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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典民主
Athenian Democracy

導論

雅典是西方文化源頭之一;人們至今對這個古希臘城邦的民主體制仍有極端不同評價。傳統菁英文化影響下雅典民主幾乎等同於暴民政治;許多人不相信群眾可能理性自治;雅典民主縱容群眾,讓群眾在激情與欲望操弄下壓迫賢能之士,也傷害本身利益而不自知。這個菁英文化起源於雅典作家柏拉圖 (Plato),色諾芬 (Xenophon) 與修習底德 (Thucydides) 等人。

  但對古雅典人而言,民主政治不但不是暴民政治,而且與法治相輔相成。[1] 我們看到,許多歷史文獻,不管政治演講、戲劇、法律文書,或者是法庭紀錄,都清楚顯示:對於雅典人而言,法治與直接民主根本一體兩面。雅典政治領袖德摩特尼斯 (Demosthenes) 常被引用的一段話很能彰顯雅典民主與法治的一體兩面。[2] 他問,公民法官團人數既非最多,也非最孔武有力,為何他們能夠坐在法庭上,裁決城邦所有公共事務?他解釋,那是因為雅典法律賦予這些法官無上的強大力量。但是,他又說,法律不過就是無生命的文字罷了,豈能真地化身民主守護神,站在公民法官團身旁,對抗所有反對勢力。德摩特尼斯接著問道,法律的力量又是哪裡來的?他自問自答:法律的力量來自公民法官團,來自法官們對於法律的穩定支持,讓法律規定在每一次訴訟中都能發揮作用。

  雅典民主與法治的關係可細分為兩個問題來談。首先,雅典人主觀是否認為民主與法治相輔相成柏拉圖與色諾芬都批評民主社會主觀認為法律與民主自由不相容,因此人民主觀拒絕法律約束。但上段文獻則顯示雅典人民主觀認為民主與法治不僅不衝突,甚至共存共榮。另一個問題則是雅典民主實際運作是否遵循法治原則,還是說民主與法治的美好夥伴關係只是雅典人的自以為是。

  雅典民主客觀上究竟是暴民社會還是法治社會?關於這個議題,本文概略說明雅典民主的歷史與制度作為參考。本文首先說明自古以來對於雅典民主的評價,釐清菁英觀點的文本依據。其次說明雅典民主發展的歷史。雅典民主並非在短時間內按部就班建成,而是數百年試誤調整的結果。本文最後說明雅典民主成熟時期的制度運作。制度是理解雅典民主實踐的關鍵;雅典公民的平等、自由與法治等價值都以雅典特有的方式體現在這些制度當中。

 

上線日期:2024 年 06 月 14 日

引用資訊:黃俊龍 (2024)。〈雅典民主〉,《華文哲學百科》(2024 版本),王一奇(編)。URL=http://mephilosophy.ccu.edu.tw/entry.php?entry_name=雅典民主。

 

 


[1] 黃俊龍 2019:  2-3.

[2] Demosthenes. Against Meidias. 21.223-224.

 

 

目次

1. 雅典民主的評價

2. 雅典民主簡史

2.1 西元前六世紀初的索倫改革 (the Reform of Solon)
  2.1.1 廢除債奴制 (debt slavery)
  2.1.2 鼓勵工商業發展
  2.1.3 以公民財力決定擔任公職的權利
  2.1.4 設立四百人委員會 (the council of the 400)
  2.1.5 設立公民法庭 (the heliaia)
2.2 西元前六世紀末克萊斯提尼 (Cleisthenes) 的改革 (506/5 BC)
  2.2.1 行政區域重劃與五百人委員會 (the council of the 500)
  
2.2.2 陶片放逐制 (ostracism)
2.3 西元前五世紀中期羿夫歐提斯 (Ephialtes) 以及伯里克利 ( Pericles) 的改革
  2.3.1 羿夫歐提斯的改革 (462 BC)
  2.3.2 伯里克利 (Pericles) 的改革
2.4 西元前五世紀末的法律改革 (411-399 BC)
  2.4.1 回歸傳統法律
  
2.4.2 法治原則
  2.4.3 確認血統公民身份

3. 雅典民主制度

3.1 公民資格
3.2 修法
​​​​​​​3.3 行政
  3.3.1 公民大會
  ​​​​​​​3.3.2 五百人委員會
  ​​​​​​​3.3.3 文武百官
  3.3.4 公民法庭

4. 結論

 

 

內文

1. 雅典民主的評價

二千多年來世人多將雅典民主等同於暴民政體。這個負面評價主要來自三個雅典作家:柏拉圖、色諾芬以及修習底德。[1] 柏拉圖與色諾芬是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的追隨者,修習底德則是雅典將軍與歷史學者。

  蘇格拉底被控褻瀆神明與腐化青年,遭雅典公民法庭判處死刑。這個審判是造成雅典民主負面形象的重要事件。我們有法庭紀錄如下:

梅利托斯,皮脫斯地區梅利托斯之子 (Meletus, son of Meletus of Pitthos) 發誓控訴蘇格拉底,阿羅佩斯地區梭伏羅尼斯托斯之子 (Socrates, son of Sophroniscus of Alopece)。蘇格拉底違法;他不承認城邦崇拜的神祇 (θεούς),並且違法引進新神 (δαιμόμια); 他也違法腐化年輕人。罪刑死刑。[2]

控方證詞並未流傳下來但從雅典喜劇作家亞里斯多芬尼 (Aristophanes) 的《雲》(the Clouds) 可看出大致內容。《雲》將蘇格拉底描述成醉心自然科學並誤導年輕人忤逆父母的怪老頭。喜劇是雅典公眾重要娛樂,《雲》更公演於審判前約20年;也就是說蘇格拉底挑戰宗教與誤導年輕人的形象早已家喻戶曉。雅典喜劇素以扭曲誇張為能事,雅典人原本並不在意蘇格拉底的形象,但在西元前 404 年,雅典在伯羅奔尼撒戰爭戰敗,斯巴達扶植寡頭政權以恐怖手段統治雅典。蘇格拉底的追隨者在雅典戰敗與恐怖統治中都扮演重要角色。此時雅典人民開始嚴肅看待蘇格拉底哲學的不良影響。

  雅典民主法庭判決蘇格拉底顛覆宗教與道德秩序,柏拉圖與色諾芬的辯護方式是反控雅典民主才是真正腐化人心,毫無法治的政體;蘇格拉底反而是真正維護法治的正直公民。[3] 在柏拉圖《自辯篇》中蘇格拉底不僅未褻瀆神明,反而被神明譽為最聰明的人;[4] 色諾芬也描述蘇格拉底虔誠祭拜傳統神明。[5]柏拉圖《克萊多篇》描述蘇格拉底拒絕逃獄,即使遭遇不公判決,仍然寧死不違法。蘇格拉底部份追隨者傷害雅典的惡行無從否認,柏拉圖與色諾芬於是劃清界線區分蘇格拉底與追隨者的關係。色諾芬主張這些追隨者本性即惡,蘇格拉底已經盡力控制這些人的惡行。[6] 柏拉圖《自辯篇》中蘇格拉底與所有追隨者徹底劃清界線。

我從不是任何人的老師。當我為了解決自身困惑與他人交談時,任何路人,不論老少,想聽就聽,我沒有意見… 我也樂意檢驗任何人,不論貧富,只要對方願意回答。但這些人的行為,不管好壞,都不應該是我的責任,因為我從未承諾教導他們,實際上也從未教導他們。[7]

  柏拉圖以生花妙筆成功塑造出一個畢生追求真理,坦然面對無知暴民,無畏無恨也無悔的人格典範,傳頌千古不已。相較之下, 雅典民主就成了無知盲從,不公不義的暴民政治。在《理想國篇》(the Republic) 柏拉圖描述當人民聚集,聲勢龐大,力量驚人,但毫無理性可言,就像身形巨大的野獸 (θρέμμα)。[8] 無人膽敢挑戰人民這隻巨獸,只能百般討好,是其所是,非其所非。[9] 不受法律約束的絕對自由是民主巨獸的核心價值:

民主社會的種種發展讓公民的靈魂變得極為敏感,若有人敢將微不足道的枷鎖加諸己身,公民們甚至會憤怒,不能忍受這樣的事情。最後,你知道的,公民們完全忽略法律,不管是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一心只想把所有形式的宰制逐出他們的社會。[10]

  人民巨獸雖然恐怖卻也不難駕馭。民粹領袖一方面以利益與謊言逐步獲取人民信任,另一方面培植私人武力,待時機成熟便反噬人民,成為獨裁者。人民驚覺養出更兇猛殘暴的野獸,但已無力反抗。人民無知,不僅殺害無辜的蘇格拉底,也害自己陷入奴役的深淵。

人民為了逃離奴役制的煎熬,爭取自由;結果反而直入火坑,過去的奴隸成了他們的新主人;因為民主體制的過度自由,人民往自己身上架上最嚴酷,最難以忍受的奴役枷鎖。[11]

  色諾芬提供另一個著名審判故事,特別指出雅典民主與法治原則不相容。西元前 406 年雅典在一場海戰中獲勝,但天候影響,未能拯救落海的雅典水手,許多水手因此溺死。領隊的十名將軍因此面臨審判。雅典公民群情激憤,有人提議一次投票決定十名將軍的生死。當有人質疑此一程序違法,群眾叫囂: 人民有權決定一切事務,不容任何阻撓。[12] 公民大會隨後一次判決十名將軍死刑。

  批評雅典民主是暴民政治其實言過其實;單憑兩次審判根本無從判斷民主政體優劣。民主雅典在西元前第五世紀中期曾經建立稱霸東地中海的海上帝國,即使後來在伯羅奔尼撒戰爭中慘敗,失去帝國版圖,雅典也仍然是最富庶穩定的希臘城邦之一。這些成就難道與民主政治毫無關聯?

  菁英論者對此有兩個回覆。一是借用歷史學家修習底德的說法,將雅典帝國的建立全部歸功當時的政治領袖伯里克利 (Pericles)。修習底德盛讚伯里克利的能力、操守與遠見。他說,伯里克利以一人之力引導雅典人民走在正確道路上,造就國富民強;伯里克利在世時,雅典名義上是個民主政體,實際上是他一人統治;[13] 而伯里克利一旦過世,民主雅典便走上衰敗之路。修習底德的民主雅典衰退論至今仍然具有相當極大影響力,但修習底德的說法並不符合歷史事實;伯里克利死後民主雅典雖然歷經伯羅奔尼撒戰爭的動盪,戰後發展為成熟穩定的政體,直到西元前 323 年被馬其頓推翻。民主雅典覆沒之際,寡頭制的斯巴達亦遭馬其頓擊敗,君主制的波斯更被消滅;西元前 323 年並非僅是雅典民主的結束,而是整個古典世界的結束。

  菁英論另一個回答方式是提高標準,否定帝國、經濟繁榮與法律秩序的價值。與修習底德不同,柏拉圖嚴詞批評伯里克利是以利益腐化雅典的民粹領袖之一。[14] 柏拉圖也不肯定民主雅典近兩百年的穩定。柏拉圖高舉哲學德性為判斷政體良窳的唯一標準。柏拉圖寫道:

我們不同意一般人所說的: 人生最高價值就是生存,只要活著就好。人的最高價值是盡可能成為道德的人,並且終其一生盡可能維持最高的道德標準。[15]

  柏拉圖與色諾芬將蘇格拉底的審判定義為民主與法治的衝突,但從雅典歷史經驗來看,問題則是蘇格拉底哲學與法治的衝突。兩者觀點都應被考量。柏拉圖其實並未完全否定雅典民主對於哲學的質疑。在柏拉圖《理想國篇》中蘇格拉底也曾提問蘇格拉底哲學是否會有不良副作用:

當一個人被問到什麼是高貴事物,這人首先給一個他從法律專家得到的答案,可是他的答案被否定;他提出各種答案都被各種方式否定。他的信念破滅,轉而相信所謂高貴與醜惡並無不同;所謂公平、美善等高尚價值也同樣被拆解。這個人還會信奉他過去的信念嗎?

蘇格拉底自問自答:

我認為這個人不會再守法,反而視法律為無物[16]

  亞里斯多德對於民主體制有比較正面評價,雖然他並未選擇民主政治,而是推崇中間階級主導的混合政體。[17] 對於人民無專業知識,無資格評斷政治的主張,亞里斯多德提供實行民主政治的三個理由,一個是人民集體資源勝過少數人;其次則是人民集體智慧勝過少數專家。亞里斯多德解釋前兩項理由:

群眾,個別來看,確實不夠優秀,但集會之時,集體而非個別地,卻勝過優秀少數。就好像聚餐時,眾人集資比個人出資的餐會更豐盛。其次,群眾每個人都有個別優點與智慧,當群眾集合,就好像組合成一個人似的,有更多的手腳與感官,也有更多的德性與智慧。因此,比起個別專家,群眾更有資格評斷音樂與詩歌好壞,因為部份群眾理解其中一部份,其他群眾理解其他部份,群眾整體就掌握了全部知識。[18]

  民主政治第三項理由則是人民作為公共政策的受眾,更有資格判定政府的好壞。

有些產品的好壞不單獨也不應該由工匠自己決定;換句話說,這些產品的品質反而應該由不具備專業生產知識的人來決定。譬如,決定房子好壞的知識不是屋匠才擁有,比起屋匠,居住者或屋主才真正是更好裁判;比起木匠,舵手才是船舵品質的判斷者;比起廚師,賓客更有資格評斷食物好壞。[19]

  然而,柏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是有血有肉的悲劇英雄,要比亞里斯多德的民主理論分析更深入人心。關於亞里斯多德與雅典,後人時常提起的反而是西元前 323 年亞里斯多德被迫離開雅典時傳說的理由: 我不願意雅典人再度迫害哲學。這句話讓人立刻聯想到雅典人第一次迫害哲學,也就是七十多年前的蘇格拉底審判。 納悶的是,馬其頓摧毀了亞里斯多德的家鄉,亞里斯多德仍然與馬其頓王室往來密切。[20] 人們很少質疑, 亞里斯多德可以忘記馬其頓亡國之恨,為何不能忘記雅典處死蘇格拉底?[21]

  1970 年代以來一群古典學者質疑傳統菁英觀點下的雅典民主。[22] 他們不認為哲學德性是唯一與最高政治價值,也不認為雅典民主近兩百年的帝國、經濟富庶、文化活力與政治穩定是偉大領袖之功。他們認為雅典民主是成功範例,成功原因則是這個古代城邦的獨特民主制度與文化。Josiah Ober 是這場思潮重要人物之一。Ober 不認為雅典是失敗的暴民政治,真正失敗者是反民主的雅典菁英;他們以暴力建立菁英的理想烏托邦,卻淪為最惡名昭彰的三十暴君;政治實踐失敗後轉進理論領域繼續打擊雅典民主,造就影響深遠的反民主傳統。Ober 其實認為過去整個西方政治思想傳統根本問錯問題。

我的立場是西方正統政治思想起源自古雅典讀者與作者組成的非正式知識菁英團體。這團體在西元前五世紀中葉開始發展,西元前 403 年三十暴君的短暫殘酷統治垮台後,這團體的活動變得更挑釁也更有理論化的野心。在雅典建立非民主政府的政治實踐徹底破滅,在此脈絡中不滿群眾統治的雅典菁英展開一項艱鉅工作: 政治反對運動的重新定義。也就是說,他們要在雅典民主的環境中,尋找批判「人民力量」錯誤的新方法,並且解釋在民主政治以外,仍然有其它基於共識以及非暴力統治的政治社會可供選擇。他們造就出一套強大且原創性極高的政治哲學思維方式。[23]

 

 

2. 雅典民主簡史

雅典民主從草創到成熟時期將近兩百年,歷經四次重要改革。讀者可以從雅典民主的發展看到雅典人民對於民主的長期信仰,以及他們不斷嘗試錯誤與學習,持續完善雅典民主體制的努力。本節帶進歷史面向,提醒讀者評價雅典民主時,除了關注成功與失敗著名事件外,也要考慮雅典長期回應各種內政外交挑戰時彰顯出來的民族性格。我們對於台灣民主的評價也應考慮過去各階段台灣歷史發展。

2.1 西元前六世紀初的索倫改革 (the Reform of Solon)[24]

雅典最早政體是君主統治,後來演變成寡頭體制;詳細過程不得而知。西元前六世紀時,寡頭菁英壟斷政治權力與經濟利益,平民生活困苦,甚至因為沈重債務淪為奴隸,平民不滿高漲。為了因應迫在眉睫的革命危機,貴族與平民協議由索倫,一位出身貴族但聲望卓著,雙方都可接受的公正人士進行必要的政治與經濟改革,消弭階級衝突。索倫的重要改革分為以下幾項。[25]

 

2.1.1 廢除債奴制 (debt slavery)

索倫確保雅典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至於因為債務問題淪為債奴。在這項改革之前,債主強迫窮人賣身償債是維護私有財產的正當作為,許多雅典人因此成為債奴。索倫不僅立法禁止此項行為,並盡可能將被賣到境外的雅典公民救回雅典,恢復自由。雅典城邦後來樹立公民人身自由神聖不可侵犯的天條。這是雅典公民誓死維護民主體制的根本理由之一。對古代人而言,奴隸悲慘生活是日常可見事實,雅典民主體制其實是一種集體安全機制,保障成員免受嚴酷無尊嚴的身體虐待。雅典公民維護民主,並非如同菁英論者所言,是純粹因為民粹領袖利誘或煽惑所致。

  債奴不同於因戰爭或奴隸市場買賣得來的奴隸。一般奴隸多是外邦人,債奴是該社會成員出身。一個社會若有相當數量成員因債務成為債奴,會影響整個社會存在的正當性,一般社會都會設法減輕債奴問題,但對於奴隸則無此優待,有時甚至將廢除債奴制的成本轉移到外邦奴隸身上。

  索倫此項改革是讓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不以人身自由為代價,並非否認債務,也非廢除私有財產權。還債仍然是法律義務。這項改革仍然承認上層階級的私有財產權。折衷漸進是雅典民主發展的一貫特色。與所有社會相同,雅典民主一直有階級緊張甚至衝突的問題,但雅典民主從未如柏拉圖描述、採取類似共產黨「人民公社」或者台灣「耕者有其田」政策,重新分配地主土地財產的激進作法。[26]

  廢除債奴制可說是雅典最重要成就之一。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是許多古代社會保障私有財產權的合法方式,但也因此讓處於經濟弱勢者處境更加艱難。這是許多社會的兩難處境。西方人權起源不只起源於西元十二世紀英國人身保護法 (Habeas Corpus),更應追溯至西元前六世紀的雅典。台灣票據法曾經規定欠債未還者處三年以下徒刑,直到 1986 年才修法停止以剝奪人身自由的作法來保障私有財產權。[27] 相較之下,民主雅典的公民人權保障超前台灣二千六百餘年。

  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並非後世過譽雅典民主。雅典法庭不僅是仲裁衝突的機構,也是公民彼此闡述民主之意義的公共空間。西元前五世紀末一篇關於傷害罪的法庭演講稿承繼索倫改革的傳統,明白指出公民人身自由就是是雅典民主存在的最高理由。[28] 人身自由是最高權利有兩個理由。第一,人身自由是最普遍的權利,「窮人沒有財產可被剝奪,但每一個人都有身體被侮辱的危險。」[29] 第二,人身自由是個人尊嚴的基礎。侵犯人身自由不只傷害公民身體,更剝奪公民尊嚴。演講者解釋他為何因為輕微的身體傷害控告對方。[30]

  如果不是他的所作所為帶有侮辱的後果 (ὕβρις),我不會告上法庭。我控告他毆打我,不為別的,就為了他施加在我身上的惡意與羞辱。(ὑπέρ τῆς αἰκίας καὶ τῆς ἀτιμίας)

  人身自由這項保障僅止於雅典公民。雅典人並沒有普遍人權的概念,相反地,許多學者認為,債奴制廢止後,雅典開始大量進口奴隸接續從事自由雅典人不願從事的辛苦、危險與卑賤的工作。這是雅典民主的侷限: 唯有身為雅典公民才能夠享有民主的成果;非雅典人則要承擔民主的代價。台灣發展類似。台灣民主化後底層人民勞動條件改善,但整體勞動環境並未根本改變,而是引進外籍勞工承接台灣人民已不願接受的惡劣對待。

 

2.1.2 鼓勵工商業發展

雅典土地貧瘠,無法養活大量人口。索倫獎勵雅典人民發展工業與商業,尋求土地以外的經濟支持。索倫因此改採國際化的度量衡標準、鼓勵橄欖油的種植與出口、以雅典公民身份為誘因鼓勵國外工匠移民雅典等等。索倫的作法讓雅典得以脫離土地限制,成為希臘人口最多,同時也是國際化程度最高,文化最多元的城邦。

  雅典外邦人口眾多,有時雅典人身在雅典,周遭各色人種、奇腔怪調、奇裝異服,如同置身異國。門戶開放的影響之一是雅典文化主體性被衝擊;雅典的解決之道是以血緣神話作為公民資格基本條件,使雅典公民成為雅典社會中截然不同的特殊階級。古希臘哲學家注意到外來文化的議題。柏拉圖視外來文化為如同毒蛇猛獸的污染,務必全力清除。[31] 亞里斯多德採取一貫的折衷之道,適度接受外來文化,但嚴格控管。[32]

 

2.1.3 以公民財力決定擔任公職的權利

索倫依據財富將公民分為四個階級: 收入五百擔以上農作物的最富有階級 (pentakosiomedimnoi)、收入高於三百擔,但少於五百擔的騎士階級 (hippeis)、收入介於二百到三百擔之間的階級 zeugitai,意即能夠提供兩頭耕牛的家庭),以及收入低於二百擔的勞工 (thetes)。頂級富人才能擔任最高階官職,可擔任官職的高低依據個人財富多寡而定,最下層階級無權擔任任何官職,但可出席公民大會與公民法庭。[33]

  此項階級劃分有其民主意涵。在索倫改革前,雅典官職由血統貴族 (eu-patrids) 壟斷。血統貴族的地位由先天血緣決定,是封閉的體系。金權政治雖不完全符合民主平等的價值;但與血統相較,仍是相對開放的原則。索倫的四個階級是打破血統貴族壟斷政治權力的初步階段。政治權力逐步向雅典公民開放。到了西元前五世紀後期,索倫的四個階級已成具文;所有雅典公民,不論貧富,都有資格擔任任何公職,不受法律限制。但就現實而言,仍是上層階級擁有更多文化與經濟資本,更有機會成為政治領袖。平民主要透過抽籤任官制平等分配官職,再以公民大會與公民法庭課責政治領袖。

 

2.1.4 設立四百人委員會 (the council of the 400)

此時寡頭政治的權力中樞是戰神山委員會 (the council of Areopagus)。戰神山委員會由卸任高級官員組成,類似羅馬元老院,是真正的決策中心。或許是為了對抗戰神山委員會獨掌大權,索倫另外成立了「四百人委員會」(the council of the 400) 負責公民大會的籌辦。[34] 貴族的戰神山委員會在民主化過程中逐步被削減權力,但並未廢除。這個時期,雅典公民分屬四個「部落」(phyle),一個行政與軍事動員的單位。四個部落各一百人組成四百人委員會。[35]

  四百人委員會與索倫創設的四個階級一樣,都是動搖雅典貴族壟斷勢力的作法;這兩項改革在索倫的時代有其民主意涵,但隨著雅典民主化的進展,這兩個制度也跟著退場。四百人委員會後來被民主色彩更濃的五百人委員會 (the council of the 500) 取代。

 

2.1.5 設立公民法庭 (the heliaia)

索倫擴充平民參與司法審判的權利。他賦予所有公民以檢察官的職責,有權代表城邦起訴違法案件。索倫也成立新法庭,選任人民擔任法官審理案件。[36] 任何人若不滿意官員裁判,都可上訴到這個公民法庭。索倫的公民法庭 是後來雅典民主法庭的濫觴。

  索倫的司法改革顯示雅典民主與法律密不可分的傳統。雅典民主是透過法律改革一步步落實。雅典公民深刻體認法律的重要,因此更要壟斷法律的詮釋權。雅典公民不能容忍是非對錯與善惡的判斷旁落他人之手,不管這些他人是以宗教、道德或知識的名義介入司法。公民若不能親自裁判是非曲直,對雅典人來說,便是民主的死亡。知識作為政治權力的理論來自柏拉圖的「知識即德性」的假設:擁有知識的專家不僅知道正義,行事也依據正義。雅典人並不相信這樣的假設。

 

2.2 西元前六世紀末克萊斯提尼 (Cleisthenes) 的改革 (506/5 BC)[37]

索倫改革標示出雅典民主化的長期趨勢,但改革本身是失敗的。雅典並未因為索倫的改革轉變為民主政體,相反地,在長達八十多年的時間裏,寡頭與獨裁兩種政體交替統治雅典。西元前 510 年雅典貴族與斯巴達聯手驅逐長期統治雅典的獨裁者家族,雅典貴族分裂為兩派衝突,一派獲得斯巴達支持,另一派領導者克萊斯提尼爭取平民支持。斯巴達進軍雅典,迫使克萊斯提尼流亡,但意料之外,雅典平民集結反抗,竟迫使斯巴達軍隊狼狽離開雅典。平民召回克萊斯提尼進行第二次民主改革。以下是這時期重要改革。​​​​​​​

 

2.2.1 行政區域重劃與五百人委員會 (the council of the 500)

雅典人口分佈於城區、海岸與內陸三個地區。克萊斯提尼將雅典原本的四個部落增加為十個部落,不僅如此,他全面改變部落的組成人口: 十個部落分別由城區、海岸與內陸三個地區的公民組成。這就好像是把台北市大安區、南投的埔里鎮加上東部花蓮市合組為一個縣一樣。這十個部落分別選出五十個公民組成五百人委員會取代索倫的四百人委員會。許多官員人數也是依據部落平均分配,軍事行動時同部落的士兵也編在同一小組。五百人委員會是雅典民主極重要制度。

  這十個部落的劃定既不依據地理位置也不是依據宗族關係;克萊斯提尼此項改革的用意令人費解。最可能的解釋是他想藉此打破世家大族的權力基礎。世家大族有各自的地盤或宗族團體,克萊斯提尼的行政區域重劃將這些世家大族的勢力打散到各個部落,使之式微。​​​​​​​

 

2.2.2 陶片放逐制 (ostracism)

雅典公民每年討論是否執行陶片放逐制,如果決議執行,公民會以陶片投票選出被放逐的政治領袖。總票數必須不少於六千,放逐案才能成立。得票最多者會被放逐十年。雅典民主第一次執行陶片放逐制是在克萊斯提尼改革後二十多年,有學者因此認為陶片放逐制並非他所創立。[38]但不管如何,此一制度確實是雅典民主早期重要制度之一。

  陶片放逐制顯然違背法治基本原則,因為被放逐者並未犯下任何違法罪行。雅典民主常因此制度被批評為暴民政治;但有學者辯稱激烈黨派衝突是希臘城邦常見問題,陶片放逐制強迫衝突的一方離開雅典,可預防黨派衝突激化為內戰。[39]不管怎樣,此一制度的執行僅見於西元前五世紀,當雅典民主進入成熟階段之後,並無執行陶片放逐制的紀錄。

  克萊斯提尼的改革有何民主意涵可言陶片放逐制突顯公民集體決定政治人物命運的力量,確實有人民主權的成份在內。但是,行政區域的重劃除了打壓世家大族之外,有何民主意義可言在雅典民主化的過程中,這個階段的重要性其實在於雅典平民此時展現的力量與自主性。[40] 當克萊斯提尼與其他平民領袖被斯巴達軍隊驅逐,雅典平民在沒有領袖號召領導的危急情況下,自動組織為軍隊,進而擊敗當時最強的斯巴達軍隊。平民以實際表現證實他們自主集體合作,創造凌駕其他政治勢力的力量,人民不再是等待關愛與救援的無辜老百姓,而是剽悍有力,威鎮天下的主權巨靈 (Leviathan)。這才是雅典民主誕生的時刻。索倫改革後雅典仍有近一世紀是寡頭與獨裁政體,但從西元前 506 年直到 323 年為止,除了兩次短暫政變之外,雅典一路往民主化道路前進。​​​​​​​

 

2.3 西元前五世紀中期羿夫歐提斯 (Ephialtes) 以及伯里克利 ( Pericles) 的改革

在克萊斯提尼改革後不久,雅典建立了以貧窮的勞工階級為主力的海軍。雅典海軍在波斯戰爭中表現傑出,後來更成為雅典稱霸海洋的主要力量。貧窮的雅典平民也因此在內政上有更大發言權。雅典民主與反民主的對抗也因此同時是海洋貿易與陸地農業的競爭,以及海軍與陸軍的競爭。​​​​​​​

 

2.3.1 羿夫歐提斯的改革 (462 BC)[41]

462 BC 當時的平民領袖羿夫歐提斯進行政治制度改革,大幅度削減戰神山委員會的權力。百多年前索倫改革時,將戰神山委員會部份權力分給四百人委員會。克萊斯提尼改革時並未處理戰神山委員會。在羿夫歐提斯改革前,代表寡頭勢力的戰神山委員會仍然保有相當廣泛的權力;委員會以法律守護神的名義,介入行政、司法與立法各領域的運作。羿夫歐提斯一舉將戰神山委員會改造成專門審理謀殺案的法庭,所有其餘權力都被分到公民法庭、公民大會與其他官職。我們對於改革實際過程所知甚少,但羿夫歐提斯事後被謀殺,或許可說明此一改革的激進程度。​​​​​​​

 

2.3.2 伯里克利 (Pericles) 的改革[42]

伯里克利繼承羿夫歐提斯成為平民領袖。伯里克利領導兩次重要改革。首先,伯里克利建立公共事務有給制。出席公民法庭與擔任官職都有津貼可領,但此時尚不包括公民大會津貼。津貼遠低於平均工資,是補貼性質。津貼看似細節,卻是民主與反民主派攻防重點。公民參與集體決定公共事務的原則此時已是雅典社會根深蒂固的信仰,反民主派轉而訴求政治參與是公民神聖義務,不應夾雜經濟誘因。他們假借民主的理由試圖妨礙民主政治的運作,或者至少較易於操縱。民主派也深知直接民主的正常運作消耗公民大量時間與精力,除了道德號召之外,經濟補貼也是必要條件。在伯里克利的倡議之後五十餘年,雅典公民大會也提供出席補助。

  其次,伯里克利確立嚴格的血統公民原則。伯里克利立法規定唯有父母雙方都是雅典公民,才有成為雅典公民的資格。這是相當嚴格的法律。同一個家庭的兄弟姊妹,如果不是相同雙親所生,可能因此規定不具備公民資格,除了失去參政特權外,也喪失繼承父母財產的資格。學者一般認為,如此嚴酷規定的出現,應該是因為雅典公民此一時期政治與經濟特權快速增加導致。另外,這條法律也突顯血統主義在雅典民主的關鍵地位。政治權力與榮辱取決於個人能力與對城邦的貢獻或傷害,但雅典公民這項最根本的資格與這兩項要求無關,端看個人血統。

  羿夫歐提斯與伯里克利的改革顯現了雅典民主的三項特點。首先是雅典民主是極長期的漸進改革,不是革命。其次,雅典人深知民主政治運作的昂貴經濟成本,並且願意付出。最後,民主政治乃至於整個城邦,或者應該說從古到今大多數社會的集體認同,仍然不可避免地必須建立在某種血統神話之上。民主政治越徹底,城邦的血統主義越明顯。[43] 民主作為價值,確實有普世吸引力,但就政治實踐而言,確有極明顯的內外區隔。​​​​​​​

 

2.4 西元前五世紀末的法律改革 (411-399 BC)[44]

西元前 413 年雅典在西西里島的軍隊全軍覆沒,民主政體的效能遭受強烈質疑。二年後雅典公民決議調查傳統法律規範,以為政治體制改革的依據。[45] 此次改革歷時 12 年方告塵埃落定。這 12 年是雅典民主史上最動盪不安的時期;雅典輸掉了伯羅奔尼撒戰爭,喪失了幾乎全部海外勢力範圍;就內政而言,出現了兩次寡頭政變與一次內戰;第二次寡頭政變便是最惡名昭彰的三十暴君 (the Thirty Tyrants)。然而雅典民主展現非凡應變能力,兩度被推翻後都能夠迅速重建;民主派作為內戰的勝利者,並未進行報復,反而以寬容姿態彌補內戰傷痕。雅典民主確實輸掉對外戰爭,但就內政而言,順利通過考驗,進入成熟穩健階段。對於菁英論傳統下的雅典民主衰敗論與暴民形象,雅典民主這段期間的表現是最有力反駁。蘇格拉底的審判發生於此一時期。雅典民主致力重建法律秩序之時,當然不樂見以質疑既定秩序為能事的蘇格拉底哲學再度流行。此次法律改革的重點如下:​​​​​​​

 

2.4.1 回歸傳統法律

雅典人宣示唯有傳統法律才是真正有效法律。[46] 他們委任專人花費 12 年蒐集與篩選傳統法律,這套法律成為民主運作的最高原則。對這套法律的任何增修都必須以回復傳統之名進行。直接民主欠缺足夠外在制約,容易躁進犯錯。雅典公民似乎明白此點,因此以法律傳統約束民主政治。法律傳統除了是具體的法律規範之外,同時也是一種保守心態: 除非有充分理由證明修法有助於維護傳統,否則不應修改現行法律。戰後民主雅典日趨保守,是雅典穩定的原因之一,但雅典也因此失去了前一世紀意氣風發,勇於開創帝國的自信。​​​​​​​

 

2.4.2 法治原則

民主雅典明定法律高於行政命令。法律是此次改革篩選公佈的規定以及後來經過獨立程序增修的條文;行政命令則是公民大會與五百人委員會的決議。換句話說,公民大會不再是最高主權機構。學者一般認為,這是因為雅典歷史上兩次寡頭政變都是以暴力脅迫公民大會決議取消推翻民主體制,雅典公民因此改以法律取代公民大會來保護他們珍視的民主體制。[47] 其他法治原則包括取消不成文法,所有有效法律都必須形諸文字,存放檔案局,並提供公眾查閱;法律必須平等適用所有公民;所有官員依法行政等。[48]​​​​​​​

 

2.4.3 確認血統公民身份

此次法律改革將伯里克利提議的血統公民身份收進有效的法律條文當中,但考量完全不同。伯里克利以血統限縮公民資格,為的是避免太多人分享公民特權。西元前 404 年寡頭派在斯巴達支持下推翻民主,民主派與外邦人與奴隸聯手才恢復民主體制;然而民主雅典事後因為血統考量,拒絕接納這些以生命捍衛民主的夥伴為雅典新公民,選擇原諒屠殺雅典公民的寡頭派。對雅典人的集體認同而言,血統顯然是比公平正義更高的原則。換句話說,民主雅典以實際行動主張的是,政治共同體的眾多議題中,不管理論或實踐,集體認同或成員資格認定是首要原則,公平正義是次要原則。成員資格確認後,政治共同體形成,才有成員間平等與正義的議題。次要原則不能限制首要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不容置喙集體認同議題。

 

 

3. 雅典民主制度[49]

雅典民主制度歷經近二百年變化在西元前四世紀初期趨於穩定。本節簡單介紹這時期雅典民主制度運作,以破除雅典民主為暴民政治的錯誤印象。公民平等參與是雅典民主基本原則,但雅典人並未為了追求平等犧牲其他價值。雅典民主體現民主平等原則的制度手段如下。首先在公民大會中,每個公民都有權直接提議,無須議員代理,也無須一定人數連署;每個公民也有權到法庭起訴違法亂紀之事,無須檢察官代理。其次,雅典民主以抽籤選任法官與絕大多數官員,取代考試與選舉。[50] 在古希臘人眼中,選舉不是民主制度,是標準寡頭體制。現代選舉出來的政治領袖多出身特定階級背景;證諸現代經驗,雅典民主的考量有其道理。第三是以經濟補貼鼓勵公民出席公民大會與法庭。第四、行政官員有固定任期,官員任職前審查資格是否不符 (dokimasia),任職後審查有無不法作為 (euthynai),這些是防止官員專擅腐化的重要方法。以下分別說明雅典民主重要制度。​​​​​​​

 

3.1 公民資格

雅典公民必須是男性,父母雙方都是雅典公民,年滿 18 歲,無重大前科。雅典女性有兩大權利: 繼承遺產以及生產下一代公民,但本身無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除了性別與血統限制外,公民參政權利還有法律與年齡限制。影響公民資格的常見違法行為包括: 積欠城邦債務、逃兵、賣淫、未善待父母與揮霍祖產等;這些規定顯示雅典民主對於公民私生活的重視。[51] 在年齡限制方面,30 歲以下公民僅可出席公民大會,年滿 30 歲才可擔任法官與官職,重要官職有更高年齡限制。[52] 年齡限制反映雅典民主的保守心態。傳統社會普遍認為智慧隨著經驗與年齡增加,雅典社會也存在著這樣的刻板印象,也因此將更重要職位交付年長者,期待社會穩定。除了平等自由之外,穩定顯然也是雅典民主重要價值。​​​​​​​

 

3.2 修法

在西元前 399 年法律改革中審定的傳統法律構成雅典民主根本大法。在傳統主義加持下,法律有神聖地位。雅典民主沒有立新法,只有修法。立新法破壞傳統。修法理由則是現行法條背離傳統,必須修改以回復傳統。在這樣保守心態下,雅典民主極少更動法律。[53]

  若有修法需要時採取二階段程序。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公民大會提議修法,公民大會通過後,公佈修法內容,並進行辯論。這是第一階段。在第二階段,公民大會抽籤選出修法員 (nomothetai組成修法會議,對修法案進行第二次辯論,若獲得修法員多數支持,則修法案通過。

  雅典民主修法程序也顯現雅典人審慎態度。首先,修法會議非常設機關,雅典人顯然認為法律不應經常變動。其次,二階段程序大幅度提昇修法難度。學者一般認為二階段修法程序與寡頭政變經驗有關。當初寡頭派以法律改革之名,二度推翻民主體制;二階段修法程序可以延遲破壞民主體制的陰謀。

 

​​​​​​​3.3 行政

3.3.1 公民大會

公民大會是地位最高行政機構,開會時必須有 6000 名公民出席,約是公民總人數四分之一到五分之一。雅典曆法每年 10 個月,每個月集會 天,每年開會 40 天。提案經討論後舉手表決。所有公民都有權提案,但實際上有能力與自信面對數千群眾發言者只能是少數菁英。對於雅典群眾的喧囂與剽悍,柏拉圖有生動描述:

只要眾人群聚,坐在一起,不管是在公民大會、公民法庭、劇場、軍營或任何公眾聚集場合,群眾就會狂呼亂吼,鼓譟不休,對演講者的建議與行動表達支持或反對。不管贊成或反對,都要讓聲音響徹雲霄。聽眾就這樣死命地喊,用力地敲,周遭山谷傳回的聲浪更讓現場群眾反對或支持聲音,加倍震耳欲聾。[54]

  公民大會看似展現公民集體意志的主權機構,但實際上其權力有所限制。公民大會沒有修法權,公民大會決議是行政命令,效力低於法律。公民大會也無權最終解釋法律,那是公民法庭職權。最後,公民大會一年集會 40 天,許多重要議題只能交付五百人委員會與其他行政機構。

 

​​​​​​​3.3.2 五百人委員會

克萊斯提尼在西元前六世紀末設立的五百人委員會是最主要行政機構。五百人委員會是公民大會與修法會議秘書處,負責整理提案與相關會議事務。五百人委員會也負責處理例行性內政與外交事務與緊急事故。

  五百人委員會任期一年,從公民中抽籤選出。抽籤依據克萊斯提尼劃分的十個部落,每個部落抽出五十人。五百人委員會有支薪,必須通過任前與任後審查。除了特定宗教節日外,委員會每日集會,開會時不同部落委員輪流擔任主席。所有公民一生最多擔任兩次委員,[55] 或許是因為卸任公民必須等其他所有公民擔任委員後才有機會擔任第二任。

  常設性事務性機構經常發展為具有實權的決策機構,但雅典民主下的五百人委員會並非如此。抽籤輪替、任期短暫以及嚴格公民監督都讓五百人委員會難以發展為獨立決策機構。

 

​​​​​​​3.3.3 文武百官

除了五百人委員會外,民主雅典另有約七百個行政官員,分別負責宗教、軍事、財政、公共建築等大小事務。就雅典公民人口比例而言,行政官員人數相當多。這些官員大多是由抽籤產生,任期最長一年,任前與任後都須審查,而且禁止擔任第二任,西元前第四世紀後取消支薪。[56] 有一百個左右職位是以選舉方式產生,包括負責軍事訓練與指揮的將軍,重要財政與宗教官員等。將軍得連選連任,重要財政官員任期可長達四年;其他選舉產生官員的任期並不清楚。​​​​​​​

 

3.3.4 公民法庭

雅典法庭完全由公民法官團組成。法官團抽籤選任過程頗為複雜,共分為三個階段。首先在每年開始時,雅典抽籤選出 6000 個 30 歲以上男性公民宣誓,他們具備擔任該年法官的資格。中籤者必須宣示遵守公正裁判。其誓言如下,與現代法治原則極為相似。

我將依據公民大會與委員會通過的法律與命令投票。如果沒有法律可為依據,我將依據我所理解的公平正義原則投票,既不帶有偏私也不帶有歧視。我的裁判只考量這個案件裡提及事項,並且,我會以不偏私態度聆聽原告與被告兩造說詞。[57]

  雅典法庭每年開庭判案約 200 天。公民法官在法庭開議當天早上到法庭報到,依當日所需人數,進行第二次抽籤,中籤者可審理當天案件。法庭第三次抽籤,分派中籤者審理各個案件。這時法官才知道自己要審理的案件。審判案件有出席費可領,大約是一天工資的三分之一不到。法官以老人與城內居民比例較高。依案件性質,每個案件需要法官人數從二百人到數千人不等。[58] 庭外常有群眾圍觀旁聽。[59] 重複抽籤除了有助公平參與之外,也有助於防止不當動員與賄賂等弊端。蘇格拉底受審時可以抱怨法官被謊言蒙蔽,但不能抱怨法官團組成未反應社會民意。

  法庭案件分為公私兩類。私人案件牽涉私人利益,唯有權益受損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提出控告。公共案件涉及人民利益,所有公民都可提告。雅典沒有檢察官,所有危害人民利益的犯罪行為,端賴一般公民挺身而出。公共案件的控訴者必須向相關官員舉發,並在法庭親自負責控訴。為了避免濫訴,控訴者中途撤案,或者審判結果所得票數少於五分之一,會被處以相當重的罰款,並被剝奪部份公民權利。[60] 菁英論者時常批評雅典公民法庭門檻極低,導致訟棍橫行。這類批評都無視雅典民主對於訟棍的嚴厲懲罰。

  起訴與審判過程如下。起訴者告知被告在指定時間一起會見相關官員,雙方各自繳交有關文件。官員只做形式審查。若被告有異議,法庭會先審理案件是否成立。法庭若裁決案件不成立,則訴訟取消。若案件成立,官員公告案件,並進入調解程序。若調解不成,官員封存相關證據上呈法庭,案件正式排入法庭議程。[61]

  法庭審理時,先由起訴者發表演講,再由被告發表演講。原告與報告都必須親自發表演說,不可請人代理,但可請求親友協同演講。原告與被告演講時間相同,法庭上有一名為水鐘的計時器 (klepsudra) 計算演講時間。演講內容極雜,基本上只要是可能有利的人證、物證與法條都包括在內。訴訟雙方甚至常常攻擊對方家庭、職業、私生活與人格等。[62] 但在殺人與貿易契約案件中,法庭對於證據與法條的要求相對嚴格。[63]

  與案件無直接關聯的人身攻擊顯然不符合法治原則。但這是所有古代社會的歷史侷限。古代社會並無科學調查的技術與人力,相當倚賴當事人與證人的過往行為紀錄來確定證詞可信與否。雅典法官坐視訴訟雙方就家世與私生活互相攻擊,除了滿足某些不可告人的人性欲望外,也是要從中判斷雙方證詞的真假。

  演講結束後,法官團立刻進行秘密投票。法官團不討論,也不對訴訟雙方說詞真偽另外進行科學調查。若判決有罪,依照法定刑罰處罰。若無法定刑罰,則由原告與被告各自提議,再交由法官團決定刑罰。主要懲罰有罰款、剝奪部份公民權 (atimia),以及死刑。監禁是特殊情況才採用的刑罰,[64] 除了成本考量外,應與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有關。

  所有訴訟一審結案,沒有上訴機會。私人案件的處罰由起訴者執行,公共案件判決由官員執行。[65] 不難想像,重大案件的被告與家人必然極度焦慮。他們可能在判決揭曉那一刻破產、被放逐或喪失生命。蘇格拉底被判死刑後,原本依法立刻執行,適逢宗教節日而延宕,並非雅典太過自由以致法庭令出不行。[66]

  雅典民主的制度體現民主、自由、平等、集體認同、政府廉能與法治等重要價值;證諸歷史表現,雅典民主有一定成就。但雅典民主對於後世,不管理論與實踐,都無太大影響。一方面是因為時空背景的巨大差異;而且直接民主的落實需要強大民主文化支撐,否則民主體制也只是美化獨裁政權的門面。其次,暴民政治的形象自古深入人心,主流社會一般不認為雅典民主是值得學習的對象。二十世紀中葉以來流行的參與民主 (participatory democracy) 與審議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運動引用雅典民主也只是為了減緩現代民主社會公民冷漠問題,極少學者主張以雅典式的直接民主取代代議民主。[67]

 

 

4. 結論

古雅典人相信民主與法治可以相輔相成,雅典人尊崇法律為民主社會根本大法,不輕言更動,也保障公民人身自由。在制度設計上也盡量結合民主與法治兩項價值。掌握權力的官員受法律嚴格監督。公民法官發誓依法審判。為了防止政治權力專擅與腐化,採取抽籤任官制,短暫任期與政治機構的分權。即使重要如公民大會,亦無獨力改變法律的權力。法律如此重要,若被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壟斷,雅典民主便岌岌可危。雅典以公民法庭牢牢掌握起訴與判案的權力,拒絕專業司法人員代為詮釋法律。

  柏拉圖預言公民巨獸空有力量,欠缺明辨是非的智慧,容易被政治人物欺騙;民主很脆弱,政治人物一張嘴便可顛覆,以獨裁統治取代民主體制。柏拉圖確實指出直接民主一個嚴重問題: 因為欠缺有效的外在制衡力量,除了公民本身自覺,確實無人可阻擋公民集體做出錯誤決策。這並非雅典民主特有問題;任何社會的主權者都沒有更高的限制;除了自我克制,沒有任何外在力量可阻止主權者自我毀滅。民主有暴民問題;寡頭與獨裁社會同樣有暴君問題。柏拉圖並非慧眼獨具,一般雅典公民也都具備這樣的常識。雅典人不願因此放棄人民主權原則換取哲學家獨裁,但會互相提醒小心能言善道之人,審慎決議。在雅典法庭與公民大會演說的演講者都要表現得老實口拙,以爭取聽眾信任。雅典特地立法嚴懲欺騙人民、隨意興訟、擾亂法律秩序的民粹領袖與訟棍。雅典民主也因此考量分散公民大會權力,將修法與司法部份權力分散到修法會議與公民法庭,讓重要公共議題有再次被討論的機會。[68] 雅典民主並未如柏拉圖所預言,因為民粹領袖的欺騙而失去民主與自由。相反地,雅典以強悍民主文化以及複雜制度設計,創造出歷史罕有的民主法治社會。

 

 


[1] 我們必須區分這三位文人本身立場以及後代的詮釋傳統。三位作者對於雅典民主的看法相當複雜;但後代詮釋傳統常簡化三人為反對雅典民主的批判者。本節只說明後人如何利用三位雅典文人作品建構雅典暴民形象。本文不是對其中任何一位文人思想的系統性研究。文章行文難以區分兩者差異,特此說明。

[2]  Diogenes Laertius, the Lives of Eminent Philosophers  2.40. 本文所有引文由作者中譯。

[3] 柏拉圖所有作品都與蘇格拉底審判相關。其中《尤狄伏羅篇》(the Euthyphro)描述蘇格拉底前往法庭應訊途中仍然不忘與人討論敬神的真正意涵; 《自辯篇》(the Apology) 描述蘇格拉底在法庭自辯清白,被判有罪仍不屈服的言詞; 《克萊多篇》(the Crito)描述蘇格拉底拒絕逃獄,堅守雅典法律的良好公民形象; 《斐多篇》(the Phaedo) 描述蘇格拉底生前最後一刻仍然專注討論哲學問題,坦然面對死亡。色諾芬相關著作有《蘇格拉底自辯篇》(the Apology)、《蘇格拉底回憶錄》(the Memorablilia)。控方觀點主要文本是亞里斯多芬尼的《雲》。

[4] Plato, the Apology 21a

[5] Xenophon, the Memorabillia 1.1.2

[6] Xenophon, the Memorabillia 1.2.12; 1.2.24

[7] Plato, the Apology 33a-b

[8] Plato, the Republic 493a

[9] 柏拉圖對群眾另有一個比較可愛的比喻: 驕縱的少年愛人。 Plato, the Gorgias 481d-e

[10] Plato, the Republic  563d

[11] Plato, the Republic 569b-c

[12] Xenophon, the Hellenika 1.7.12

[13] Thucydides, the 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 2.65.9

[14] Plato, the Gorgias 519a

[15] Plato, the Laws 707d

[16] Plato, the Republic  538d-539a

[17] Aristotle, the Politics 1295b35-40

[18] Aristotle, the Politics 1281a40-1281b10

[19] Aristotle, the Politics 1282a15-23

[20]  Diogenes Laertius, the Lives of Eminent Philosophers  5.4.

[21] 網路維基百科,大英百科以及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都提到亞里斯多德離開雅典傳說的話,都未提到亞里斯多德的母邦毀於馬其頓之手。網路資料參考時間2024年3月27日。

[22] 這些學者包括Jones 1957; Finley 1985; Ostwald 1986; Sealey 1987; Ober 1989; Hansen 1999.

[23] Ober 1998: 5.

[24] 本節主要史料是《雅典憲政》(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5.1-12.5。亞里斯多德或其學生所寫的《雅典憲政》是唯一針對雅典民主歷史與制度運作提出系統性說明的古代文獻,因此也是最重要的文獻。

[25] 必須注意的是,索倫改革的年代久遠,許多改革的細節與真偽難辨;許多改革情節可能混入後代雅典人對自身歷史的解釋。

[26] Plato, the Republic 566d-e

[27] 票據法141條與144條之一。但1986年修法理由仍然不是保障人身自由,而是因為刑罰反而阻礙商業契約的履行:  「現行規定對無詐欺犯意之空頭支票發票人科以刑罰制裁,致債權人樂於收受支票之不正常現象。甚至以遠期支票替代匯票、本票之使用,造成票據犯罪案件之激增。為確實達致支票發票人憑具資金及信用簽發支票之目的,宜將有關規定廢除。」私有財產權仍然優先人身自由。立法院法律系統。引用日期2024年3月6日。https: //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1A3FE285840000000000000000032000000007000000^04518076062200^00000000000

[28] Isocrates, Against Lochites 20.1.

[29] Isocrates, Against Lochites 20.16.

[30] Isocrates, Against Lochites 20.5.

[31] Plato, the Laws 704a-705b

[32] Aristotle, the Politics 1327.10-15

[33]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7.2-3

[34] Pomerory 2008:  189

[35]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8.4. 我們不清楚這時期的選任方法是選舉或抽籤。相關爭議參看Hansen 1999:  49-52.

[36] 雅典的公民法官比現代法院的陪審團權力更大,等同於法官。因此正確稱謂應是法官,不是陪審團。

[37] 本節主要史料是《雅典憲政》與西羅多德的《歷史》(the Histories)。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20.1-22.8; Herodotus, the Histories 5.66-5.75.3.

[38] Hornblower and Spawforth 1996:  1083.

[39] Hansen 1999:  35

[40] Ober 1996:  32-52.

[41] 本節主要史料是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25.1-25.4

[42]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26.3-27.5

[43] 雅典人相信他們是雅典土地女神的子孫。這神話原有平等意涵: 雅典人有相同血緣,因此享有平等政治權力。柏拉圖後來將之改編為菁英政治神話:  城邦公民血緣相同,但資質不同;資質更高的金銀階級理應統治。Plato, the Republic 414e-415d.

[44] 此時期史料極雜,除了《雅典憲政》之外,另外參考修習底德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以及雅典人安東西提斯 (Andocides) 的法庭辯詞。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29.1-41.3; Thucydides, the History of the Peloponnesian War vol. 8; Andocides, On the Mysteries 1.83-1.87

[45]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29.3

[46] Andocides, On the Mysteries 1.83

[47] Harrison 1955:  35.

[48] Andocides, On the Mysteries 1.85, 1.87

[49] 本節說明主要參照Hansen 1999.

[50] 亦有學者認為抽籤的目的是為了減輕選舉可能產生的舞弊與派系對立問題。Hansen 1999:  341-2.

[51] Hansen 1999:  99-101.

[52] Hansen 1999:  89

[53] Hansen 1999:  175-177.

[54] Plato, the Republic 492 b5-c2

[55]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62.3

[56] Hansen 1999:  241.

[57] Hansen 1999: 182

[58] Hansen, 1999:  178-189. Todd 1993:  82-89.

[59] Millet 2005:  44.

[60] Hansen1999:  192-193. Todd 1993:  99-112, 133, 143; MacDowell 1978:  64.

[61] Hansen 1999:  196-197. Todd 1993:  123-129.

[62] Hansen 1999:  200-201. Todd 1993:  130-132.

[63] Lanni 2006:  3; Harris 2013:  127-137; Aviles 2011:  19.

[64] MacDowell 1978:  256-7.

[65] Hansen 1999:  202-203; Todd 1993:  132-146.

[66] Plato, the Phaedo 58a-c. 許多學者將《克萊多篇》蘇格拉底與雅典法律的對話詮釋為蘇格拉底自願犧牲,成全雅典法治。例如Vlastos 1995: 41 ‘What damage would that [Socrates’ escape from prison] have done to Athens, whose libertarian institutions could only work if they elicited a large measure of spontaneous, uncoerced, la-obedience.’ 類似見解參見Strauss 1983: 66. Kraut 1984: 85n41顯示這是相當流行的看法。這是嚴重誤解。即使在《克萊多篇》中蘇格拉底亦說明逃獄除了連累親友,自己也要終身流亡。可見雅典法律本來已有明確執行效力。Plato, the Crito 53a-b.

[67] 參見黃俊龍 2019:  5.

[68] Hansen 1999:  307.

 

 

作者資訊

黃俊龍
中正大學歷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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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線日期:2024 年 06 月 14 日

引用資訊:黃俊龍 (2024)。〈雅典民主〉,《華文哲學百科》(2024 版本),王一奇(編)。URL=http://mephilosophy.ccu.edu.tw/entry.php?entry_name=雅典民主。

 

 

參考書目與網路資源

古代作者

Andocides 2006 Antiphon and Andocides. Trans. Michael Gagarin and Douglas M. MacDowell.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Aristophanes 1998 Aristophanes: Clouds, Wasps and Peace. trans. Jeffrey Henders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Aristotle 1984 The Complete Works of Aristotle, vols. I & II. ed. Jonathan Barne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Aristotle 1996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The Eudemian Ethics, On Virtues and Vices. trans. H. Rackha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Demosthenes 2008 Demosthenes, Speeches 20-22. Trans. Edward M. Harris.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Diogenes Laertius 1995 Lives of Eminent Philosophers, volumes I & II. trans. R.D. Hick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Herodotus 2007 The Histories. ed. Robert S. Strassler. New York: Anchor Books.

Isocrates 2000 Isocrates I. Austin: University of Texas Press.

Plato 1997 Plato: Complete Works. Ed. John M. Cooper. Indianapolis: Hackett.

Thucydides 1996 The Landmark Thucydides. ed. Robert S. Strass.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Xenophon 1997 Xenophon: Memorabilia, Oeconomicus, Symposium, Apology. trans. E. C. Marchant and O. J. Tod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Xenophon 2009 Hellenika. ed. Robert B. Strassler. New York: Anchor Books.

 

現代作者

Aviles, Domingo 2011 “’Arguing against the Law’. Non-literal Interpretation in Attic Forensic Oratory.” Dike 14 19-42.

Finley, M.I. 1985 Democracy Ancient and Modern, Revised Edition. New Brunswick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Hansen, Mogens Herman. 1999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Structure, Principles and Ideology. John A. Crook ed.. London Bristol Classical Press.

Harris, E.M. 2013 The Rule of Law in Action in Democratic Athe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Harrison, A.R.W. 1955 “Law-making at Athens at the End of the Fifth-Century B.C.” Journal of the Hellenic Studies 75 26-35.

Hornblower, Simon, and Spawforth, Antony, 1996 The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Jones, Arnold Hugh Martin. 1957 Athenian Democrac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Kraut, Richard 1984 Socrates and the Stat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Lanni, Adriaan. 2006 Law and Justice in the Court of Classical Athen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MacDowell, Douglas M. 1978 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 Ithaca,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Millet, Paul. 2005. “The Trial of Socrates Revisited”, European Review of History 121March 2005, pp. 23-62.

Ober, Josiah 1989 Mass and Elite in Democratic Athe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Ober, Josiah 1996 The Athenian Revolu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Ober, Josiah 1998 Political Dissent in Democratic Athens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Ostwald, Martin. 1986 From Popular Sovereignty to the Sovereignty of Law.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Pomerory, Sarah B., etc. 2008 Ancient Greece.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189

Sealey, Raphael. 1987 The Athenian Republic. The University of Park and London.

Strauss, Leo 1983 Studies in Platonic Political Philosoph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Todd, S.C. 1993 The Shape of Athenian Law.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Vlastos, Gregory 1995 Studies in Greek Philosophy, vol. II: Socrates, Plato and Their Tradi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黃俊龍 2019 〈雅典民主與法治如何相輔相成以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的法庭演說為例〉《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311):1-39

 

建議書目

史料

亞里斯多德或其學生所寫的《雅典憲政》(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 是唯一針對雅典民主歷史與制度運作提出系統性說明的古代文獻,因此也是最重要文獻。希羅多德(Herodotus 的《歷史》,修習底德(Thucydides)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雅典戲劇、演講與哲學也是重要文獻,但並非系統性的說明。

 

現代學者研究

Mogens Herman Hansen 1999 The Athenian Democracy in the Age of Demosthenes. London Bristol Classical Press. 這本書是了解雅典民主制度最重要入門書。這本書主要是依據現存雅典演講稿說明西元前四世紀雅典民主運作。內容詳實,淺顯易懂。書後並整理160個相關研究議題,便利讀者掌握相關研究。

Josiah Ober 1989 Mass and Elite in Democratic Athe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Josiah Ober 是目前世代研究雅典民主最重要也是最有創意學者之一。他研究領域包括古代史、古典哲學與政治學三個領域。這本書主題是雅典上層階級與平民如何克服階級矛盾,和平相處與互利共生。

Josiah Ober 1998 Political Dissent in Democratic Athens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Josiah Ober 主張雅典民主在政治實踐上的成功,以此前提重新詮釋修習底德、柏拉圖、亞里斯多德等人的反民主思想。

Josiah Ober 2008 Democracy and Knowledg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Josiah Ober 利用現代審議民主理論說明雅典民主的運作。過去並無政治理論解釋雅典民主的成功。Ober的研究有重要歷史意義。

Jennifer Tolbert Roberts 1994 Athens on Trial The Antidemocratic Tradition in Western Thought.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這本書追溯雅典民主在西方二千多年知識傳統中的形象變化。

黃俊龍 2010 The Revival of Athens in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223393-416. 這篇文章說明雅典民主形象的歷史變化。

黃俊龍 2017 ‘Plato’s Defense of Athens’. TAPA 1471): 53-78. 這篇文章探索柏拉圖對於雅典民主的重新評價。

黃俊龍2017 ‘Amnesty and Racial Solidarity the Reconciliation of Athens at the End of the Fifth Century BC’. 輔仁歷史學報37期,3-44頁。這篇文章說明雅典在內戰後的和解過程。

黃俊龍 2019 〈雅典民主與法治如何相輔相成以埃斯奇尼斯與德摩特尼斯的法庭演說為例〉《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311):1-39。這篇文章說明雅典民主與法治的關係。

 

雅典法治的重要研究

A.R.W. Harrison 1971 The Law of Athens. vol. 1 & 2. London Gerald Duckworth & Co.

Dogulas M. MacDowell 1978 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 Ithaca, 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Stephen C. Todd 1993 The Shape of Athenian Law.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雅典法治的近期研究

E.M. Harris 2013 The Rule of Law in Action in Democratic Athe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Adriaan Lanni 2016 Law and Order in Ancient Athen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