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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果律
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

導論

自從 Philippa Foot (1967) 開啟了雙果律[1] (the doctrine of double effect) 與電車問題 (the trolley problem) 的相關討論後,道德哲學界便興起了一股「電車學」(Trolleylogy) 研究,各種五花八門的類電車案例[2]被哲學家提出來支持或挑戰雙果律,並進而產生了一整條學術產業鏈,使得雙果律成為道德哲學中的熱門主題。從歷史面向上來看,雙果律一般被認為起始於中世紀神學家 Thomas Aquinas (1225-1274),是道德哲學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傳統。雙果律主張行為者的行為意圖,在行為的道德許可性判斷上面扮演重要角色。更具體來說,雙果律者主張當行為具有好結果與壞結果時,壞結果只能是行為者的預見結果 (foreseen effect),而不能是意圖結果 (intended effect)。這樣的觀點有別於道德哲學的另一項重要傳統「後果論」(consequentialism),後果論者主張行為的道德許可性僅僅仰賴行為的後果,因此,除非行為意圖會影響後果,否則行為意圖在道德許可性判斷上並不相干。在本詞條中,我們首先簡單說明雙果律的歷史發展脈絡,以及它何時從針對特定行為的行為準則,發展成原則化的道德要求。接著,我們介紹當代標準版本雙果律,以及雙果律背後的證成基礎,並引入案例來展示雙果律的案例解釋力。最後,我們介紹幾項當代雙果律者所需要面對的挑戰,以及他們如何回應這些挑戰。

 

 

[1] 其他如「雙效果論」、「雙效果原則」、「雙效應學說」等都為此觀點的常見翻譯。這些翻譯的差異在於,將它視為具普遍性之道德律則,或者僅當作道德考量的一項理由。由於當前文獻主流已將此觀點視為具普遍性之道德律則,所以本文採取「雙果律」作為翻譯,而將之僅視為一項道德考量的理解,本文第六節將有更多說明。

[2] 「類電車案例」意指那些被哲學家提出來討論我們能否在特定情境下犧牲少數,拯救多數的案例。

 

 

上線日期:2025 年 03 月 28 日

引用資訊:張智皓 (2025)。〈雙果律〉,《華文哲學百科》(2025 版本),王一奇(編)。URL=http://mephilosophy.ccu.edu.tw/entry.php?entry_name=雙果律。

 

 

目次

1. 雙果律的歷史發展

2. 當代雙果律的形式與條件

3. 雙果律的證成基礎

3.1 條件二作為核心特徵
3.2 拒絕「意圖邪惡」之行為:行為者中心
3.3 拒絕「利用他人」之行為:受害者中心

4. 雙果律的案例應用

4.1 標準電車與巨漢電車
4.2 戰術炸彈與恐怖炸彈
4.3 藥物短缺與器官移植
4.4 雙果律在現實案例之應用

5. 雙果律面臨的挑戰

5.1 接近性問題
5.2 意圖與許可性的過度連結
5.3 被許可的意圖壞結果

6. 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

7. 結語

 

 

內文

1. 雙果律的歷史發展

雙果律的歷史起源,一般回溯至中世紀神學家 Thomas Aquinas (1225-1274) 針對個人處於「自我防衛」(self-defense) 情境時,如果防衛者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襲擊者的傷亡,此行為必須要滿足哪些條件才能夠被許可(參見 Cavanaugh, 2006: 1)。換言之,在自我防衛案例中,Aquinas 想要討論的問題是:如果保護自己的手段有高風險(或我們實際上知道此行為)會殺死襲擊者時,這樣的行為是否可能受到道德證成,而成為道德上被許可之行為?

  Aquinas 相信某些時候,這類自我防衛行為是可以受到道德證成而被許可的。比方說,當自我防衛時,如果防衛者的意圖是出於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且手段符合比例原則時,則此自我防衛行為在道德上被許可。[1]反之,如果防衛者的行為意圖不是出於保護自身,而是為了要殺死襲擊者,此時他的行為將無法受到道德證成,是道德上錯誤的行為(參見 Cavanaugh, 2006: 3)。從前述的說明中,我們看到 Aquinas 點出了雙果律的兩項核心想法:首先,行為者的行為意圖必須要受到恰當的限制。第二,行為者的行為必須要滿足比例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在當時脈絡中,Aquinas 尚未將雙果律的核心想法原則化,意思是說,他並非主張:針對任何行為,如果其行為意圖是不恰當的,或者其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則,則行為在道德上不被許可。他認為這些道德要求僅限於個人層次,而無法延伸至公共層次。舉例來說,當國家與國家之間發生戰爭時,他同意士兵在戰場上可以出於殺死敵方的意圖而戰鬥。類似地,當政府的執法者為了要維繫國家內部秩序時,意圖對罪犯造成傷害之行為,也不受前述考量所限(參見 Cavanaugh, 2006: 4)。換言之,在當前階段,雙果律只是一個針對個人特定行為的道德約束,而尚未被詮釋成具原則性的道德觀點。

  那麼,雙果律在什麼時候被原則化為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原則呢?根據歷史哲學家 Joseph Mangan (1949) 的研究,首先將雙果律視為普遍法則來討論的人,是十七世紀的神學家 Domingo de Sta Teresa,Mangan 發現 Teresa 於 1674 年出版的著作中,很明確地將雙果律理解為普遍原則,並透過幾項條件來刻劃其內涵。[2]在 Teresa 的著作中,他主張雙果律的適用案例是行為包含有好結果與壞結果的時候,在此前提下,雙果律會禁止幾類行為:首先,雙果律拒絕本身就屬於邪惡的行為 (evil in themselves)。Teresa 將此視為雙果律的第一原則,在考量行為的道德許可性時,行為自身必須先是道德上中立的,或者是道德上善的 (good in themselves),而不能是道德上邪惡的。接著,在滿足第一原則的前提下,雙果律禁止兩類行為:第一,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行為。第二,意圖壞結果之行為。假若壞結果僅是可預見的副作用,則不在此限(參見 Mangan, 1949: 56-57)。雙果律發展到此時,基本上已經可以看見當代雙果律的標準架構。

 

2. 當代雙果律的形式與條件

在前一節,我們談到 Teresa 的雙果律版本已經接近當代雙果律的標準版本。而到了十九世紀,道德神學家 Jean-Pierre Gury 於 1875 年出版《道德神學綱要》(Compendium Theologiae Moralis),則為雙果律這項道德原則,整理出其形式化描述,讓我們稱此為「Gury 版雙果律」[3]

「Gury 版雙果律」
當行為有好結果與壞結果時,行為被許可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 行為者的最終目的必須是好的,意思是指,他不能意圖壞結果,否則他就是在意圖壞事,以及犯罪。同樣地,他不能認同壞結果。
  2. 造成那些結果的行為本身必須是好的,或者是中立的。意思是指,行為作為原因本身不可以違背律法。因為很明顯地,如果行為本身是違背律法的,則此行為從一開始就不被許可。
  3. 壞結果不能是達成好結果的手段,如果壞結果是好結果的手段,那就意味著此行為是在意圖壞結果,而意圖壞結果的行為永遠不能被證成,不論此壞結果有多微小。因此,人們永遠不被許可透過說謊來去拯救他人的生命。
  4. 你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要有足夠強的理由支持你的行為,這些理由要能夠凌駕那些支持你不作為的理由。

前述「Gury 版雙果律」已經完整刻劃了當代雙果律的四項核心內容,但其表達尚不夠簡潔,因為這項版本不僅闡述四項原則,更同時包含針對四項原則的詮釋。接著,讓我們從 Gury 的版本出發,保留其四項原則的核心觀點,將雙果律整理為以下當代的標準版本 (standard version)[4]

「標準版雙果律」
當行為有好結果與壞結果時,行為被許可需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 行為本身是好的,或者中立的。
  2. 行為者意圖好結果,且不意圖壞結果。
  3. 好結果不能是出於壞結果而產生的。
  4. 好結果與壞結果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

「標準版雙果律」屬於「絕對主義」(absolutism),其刻劃出行為道德許可性的四項必要條件,當前述任一條件未被滿足時,行為在道德上不被許可。相較於絕對主義,當代也有一些雙果律支持者認為,雙果律的最佳詮釋應該採取「非絕對主義」(non- absolutism) 之理解,意思是說,前述四項條件僅提供強力理由反對行為,但行為是否應該被禁止,還得根據其他理由做出整體的權衡。關於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讓我們留到第六節再做更多說明。

  現在讓我們針對前述四項條件進行初步的釐清。首先,第一個條件排除那些本身就屬於道德上錯誤之行為。這項條件背後的考量在於:如果某些行為本質上就是道德上錯誤的,那它們從一開始就不被許可,不應該進入討論範圍(參見 Cavanaugh, 2006: 27)。換言之,如果存在有一份道德上不被許可的行為清單,那麼,不論這些行為可以造成多少好結果,它們依然不被許可。舉例來說,假設這份清單上面包含有「偷竊」,那麼,就算某人的偷竊行為是為了救助貧困弱勢(比方說,廖添丁與羅賓漢的劫富濟貧),並能夠帶來極好的結果,依然是道德上不被許可的。針對第一項條件,如果它對雙果律來說具有實質意涵,這意味著雙果律本身並不宣稱自己是「道德許可性唯一規範」,意思是說,道德規範存在有許多普遍化原則,而雙果律僅為其中一種,如此第一項條件才有實質意涵。當然,我們或許也有空間主張此條件並不具有實質意涵,因為給定所有行為都有其相應的後果(不論是好後果或者壞後果),因此所有行為都可以被放進雙果律的架構來討論。在這種理解下,我們無法獨立於雙果律來談論一項行為的道德性質,在這種理解下,第一項條件本身並不具有實質意涵。[5]

  接著,第二項條件是針對行為者本身的行為意圖施加規範,強調行為者在行為時,他不能意圖行為的壞結果,行為之壞結果僅能是我們可以預見,但卻無法避免之副作用。那麼,我們如何區分一項壞結果屬於意圖壞結果還是預見壞結果?一種常見的方案為「反事實測試」(The Counterfactual Test):假若行為後壞結果並不會發生,行為者是否依然會如此行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此壞結果就不是行為者意圖之結果。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此壞結果就是行為者的意圖結果(參見 Kamm, 2000: 26)。[6]這項條件屬於雙果律的核心觀點,當代針對雙果律的討論也都是聚焦在這項原則上。這項條件突顯出行為者的行為意圖,在道德許可性判斷中扮演重要角色。雙果律支持者認為錯誤的行為意圖將會導致錯誤行為,而這項條件背後的合理性基礎一般被認為有兩條進路:一、拒絕「意圖邪惡」(aiming at evil) 之行為。二、拒絕「利用他人」(using as a means) 之行為 (Nelkin & Rickless, 2015: 402)。針對這兩條進路,我們會在第三節提供更多的討論與說明。目前,我們僅需要知道這項條件是雙果律的核心特徵,而且是四項條件中,唯一針對行為者內在因素所做出的規範即可。

  第三項條件排除由壞結果所導致之好結果的行為,這項條件主張行為的好結果不能是因為壞結果而來,而僅能是從行為直接產生。如果好結果在因果上是由壞結果所產生,就違背了這項條件。這項條件背後的合理性基礎在於,如果壞結果是好結果的原因,那麼,當行為者執行此行為時,他將不可避免的去意圖壞結果,如此將違背條件二。[7]在這種詮釋下,我們可以將條件三看成是條件二的一種理解:壞結果之所以不能是好結果的原因,其理由在於,這種情況下將使行為者意圖壞結果。然而,如果條件三是條件二的一種理解,這意味著條件三本身並不具有實質意涵,在這種詮釋下,條件三並不屬於一項獨立的條件。當然,雙果律支持者或許也可以主張條件三本身是獨立的條件,而不是對條件二的一種理解。但這種做法的困難在於,我們並不清楚有什麼理由可以獨力支持這項條件成立,如果支持者將這項條件視為獨立條件,那麼,說明這項條件的合理性就變成是他們需要處理的一項困難議題。然而,就算我們將它當作條件二的一種理解,它也很可能是錯誤的。Cavanaugh 提醒我們,有時候壞結果可以是好結果的原因,但基於這項事實沒有被我們認知到,我們在行為上就不會意圖壞結果,這類行為就有可能在道德上被許可(參見 Cavanaugh, 2006: 30)。因此,第三項條件儘管是當代雙果律標準模型中的一環,但卻不被認為是雙果律的核心特徵。因為它作為獨立條件時,其合理性較不容易受到證成。而作為條件二的一種理解時,又很可能是錯誤的。

  最後,第四項條件排除不符合比例原則之行為,主張只有行為的好結果與壞結果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儘管怎麼樣才算是符合比例原則,本身就是一個不容易回答的問題,但是在這邊我們僅需要了解說,主張好結果與壞結果需要符合比例原則,是為了要排除那些,僅為了些微利益,卻付出過大代價之行為。僅有在滿足比例原則的情況下,行為才有可能被許可。這項條件在某個意義上可以視為一種後果論式的條件:行為的後果在道德許可性判斷中至關重要。然而我們要注意,這並不因此使得雙果律落入後果論的範疇,首先,雙果律可以允許我們將自身的生命看得比對方生命更重要。比方說,在自我防衛時,我為了保全自身性命,而傷害他方生命的行為有可能是道德上許可的。但後果論屬於一種平等主義,它不允許(僅就生命本身而言)我們將自身生命看得比對方生命更重要(參見 Cavanaugh, 2006: 31)。接著,後果論者評斷行為許可性時,不需要考量行為後果以外的其他條件,而雙果律則明顯包含有行為後果以外的其他條件,比方說,條件二要求我們須考量行為者的行為意圖。最後,後果論者一般會宣稱後果論是唯一道德規範,而雙果律者則未必如此宣稱。

 

 

3. 雙果律的證成基礎

前一節我們說明了雙果律的四項條件,以及它們的意涵。在這一節我們說明為什麼雙果律的核心特徵在於其第二項條件,以及目前主要有兩項進路來作為支持條件二的理據。

 

3.1 條件二作為核心特徵

在雙果律的四項條件中,當代關於雙果律的爭論主要落在第二項條件上,也就是聚焦於:行為者意圖好結果,且不能意圖壞結果。之所以聚焦於這一點的理由在於,其他三項條件並不能突顯雙果律不同於其他道德理論之處。以下讓我們簡單說明這點。

  首先,條件四並不展現雙果律的特殊性,儘管「比例原則」本身的具體內涵是可爭議的,我們可以爭論好結果與壞結果的權衡需要達到多高比例,才能夠滿足此項原則,但是我們也都會同意,對「比例原則」的追求應該是任何具有合理性的道德理論都需要接受的要求,因此這項條件並不突顯雙果律的特殊地位。接著,我們在上一節提到條件三或者屬於條件二的一種理解,或者屬於獨立條件。但作為條件二的一種理解,它很可能是錯誤的,因為就算好結果是由壞結果所造成的,行為者也可能不意圖壞結果。而它如果是獨立條件,我們很難找到任何支持這項條件的理由。因此,條件三本身如果具有重要性,其重要性將是依賴於條件二之上。最後,條件一也不是雙果律的核心特徵,因為條件一最多只是指出了雙果律不是唯一道德原則,並指出我們從一開始就不應該把道德上錯誤的行為納入考量。這樣的觀點也可以是任何具合理性的道德理論都願意接受的,因此同樣不突顯雙果律的特殊地位。

  雙果律的核心特徵展現在對條件二的要求,它說明行為者的行為意圖本身具有道德重要性,可以左右一項行為是否在道德上被許可,這也使得雙果律成為後果論的主要競爭對手,因為它直接反對後果論,否定道德判斷僅需要考量行為後果。基於此,當代雙果律者在辯護雙果律時,他們的理論方向著重於如何說明「意圖結果」與「預見結果」之意涵,以及為什麼意圖本身具有道德重要性。[8]

 

3.2 拒絕「意圖邪惡」之行為:行為者中心

當代用來支持條件二的其中一項進路是主張:我們有義務不去意圖邪惡 (duty to avoid aiming at evil)。簡言之,當我們的行為意圖壞結果時,這就意味著我們意圖邪惡。這條進路的主要支持者當屬 Thomas Nagel (1986),他認為當我們在行為時,行為意圖會決定我們受到甚麼考量所指引,當意圖是邪惡的,那我們的行為就會受到邪惡所指引,而我們有理由拒絕受到邪惡來指引行為,而且這項理由跟行為結果沒有關係,而是來自於「邪惡」自身,Nagel 認為「邪惡」本身就提供我們理由拒絕受其指引去行為 (Nagel, 1986: 181-182)。根據 Nagel 的觀點,我們之所以有理由接受條件二,是因為我們有理由拒絕由邪惡來指引行為,而意圖壞結果屬於由邪惡來指引行為的一種情況。

  我們不需要將 Nagel 口中的邪惡理解成太過神秘的存在,根據他的行文脈絡,我們可以將「邪惡」理解為一種負面價值,如此,Nagel 的意思就較為清晰了:我們不應該受到負面價值來指引行為,因為負面價值本身就提供理由讓我們拒絕透過它來指引行為。根據 Nagel 這類證成條件二的進路,我們看到條件二所意圖避免的錯誤,在於避免行為者自身「錯誤對待自己」,意思是說,當行為者意圖壞結果時,他是對自己犯了錯,他讓自己的行為受邪惡所指引。Nelkin 與 Rickless (2015) 將這類證成方案稱為「行為者中心」(agent-centered) 方案 (Nelkin & Rickless, 2015: 403)。在這類方案中,行為者之行為在道德上是錯的,且這項錯誤是行為者對自己犯錯,而不是對他人犯錯。

 

3.3 拒絕「利用他人」之行為:受害者中心

接著讓我們介紹另一種支持條件二的進路,這條進路主張:我們有義務不去利用他人 (duty not to treat others as means)。採取這條進路的哲學家,一般被認為是訴諸 Immanuel Kant (1724-1804) 所提出的「定言令式第二形式」(the second formulation of categorical imperative) 做為證成基礎。這項證成基礎又常被稱為「目的原則」:在行為時,我們不能僅將他人視為達成目的之工具(參見 Kant, 1998: 37 及 Schick & Vaughn, 2012: 368)。目的原則要求我們承認每個人都具有內在價值 (intrinsic value),而將他人視為目的,就是為了要尊重他人的內在價值。[9]

  在這種理解下,如果我們的行為會造成壞結果,而這項壞結果是我所意圖的,這就意味著,我將他人的受難當作是我追求好結果的手段或工具,違反了目的原則。基於每個人所擁有之內在價值,這將使個人有權利要求他人不可以利用自己,不可以將自己當作達成目的之工具與手段。為什麼維護個人內在價值如此重要?Ronald Dworkin (2011) 認為維護個人的內在價值,旨在維護個人尊嚴。一個人能否過上美好人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一個人能否過上有尊嚴的人生。而一個受他人利用的人生,將是一個尊嚴受到破壞的人生。為什麼利用他人,會侵犯他人的尊嚴?Dworkin 認為理由在於,個人能夠掌控自己人生的選擇,這是個人尊嚴的必要條件。而利用他人會使得對方無法掌控自己的人生,進而侵犯他的個人尊嚴(參見 Dworkin, 2011: 295)。

  前述這類透過「禁止利用他人」來證成條件二的方案,Nelkin 與 Rickless 稱為「受害者中心」(patient-centered) 方案 (Nelkin & Rickless, 2015: 403)。與先前「行為者中心」方案不同處在於,這類條件二的證成基礎主張行為者行為時,應該要考慮到他人有權利不被當成工具,有權利不受利用。因此,如果行為者違反條件二,則他沒有尊重對方不被利用的權利,此時,行為者的錯誤在於「錯誤對待他人」,而非錯誤對待自己。[10]

 

 

4. 雙果律的案例應用

在前一節,我們說明了雙果律的核心特徵是條件二,以及條件二背後的證成基礎是甚麼。在這一節,我們要說明雙果律的具體應用,並展現其案例說明力。基於雙果律的條件二核心特徵,在接下來的案例對比中,我們假設案例已經滿足其他條件,僅是在條件二上有所差異,由此出發考量雙果律的理論說明力。雙果律之所以對許多人具有吸引力,並受到廣泛支持而成為一項重要的道德哲學傳統,主要理由在於它在案例上具有令人信服的說明力,而它在這些案例上的說明力,也彰顯出為甚麼它是後果論的主要競爭對手。本節列舉幾組常見案例。

 

4.1 標準電車與巨漢電車

【標準電車】
電車的煞車失靈,在前方主軌道上有五位動彈不得的人。如果要避免電車撞死主軌道上五人,唯一方法就是將電車轉向至副軌道。但電車副軌道上也有一位動彈不得的人,如果將電車轉向,勢必會撞死這一人(參見 Judith Thomson, 1976: 206)。

【巨漢電車】
電車的煞車失靈,在前方軌道上有五位動彈不得的人。如果要避免電車撞死軌道上五人,唯一方法就是將軌道上方天橋旁觀的巨漢推落軌道,擋住電車前進。但如果將巨漢推落,勢必會導致他被電車撞上而死亡(參見 Thomson, 1976: 207-208)。

在這兩個案例的對比中,儘管從結果上來看沒有差別,但我們似乎有明顯的道德直覺,在【標準電車】時,將電車轉向副軌道是道德上許可的行為,但是在【巨漢電車】時,將巨漢推落軌道是道德上不被許可的行為。[11]兩種行為在結果上沒有差別,但在道德許可性上卻有所差異,針對這樣的現象,雙果律看起來提供了有說服力的說明:在【標準電車】中,將電車轉向並不意圖副軌道上那人被電車撞上,沒有意圖壞結果,不違背雙果律。但在【巨漢電車】中,將巨漢推落軌道意圖讓巨漢被電車撞上,屬於意圖壞結果,違背雙果律。

 

4.2 戰術炸彈與恐怖炸彈

【戰術炸彈】
為了盡快結束戰爭,避免長期戰爭造成大量傷亡,炸彈客決定爆破敵方軍事設備,透過削減對方軍事力量來逼迫對方出面討論停戰。然而,爆破敵方軍事設備將無可避免地造成一定數量平民死亡(參見 Quinn, 1989: 336)。

【恐怖炸彈】
為了盡快結束戰爭,避免長期戰爭造成大量傷亡,炸彈客決定爆破敵方平民住宅區,透過打擊對方軍民士氣來逼迫對方出面討論停戰。而爆破敵方平民住宅區將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數量平民死亡(參見 Quinn, 1989: 336)。

在這兩個案例對比中,給定其爆破行為都具有一樣的結果(死亡一樣多的平民,提早結束戰爭的時間也相同),我們依然有明顯直覺是爆破軍事設備在道德上被許可,但爆破平民住宅區不行。同樣地,雙果律說明依然適用:爆破軍事設備不意圖平民死亡,不違背雙果律。爆破平民區則意圖平民死亡,違背雙果律。

  這類方案常被用在考慮「正義/非正義戰爭」的論題上,並被用來做為區分這兩種戰爭的一種可能方案。在關於戰爭的道德議題上,我們一般而言可以區分為三種立場:第一種立場主張,當戰爭開打時,所有與道德相關之考量就不再適用。意思是說,不存在有所謂正義與非正義戰爭的差別,戰爭行為與道德是不相關的範疇,因此道德考量無法適用,在戰場上談論道德是範疇錯誤。這類觀點一般被稱為「現實主義」(realism);第二種立場主張,所有的戰爭都是不道德的。這類觀點同樣不認為戰爭有正義與非正義的差別,然而,與前一種立場的差異在於,第二種觀點主張所有的戰爭都不道德,也不正義。換言之,道德考量可以適用於戰爭行為,而且不存在有任何可以受道德證成的戰爭行為。這類觀點一般被稱為「和平主義」(pacificism)。最後,第三種立場處於這兩種觀點的中間,主張戰爭可以區分正義與非正義的情況(參見 Lazar, 2016)。而關於第三種立場的其中一種論點,就認為正義戰爭必須排除恐怖攻擊,因為恐怖攻擊是將一般民眾,作為直接攻擊的對象。就算這樣可以帶來足夠大的好結果,依然是不被許可的行為。由此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雙果律的思考方式在這類觀點中帶來的影響。[12]

 

4.3 藥物短缺與器官移植

【藥物短缺】
戰場醫院的藥物短缺,醫生可以選擇是否用有限的藥拯救五位輕傷患者,或者拯救另一位重傷患者。不論醫生如何選擇,另一方都會因為沒及時受到救治而死亡(參見 Scanlon, 2008: 14-15)。

【器官移植】
醫院可供移植的器官有限,醫生可以選擇使用藥物拯救一位重傷患者,或者旁觀他死亡後,將他的器官移植到另外五位重傷患者身上。不論醫生如何選擇,另一方都會因為沒有受到治療而死亡(參見 Scanlon, 2008: 15)。

在這個對比案例中,我們的明顯直覺是【藥物短缺】中的醫生可以將藥物拿來拯救五位輕傷患者,但是【器官移植】中的醫生不可以旁觀那位重傷患者死亡。儘管結果完全一樣,醫生行為的道德許可性判斷卻有差異,雙果律同樣可以透過條件二來說明這項差異:【藥物短缺】中的醫生將藥物拿來拯救五位輕傷患者,並不意圖重傷患者死亡,但【器官移植】中的醫生移植重傷患者的器官到另外五位患者身上,需要意圖重傷患者死亡。

 

4.4 雙果律在現實案例之應用

除了前述幾項思想實驗式案例外,雙果律也在現實生活中被引用來說明對比案例的道德許可性的差異,首先,讓我們考慮以下兩種安樂死的對比案例:

【消極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
患者承受巨大痛苦,並只能夠透過維生器材存活,唯一消除患者痛苦的方式只有死亡。醫生依循患者的要求撤除維生器材。

【積極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
患者承受巨大痛苦,並只能夠透過維生器材存活,唯一消除患者痛苦的方式只有死亡。醫生依循患者的要求注射致命毒藥。

在前述兩個案例中,就算兩種消除患者痛苦的方案在結果上相同,也有許多人認為醫生僅被許可撤除維生器材,而不被許可注射致命毒藥。

  在相關文獻討論中,針對這兩類安樂死具有道德差異的理論,一般常見的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我們或可稱之為「因果觀點」,這類觀點主張在積極案例中,醫生之行為是患者死亡的原因,但消極案例中,疾病才是患者死亡的原因。由於醫生被禁止殺死患者,因此積極案例不被許可,但消極案例可以。[13]第二種觀點我們可以稱為「權利觀點」,此觀點主張兩案例中,患者受侵犯的權利位階不同。在積極案例中,醫生侵犯了患者「不被干預的權利」(the rights to noninterference),他的行為使得患者死亡。而在消極案例中,醫生僅是侵犯患者「獲得幫助的權利」(the rights to services),醫生只是不幫助患者,並看著他死亡,而非使得他死亡。侵犯前一種權利,比侵犯後一種權利更嚴重,因此兩種安樂死行為有道德差異。[14]

  最後第三種觀點,就是訴諸雙果律。在【積極安樂死】中,醫生注射致命毒藥之行為必定是意圖患者死亡,理由在於,當醫生刻意為患者注射致命毒藥時,他不可能「不意圖患者死亡」換言之,積極安樂死必定會違背雙果律。但是在【消極安樂死】中,醫生撤除維生器材之行為不必然要意圖患者死亡,他可以僅是出於尊重患者的「拒絕治療權」(the right to refuse medical treatment)而拔除維生器材,同時又希望患者能夠活下來。基於有這樣的可能性,醫生的行為並不必然地違背雙果律。[15]這樣的差異時常被用來說明,為什麼許多人可以接受消極安樂死,但是卻無法接受積極安樂死的理由。[16]

  除了前述兩種安樂死的對比案例之外,另外一類常被提出來討論的案例,則是兩種墮胎手段的對比案例:

【子宮切除術】(hysterectomy)
孕婦因為胎兒卡在產道而難產,要保住孕婦生命的唯一方案,是將胎兒移出孕婦的身體。為了達成此目標,醫生選擇切除孕婦的子宮,將子宮與胎兒一併移出孕婦身體,以拯救她的生命(參見 Cavanaugh, 2006: 112-113)。

【顱骨破壞術】(craniotomy)
孕婦因為胎兒卡在產道而難產,要保住孕婦生命的唯一方案,是將胎兒移出孕婦的身體。為了達成此目標,醫生選擇破壞胎兒的頭顱後,將其拖出孕婦的子宮,以拯救她的生命(參見 Cavanaugh, 2006: 112-113)。

在這兩種墮胎方案中,就算它們都可以同樣有效的拯救孕婦生命,依然有許多人直覺上反對【顱骨破壞術】,但卻同意【子宮切除術】。雙果律者為這樣的差異所提供的解釋是:在【子宮切除術】中,醫生並不需要意圖殺死胎兒,他的意圖僅是將胎兒移出孕婦體內,不違背雙果律。但是在【顱骨破壞術】中,醫生勢必需要意圖殺死胎兒,因此違背雙果律,行為不被許可。這也是雙果律者時常在關於墮胎的道德爭議中,所採用的方案。[17]

 

 

5. 雙果律面臨的挑戰

前一節我們看到雙果律在案例應用上的說明力,這節則讓我們談談雙果律可能面臨的困難,同時,也針對這些困難提出雙果律者可能的回應方向。

 

5.1 接近性問題

在雙果律文獻討論中,有一個長期困擾著雙果律者的難題,此難題稱為「接近性問題」(the closeness problem):我們總是可以透過某些方式來細緻化行為者的意圖,並在幾乎所有情境中,都可以讓它不再具有「意圖傷害」這項特徵(參見 Nelkin & Rickless, 2015: 376)。這個問題之所以被稱為「接近性問題」,理由在於,有時候行為與結果太過於接近,使得我們會自然地認為當這種情況出現時,結果就是行為者所意圖之結果。比方說在【恐怖炸彈】中,炸彈客直接在住宅區引爆炸彈,立即的結果就是造成平民死亡,因此我們認為炸彈客的意圖就是造成平民死亡。

  然而,如果我們能夠對意圖做出更細緻的區分,行為與非常接近的結果未必具有前述連結。Jonathan Bennett (1981) 就對雙果律者提出這類挑戰,考慮前面提到的【恐怖炸彈】,雙果律者指出恐怖炸彈之所以在道德上不被許可,是因為炸彈客必須意圖壞結果,也就是意圖炸死平民。但是Bennett指出,在【恐怖炸彈】中,炸彈客未必需要意圖炸死平民,他在平民區引爆炸彈時,他只需要意圖這些平民「看起來像是被炸死」就足夠。對炸彈客來說,想要透過在平民區引爆炸彈,迫使對方政府出面停戰,並不真的需要炸死平民,他只需要讓對方政府「相信」這些平民確實被炸死即可達成目標(參見 Bennett, 1981: 110-111)。如此,Bennett 認為我們其實有空間主張在【恐怖炸彈】案例時,基於炸彈客不需要意圖炸死平民,若然,雙果律就不能用來說明炸彈客行為在道德上不被許可,因為此案例可以不違背雙果律。

  類似的做法我們也可以運用在前一節其他案例上,比方說,在【巨漢電車】中,我們也有空間主張將電車推落軌道不需要意圖壞結果,僅需要意圖「巨漢將電車停住」即可,儘管我們也知道,巨漢將電車停住的同時,立即出現的結果是被電車撞死,但這不蘊含意圖巨漢被電車撞死。如此,我們就有空間主張在【巨漢電車】中,將巨漢推落軌道並不需要意圖壞結果。換言之,一旦我們對意圖做出更細緻的區分,我們會發現幾乎所有案例都有空間主張行為者不需要意圖壞結果,因此不違背雙果律。這樣的挑戰如果成立,將使得雙果律失去在各種案例上的說明力。我們要注意的是,「接近性問題」並非企圖挑戰行為意圖之重要性,這個問題想要挑戰的是,就算行為意圖很重要,但基於「什麼是行為意圖」這個問題本身的複雜性,雙果律者將在前述案例中遭遇困難挑戰:如果行為意圖取決於行為者個人的心理狀態,那雙果律似乎依然有可能允許透過恐怖炸彈或者推落巨漢去救更多人,只要行為者當下並沒有意圖殺死平民或者巨漢的心理狀態即可。

  針對這項問題,雙果律者嘗試了許多種回應方法,基於篇幅考量,這邊僅介紹 Warren Quinn (1989) 的方案。[18]Quinn 的方案或許是各種回應接近性問題的方案中,最著名的方案。Quinn 主張當我們在理解雙果律的第二項條件時,我們不應該將「意圖壞結果」理解為行為者的行為與其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具有某種「心理上的連結」。反之,我們應該將焦點轉移到受害者身上,並區分兩類受害者:(一)行為者有意將他涉入自己的計劃中而受害,行為者之所以將他涉入自己的計劃中,是因為這樣有助於行為者達成目標。(二)行為者無意將他涉入自己計畫中,或者將他涉入對於行為者達成目標沒有幫助。接著,Quinn 認為只有在第一種情況下,行為者屬於「意圖壞結果」,第二種情況則否(參見 Quinn, 1989: 343-344)。換言之,在判斷行為者是否意圖壞結果時,不需要考慮行為者是否真的心理上有傷害意圖,僅需考慮受害者屬於第一類或第二類,如果是第一類,則行為者意圖壞結果,第二類則否。

  接著透過 Quinn 的方案來回應 Bennett 的挑戰。在【恐怖炸彈】中,基於炸彈客明顯有意將平民涉入自己的計畫中來達成目標,不論他實際上是否意圖平民傷亡,只要有平民傷亡,他都屬於意圖傷害,違背雙果律。類似的回應也可以適用到其他案例,比方說,在【巨漢電車】中,只要行為者有意地推落巨漢來達成目標,當巨漢受傷或死亡時,此行為就屬於意圖傷害,違背雙果律。Quinn 的方案取消了「意圖壞結果」與「行為者當下心理狀態」之間的連結,如此就可以避免接近性問題產生。

 

5.2 意圖與許可性的過度連結

另一項針對雙果律的挑戰,是主張當雙果律者將意圖與行為的道德許可性做如此緊密連結,這將導致令人無法接受的結果。比方說 Judith Thomson (1991) 與 Thomas Scanlon (2008) 都透過以下【區域炸彈】案例來說明這點:

【區域炸彈】
炸彈客可以針對某一區域引爆炸彈來提早結束戰爭。這塊區域裡包含有軍事設備與平民住宅。只要炸彈客引爆炸彈,不論是軍事設備被摧毀,或者平民被殺死,都足以迫使對方政府出面討論停戰。

這個案例可以看做是前一節【戰術炸彈】與【恐怖炸彈】的混合案例。根據這個案例中,Scanlon 與 Thomson 提出的質疑是:如果雙果律是對的,那意思是不是說:炸彈客能否引爆炸彈取決於他當時怎麼想?如果他想的是摧毀軍事設備,則可以引爆炸彈,如果想的是殺死平民,則不可以引爆炸彈(參見 Thomson, 1991 與 Scanlon, 2008: 19-20)。如果雙果律蘊含這樣的結果,這看起來非常可疑,因為這代表行為許可性會根據行為者在想什麼而有所差異,但是我們有什麼好理由相信說,僅因為行為者當下的想法差異,就可以造成他行為的道德許可性差異?類似的挑戰我們也可以運用在【標準電車】上,舉例來說,雙果律似乎也會蘊含當行為者將電車轉向時,如果他的意圖是「撞死副軌道上那一人」,則他不被許可轉向。但如果意圖是「拯救主軌道上五人」,則被許可轉向。對許多人來說,這種意圖與行為許可性之間過度連結的結果令人難以接受。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Quinn 的方案並不能夠解決這邊遭遇的困難,因為在【區域炸彈】中,炸彈客可以無意將平民涉入他的計畫中(比方說,他引爆炸彈的意圖是摧毀軍事設備),也可以有意將平民涉入他的計畫中(比方說,引爆炸彈的意圖是殺死平民),因此,Quinn 的方案也會遭遇類似的問題,因此對解決這邊的挑戰沒有幫助。

  針對這項挑戰,雙果律者的主要回應方案,同樣是修改對於「意圖」的理解,比方說 William FitzPatrick (2012) 主張,雙果律中所謂的意圖,並非指行為者的真實意圖 (actual intention),而是行為者可能採取的意圖。簡單來說,我們要問的是在該情境中,行為者的行為是否有可能不意圖壞結果?如果是,則此行為不違背雙果律,如果否,則違背雙果律。讓我們將這樣的方案稱為「可能意圖雙果律」:

「可能意圖雙果律」
如果某項行為是被許可的,則意味著,此情境中存在有追求好結果的可能意圖,且行為者可以此意圖而行為。[19]

這類方案將雙果律所涉及的行為者意圖,從「真實意圖」轉變成「可能意圖」,換言之,行為者本人實際上怎麼想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在當下情境中,他是否有空間可以採取其他考量。

  讓我們將此方案運用到【區域炸彈】。在此案例中,炸彈客是否可以引爆炸彈,並不取決於炸彈客引爆炸彈時,是想要摧毀軍事設備,還是想要炸死平民。此方案問的是:在【區域炸彈】中,是否有可能在引爆炸彈時,不意圖傷害平民?如果有,則引爆炸彈並不違背雙果律的要求。接著,基於炸彈客確實可能在引爆炸彈時不意圖傷害平民,他也可以僅意圖摧毀軍事設備,因此炸彈客引爆炸彈的行為不違背雙果律。因為「可能意圖雙果律」不考量行為者實際的行為意圖,如此,他們就可以避免行為的道德許可性與行為意圖具有過度連結。

 

5.3 被許可的意圖壞結果

第三類針對雙果律的挑戰,屬於「反例式挑戰」,也就是直接提出案例主張說,在這案例中行為者必定是意圖壞結果,但我們依然同意他的行為是道德上被許可的。如果這樣的案例是成立的,那雙果律就存在反例。在這類挑戰中,最著名的案例當屬 Thomson (1985) 的【迴轉電車】(looped trolley)案例:

【迴轉電車】
電車的煞車失靈,主軌道上有五位受困者,副軌道上有一位巨漢受困者。主軌道與副軌道後方是相連通的,如果電車撞上主軌道五人,它會停下來而不會接著轉進副軌道。同樣地,如果改變電車方向,讓它撞上副軌道上的巨漢,它也會停下來而不會轉回主軌道。不論哪一方被撞上都會死亡,而另一方會存活。[20]

圖 1:迴轉電車示意圖[21]

在【迴轉電車】中,任一方的存在,都是讓另外一方可以存活的障礙物。我們在此案例中有明確直覺是認為可以將電車轉向,但這勢必代表我們有意讓副軌道上的巨漢被電車撞上,並讓電車停下來,才不會再轉進主軌道。因此這案例類似於【巨漢電車】中將巨漢推落軌道,都屬於意圖壞結果。如此,我們就有一個案例展現出:轉向是道德上被許可,但卻屬於意圖壞結果之行為。如果這個案例成立,那雙果律就面臨反例的挑戰。

  Quinn 的方案在【迴轉電車】案例中派不上用場,因為行為者將電車轉向時,確實是有意將副軌道那人涉入他的計畫中來達成「拯救五人」之目標。FizPatrick 的方案也幫不上忙,因為在【迴轉電車】案例中,將電車轉向就是意圖讓巨漢被電車撞上,此時不存在有其他可能意圖。換言之,前面兩種方案都無法回應這邊的反例挑戰。

  針對這項挑戰,雙果律者主要的回應方案,是採取 Frances Kamm (2000) 所提出的「三果律」(the doctrine of triple effect) 方案。簡單來說,Kamm 同意我們不應該意圖壞結果,但她同時也主張雙果律並不完備,傳統雙果律者將行為與結果之關係僅僅分為「意圖結果」(intending) 與「預見結果」(foreseeing) 兩種情況,卻忽略了第三種情況「原因結果」(because of),而當結果是壞結果時,只有第一種情況是雙果律所禁止的,後面兩種則不違背雙果律(參見 Kamm, 2000: 38)。差別是甚麼?簡單來說,當我們基於特定結果 C 會出現而行為時,傳統雙果律將此情況直接視為「意圖 C」,但 Kamm 則指出,在此情況中,我們的行為也可能不把 C 當作行為意圖,而僅僅是把 C 當作行為的動機 (motivation)。[22]

  為什麼行為動機可以不是行為意圖?Kamm 透過以下【家庭派對】來說明這點:

【家庭派對】
A 在家裡舉辦派對,她舉辦派對的意圖是希望大家玩得開心。A 知道如果舉辦派對會造成環境髒亂,也知道如果大家不幫她整理環境,會讓她不想舉辦派對。但她同樣知道朋友有義氣,如果她舉辦派對,朋友會一起幫忙整理環境。最終,A 舉辦派對,大家都玩得很開心(參見 Kamm, 2000: 26)。

在這個案例中,A 是因為 (because of) 大家會願意幫她整理環境才舉辦派對,而她舉辦派對的意圖是「讓大家玩得開心」,不是「讓大家幫她整理環境」。換言之,儘管她要大家幫她整理環境才願意舉辦派對,但這僅僅指出「讓大家幫忙整理環境」是她舉辦派對的動機,而非意圖。她是因為 (because of) 此結果會出現而舉辦派對,而不是意圖此結果出現而舉辦派對。

  接著讓我們運用 Kamm 的方案回應【迴轉電車】。Kamm 認為在我們將電車轉向副軌道時,我們並不需要同意副軌道上的巨漢被電車撞上是「意圖結果」,這可以僅是「原因結果」(參見 Kamm, 2000: 38)。換言之,「讓副軌道上的巨漢被電車撞上」是我將電車轉向的動機,而我將電車轉向的意圖是「拯救五人」。讓我們將【迴轉電車】跟【家庭派對】作對比,當我們將迴轉電車轉向副軌道時,我並不是意圖讓巨漢被電車撞上,所以才將電車轉向。這就像是說,在舉辦派對時,我並不是為了讓朋友幫我整理環境,所以才舉辦派對。我舉辦派對的意圖是為了讓大家玩得開心,而我將電車轉向的意圖是拯救五人。透過這樣的對比,如果我們同意 Kamm 的說法,同意派對案例中,「讓朋友幫我整理環境」不是我舉辦派對的意圖,那麼,在迴轉案例中,「讓巨漢被電車撞上」同樣也不是我將電車轉向的意圖。如果「讓副軌道上的巨漢被電車撞上」僅是我的行為動機,而不是行為意圖,那我的行為就沒有違背雙果律的要求,因為我並沒有「意圖壞結果」。如此一來,雙果律者(或者三果律者)就有空間主張【迴轉電車】並非反例,因為這案例並沒有展現出:轉向是道德上被許可,但卻屬於意圖壞結果之行為。

 

 

6. 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

在前面一節中,我們提出了幾種雙果律者可能面臨的挑戰,同時,針對這些挑戰,我們也介紹了雙果律者的可能回應方向,我們可以看到,每一種不同的回應方向都可以視為一種對雙果律的修改版本,然而,這些修改版本都依然屬於「絕對主義式雙果律」,也就是主張雙果律的條件一旦被違背,行為的道德許可性也將會消失。

  在這一節,我們要介紹另外一種雙果律的非傳統版本,這類雙果律版本反對絕對主義式的觀點,主張雙果律的最佳詮釋應該屬於「非絕對主義式」版本,意思是說,當雙果律的條件被違反時,這僅提供我們很強的理由反對此行為,但行為是否在道德上被許可,依然要看是否當下有更強的理由支持此行為,如果有,行為依然可以在道德上被許可。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在當今討論中不乏支持者,[23]這邊讓我們參考 Ralph Wedgwood (2011) 對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的描述:

「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
當行為具有壞結果時,若此壞結果是行為者所意圖的結果,則相對於壞結果是非意圖的,我們有較強的理由反對此行為(參見 Wedgwood, 2011: 384)。

在這種理解下,雙果律並不是行為道德許可性的準則,而僅是行為理由強度的準則,它告訴我們意圖如何會影響行為理由的強度:當我們比較行為「預見壞結果」與「意圖壞結果」這兩項特徵時,就算結果完全相同,我們也有較強的理由反對「意圖壞結果」之行為。根據這樣的觀點,我們可以看到,對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者來說,他們是可以有空間同意「意圖壞結果」的行為在道德上被許可,只要支持行為的理由足夠強勢到凌駕反對理由即可。

  這類版本的雙果律原則上免疫於前一節所提出的各項挑戰,因為前一節針對雙果律的挑戰都是建立在「絕對主義式雙果律」這項前提上。舉例來說,就算【迴轉電車】中轉向副軌道是意圖壞結果,允許轉向也不構成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的反例,因為他們可以主張此案例中支持轉向的理由(比方說,可以救更多人)強過反對轉向的理由。同樣地,在【區域炸彈】中,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者也可以容許,無論炸彈客是出於什麼意圖引爆炸彈,他的行為都是道德上被許可的,因為就算他意圖炸死平民,此案例也存在有更強的理由支持他引爆炸彈。在面對「接近性問題」的挑戰時,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者可以容許「意圖炸死平民」與「意圖讓平民看起來像是被炸死」兩種情況所提供之反對行為理由強度不同,但同時主張此差異依然不足以改變【恐怖炸彈】中的行為許可性判斷。

  儘管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可以避免前述挑戰,但這也讓它需要承擔相應的代價。我們在前面提到,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之所以能夠避免前述挑戰,理由在於,這類雙果律不是行為的道德許可性準則,但這也意味著,非絕對者主義式雙果律者不能透過雙果律來說明第四節的各組案例。在第四節,我們透過雙果律來說明為什麼各組案例在結果相同的情況下,有道德許可性上的差異。雙果律要能夠完整說明這點,必須要建立在它作為道德許可性準則的前提上。如果雙果律僅能告訴我們在各組案例中,我們有較強的理由反對「意圖壞結果」之行為,這依然不足以說明為甚麼,在各組案例中,意圖壞結果之行為最終在道德上不被許可執行。換言之,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儘管可以避免前一節的各項挑戰,但它的代價是損失案例上的說明力。更甚者,基於它不再作為行為道德許可性判斷的準則,它在道德理論上的定位不同,重要性也會相對下降,因為我們最關注的終究還是行為在道德上是否被許可執行。

 

 

7. 結語

在本詞條中,我們介紹了雙果律的歷史脈絡、當代標準模型、核心論點以及所面臨的挑戰,同時,我們也看到雙果律支持者如何透過修改版本,來回應那些挑戰。這篇文章不會是對雙果律的完整介紹,關於雙果律是否恰當的爭論至今依然在進行中。如果想要對雙果律有更多認識,除了參考內文提供的相關文獻外,也可以參考文末所列之網路資源。

  不論最終是否同意雙果律,我們都不能忽略它作為道德哲學上的一項重要觀點,展示出了道德判斷的多面向特徵,作為與後果論對立的道德哲學立場,它提醒我們道德判斷不僅僅是只看行為後果,還需要考量行為者的行為意圖。雙果律者主張行為意圖在特定情況下(比方說,意圖壞結果)可以拒絕(或至少提供強力理由反對)行為的道德許可性,其中展現出行為意圖與道德許可性具有緊密連結。然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行為意圖具有特定道德意涵是一回事,而其道德意涵在於影響行為道德許可性是另外一回事。同意前者不需要因此一併同意後者,比方說 Scanlon (1998 & 2008) 便提供了另一套理論競爭框架,同意行為意圖具有特定道德意涵,但此道德意涵不是評價行為之道德許可性,而是評價行為者是否恰當回應行動理由。對雙果律者而言,如何恰當回應 Scanlon 所提倡的競爭理論,是雙果律未來發展的一項主要課題。

 

 


[1] 在此我們尚不需要討論「比例原則」應該如何判斷,在此脈絡中我們採取一個相對寬鬆的日常理解,將比例原則理解為「為維護防衛者生命所需執行之必要手段」即可。

[2] 關於誰是最早將雙果律原則化的人,另一位歷史哲學家Jozef Ghoos有不同的看法。Ghoos認為最早將雙果律原則化的當屬John Poinsot於1645年的著作(參見 Cavanaugh, 2006: 3與Ghoos, 1951)。

[3] 這邊對雙果律的描述來自於Mangan(1949)對Gury(1857)的整理,相關內容請參見Mangan(1949: 60-61)。

[4] 這項標準版本也是Mangan最終所主張的版本,參見Mangan(1949: 43)。

[5] 本文並不對第一項條件是否有實質意涵表達態度,這邊僅提供兩種對此條件的不同觀點。

[6] 儘管這類方案時常被用來檢測行為者的意圖,但是這方案很可能是有疑慮的,在某些情況下會做出錯誤判斷。相關的討論可以參見Kamm(2006)。

[7] 這類觀點可以參見David Oderberg(2000: 91)與Henry Davis(1946: 13-14)。

[8] 本節說明為什麼條件二屬於雙果律核心特徵,但並非意味著雙果律不需要其他條件,也並不主張雙果律只有條件二是重要的。本節目的僅企圖說明為甚麼當前文獻對雙果律的爭論,會聚焦在條件二上,而不是在其他條件上。從理論獨特性來看,條件二是使得雙果律之所以獨特之要件,至於其他條件則未必。

[9] 關於這條進路的相關討論,也可以參見Kamm(2007: 93)、Liao(2016)、Dworkin(2011: 295)、Nelkin與Rickless(2014:131)。

[10] 針對這兩類證成基礎的更多討論,可以參見Nelkin與Rickless(2015)。

[11] 根據 David Bourget與David Chalmers(2021)調 查 Philpapers網站成員的哲學觀點統計,在【標準電車】中,有 63.4%成員同意轉向被許可,13.3%成員反對轉向被許可;在【巨漢電車】中,有 22%成員同意推落軌道被許可,56%成員反對推落軌道被許可。

[12] 相關討論可以參考Quinn(1989)、Delaney(2008)、Tadros(2015)。

[13] 與因果觀點相關的討論,請參見張智皓(2017)。

[14] 與權利觀點相關的討論,請參見Foot(1994)、Norcross(2003)。

[15] 本文在此僅是提供案例,說明雙果律者論述積極安樂死與消極安樂死之道德差異的可能方案,並不代表作者支持這項論證。與此相關之討論可以參見Neil M. Gorsuch(2006: 65-66)。

[16] 更多安樂死與雙果律相關之延伸討論,請參見Cavanaugh(2006)、McIntyre(2001)、Young(2007)、Sumner(2020)。

[17] 相關討論可以參見Cavanaugh(2006: 112-114)、Foot(1967)。需要注意的是,Foot並不同意雙果律者對這兩種墮胎方式的詮釋,她認為子宮切除術實際上就是意圖殺死胎兒,雙果論者並不能合理主張那只是「意圖將胎兒移出母體」,而非「意圖殺死胎兒」(參見Foot, 1967)。更多雙果律與墮胎的相關討論可參見Shaw(2002)、Tollefsen(2015)。

[18] 關於其他回應方案,可以參考Nelkin與Rickless(2015),他們整理了文獻中多種回應接近性問題的方案,但他們同時也主張這些方案最終都不能解決問題。

[19] FitzPatrick(2012)本身並沒有針對自己的方案提供形式化描述,這邊的形式化描述參考自Christopher Fruge(2019)對FitzPatrick(2012)的詮釋。

[20] 關於此案例更具體的說明,請參見Thomson(1985: 1402-1403)

[21] 此示意圖引用自Michael Ostuka(2008: 94)。

[22] Kamm並沒有明確使用「動機」來描述這邊的原因結果,但是Lawrence Masek(2010)認為Kamm的意思其實就是在指行為動機本身可以不是行為意圖,在這邊我採取Masek對Kamm的詮釋。

[23] 非絕對主義式雙果律支持者以及相關討論,可參見Cavanaugh(2006),Timothy Chappell(2002),Neil Delaney(2008),John Finnis(1991),Fitzpatrick(2006),Philippa Foot(1985),Alison Hills(2007),Masek(2010)。

 

 

作者資訊

張智皓
屏東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jjh1986@mail.npust.edu.tw

 

上線日期:2025 年 03 月 28 日

引用資訊:張智皓 (2025)。〈雙果律〉,《華文哲學百科》(2025 版本),王一奇(編)。URL=http://mephilosophy.ccu.edu.tw/entry.php?entry_name=雙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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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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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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