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8 年生於普魯士王國萊茵省一個富裕天主教家庭的哲學家布倫塔諾,原文全名是 Franz Clemens Honoratus Hermann Brentano。除了哲學以外,他也可說是一位心理學家。其家庭為書香世家,他本人自小便展現出對繪畫、音樂、體育的天賦。自 1856 年開始,他曾先後在慕尼黑大學、符茲堡大學、柏林大學、明斯特大學學習與研究哲學,期間他最有興趣的是亞里士多德以及士林哲學。博士畢業後他也研究神學,很快成為了羅馬天主教的神父。然而好景不長,自 1869 年開始的幾年間,布倫塔諾強烈反對教宗無誤論,挑戰了權威,後來在 35 歲左右憤而放棄了神父的身份,改信基督教。
於 1874 年,他發表了自己最著名的作品《從經驗觀點看的心理學》,也是從這年開始,他任教於維也納大學,直至 57 歲。其中一個小插曲是在 1880 年時,他為了婚姻而放棄了奧地利的國籍與教授職位,以無薪大學教師的身份重返大學。1894 年他的妻子去世,自己又染上了眼疾,便提早退休移居至佛羅倫斯,一戰爆發後搬遷至蘇黎世,直至 1917 年去世,享年 79 歲。布倫塔諾對科學與哲學的研究都持續至晚年,甚至在失明後以口述的方式持續寫作,留下了許多重要的描述心理學作品(稍後會界定「描述心理學」為何)。
布倫塔諾的名號雖然不時出現,但常常是因為他那些著名的學生,或受他影響的後輩,包括現象學之父胡塞爾、重視語言分析的馬蒂 (Anton Marty, 1847-1914)、波蘭哲學之父塔多斯基 (Kazimierz Twardowski, 1866-1938)、格式塔心理學先驅厄棱費爾 (Christian von Ehrenfels, 1859-1932) 等等,其中許多被歸為是「布倫塔諾學派」的成員;此外還有人盡皆知的精神分析創始人佛洛伊德 (Sigmund Freud, 1856-1939) 等人,都讓布倫塔諾的名字多少會被提及。甚至青年海德格 (Martin Heidegger, 1886-1976) 首次接觸到哲學,也是透過布倫塔諾於 1862 年出版的關於亞里士多德存有概念的博士論文(1862/1975; 其相關研究另見1867/1977, 1911/1978)。而原本已取得數學博士的胡塞爾 (Edmund Husserl, 1859-1938) 決心轉向哲學研究,布倫塔諾對他在 1884 至 1886 年間左右的影響也可說是決定性的。以下我們便分節大致論述他在哲學心理學的重要看法與相關的理據。
除了亞里士多德以外,布倫塔諾對於在他之前的哲學也多有研究,並提出自己的見解。注重經驗研究方法的他,比較接受英國經驗論的基本框架,特別是休謨 (David Hume, 1711-1776) 對人類心理的分類與刻畫。在這個意義下,休謨當初的努力也可說是一種描述心理學。這樣的心理學與科學心理學有什麼不同呢?布倫塔諾認為,實驗的或生理的心理學頂多只能找出生理與心理的因果關係,以及心理的物理基礎,而這些都歸於事實問題;但只有描述心理學能夠探詢到心理現象的本質 (1982/1995)。這個事實與本質、經驗心理學與描述心理學的區分,在胡塞爾那裡得到了充分的發揮,但其實也是具有爭議的哲學看法:難道實驗心理學(與其他經驗科學)不探討事物與現象的本質?難道描述心理學(與其他哲學)不探討任何事實?布倫塔諾認為,描述心理學結合了經驗與先驗 (a priori) 的方法,因此能夠兼以經驗觀察與內省的方式找出先驗必然的心理律則。這點胡塞爾未必同意,而或許也會為當代的認知科學認為過度樂觀。在經驗觀察方面,布倫塔諾認為需要觀察其他動物、人類兒童、有心理疾患的人們,而且要進行跨文化研究;這在當時是很具前瞻性的主張。這裡的一個潛在問題是,當今我們都認為對生理的經驗研究成果亦與哲學相關,這是否會與布倫塔諾的看法直接牴觸?這是個困難的探問,或許我們可以這麼幫布倫塔諾回答:有這樣的相關性是沒有問題的,這也是為什麼要觀察動物與人類兒童等等;但即便如此,最終而言本質涉及必要條件,而經驗科學無論如何設計實驗,恐怕都無法直接觸及必要條件的確認。這點有許多例子可以佐證,比如注意力是否為意識的必要條件?為了對此進行實驗,我們必須設法尋找具意識但完全未涉及注意力的例子,但在實驗的設計裡,似乎就是不可能去確保受試者完全沒將注意力放在某處或某個知覺、情緒上。
相關地,上述事實與本質的區分,是否真的可以成立?畢竟我們可以說有「關於本質的事實」,比如假設人的本質是理性,那麼似乎就有一個事實,即人皆為理性。這裡布倫塔諾與胡塞爾或許必須指出,這裡的事實指的是偶然事實,而這也是為何經驗/科學/實驗心理學可以研究它們的緣故。而本質就涉及必然屬性,因此和偶然事實是正好對立的。當然,這裡必需預設一些關於必然性與偶然性的看法,從一些當代經驗主義者或自然主義者的角度看來,或許夾帶了過多古代形上學對必然性的迷思。然而近年來理性主義的復辟,特別是在當代分析形上學與模態知識論這裡,也許能為這些傳統的想法注入一些新的概念資源。
帶著如上的一些疑問與可能的回答,我們來看看具體而言布倫塔諾的想法細節,再來進一步評價。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他最主要的經典之作《從經驗觀點看的心理學》 (1874),不只是關於他特殊的心理學,還是一本關於知識論與科學哲學的著作。布倫塔諾不像胡塞爾要為所有的科學奠基;他主要目標是為實驗/科學心理學奠基。身為現象學的先驅者,布倫塔諾主張經驗科學都是關於純粹現象的學科 (ausschliesslich phänomenale Wissenschaft),也就是說它們的對象是現象,而非事物本身。也因此,實驗心理學的對象也是心理顯現的現象,而非背後的實體(無論為靈魂與否)。在後續 1888-9 的演講中,布倫塔諾明確標示出描述心理學基本上就是「描述(的)現象學」。
布倫塔諾認為知覺可分為外知覺與內知覺,而後者是關於主體自身的心理現象。透過這樣的內知覺,我們可以對心理現象進行分類,這點我們將於下一節闡述。在此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後期的布倫塔諾將描述心理學與他所謂的「生成心理學」 (“genetic psychology”) 區分開來,而這種生成的心理學是關於生理與因果解釋的。用當代習慣的話語來說,描述心理學精準地描述出被解釋項(之本質),而生成心理學以科學的方式來解釋或是說明那些心理現象。這樣的描述要如何進行呢?在布倫塔諾的時代,行為主義尚未興起,因此他仍能夠相對自由的採用「內省」作為主要的方法,它可以被理解為一種自我觀察。這樣的內省與意識本身不同,因為內省要求某種記憶:你若剛剛感受到欣喜,現在要去內省到它,就必須在記憶中有相關的資訊。而由於涉及記憶,也就使得自我欺騙以及虛構 (confabulation) 成為可能。
此外,布倫塔諾式的描述不只需要內省,還需要某種形式的「分析」。一種詮釋是認為他主張一種心理原子論,也就是認為整個意識場是被單個的意識小單位所組構而成的;這樣的看法在後世受到挑戰,比如分析哲學家瑟爾 (John Searle, 1932-) 便主張意識場的整體論 (1992)。在這種詮釋底下,布倫塔諾進一步主張透過分析的拆解方式,能夠完整了解自己的意識流。而在分析過後,要如何達致相對一般化的心理規則或法則呢?由於布倫塔諾也接受經驗主義的基本想法,在此他也認為使用「歸納法」是正確的方式。在 1874 年的這個階段,布倫塔諾明確反對該時代流行的數學式先驗與嚴謹的法則。除了歸納法之外,他也接受我們科學裡常使用的「最佳解釋推論」。然而這樣的經驗主義科學哲學要如何達致更高的一般性或普遍性呢?在 1880 年代後期,布倫塔諾引介了上述提到的描述心理學/生成心理學區分,而這就給了他空間去主張心理法則有後驗與先驗之分。剛剛談到的歸納法等等屬於生成心理學的因果解釋,而成熟的描述心理學該是嚴格的科學,以分析的方式達到全稱的必然性,比如「所有的判斷要不是肯定的就是否定的」這樣的心理命題。在此脈絡下,布倫塔諾反對康德式的先驗綜合判斷,而主張以分析的方式可以得到先驗普遍的心理法則。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他追求的應該不只是具普遍性的全稱判斷,而是進一步具必然性的判斷,如此才能與他對先驗性的要求貼合,雖然在他自己舉的例子中並不明顯。用更直接的方式來說,布倫塔諾試圖以描述的方式達致先驗性與必然性,藉此獲取事物在意識經驗中呈現的本質。
布倫塔諾的心理學從當代的角度看來無疑是奇怪的:一方面它強調需要使用經驗方法,但本身卻又不進行實驗,這在已經很重視心理實驗方法的當時也是很具爭議的。當時的心理學大師如馮特 (Wilhelm Wundt, 1832-1920) 與艾賓浩斯 (Hermann Ebbinghaus, 1850-1909) 等人,都希望心理學能夠師法更基礎的自然學科,而布倫塔諾一方面希望自己的科學與哲學採用嚴格的方法,卻並未有這種化約式的傾象,這兩種精神是否有牴觸,也是很值得後世探討的一個重點。以下我們會看到,基於意向性作為心理標誌這一點,布倫塔諾就反對以純自然科學的方式來研究心理,但這樣要如何做到哲學難以企及的嚴格性呢?描述心理學是既經驗又分析的嗎?內省或是直觀如何確保描述心理學的嚴格科學性?加上布倫塔諾在一些寫作中又具有一些明顯的人文主義傾向,這就使得他對嚴格性的要求更難以被確保。心理學家韋特海默 (Max Wertheimer, 1880-1943) 認為,布倫塔諾更像是一位理論家,而非實驗家。雖然在心理學史中布倫塔諾的地位遠不如重視實驗方法的幾位祖師,但他所影響的心理學家與哲學家在量與質上都是多數與他同時代的其他思想家所難以企及的。
在前一節我們看到,透過內知覺我們可以對心理現象的分類。在《從經驗觀點看的心理學》中,特別是第三章,他指出心理學有諸多基本任務,而其一便是去發掘人類心理現象的最基礎分類。此任務不只在該經典著作中被執行,在後續 1907 與 1928 等著作也持續發展。對布倫塔諾來說,心理現象的標誌是「意向性」,這點我們將於下一節的前半說明。在這些紛雜的心理現象中,最基礎的三個範疇如下:呈現 (Vorstellung)、判斷 (Urteil)、旨趣 (Interesse) 或情緒 (Gemütsbewegungen)。[i]其中「判斷」是許多讀者相關熟悉的,特別是帶著康德 (Immanuel Kant, 1724-1804) 傳統的視角來看。對布倫塔諾來說,心理狀態只要能被說是真或假、對或錯等等,就是判斷。在這個觀點下,不只概念式的思想是判斷,甚至知覺經驗也是。這比二十世紀對知覺的「信念獲取理論」更為極端 (Armstrong, 1965),理由在於此論認為知覺是信念的獲取,而不直接等同於信念或判斷,因此可以說是一種傾向論。簡言之,對布倫塔諾來說,判斷指向真理,而這裡的判斷也包括知覺。對比來說,旨趣或是情緒指向好壞:情感、情緒、意志、痛苦與快樂等等,都在此範疇下,我們在第七節會簡易說明。[ii]布倫塔諾常用「愛與恨」來概括這個複雜且多元的領域。
以上兩個基礎範疇大致可以對應到當代哲學裡常談及的「信念」與「慾望」,而它們都首先需要具有內容;這部分對應到的便是對布倫塔諾最基礎的「呈現」。在呈現中,真假、對錯、好壞都先不出現;它是任何事物顯現給我們的樣態。在下判斷與有情緒之前,內容必須先呈現在意識中給主體。也可以說,以上三個基礎範疇都是「呈現」:它們分別是中性的、真假的、好壞的呈現。在當代英語世界裡,有時會採用 “entertain” 一詞來說明類似的情況:可以先讓某個內容在心理出現,然後再看是要相信它,還是欲求它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認為將某些領域的現象進行分類,便是依照種屬關係對它們進行排序(比如在演化樹的例子裡)。像是螯蝦為節肢類的一種,便是動物學分類的一部分。在那裡,完整的動物學分類將所有動物學現象(也就是各種動物們)組織成種屬關係的框架。同樣地,對心理現象的完整分類會將它們組織在如此的框架下。布倫塔諾認為這樣的作法不僅是實用的,而且能夠正確地捕捉現象本身的同質和異質關係 (1973, p. 177)。在說明完這件事後,布倫塔諾寫道:「沒有什麼比某些東西作為對象[具意向性地」內在存在於精神現象中這一事實更能區分精神與物理現象了。因此很容易理解,事物作為對象存在的方式的根本差異構成了心理現象之間的主要階級差異」(1973, p. 197)。與其說這裡有什麼嚴謹的論證,或許更公允地說這是一個關鍵宣稱:意向性對布倫塔諾來說就是心智或精神現象與其它現象的主要差異,而進一步言,不同種類的意向性就代表了不同種類的心理現象。關於意向性本身,我們將在下一節稍加進一步闡述。
除了這三個基礎分類外,它們其下還分別有更細緻的分類。比如說判斷可分為接受的與拒絕的,而其下又可以再分為相對的與絕對的。呈現可以分為直接與間接,而這可以用直接受詞與間接受詞來理解。布倫塔諾原本要完成六冊《從經驗觀點看的心理學》,其中三大基礎範疇就各佔一冊。這個宏大的計劃並未能完成,但他留下的形上學、倫理學與美學作品,可視為他對於了解這三大基礎範疇的努力。此外,他對「範疇」本身亦有獨到的形上學研究 (1933/1981)。
在這裡,我們也可以再思考他究竟是如何結合先驗與經驗的兩種方法:布倫塔諾是否真的可以用分析的方式達到全稱的必然性?如果是動物學的分類,那很顯然經驗研究與歸納法是一定得用到的,至於先驗方法就未必有任何角色;而心理現象的分類,布倫塔諾似乎認為內省以及概念分析是必須的,因此除了經驗方法外,一定程度的先驗方法在此也會有所涉及,因為至少概念分析是近乎純粹理性的運作。
布倫塔諾認為物理現象與心理現象關鍵的區別在於「意向性」(“intentionality”),也就是「關於」(“aboutness”) 的性質。更具體來說,他認為意向性是「心理的標誌」(“the mark of the mental”):心理的必然有意向性,而具意向性的必然是心理的。此雙向的宣稱自然也受到雙向的挑戰:是否有些心理現象不具有意向對象(如沒來由的焦慮),而不具意向性呢?又是否有些意向性的乘載者不是心理的(如文字與圖畫)?類似的討論也出現在胡塞爾的宣稱「意識必定是關於某物的意識」之上:真的沒有任何意識不關於任何對象的嗎?這樣的哲學討論不易有確切的答案,也似乎不是經驗實證科學能夠直接幫我們回答的。布倫塔諾對於意向性的討論源自士林哲學,因此當初更早的哲學家對意向性有怎樣的看法,也是值得探究的哲學史問題(比如見其 1928/1981)。以上是一般當代哲學對簡化版布倫塔諾論意向性的簡介;接下來我們稍微看一點他真正談到意向性的細節。
首先,他用到的語詞是 “intentionale Inexistenz”,一般認為他主張心理現象的對象真的存在於心理現象之內 (1874/1973, p. 92)。這個特殊的想法要配合上他的形上學與知識論:一方面他認為有超出於現象的終極實在,卻又認為科學無法觸及現象以外的存有。因此他並非存有論上的現象論者,但認為意向性所能關於到的對象都在呈現給我們的現象之內 (immanent),而非超越它們之外 (transcendence)。
當代一個關於意向性的爭議在於,它究竟是不是一種關係(通常以知覺為例,見 Crane, 2006; Campbell, 2002)?如果是的話,那要如何說明我們可以思考到不存在於實際世界的事物,像是獨角獸?在 1874 年的經典著作中布倫塔諾主張意向性的關係論,而在晚期他漸漸放棄這個想法,認為意向性僅僅是類關係的,但根本來說並非一種關係。就這點而言他與自己的學生邁農 (Alexius Meinong, 1853-1920) 不同:後者設定各種實際不存在的對象,包括不可能的對象,只為了保存意向性的關係論。關於布倫塔諾對真正與虛擬對象的理解,可見其 “Genuine and fictitious objects” 一文 (1960)。
要注意的是,當代的對意向性的討論多半預設了關於物理世界的常識實在論;布倫塔諾雖相信有超越現象的獨立世界存在,但與後世的一般實在論相比,他的看法仍更有後來現象學「存而不論」的味道 (1874/1973, p. 19)。究竟他的看法是較接近洛克的間接實在論、康德的超驗觀念論、抑或是胡塞爾的現象學態度,是個困難的詮釋議題。
意向性與意識可說是心智的兩大特性,而前面我們已經看到,意識對布倫塔諾來說也是心理學中不可或缺的基石。布倫塔諾對意識的看法極其複雜,且也涉及了前後期的轉變。前期的他接受內感官,並以此說明意識現象。而他成熟期的想法拒斥了此內感官的設定,也因而主張了當代所稱的「意識的同階理論」(“same-order views or theories of consciousness”)。以下我們從他前期的想法開始,並解釋他如何改變想法並發展中後期的理論。
雖然意識狀態不僅限於知覺,哲學史上一個常見的作法是先以知覺為例,在此我們也遵循此一傳統。比如說在經驗主義者洛克 (John Locke, 1632-1704) 那裡,似乎有這麼樣的一個看法:主體知覺到某對象,必然表示他知覺到自己在知覺該對象。布倫塔諾也有類似的看法,但他認為自己不是看到自己在看,聽到自己在聽,而是有一個獨立的特定內感官在做這件事。布倫塔諾大致的思路如下:以視覺為例,它的特定對象 (proper objects) 是顏色,而「看」這個活動本身是沒有顏色的;此外,聽覺、嗅覺等等,都有自己的特定對象,因此也不會由這些熟悉的其他「覺」來知覺到「看」這個活動。由此可知,我們必須設定一個額外的、獨特的內感,用來知覺到視覺、聽覺、觸覺、嗅覺、味覺等等活動。這裡布倫塔諾預設了亞里斯多德式的對感官的理解,即應該使用特定對象來界定個別感官。他進一步主張這樣的內感官是以「感覺」(“Empfindungen”) 為對象,在下一節會有更多說明。
在 1874 年左右,布倫塔諾放棄了上述想法。關於他改變想法的理由,後世有不同的解讀;比如其中一個可能是他考慮到了無限後退的威脅:對於內感官來說,是否會要求對它的經驗的知覺?除此之外,他再度參考了亞里士多德的看法,構作了如下論證:先假設原本的內感官想法,它預設主體知覺到對象這件事和主體知覺到自己知覺到對象這件事是兩個不同的狀態。這表示了主體直接既直接又間接知覺到了該外在對象。這個「雙重呈現」與我們的意識經驗不符合,因此一開始假定的內感官看法是錯誤的。就是在這個脈絡下,布倫塔諾成熟期對意識的看法被當代意識研究歸於「意識的同階理論」,對比於「意識的高階理論」(“higher-order theories of consciousness”)。更特定來說,布倫塔諾主張所有的心理活動都是具有意識的,用以阻擋前述的無限後退威脅 (1874/1973, p. 198-9);而這是一個很極端的想法:即便不以精神分析學派來反對,日常生活裡與後來的實驗心理學大抵都認為無意識的心理狀態與活動無所不在。
如同在其他許多領域一般,布倫塔諾對意識的看法也有所轉變。比如在其經典《從經驗觀點看的心理學》中,他認為每種心理現象都會去呈現自己、承認自己並在情感上評估自己。後來他則放棄了這最後一點關於情感或是情緒的主張;這其實和後世的潮流有些背道而馳,因為近年來的主流看法反倒是認為在一般的心理現象中其實都有其情感或是情緒的因素。
布倫塔諾對意識的想法影響胡塞爾與當代意識研究十分深遠,包括他想將意識與注意力嚴格區分開,這樣的論題在二十一世紀的現在都仍被研究者們重視並爭論不休 (e.g., Block, 2007; Phillips, 2011)。在下一節,我們將進一步討論他對意識的一些細節看法。
前面提到,內感官是以「感覺」作為對象,而即便布倫塔諾放棄內感官理論後,感覺依舊是他哲學心理學中的要素。「感覺」一詞對應的英文、德文與拉丁文等等,在不同的理論系統中都有很不同的意思。在布倫塔諾這裡,它指的不是被指涉的對象,而是某些心智動作,像看、聽、觸、聞等等。需要記得的是,因為在布倫塔諾的系統中心理現象的標誌是「意向性」,這表示感覺在這裡也是具有意向性,以及相應的意向現象的。在此系統裡,感覺具有許多特色,包括意向模式、時間性質、強度等等,其中只有一些是源於感覺的對象。比如意向模式,便是之前介紹的呈現、判斷、旨趣,而這些很明顯不是由感覺對象而來:我們可以喜歡一個杯子、相信該杯子在我們面前、純粹想到該杯子等等。這裡一個當代哲學常碰到的問題是,判斷與感覺的關係為何?對布倫塔諾來說,判斷是內建於感覺的,但這是否表示他主張感覺都是概念式的?這裡我們恐怕必須採取比較謹慎的詮釋策略。如同美國哲學家塞拉斯 (Wilfrid Sellars, 1912-1989) 所言,知覺就像是「包含宣稱」一般 (1956/1997),但這並不代表知覺或感覺本身完全是概念式的。除此之外,像「痛」這樣的典型感覺例子,在布倫塔諾這裡也並非指到一般認為的感覺特質,這是身為當代讀者的我們特別容易忽略的。
接下來我們看看布倫塔諾對時間意識的看法;因為胡塞爾以及後續現象學對此議題的持續關注,這也可說是布倫塔諾哲學最被注意到的面向之一。首先一個常見的區分是時間意識與時間本身:前者是心智哲學的領域,而後者是形上學的範疇。其中一種做法是將兩者嚴格區分開來,只專注於其中一個;另一種方式是將兩者合併來考量。布倫塔諾的做法屬於後者,然而他當時幾個對時間本質的看法已知與當今物理學所認定的極為不同,因此我們就不太去強調他對時間本質的具體想法,而主要專注於他對時間意識的考慮。對布倫塔諾來說,時間與空間都是某種「連續體」(“continua”;1976/1988)。而他在此依舊追隨亞里士多德的看法,認為連續性是實體在量上的屬性,原則上可以無限分割。此外,如同許多過去的哲學家一樣,布倫塔諾也認為空間有較強的真實性,而時間只有「當下」是真實的。除了時間本身以外,像現象學中常舉的「旋律」這種例子,甚至時間意識本身,作為時間對象,也會是連續體。
時間意識的討論中,一個常使用的概念是「接續」(“succession”)。對布倫塔諾來說,我們對接續的意識經驗並非一些意識經驗的繼起出現,而是一個統合的現象;這點在我們稍後對意識統一性的討論裡會有更多著墨。接下來我們會看看布倫塔諾著名的五階段看法,並兼論如下議題:時間意識的性質,與時間本身被感知到的性質,兩者之間的解釋優先關係如何?
在給馬蒂的書信中 (2013),布倫塔諾明確標示出自己的前三期想法;在該書信之後,他還發展了兩個進一步的想法。首先在最早期 (1867-1868),他主張時間意識是判斷心智動作的一種模式,而且時間本身被感知到的性質立基於時間意識的性質。在此時,意向性的考慮還不明顯,記憶的重要性也尚未被強調。在第二時期 (1869-1893) 他認為時間意識是心智動作的意向內容,比如當下聽到什麼聲音,該聲音會被聽為是過去剛發生的,而當下的時間意識就是關於該過去的聲音。在聽旋律或話語的情況下,我們不僅正聽著當下的聲音,在記憶中也還留存著之前幾個瞬間的聲音。在此階段,並不是太清楚是時間意識的性質還是時間本身被感知到的性質在解釋上較為優先。第三時期 (1893-1905) 採用了「直觀」的概念,主張對時間的直觀是對判斷特殊模式的直觀。前一個時期的時間意識由意向內容來理解,而此時的「模式」則是比較接近當代所理解的「態度」,比如說是判斷而非慾望。第四時期 (1905-1915),布倫塔諾改為主張時間意識為呈現模式的連續體,而在生命最後幾年的最後時期 (1915-1917) 持的看法與前一個時期很類似,除了對呈現模式的刻畫有所改變以外。布倫塔諾對時間意識的想法轉變十分複雜,除了他本人的寫作外,當代的一些重構(如 Huemer, 2019 與 Guillaume, 2017) 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幫助我們理解他的想法。值得注意的是,布倫塔諾對時間意識的想法多半是透過後世對胡塞爾的相關討論而來,而後者的其一關鍵概念 “retention”(常翻譯為「滯留」或是「持存」)可說是他們對記憶的在時間意識中角色之主張,它可留存已經流逝的原初印象。雖然這不是布倫塔諾的語彙,但卻可看出記憶在布倫塔諾時間意識看法中的重要性。
至於意識的統一性,布倫塔諾的想法在西方哲學史中也有承先啟後的地位。雖然要清楚界定此現象不容易,但至少一個常見的理解方式是這樣的:通常在每個當下我們都有意識地經驗到許多事情,而我們似乎是以「統合」的方式來經驗到它們;也就是說,我們並非以分裂或是分離的方式來經驗。這樣的理解未必夠清楚,但它可以是個討論的起始點。如果我們暫且假定真有如此的現象,那它該如何被解釋呢?如同許多其他議題,笛卡兒 (René Descartes, 1596-1650) 的答案可作為有幫助的參考點。在那樣的存有論下,非物理的靈魂存在,且是不具部分的單純實體。由單純實體來解釋統合或統一現象是直截了當的,但我們或許都會同意那樣的存有論是可疑的。那麼休謨式的理解如何呢?他本人應會否定有這樣的現象存在,但即便承認它存在,要如此說明也是有困難的,因為任何「集束」(“bundle”) 都需要一個額外的東西(如繩結)來將個別的經驗或心智動作綑起來。對布倫塔諾以及諸多其他哲學家來說,在笛卡兒式與休謨式的看法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是主要的理論目標。
具體來說,布倫塔諾主張一些心理現象或心智動作屬於單一的、統合的意識,是基於它們被經驗為共存的:或許這樣的意識感受是意識統一性的充分必要條件。但無論如何,根據他自己的心智圖像,要去說明這樣的統一性或許是更困難的,因為對他來說每個意識都被另一個「內在知覺」所伴隨,因此他不只需要說明一般的統一性,還得說明被伴隨者與伴隨者之間的統一性;這和上述的「意識同階理論」直接相關:伴隨與被伴隨一開始就是在同一狀態內,因此沒有需統合的問題。在說明意識統一性這一現象時,布倫塔諾是樂觀的;他認為這些心理對象皆能無問題地被一起經驗到以外,單一的個體也能乘載多個意識流,而這符合我們在臨床心理學的發現,如解離性身份疾患(dissociative identity disorder;更早以前的名稱為多重人格障礙症,multiple personality disorder)。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前面說到有時布倫塔諾會被解讀為主張意識的原子論,但在眼前的脈絡下他又有近似整體論的看法,也就是說存有論上而言,意識的整體在解釋上是優先的。這樣的看法會遇到一些困難,比如我們似乎可以設想同一個觸覺經驗出現在不同的總體意識場中,但該觸覺經驗是一模一樣的。布倫塔諾的整體論會要求這樣的情況不可能出現,而這似乎也呼應了當代心理學的跨感官整合文獻 (Deroy, 2017;Bennett and Hill, 2014)。無論如何,該如何詮釋布倫塔諾在原子論對上整體論的爭議中採取怎樣的立場,不是個單純直接的議題;除了要考慮他在不同脈絡的說法外,也需要注意他在不同時期的想法轉變。至於這為什麼是介於笛卡兒式的觀點與休謨式的觀點?基本上,前者以靈魂實體的存在來直接說明統一性,而後者直接否認有相關的統一性。布倫塔諾在此的計畫是肯認統一性,卻並不直接以靈魂的存有論來推出它。關於他對靈魂的看法,我們留待第八節再予以概述。
「判斷」一直是哲學關注的心理現象之一,比如在康德與弗雷格 (Gottlob Frege, 1848-1925) 那裡都很明顯。如同信念、想法等等,判斷也具有真假值,比如「所有原生天鵝都是白色的」即為假。比較特別的是布倫塔諾認為知覺經驗也是判斷的一種,這點我們在第三節有提及過。他對判斷的看法與當代的主流南轅北轍,因此我們會以對比的方式來理解其判斷理論。
首先,主流看法認為有些判斷不涉及存在;更具體來說,「有些原生天鵝是白色的」這類偏稱判斷肯認了至少有一隻原生天鵝存在,而「所有原生天鵝都是白色的」反而並未有如此存有論的承諾。而布倫塔諾則認為所有判斷都是具有存在或存有意涵的,比如「所有原生天鵝都是白色的」就意指「沒有非白色的原生天鵝」,而「沒有」就顯然是存有論的宣稱。在布倫塔諾的時代,西方哲學仍是以亞里士多德邏輯為主要看法,因此布倫塔諾將亞氏的四種定言判斷與假言判斷都設法轉譯為存在判斷,並進而主張表面上看起來是非存在判斷的那些情況都是在解釋上不重要的,可被忽略。用我們較熟悉的話來說,就是當代的主流看法似乎要預設命題存在,命題對應的「事態」(“states of affairs”) 存在,甚至是對應真命題的「事實」(“facts”) 存在。此外,還有一個無限後退的疑慮:如果用一事實去對應「有些原生天鵝是白色的」並使之為真,那「『有些原生天鵝是白色的』為一事實」似乎又需要另一個事實來使之為真,並由此無限延伸下去。相關地,布倫塔諾主張這種對存在的肯認或否認是在「意向模式」(“intentional modes”;比如見 Crane, 2003)中找到的,因為他同意康德道不該將「存在」視為性質,而由此布倫塔諾引申出它不該以述詞或謂詞的方式理解,而是以判斷如何表徵事情(即模式)來理解。
此外,主流看法將判斷、信念、慾望等等,都視為命題態度:「我希望自己能有個書房」,其中「希望」是態度,而「自己能有個書房」是命題內容。這樣的看法受到一些日常考慮的挑戰,比如在生活上我們可能會說「我很思念祖母」,而這是直接關於對象的 (objectual),而和「我希望祖母還在我們身邊」這個關於命題的判斷不同。如前一段所言,既然布倫塔諾認為每個判斷都有存有論意涵,那麼自然是直接關於對象的。這裡的主要困難是此看法需要相對應一套邏輯,除了與亞氏邏輯有扞格以外,也會受到後來的弗雷格派形式邏輯的嚴峻挑戰。布倫塔諾的確有嘗試提出相應的邏輯,但在規模與細緻度上來說,未能在後世的研究得以發展。這裡可以幫布倫塔諾辯護的是,關於判斷直接關於對象這回事,似乎在心理上有其真實性。至於與當代邏輯的歧異,其實符合一個常見的看法,即現在通行的邏輯其實無法捕捉人類心理的真實情況,而邏輯的目標也不在於捕捉人類或任何理性存有的心理。
從當代的觀點看,判斷與知識息息相關:畢竟判斷與信念相去不遠,而信念又多半被認為是知識的必要條件。即便是反對如此分析知識的哲學家威廉森 (Williamson, 2000),也特別去主張知識為一種心理狀態,因此在這裡兼論知識(以及自我知識)似為必要。然而這裡我們不會談太多的理由在於,一方面這些對知識的看法都是二十與二十一世紀的發展,與布倫塔諾自己的看法關係較遠;再者他對自我知識的看法也多與其對內感 (inner perception) 有關,而我們在第四與第五節已經介紹過。
對布倫塔諾來說,所有心智動作都包括對它自己的意識,有人認為這就表示自我意識伴隨了所有自己的意識或知識,但在文獻中通常會有更嚴格的界定,也就是對於「自我」(“self”) 的意識或知識。我們在第八節會再稍加論述他靈魂的形上學,也會與此的知識論有連動關係。這裡我們只需要了解道在這點上他與康德較接近,持有一種相對形式(而非實質)的自我觀,因此他對自我知識的看法也不會是針對於實體靈魂的知識。相關地,某個階段的布倫塔諾也認為主體是透過內感官來對自我進行觀察,進而對他下判斷與產生知識。在這點上他的看法又接近於笛卡兒,因此後世哲學指出的相關問題,比如對於知識確定性的要求過高、不證自明的知識過於樂觀等等,布倫塔諾的自我知識觀恐怕也需要加以面對。
情緒與相關狀態是當代心智哲學常忽略的題目,雖然近來情勢已稍有改觀,漸漸有專門研究這些現象的哲學作品。在布倫塔諾這裡,情緒、意志、旨趣等等,是心智現象基礎範疇之一。由於是個基礎分類,它包含的範疇比一般當代所認為的來得廣,像是意志、意願、決定、慾望等等,都被囊括在內。他曾言「除非某對象被希望了,不然就不會有希望可言;除非某事被奮鬥了,不然就沒有奮鬥可言;除非某事被感到高興了,不然就不會有高興可言」(1902/1969, p. 14)。此外,這個分類也被布倫塔諾認為是關於客觀價值的,而非純粹主觀的狀態。這點可以從「意向性」這點看出:如果所有的心智活動皆具此「關於」的性質,似乎就表示有正確與否的問題,由此就可能涉及客觀性。簡言之,對於「好」或「壞」的情緒,在適當的情況下,是有指向客觀價值的。這樣的看法或許會被認為是認知或智性主義式的,可預見的是它會招致某種特定的反對意見,也就是過度用認知的模型來理解情緒。
這裡也可能有倫理學的蘊涵:道德情感與道德心理學是研究倫理問題的一重要進路;情緒也包括對一個對象採取積極的或消極的情感態度,像是愛或恨、傾向或不傾向等等。此外,正如積極或消極的判斷可以是正確或不正確一樣,布倫塔諾認為積極或消極的情緒也可以是正確或錯誤的。根據布倫塔諾的說法,一種情感是正確的,「當一個人的感覺足以滿足其對象時 – 在適當、合適或適合的意義上是足夠的」(1902/1969, p. 70;關於倫理學的部分,另見其 1952/1973)。
雖然慾望通常不被認為是情緒,但追隨著亞里士多德的看法,慾望指向了各種廣義上「好」的東西,在這點上與他所認定的情緒相同。以類似的思路,意志、意圖等等也都被歸於此類,或許從當今的角度看來略顯粗糙;但從布倫塔諾自己的思路來說,這些心智現象都是要「推動」著什麼,因此在基礎上是同一類的。如一些後世哲學家所觀察 (e.g., Anscombe, 1978),這些心理活動都至少潛在地推動主體的行動。雖然如此,這些推動並非是盲目的;如前段所言。符合特定條件時它們還是會與客觀價值有關。舉例來說,對洞見的喜愛,而非執念式的感受,就會指向正面的客觀價值。比如我們似乎可以說數學家或哲學家喜愛對於數學或哲學命題的洞見,因此常常進行關於數學或哲學的思考;然而這種喜愛是否真的有指向客觀價值並推動行動?後世在此議題上似乎比較傾向於休謨式的看法,認為這樣的喜愛還是建立在激情上,而非純粹對洞見或理性的追求。
布倫塔諾深受亞里士多德影響,對於自然科學十分注意,因此他在考慮靈魂問題時,也盡量不去違背他當時所知的科學發現。在十九世紀末,「靈魂」一詞已在科學界盡量被避免使用,而適用類似「人類主體」這樣相對中性的語詞。然而他畢竟是哲學家,因此依然心繫靈魂的形上學。比如說他在中後期就主張,根據他對部分與整體關係的理解,因為部分只要一有改變就會牽一髮動全身,所以如果人類靈魂要在時間流變中維持等同,那麼表示這樣的靈魂不帶有任何部分。無論對錯或合理與否,這明顯是哲學的論述,而非科學的看法。
這還關聯到他對實體 (substance) 的一般性觀點,而在這點上布倫塔諾依舊很傳統,大致承襲笛卡兒的世界觀,認為實體就有如原子一樣,本身不能分割,方能在時間中持存,並乘載會變動的性質。如此一來,一方面可以保存人格同一,另一方面也可以為雜多的經驗內容維持意識的統一性(也見第五節)。不過他在自我知識方面較保守,主張我們不會如笛卡兒所言,對自身內部的心理活動有完整的認知;用當代的話來說,布倫塔諾認為在意識內部也應該區分表象與實在(也見第六節)。這裡的詮釋可能會遇上一個困難:布倫塔諾在《從經驗觀點看的心理學》中提及,內感是不會錯且超越懷疑的;而這難道不表示它反對在意是內部區分表象與實在嗎 (1874/1973, p. 26)?在此一個可能的回應是,布倫塔諾在稍後成熟期的想法拒斥了此內感官的設定,因此或許可以說,就意識內部而言,布倫塔諾從不可錯論轉變到了可錯論,並承認了在此的表象與實在區分。關於不可錯與明證性 (Evidenz) 的討論,可見其 The true and the evident 一書 (1930/1966)。
深入到靈魂的形上學,布倫塔諾雖深知自然科學的相關性,但卻沒有因此而持物質論,也進一步拒斥亞里士多德對靈魂有部分是物質的此一看法。這與意識的統一性也有關係:如果靈魂部分為物質,那麼就會有部分,持存與統合的意識便不可能了。有趣的是該時代對左右半腦已有相當研究,而布倫塔諾也知曉大致的科學發現。他不會去否認那些發現,反而讓他能論證具統一性的意識不會等同於任何一個半腦。以現在的語彙來說,大腦活動因果地支持了心智與意識活動,但並不構成或等同於它們。最終而言,布倫塔諾還是走向了二元論,另一個理由因為大腦是不斷變動的,無法說明人格同一。簡言之,空間的考量(左右半腦對上統一性)與時間的考量(變動的腦對上持存的靈魂)都令布倫塔諾認為靈魂與大腦截然不同,前者不受任何物理律所規約。在這裡,布倫塔諾對上帝的看法也值得一起推敲 (1929/1987)。
在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持這樣的看法,無疑是不受歡迎的,而且布倫塔諾也並未花太多心思去說明心物互動的問題。不過回到條目一開始的提問,在多大的程度上布倫塔諾的哲學心理學依賴於他對心靈或靈魂的總體形上學看法,似乎可以公平地說在二至七節介紹的想法多半可以獨立於這最後有些可疑的非物理論。但反過來說,如果布倫塔諾要用二至七節的材料來論證出二元論,雖並非完全無基礎,但要成功也絕非易事。
布倫塔諾對後世的影響大約分為三支,其一為對其學生以及諸多歐洲學派、其二為對歐陸現象學特別是胡塞爾、其三為對當代分析哲學;以下我們均簡論之。首先在學生方面,最常被提及的或許是重視語言分析的馬蒂 (Anton Marty, 1847-1914)。從當代的角度來看,他不只是位語言哲學家,還是位心智哲學家與形上學家。心智和語言的關係緊密,但對前者有特定看法未必表示對後者有詳盡的刻畫。馬蒂的語言分析不只本身就接近當代意義下的語言哲學,它還直接影響了後來的科學語言學。稍微具體一點來說,他一併考慮意圖、語意還有行動的關係,也預先反對了部分後世語言哲學將命題內容孤立於前因後果的作法。而與之齊名,甚至更加有名的斯圖姆夫 (Carl Stumpf, 1848-1936),則是較接近布倫塔諾的風格,對心智運作多所著墨,於後來的影響也較在於心理學,特別是格式塔學派;他也是胡塞爾的博士指導教授。甚或他自己也是實驗心理學家,與其他當時著名的實驗心理學家有著理論交鋒,比如與馮特的爭議,以及與詹姆士相對友善的書信來往。
一位差不多同時代,也常被提及的學生是邁農 (Alexius Meinong, 1853-1920)。他或許更常被討論的脈絡是在分析哲學的語言哲學,特別是羅素 (Bertrand Russell, 1872-1970) 的確定描述詞理論。在那裡,邁農主要的看法是名詞的意義來自於指向的對象,而許多名詞卻似乎沒有指到真實世界的對象(如飛馬),甚至是沒有指到可能的對象(如圓的方形),而邁農主張這些對象都以不同的方式存在著,而它們給予了那些名詞意義。即便在該脈絡邁農多半是受批評的角色,但不該忽視的是他在倫理學與知識論等其他領域,甚至實驗心理學都有所貢獻。而講到實驗心理學,另一位布倫塔諾的學生厄棱費爾 (Christian Freiherr von Ehrenfels, 1859-1932) 也有重大影響力;他不但是位哲學家,也是格式塔心理學的先驅者之一。比較遺憾的是他是一位嚴重的種族歧視者,特別是對部分亞洲人有過十分不當的言論。在同時代的還有塔多斯基 (Kazimierz Twardowski, 1866-1938),他主要涉獵的領域在邏輯以及形上學,在波蘭以及周邊地區有極大的影響力。在這個時期,著名的佛洛依德 (Sigmund Freud, 1856-1939) 也作為布倫塔諾的學生展露頭角,雖然他後來的心理學與精神分析看法與他的老師可說是大相徑庭。
除了自己的學生外,布倫塔諾在該時代也影響了歐洲的不少學圈,像是布拉格學派、利沃夫-華沙學派、因斯布魯克學派等等;雖然當今除非是相關的哲學史專家,否則一般而言不會去深究這些細節的歷史,但這些養分都留存在歐洲哲學的發展裡,對後來的西方哲學產生了不顯見但難以否認的影響。如前言所述,海德格對哲學的初次接觸,以及後來對時間的討論,都和布倫塔諾有很深的關係。
而在布倫塔諾的學生中最有名的,莫過於是大家熟知的現象學開創者胡塞爾 (Edmund Husserl, 1859-1938)。他在二十五歲左右於維也納師從布倫塔諾約兩年時間,其算術哲學 (1891) 為對數的布倫塔諾式分析。後來胡塞爾被弗雷格所說服,批評自己早期的心理主義,其中布倫塔諾的看法不免也被認為是批判的標的之一。當時胡塞爾對布倫塔諾的批判還不明顯,但到了成熟的邏輯研究時期,就更明確地對布倫塔諾的描述心理學進行批評。更正面來說,胡塞爾自己的進路後來走向超驗現象學,而這就立基於他對布倫塔諾式心理學的不滿。然而由於現在我們已較熟悉胡塞爾的哲學框架,回過頭去看布倫塔諾的哲學基本精神,會發現胡塞爾的一些哲學想法明顯是承繼於布倫塔諾。比如所謂要恢復正確的科學與哲學,將哲學視為嚴格科學,以及從事特殊的、不同於科學的心理學等等。而如前所述,布倫塔諾本身的哲學精神主要源自於亞里士多德,視哲學為自然科學的延續,並以經驗的方法論來研究哲學;這與二十世紀的方法論自然主義,特別是美國哲學家蒯因 (W. V. O. Quine, 1908-2000) 的看法有許多類似之處。話雖如此,分析哲學中的名家如齊雄 (Roderick Chisholm, 1916-1999)、蒯因、戴維森 (Donald Davidson, 1917-2003) 等人,對布倫塔諾的簡短討論都難免有誤解的地方,這也是後世所需要特別注意的 (Crane, 2017)。除去細節,其實這裡發生的問題很單純:此時期的分析哲學家由於自身專注於語言分析,因此都將布倫塔諾詮釋為相關的看法是要去分析涉及心理的語詞和語句;但布倫塔諾自始至終都並未將重點放在這些語言分析上;此外,這些分析都應用了命題態度作為理解判斷的模型,但上面我們已經看到,布倫塔諾反對以命題態度去理解判斷、信念、慾望等等,因此用這種特定的模型去理解他的哲學看法,是無法掌握其核心想法的。當然,語言分析是哲學的重要手段,因此布倫塔諾自然也有用到此方法。或許可以用語言與心智哲學家瑟爾的看法來類比:瑟爾也專注於語言分析,並以此法建構其意向性理論 (1969, 1983)。然而他卻明確主張,最終而言意向性是心智的性質;語言及其分析是我們的工具,但不該讓語言喧賓奪主,使得心智的意向性變為次要的。
在分析哲學裡,近年出現了嘗試重新理解布倫塔諾哲學的浪潮;如今分析哲學已經能更深入布倫塔諾的文本本身,以避免如上的誤解。在條目的最後我們列舉其中最著名的三位:克里格 (Uriah Kriegel) 除了多篇論文外,其專書《布倫塔諾的哲學系統:心智、存有、價值》(2018) 是當代少數對布倫塔諾整體看法的專論。他所編輯的《布倫塔諾與布倫塔諾學派的勞特利奇手冊》(2017),為近年來研究布倫塔諾思想及其後世影響的必備工具書。此外,他自己的「意識同階理論」便是由布倫塔諾的看法所衍生而來。再來是泰克斯特 (Mark Textor),他專門研究奧地利哲學,並對一些德語系哲學家如弗雷格十分了解。他多年來也出版了許多相關論文,此外其專書《布倫塔諾的心智》(2017) 也是少見對布倫塔諾心智哲學的統合詮釋。接下來是孟德勒維奇 (Angela Mendelovici);他除了近來的論文以外,雖然並未出版布倫塔諾的專書,但其心智哲學的著作《意向性的現象基礎》(2018) 裡最主要的想法,即意向性最終而言需要立基於意識,也是由布倫塔諾的思想發展而來,雖然不能輕易論斷布倫塔諾的確持了那樣的主張。
以上對布倫塔諾哲學心理學的介紹,以及對後世影響的描述,僅能說是浮光掠影。華文世界專門研究布倫塔諾的專家不多,其中有許多是亞里士多德專家,兼研究布倫塔諾的思想。此條目僅是拋磚引玉,希望華文哲學圈內有更多同好投入對布倫塔諾思想的研究。[iii]
[i] “Vorstellung”一般在歐陸哲學的語境中翻譯為「表象」,有其字源與歷史上的道理。在此翻為「呈現」有以下兩個主要理由:首先,在英語譯作中此詞已常被翻譯為“presentation”,而它比較自然的中文對應即為「呈現」;再者,「表象」有時隱含著帶有錯誤的意味,比如「這不過是表象而已」。當然,原本的翻譯已行之有年,並且為華語世界的歐陸相關專家認可,因此在這裡我們沒有以新翻譯取而代之的意圖,而僅是提出另個選項供讀者參考。
[ii] 一位審查人指出,布倫塔諾一個相關的原文是“Die Erfahrung zeigt, daß nicht bloß eine Vorstellung und ein Urteil, sondern häufig auch noch eine dritte Art von Bewußtsein des psychischen Aktes in uns besteht, nämlich ein auf den Akt bezügliches Gefühl, eine Lust oder Unlust, die wir an ihm haben. (Psychologie vom empirischen Standpunkt, 203)”。在此他所使用的主要概念為“Gefühl”,通常譯為英文的“feeling”以及中文的「情感」。在此我們使用較少出現的“Interesse”,是因為希望包括更廣的情緒、意志、痛苦與快樂等等。當然,這就涉及了一種特定的詮釋,其他讀者未必會同意這個選擇。
布倫塔諾部分著作中文列表
《描述心理學》(1982)
《對空間、時間與現象的哲學探究》(1976)
《真與明證》(1930)
《心理現象的分類》(1911)
《亞里士多德及其世界觀》(1911)
《我們關於對與錯的知識之起源》(1889)
《從經驗觀點看的心理學》(1874)
《亞里士多德的心理學》(1867)
《論亞里士多德思想中的存有之諸多意義》(1862)
引用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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