存在有衝突,但這提供了一個好理由讓我們不要接受外在關係。
除了內在與外在關係的區分之外,考慮以下的例子。假設有隻貓咪趴在地毯上,那麼貓咪與地毯會有一個「x 在 y 之上」的關係;我們可以說貓咪與地毯例現了一個「x 在 y 之上」的關係,暫時把它叫做 R1。同時,地毯與貓咪也會例現一個「x 在 y 之下」的關係,R1*。R1 與 R1* 這兩個關係有一個必然的連結:必然地,如果任何兩個物體 x 與 y 具有 R1 這個關係,同樣的 y 與 x 也會有 R1* 這個關係,而且反之亦然。但同時我們也知道 R1 與 R1* 是不同的關係,因為給定它們都是二元關係 (binary relations),它們就會成立在兩個關係項之間,而如果貓咪在地毯之上,地毯就不能在貓咪上面。所以,某些關係似乎是具有排序或方向的。而正是因為 R1 與 R1* 的方向是不同的,所以我們有理由去說兩者是不同的關係。
但是,如果我們接受上述的刻劃,這裡似乎會違反某種休謨式 (Humean) 的模態觀點。簡略地來說,休謨式的模態觀點宣稱:兩個不同的東西沒有必然的連結。給定那隻貓咪與那塊地毯是不同的東西,雖然在現實世界,貓咪與地毯有一些連結(因為貓咪躺在地毯上),但有可能貓咪存在而地毯不存在,因此,它們之間的關係不是必然的。同樣地,給定 R1 與 R1* 是不同的關係,它們之間應該沒有必然連結,但從上述的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它們是有必然連結的,當貓咪在地毯上的時候 (R1),但地毯就會在貓咪下面 (R1*)。因此,如果關係具有方向性,則會違反某種休謨式的模態觀點。即使不接受休謨式的模態觀點,我們似乎仍然需要解釋為什麼當一個非對稱關係在 x 與 y 之間成立,該關係的逆關係 (converse relation) 也會成立在 y 與 x 之間。從形上學解釋的角度來看,其中一個是完全不必要的。假設 x 比 y 還要高,那麼任何可以被 x 比 y 還要高所解釋的也可以被 y 比 x 還要矮所解釋。換個方式來說,「x 比 y 還要高」與「y 比 x 還要矮」這兩句話並沒有表達不同的事實。因此,如果承認非對稱關係會具有逆關係的話,在存有學上必須要承認許多不必要的東西。從這個角度出發,是否有非對稱關係,或者非對稱關係是否蘊含逆關係的存在就變成一個重要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在討論內在關係的時候,也許我們會接受內在關係的存在與成立是基於關係項的內在性質上,但類似的回答並不能在這裡使用,因為非對稱關係與逆關係在存有學上應該是有相同的層級。
關於非對稱關係,MacBride (2014) 論證,對於非對稱關係的接受,可區分為三種不同的階段 (degree)。第一個階段是接受非對稱關係具有「差異應用」(differential application) 的情形,什麼是差異應用呢?舉例來說,「x 是 y 的朋友」這個關係應用在 Socrates 與 Plato 上會有差異;簡單來說,「Socrates 是 Plato 的朋友」這個事實與「Plato 是 Socrates 的朋友」這個事實不同,因為有可能 Socrates 是 Plato 的朋友,但 Plato 不把 Socrates 當成朋友,如果一個關係具有「差異應用」,這件事意味著 aRb ≠ bRa。第二個階段是接受對於任何一個非對稱關係 R,都存在一個 R* 作為 R 的逆關係[9]。第三個階段則是接受非對稱關係在連結關係項的時候,會有順序的差異,舉例來說,aRb 與 bRa 的不同在於在前者 R 先應用到了 a,才應用到 b,而後者的 R 先應用到了 b 才應用到 a。拒絕後面的階段並沒有蘊含拒絕前面的階段,換句話說,有可能拒絕非對稱關係有一對應的逆關係(第二階段),但接受非對稱關係仍然可以有「差異應用」(第一階段)。同時也可以拒絕第三個階段而並沒有拒絕第二個階段。根據非對稱關係具有「差異應用」的特性,我們可以發現非對稱關係可以應用在同一組物體,但卻能得出不同的事實。值得一提的是,「差異應用」是關係才會有的特徵,性質並不具有這樣的特徵。但我們要如何解釋差異應用呢?有些哲學家會認為這證明了關係是具有方向性的,但我們會在第三節中看到不同的解釋。
除此之外,有些關係是單階的 (unigrade),有些則是多階的 (multigrade)。「單階」的意思並不是說它只能放入單個關係項,而是它所可以放入的關係項的數量是固定的。「多階」的意思就是可放入的關係項的數量不是固定的。一般來說,我們會認為「x 與 y 不同」(x is different from y) 是一個單階的關係,可放入的關係項數量是固定是兩個。而常見的多階關係像是「邏輯上的蘊含」,這個關係可以成立在 n 個前提與一個結論之間,也可以成立在 m 個前提與一個結論之間。因為 n 與 m 可以是不同的數字,因此蘊含關係是一個多階的關係。但是,如果承認多階關係的存在,則我們必須要回答為什麼這個關係本身可以被不一樣數目的關係項所滿足。相對來說,對於單階關係的解釋就不會有什麼困難。舉例來說,考慮一個二元關係,因為其可以放入的關係項數量固定是兩個,因此這個關係就只能被兩個關係項所滿足。但多階關係則不同,多階關係可以被兩個關係項、三個關係項或者n個關係項所滿足。那麼多階關係為什麼可以如此呢?這是一個難解的問題。直接否認多階關係的存在也許是一種解法,但不能忽視的是有許多哲學上重要的關係都似乎是多階關係,舉例來說:例現 (instantiate)、部份 (is/are part of)、因果 (cause)[10] 或者立基 (ground)。雖然不一定要接受這些都是關係,像是 Strawson (1975) 或 Armstrong (1978, 1989) 主張例現是一種非關係的連結 (non-relational tie),而 Fine (2012) 主張我們可以不要把立基當成一種關係,而要當成一種連接詞 (connective)。但是如果我們接受有關係的存在,那麼多階關係應該是無法避免的,因為除了哲學的例子之外,日常生活中也有許多關係是多階的,像是「…舉起…」,因為可以三個人舉起一台鋼琴,也可以五、六個人舉起一台鋼琴。因此,除非我們拒絕關係存在,否則我們必須提供一個多階關係的解釋。
一種對於關係的區分是內在與外在的,內在關係像是「x 比起 y 來得更高」,這個關係是否成立在兩個物體 a 與 b 之間是取決於 a 與 b 的性質。外在關係則像是「x 與 y 的距離是 1.5 公尺」,這個關係是否成立在 a 與 b 之間並不是取決於 a 與 b 的性質,a 和 b 可以沒有任何的變化,但它們之間的距離有所改變。雖然例子清楚地展現了兩者的不同,但對於要如何區分一個關係是內在的還是外在的依然還有一個困難的問題。在這一節裡我們會仔細討論數種對於內外在關係的刻劃,首先我們會先看到 Bradley 的刻劃以及如何從這個刻劃去證出一元論,接著我們會看到 Armstrong 與 Lewis 對於內在關係的刻劃以及其蘊含與結果。
Bradley (1893) 辯護了一元論,而其中一個論證就用到了某種內在關係的定義,其定義如下:
一個關係 R 是內在的,若且唯若,R 對於 x 與 y 來說是必然的。
根據 Bradley 的定義,如果 R 是內在的,則必然地,如果 x 或 y 存在,則關係 R 會成立在其兩者之間。Bradley 認為,如果所有的關係都符合這個定義,則每個東西都會存有學上依賴於 (ontologically dependent) 與它有關係的關係項上。如果任何兩個東西之間都有這種關係,這個想法可以推出存在一元論,因為只要其中任何一個存在,另一個也會存在。因此,這個世界或宇宙的部份或子部份 (proper part) 沒有任何獨立的東西,因為每個東西的存在都本體論上依賴於與其有某種關係的東西的存在。但是,Bradley 的論證要成立的話,至少需要再證明兩個命題:(1) 所有的關係都是內在關係。(2) 從必然性可以導出本體論上的依賴性。命題 (1) 是必要的,因為 Bradley 的反對者可以接受所有的東西之間都有某種關係,但宣稱這些關係可以是一個外在關係,並不是一個內在關係。而外在關係對於其關係項來說並不是必然的。因此如果 Bradley 要得到想要的結論,他需要先證明所有的關係是內在關係。(2) 也是必要的,因為 Bradley 對於內在關係的刻劃僅是用必然性,而不是用本體論上的依賴性。以下我們將討論關於這兩點的證明。
首先,「所有的關係都是內在關係」似乎是荒謬的。在前面的討論中,我們已經有舉出許多外在關係的例子?像是距離關係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或者考慮「例現」這個關係,雖然在現實世界 Socrates 例現了哲學家這個性質,但 Socrates 不會必然是哲學家。因此,「例現」這個關係也並不符合內在關係的定義。那麼,Bradley 是怎麼論證外在關係不存在的呢?Bradley提出了著名的後退難題來論證這件事,以下簡單重述這個難題:
假設 Fa 是一個事實,但 a 跟 F 都有可能存在但 a 不具有 F。舉例來說,夏宇是個詩人,但有可能夏宇存在,但她卻不是詩人。因此,如果夏宇是個詩人,則夏宇與詩人有被某個關係所連結。一般而言,如果我們接受有所謂殊相 (particulars) 與共相 (universals) 的區分的話,通常會接受這之間的連結是:例現 (instantiation)。我們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例現關係似乎不是一個內在關係;對 Bradley 來說,如果該關係是內在的,則會必然地成立在夏宇與詩人之間[11],但很明顯地,夏宇可以不是一個詩人,所以例現關係不是內在的。唯一的選項似乎只能將例現關係當做是一個外在關係。不過,既然這是一個外在關係,夏宇與這個外在關係之間還需要有一個關係將其連結,而引進更多的外在關係也無法保證這些關係項會被連結。雖然上述的例子是用例現關係作為外在關係的例子,但同樣的論點可以用在任何一個外在關係上。因此,我們有很好的理由說外在關係不存在。
即使外在關係不存在,為了得到一元論的結論,Bradley 還需要證明每個實體都會本體上依賴於其他關聯的實體。但是,我們從 Bradley 的內在關係是得不到這個結果的。自 Fine (1994) 以來,必然性就不被當作是本體依賴性的指引。Fine 的論證如下:Socrates 與 Socrates 的單集 (singleton) 具有必然的連結;必然地,當兩者其一存在,另一個也會存在。但是,我們並不會接受 Socrates 在本體上依賴於 Socrates 的單集。相反地,我們反而會說 Socrates 的單集本體上依賴於 Socrates。因此,就算所有的關係都是內在的,我們也無法得到 Bradley 的一元論結論[12]。
接著我們可以看到 Armstrong (1997: 87) 的區分:
一個關係 R 是內在的,若且唯若,R 成立在關係項之間是由關係項的內在性質所必然蘊含 (necessitated) 的。
這裡的「必然蘊含」如果用可能世界的概念來理解的話,就是:在任何一個可能世界中,只要關係項有這些內在性質,那麼該關係就會成立於這兩個關係項之間。因此我們可以說這個關係隨附於 (supervene on) 這些關係項上。舉例來說,給定關係項的存在,內在關係就會自動存在,因而這個世界上的東西並沒有額外增加。至於外在關係就是存有學上重要的關係,因為它們的存在會是額外的,並不依賴於世界上的其他東西而存在。假設有兩個圓形物體,x 與 y,基於它們都是圓形的。「有相同形狀」這個關係會自動成立在 x 與 y 之間。所以,「有相同形狀」這個關係就是內在關係。而時空關係並非如此,考慮「距離 1 公尺」這個關係,x 與 y 的內在性質並不會蘊含這個關係的成立,意思是說,x 與 y 可以沒有任何內在性質的改變而距離 1 公尺,也可以沒有任何內在性質的改變而不是距離 1 公尺。基於上述的理由,Armstrong 認為內在關係為存有學上的免費午餐。他從使真物 (truthmakers) 的概念出發。大致來說,使真物就是使得語句或命題為真的東西。而一個關於內在關係的語句之所以為真,僅需要其關係項做為使真物就可以。假設「A 相似於 B」為真,要使得這個語句為真,我們僅僅需要 A 與 B 就可以了。因為這個語句的成立是建立在 A 所擁有的某些共相等同於 B 所擁有的某些共相。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另一個內在關係的主張與其他論證之間的連結。
對於 Lewis (1986) 來說,一個關係 R 是內在的,若且唯若,R 成立在 x 與 y 之間是隨附在它的關係項 x 與 y 的內在性質上。而一個關係 R 是外在的,若且唯若,(1) R 的成立並沒有隨附在其關係項的內在性質上,但是 (2) R 的成立是隨附在關係項組合的複合物 (composite object) 的內在性質上。舉例來說,假設 R 是一個特定的距離關係,那麼一個質子與一個電子的距離關係不會成立在那個質子與那個電子的內在性質上。但這個距離關係會成立在由這個質子與電子所組成的原子的內在性質上。意思是說,所有這個原子的複製品 (duplicate) 都會有這個質子與電子的複製品做為部份,而且這些質子與電子都會具有這個特定的距離關係。雖然內在關係的刻劃與 Armstrong 有雷同之處,但 Lewis 對於內在/外在關係的區分會使得關係可以有以下三種分類:內在關係、外在關係與不是內在也不是外在的關係,因為內在關係與外在關係的區分並沒有窮盡所有的關係。Lewis (1986) 對這三種分類的例子分別是:「相似性關係」、「距離關係」、與「有相同主人的關係」。相似性關係與距離關係比較不需要解釋,因為一般來說,大家都會接受相似性關係是內在關係而且距離關係是外在關係。但 Lewis 認為「有相同主人」這個關係的成立並不是隨附在關係項複合物的內在性質上,因為這還取決於世界如何看待「主人」這個制度。因此,像是「有相同主人」或是「結為夫妻」這類的關係與「距離 1m」這類的關係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我們把後者叫做外在關係的話,前者就只能叫做不是內在也不是外在的關係。
在前面的討論中,不論內在關係是怎麼刻劃的,我們似乎都可以看到一個內在關係的成立與關係項的性質有很緊密的關聯,甚至在某些內在關係的主張還會說如果一個關於內在關係的主張為真,那我們僅需要關係項具有某些內在性質便可以使得它為真。而這些不同的刻劃不只是除了內在與外在關係的區分之外,我們在第一節中有提到關係的形式性質,如自反性、對稱性與傳遞性。這些形式性質的成立似乎建議關係是具有「順序」或「方向」的。舉例來說,考慮「x 比 y 還高」與「x 比 y 還矮」這兩個關係。這兩個關係都是關於高度的,而且一旦一個物體 A 跟另一個物體 B 有其中一個關係,另一個關係就會成立在 B 與 A 之間。但這兩個關係似乎是不同的,因為我們可以有不同的差異應用。在下一節裡,我們會討論如何理解關係的「順序」或「方向」。
關係似乎是有「順序」或「方向」的;考慮一個非對稱的關係 R,如果它成立在 x 與 y 之間,那麼它就不一定會成立在 y 與 x 之間。舉例來說:「愛情」做為一個關係,就是一個非對稱的關係,因為對於任意的 x 與 y,並不是只要 x 愛著 y,則 y 也會愛著 x。相比於非對稱的關係,對稱的關係就是雙向的,像是 x 在 y 的隔壁,y 就會在 x 的隔壁。從關係是有方向與非對稱關係的存在,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結果:對任何一個非對稱關係 R,都存在一個逆關係 R*,而如果 x 跟 y 具有 R 的關係,那麼 y 跟 x 也會具有 R* 的關係。從存有學的角度來說,這件事是有點奇怪的。這兩者是不同的東西,因為是它們對於關係項的方向不同,但是為什麼不同的東西會有必然連結而且能做一樣的事情呢?從奧坎剃刀 (Ockham’s Razor) 原則來看,兩者其一似乎是不需要的。但是我們似乎沒有好的理由去說哪一個是不需要的。
Van Inwagen (2006) 論證,我們可以有不同的語言表達同一個關係事實。假設有個事實是 Socrates 愛著 Plato。在第一個語言 E 裡面,表達這個事實的句子是「Socrates 愛著 Plato」,而在第二個語言 E* 裡,表達同一個事實的語句是「Plato 被 Socrates 愛著」。而 E 與 E* 其他的部份都沒有任何分別。雖然 E 不同於 E*,但我們沒有任何方式去決定我們在說的語言是 E 還是 E*。原因是這兩套語言對於世界的描述除了「Socrates 愛著 Plato」與「Plato 被 Socrates 愛著」之外,並沒有任何的分別。而這兩個句子在各自的語言內又是表達了同一個事實。那麼,因為我們無法確定我們是在說哪一個語言,我們又怎麼能確定我們所使用的關係述詞是指到那個關係或是它的逆關係呢?因此,即使語言本身可以有表達關係與逆關係的述詞,這也不代表我們就應該要承認關係與逆關係的存在。
除了 van Inwagen 來自語言的論證以外,Fine (2000) 提出了對關係方向性的攻擊;他首先論證了以下兩個原則是可信的。
等同:任何一個(非對稱)關係 R 的事況 (completion) 等同於它的逆關係 R* 的事況。
獨一:沒有任何一個事況是由不同的關係所組成的。
首先,是對於事況的名詞解釋。Fine 想要在這裡維持中立,將事況這個詞做為事實 (facts),事態 (states of affairs),命題 (propositions) 或世界的一部份 (portions of reality) 的代稱。大致來說,事況是有組成份子的,而且組成份子會是物體、性質或是關係。第二,等同原則似乎是一個合理的原則。因為形上學上我們似乎沒有好的理由去接受這裡有兩個事況的存在。第三,獨一原則也是合理的。因為給定事況是由物體、性質或關係所組成的,如果兩個事況組成的成份不同,那麼組出來的事況應該也是不同的。
接著,Fine (2000) 論證了等同原則,獨一原則與方向論是互相不一致的 (jointly inconsistent),因此,在辯護了等同原則與獨一原則之後,我們有很好的理由去拒絕方向論。Fine 的論證如下:
(F1) 假設存在一個包含非對稱的關係 R 的事況 C。
(F2) 根據等同,如果有一個事況 C* 是包含 R 的逆關係 R*,則 C = C*。
(F3) 根據 (F2) 與獨一,R = R*。
(F4) 根據方向論,R ≠ R*。
等同原則,獨一原則與方向論是互相不一致的,因此,三者不能同時為真。而因為我們有好的理由去接受等同原則與獨一原則,因此,方向論應該要被拒絕。
如果方向論被拒絕了,我們要怎麼談關係呢?大致來說有兩個選擇,第一個選擇是拒絕有任何的關係,因此我們也不需要有任何的關係理論。關於這個立場的討論,我們會留到第五節來討論。第二個選擇則是提出一個新的關係理論。Fine (2000) 選擇了後者,並提出了反位置論 (anti-positionalism)。要理解什麼是反位置論,我們需要先對位置論 (positionalism) 有初步的認識。位置論的支持者包含 Williamson (1985)、Orilia (2014)、Donnelly (2016) 與 Dixon (2019),其核心主張是對稱關係與反對稱關係的區分並不是因為鑲嵌於 (embedded in) 關係裡的順序不同,而是基於關係裡的位置不同。這是什麼意思呢?舉例來說,一個二元的關係,如愛情,就具有兩個位置,我們暫時用 α 與 ß 代稱,而且每個位置都只能被一個物體所佔據。假設有兩個物體:Socrates 與 Plato,如果 Socrates 愛著 Plato,那麼位置論就會說 Socrates 佔據 α ,而 Plato 佔據了 ß。這件事與 Socrates 佔據 ß ,而 Plato 佔據了 α 是不同的,因為兩者所佔據的位置不同。所謂的對稱關係就是關係裡的兩個位置是一樣的,而非對稱關係就是關係裡的兩個位置是不同的。因此,我們不需要訴諸於順序或方向就可以解釋對稱關係與非對稱關係的差別。位置論的理論好處之一是關於逆關係的問題可以得到一個很自然的解法。根據位置論的主張,沒有任何關係具有逆關係。「愛情」與「被愛」(或任何的關係述詞 ‘R’ 與逆關係述詞 ‘R*’)這兩個述詞指到的是同一個關係,並不是真的有兩個關係。
大致來說,位置論會遇到以下三個困難。一、我們需要在存有學上承認「位置」此種實體的存在,而這點是可疑的。承認位置的存在雖然可以避免方向論會遇到的幾個難題,但引進一種新的存有學實體的代價似乎有點太大。二、即使我們接受了位置論,對稱關係依然沒有一個很好的解釋。對於位置論來說,如果一個關係是非對稱的,意思是說該關係裡的位置是不同的,因此,第一個實體佔據位置 α,而第二個實體佔據位置 ß 這件事情與第二個實體佔據位置 α 而第一個實體佔據位置 ß 不同,這的確捕捉了我們對於非對稱關係的直覺,某個意義上也能解釋有關非對稱關係的語句是如何為真。但是,位置論要怎麼解釋對稱關係呢?最直接的答案便是說這個關係裡的位置是一樣的。舉例來說,考慮「等同」這個關係,位置論者會說「等同」這個關係的位置都是 α,所以當一個實體佔據了第一個位置 α,那麼它就佔據了第二個位置(也是位置 α)。這個回應看起來合理,但會遇到一個很大的困難。考慮「在…隔壁」這個關係,這個關係很明顯是對稱的,當第一個實體在第二個實體隔壁,第二個實體就會在第一個實體隔壁。從位置論出發的解釋便是會說:這個關係裡的位置是同一個,所以第一個實體佔據的位置與第二個實體佔據的位置是同一個。但我們同時又知道說,沒有任何一個物體可以跟自己擁有「在…隔壁」這個關係,因為「在…隔壁」這個關係是反自反的。如果「在…隔壁」這個關係裡的位置是相同的,那麼我們似乎無法排除物體可以在自己隔壁這個可能性。因此,位置論需要再更進一步的去說明如何使用位置去說明一個反自反但對稱的關係。三、位置論無法很好的解釋為什麼有多階關係,例如:蘊含。我們在第一節的討論中有說到蘊含做為一個多階關係可以成立在 n 個前提與一個結論之間,也可以成立在 m 個前提與一個結論之間。但是要如何用位置論理解多階關係呢?首先,我們不能說蘊含關係有一個固定數量的位置,給定 (1) P 蘊含 P,(2) P, Q 蘊含 P,這兩個蘊含關係的關係項數量不同,我們似乎被迫要接受這兩個是不同的蘊含關係。但顯然地,這樣會使得我們有不同的蘊含關係,但我們不會接受這邊有兩種不同蘊含關係。
Fine (2000) 在論證了方向論與位置論是有問題的之後,提出了反位置論的主張。根據反位置論,Rab 與 R*ba 之間的差別在於它們各自與其他有 R 的事況之間連繫。假設有以下兩個事況:「 Socrates 愛著 Xantippe」與「Irene Adler 愛著 Sherlock Holmes」,而第一個事況連結 Socrates 與 Xantippe 的方式與第二個事況連結 Irene Adler 與 Sherlock Holmes 的「方式相同」(in the same manner),而與以下這個事況「Sherlock Holmes 被 Irene Adler 所愛」連結 Sherlock Holmes 與 Irene Adler 的方式不同。所謂的「方式相同」並不是不可解釋的,而是可以用「替換原則」來解釋;如果說兩個事況連結關係項的方式相同,則代表將第一個事況的關係項用第二個事況的關係項做「同時替換」(simultaneous substitution),我們會得到第二個事況。因此,我們可以承認非對稱關係的存在而避免承認逆關係的存在。大致來說,反位置論的想法如下:世界上有許多關係事況,而有些關係事況之間連結關係項的方式是相同的。我們可以進一步從某些相同方式連結的關係事況得出非對稱關係,而不需要承認逆關係。當然,並非所有相同方式連結的關係事況都會有非對稱關係,有些是由對稱關係所組成,至於什麼樣的關係事況是由非對稱關係或由對稱關係組成則取決於同時替換[13]。
Liebesman (2014) 宣稱方向論者的確有理由去拒絕獨一原則。考慮一張有四個桌腳與一個桌面的桌子。在某種意義上,它會有四個桌腳與一個桌面做為它的組成份子。但我們也可以說,它會有左半邊與右半邊做為它的組成份子,而左半邊或右半邊的確與桌腳或桌面不同。舉例來說,桌子的左半邊會有一個性質「是桌子的一半」,而這個性質並沒有被桌腳或桌面所擁有。在這個例子裡,我們似乎可以說這張桌子可以由不同的東西所組合而成。如果上述的例子成立,我們就有很好的理由可以拒絕獨一原則,因為不同的組成份子的確可以組成同一個東西。而事況也可以是類似的,假設現在有個事況是「桌子是全藍的」,而因為桌子可以有兩組不同的組成份子所組成,因此,這個事況也可以由兩組不同的組合份子所組成。
最後,MacBride (2014) 區分了接受非對稱關係的三個階段 (degree),第一個階段是接受非對稱關係具有差異應用的情形,意即 aRb ≠ bRa,第二個階段是接受對於任何一個非對稱關係 R,都存在一個 R* 作為 R 的逆關係,而且 aRb = bR*a。第三個階段則是接受非對稱關係在連結關係項的時候,會有順序的差異。如果接受非對稱關係到第二個階段或第三個階段,則會有不少的問題。接受第二個階段意味者需要接受逆關係的概念,但 Fine (2000) 已經論證在給定其他的形上學原則之下,接受逆關係會導致矛盾[14]。而接受第三個階段代表著我們需要預設一個絕對的順序。雖然這個預設可以用來定義什麼叫做逆關係,但順序這個概念會導致許多奇怪的結果,舉例來說,考慮任何 x, y, z, w 與兩個非對稱關係 R, T,假設 xRz 且 yTw,在這兩個情形裡,x 與 y 的順序都一樣,都是先出現的。那麼,是否有任何東西可以解釋 x 與 y 的相似性呢?MacBride 認為我們並沒有好的解釋,因此第三個階段也是有問題的。在拒絕了第二個階段與第三個階段之後,MacBride 認為我們應該只要停留在第一個階段,剛好就是 Williamson 的位置論與 Fine 的反位置論的出發點:接受 aRb ≠ bRa,但不接受有逆關係或順序的存在。但 MacBride 認為我們除了上述理論之外還有別的選擇:接受差異應用是原初而無法分析的 (primitive and unanalysable),因為不管內在或是外在的分析都會有無法解決的問題。當然,MacBride 的回應並不能算是方向論的回應,因為方向論會接受(但 MacBride 會否認)關係具有方向性,而這個方向性可以用來解釋差異應用如何可能。
Armstrong (1989, 1997) 為了要避免承認無法解釋的必然性 (brute necessities),他提出論證反對存在任何非對稱的外在關係[15]。反對無法解釋的必然性此種立場的哲學家通常會接受的一個原則是休謨原則(見第二節)。給定休謨原則,我們可以接受 Socrates 與它的單集之間有必然連結,亦即,必然地,如果 Socrates存在,則 Socrates 的單集存在,而且反之亦然。因為 Socrates 與他的單集並不是完全不同的實體,因此並沒有違反休謨原則 。事實上,Socrates 的單集有 Socrates 做為它的成員。但完全不同的實體之間,如 Socrates 與 Plato,則沒有任何的必然連結;Socrates 或 Plato 都可以存在而不蘊含另一個的存在[16]。從前面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到:任何非對稱的關係與它的逆關係都是不同的。給定任一個非對稱的關係 R,和他的逆關係 R*,a 和 b 有 R 有這個關係並不會蘊含 a 與 b 有 R* 這個關係。根據萊布尼茲定律 (Leibniz’s Law)——如果兩個東西是等同的,則它們也會有一樣的性質,給定 R 與 R* 有不同的性質,因此他們是不同的。那麼休謨原則會說 R 與 R* 沒有必然連結,也就是說有可能 R 存在而 R* 不存在,而且反之亦然。但根據非對稱關係與其逆關係之間的特性,一旦 Rab 成立,則 R*ba 也會成立。而如果 R*ba 成立的話,R* 就不會不存在。因此,這裡就出現了一個矛盾。對 Armstrong 來說,最合理的解釋就是拒絕非對稱的外在關係存在。
我們先前有提到,存在非對稱的內在關係之存在對 Armstrong 來說並不是一個問題,因為內在關係僅僅只是「存有學上的免費午餐」,意思是它們是被關係項的內在性質所蘊含的。給定高度是一個內在性質,如果有兩個實體都有高度,「x 比 y 高」這個關係就必然成立在這兩個實體之間。而一旦「x 比 y 高」成立在兩個實體之間,「x 比 y 矮」也會以相反的順序成立在這兩個實體之間。因此,內在的非對稱關係並不是 Armstrong 要反對的對象,主要原因是因為它們的存在是本體論上仰賴其他實體,像是內在性質的存在。但對於外在關係,事情就會變得複雜許多。像是事件之間的時空先後關係,舉例來說,我們似乎會覺得如果事件 A 時空上先於事件 B,那麼事件 B 時空上先於事件 A 的可能性就會被排除。因此,反對稱的外在關係的確是存在的,而且時空先後關係不僅是一個常見的關係,也同時是物理學上會承認的關係。但 Armstrong 對此的回應是,有可能時間是循環的,而且這件事情也與廣義相對論相容。因此,事件 A 時空上先於事件 B 並不會排除事件 B 時空上先於事件 A。那麼,這個關係,就不會是一個反對稱關係。
Bader (2020) 則論證這世界最基礎的東西中並沒有包含任何的非對稱關係,而只有對稱關係。雖然世界最基礎的部份沒有任何的非對稱關係,但這並不代表有關於非對稱關係的陳述都是為假的,事實上,對稱關係可以作為非對稱關係的基礎。舉例來說,「x 是 y 的兄弟」這個關係是非對稱的, a 是 b 的兄弟不蘊含 b 是 a 的兄弟,因為 b 可以是 a 的姊妹而不是兄弟[17]。Bader 提出以下的解釋:「x 是 y 的兄弟」這個非對稱關係,如果在 a 與 b 之間成立,是基於 (1)「x 是 y 的手足」(x is a sibling of y) 這個關係的成立,以及 (2) x 是一名男性。而 x 是 y 的手足這個關係是對稱的,也就是說對於任意的 x 與 y,如果 x 與 y 有手足這個關係,y 與 x 也會有手足這個關係。因此,我們有一個好的例子說明為什麼非對稱關係可以被對稱關係所解釋。這似乎是個很好的解釋,但不是每個非對稱關係都可以被這樣解釋。像是朋友關係這個非對稱關係就無法被其他的對稱關係所解釋。Bader 進一步提出對於這類的關係,我們可以藉由對稱關係與「置換」(permutation) 的方式構築出一個對應的非對稱關係。
在前面各節的論證與討論中都預設了關係的存在,雖然有些論證嘗試證明非對稱關係不存在,但這並非否認關係的存在,而只是認為對稱關係的存在就可以用來解釋為何包含非對稱關係述詞的語句或命題可以為真。在這一節裡,我們將會看到一個不一樣的主張:關係並不存在 (Fisk 1972; Heil 2012; Lowe 2016)。舉例來說,Leibniz 認為,關係是不存在的,因為如果 R 在事物 a 與 b 之間成立,則 R 似乎一半在 a,一半在 b,但這件事情是荒謬的。雖然 Leibniz 不認為關係存在,但他接受關係性質 (relational properties) 的存在,並認為有關於關係性質的真理。以下將介紹 Lowe (2016) 所提出的論證。
首先,Lowe 接受我們可以有關於關係的真理,例如:「小明比小英還要高」或者「小明愛著小英」,但他不認為這些命題需要關係的存在才能使其為真。換句話說,Lowe 的主張是:敘述關係的語句為真並不需要關係的存在,Lowe 的論證主要可以分成幾個部份,首先,他先針對內在關係的命題,如同許多哲學家所接受的,兩個物體的內在性質就可以使得一個關於這兩個物體的內在關係語句為真或為假。舉例來說,如果「x 比 y 還要高」成立在小明與小英之間,那麼我們僅需要小明的身高與小英的身高,就可以使得「小明比小英還要高」為真(或為假)。因此,關於內在關係的命題僅需要內在性質的存在就可以使其為真或為假。那麼,像是「小明愛著小英」這類的外在關係命題呢?一般而言,我們大概會認為愛情是一個外在關係,意思是說如果「小明愛著小英」這個命題為真,那麼並不是因為小明與小英的內在性質使其為真。因為如果愛情是一個內在關係的話,那麼在兩個關係項之間的成立與否就是單純依賴於其內在性質,而這會有一個荒謬的結果:愛情這種關係會像是身高一樣, 有可能我們會愛著一個或多個從來沒見過也沒想過的物體。所以,愛情似乎是一個外在關係。但 Lowe 認為,像是愛情或友情這類看似是外在關係,但實際上是關於心靈狀態的命題,都可以將其視為是其中一個關係項的內在性質。像是「小明愛著小英」為真,是因為小明有一個內在性質使其為真。
最後,我們還有數種典型的外在關係沒有被解釋到:因果關係與時空關係。傳統上,因果關係一向被視為是外在關係,原因如下:假設事件 A 因果導致了事件 B,但是這不代表一旦事件 A 與事件 B 都發生了,事件 B 就會是由事件 A 因果導致的,因為有可能是事件 C 因果上導致事件 B 的。因此,因果關係是外在的。Lowe 認為關於因果關係的語句即使為真,也不需要因果關係的存在。我們可以藉由某些性質的因果傾向 (causal powers) 與展現條件去解釋。最後,關於空間關係,Lowe 的回應是他認為空間是一個延展的簡單物 (extended simples)。一個延展的簡單物沒有任何的部份,但卻是延展的。而如果空間沒有任何部份的話,也就不會有任何的關係成立於其中。Lowe 認為這並不會阻止我們可以談論空間的遠近或距離關係,因為這些關於空間的關係真理可以為真而不需要關係的存在。
在本條目中,我們討論了許多關係的哲學問題。包含了內在與外在關係的區分以及與該區分相關的形上學問題、關係的順序與方向性的問題、是否有非對稱關係的問題與關係的反實在論。對關係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從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的 Relations 條目出發,作者為 Fraser MacBride,該條目對於關係相關的議題有詳細的介紹。更進階一點的討論可以參照 The Metaphysics of Relations (2016, OUP),該書為近年來對關係議題有較廣泛討論的書籍,幾乎所有跟關係有關的主題都有討論,包含古典哲學與中世紀哲學對關係的研究、因果關係是屬於外在還是內在關係與當代物理哲學對關係的看法都包含在裡面。但這本書對於非對稱關係的討論較少,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 Dorr (2004)[18]。
[1] 有許多關係看起來並非二元的,舉例來說:「x在y與z之間」似乎是一個三元關係,亦即需要三個關係項才得以成立。但任何一個多於二元的關係實際上都可以被寫成一個二元關係。二元關係可以用二元有序集(ordered sets)表達,而三元關係一樣可以用二元有序集合表達,上面那個例子可以寫成:<x, <y, z>>。為了文字的簡便,以下皆會預設R是一個二元關係。
[2] 有時候讀者會在邏輯或數學相關的書發現另一種反對稱關係 (anti-symmetric relation) 的定義:R 是反對稱的,若且唯若,對於任何的 x 與 y,如果 x 與 y 滿足關係 R,而且 y 與 x 也滿足關係 R,則 x=y。通常這類型的反對稱關係會出現在非嚴格偏序 (non-strict partial order) 的偏序集合 (partially ordered set) 上。假設有一集合 S,則我們可以說有一關係 R 是偏序的,若且唯若,R 滿足自反性、反對稱性 (anti-symmetry) 與傳遞性。這個意思是說,對於任何 S 的成員 x, y ,z 來說,自己跟自己都有 R 這個關係,而且如果 x 和 y 有 R,且 y 和 x 也有 R,則 x=y,最後,如果 x 和 y 有 R 而且 y 和 z 有 R,則 x 和 z 也有 R。給定一自然數的集合,這種偏序關係的其中一個實例是 ≤(小於或等於)。而嚴格偏序 (strict partial order) 的偏序集合則是滿足反自反性、反對稱性 (asymmetry) 與傳遞性,類似地,給定一自然數的集合,這種偏序關係的其中一個實例是 <(小於)。在此處需要注意的是,就本人知識所及,在中文裡這兩者常常都用「反對稱性」指涉,而且有時又會用「非對稱性」指涉,容易造成混淆。給定這些關係的不同,建議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採取以下譯名:non-symmetry(非對稱性),anti-symmetry(反對稱性),asymmetry(不對稱性)用來區別三者的不同。在此也特別感謝鄧敦民老師對於譯名的建議。
[3] 「彼此獨立」在這裡指的是其中一個成立並不會蘊含另一個的成立。
[4] 一個關係R是反自反的會蘊含它是非自反的,因為反自反僅是非自反的一個特殊情形。同樣的情況也會成立在其他的特徵的。
[5] 上面並非一個完整的解釋,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行練習證明其他沒有討論的部份。
[6]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並沒有列舉出所有關係的形式性質。舉個數學的例子來說,一個關係R是序列關係(serial relation)若且唯若對於任何一個在定義域(domain)的東西都有一個在值域(range)的東西有R這個關係。雖然仍有許多不同的形式性質,以下的討論將針對關係的非形式性質與其相關的哲學問題。
[7] 除了內在/外在的區分之外,有哲學家,如Lewis,會認為也有不是內在也不是外在的關係,相關討論請見第二節。
[8] 假設有兩個物體距離3公分,但它們可以在沒有任何性質變化的情形下拉開距離,因此我們一般會認為「距離」的改變是一種劍橋改變。
[9] 如果接受關係是具有方向性的,且有一個非對稱關係R成立在a與b之間,那麼R的逆關係R*就會成立在b與a之間。大致來說,一個非對稱關係與其逆關係的差別僅有方向相反:成立在相同的關係項之間,但順序會反過來。但接受有逆關係的存在不代表要接受Rab與R*ba是相同的,詳細的討論可以見第三節。
[10] 這裡預設因果關係的關係項是事件(events),而且一個事件可以只有一個原因,也可以有多個原因導致其發生。
[11] 或許讀者會認為這是Bradley對於內在關係定義的問題,不過即使我們將內在關係替換為Armstrong或Lewis的版本一樣會有這個後退難題。相關討論可以參照:Maurin (2012) 與Perovic (2017)。
[12] Schaffer (2010a, 2010b)論證了一個新的一元論:優先一元論。大致來說,優先一元論的主張是說,世界上可以存在許多東西,但只有一個東西會是基本的。而在Schaffer(2010b)中提出了一個從內在關係出發的優先一元論論證,但這個內在關係與本條目中所提到的內在關係都不同。
[13] 其他相關的討論可以參考:MacBride (2007)、Gaskin and Hill (2012)以及Fine (2007)對MacBride的回應。
[14] Russell (1903, §219)也提出了對逆關係的質疑。
[15] 同樣的結論也可以在Dorr (2004)看到:Dorr藉由論證「所有的關係都是對稱關係」是一個形上學上的分析真理而得到:必然地,沒有任何的非對稱關係。
[16]感謝一個審查人指出在某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Socrates與Plato 並沒有完全不同,因為他們有相似的地方。如此,我們似乎可以接受Socrates與Plato有必然連結。此處休謨原則所指的不同實體暫且可以理解為「沒有任何部份重疊」的實體,舉例來說,Socrates與Plato沒有任何部份重疊,但Socrates的手與Socrates手掌則有部份的重疊, 因此,Socrates與Plato並沒有必然連結,但Socrates的手與他的手掌則有,意即,不可能Socrates的手存在而手掌不存在,給定手掌是手的一部份。而Socrates的單集與Socrates的重疊在於Socrates的單集的成員就是Socrates本身。相關的哲學問題可以參照:Wilson (2010)第二節的討論。
[17] 在這裡先暫時忽略華文裡「兄弟」與「姊妹」可能會指到對稱關係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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